非婚同居现状调查与浅析

2016-12-23 13:06陈东梅
青春岁月 2016年22期
关键词:被调查者生育调研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思想的进一步解放,我国非婚同居社会现象跟随西方国家的步伐快速的发展起来。经调查,身边有50%左右同居行为的人比例达75%,可以看出,除传统的婚姻形式之外,非婚同居已经成为男女两性选择共同生活的主要方式。

【关键词】非婚同居;现状

一、非婚同居现象调查

非婚同居是无法回避又难以禁止的社会现实,不因法律的漠视或限制而改变。为了深入探究我国非婚同居的现状,本小组对我国非婚同居现象进行了调研,以期为非婚同居的立法规制提供参考。

但由于非婚同居的群体范围广,且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同居者对调研活动存在一定的防御和排斥心理,调查同居行为的客观情况存在较大的技术问题,对其进行大规模的实证研究存在难度,社会学和人口学领域也没有针对非婚同居的全面系统的定量分析,我国人口普查没有同居方面的项目,因此无法准确把握非婚同居的总体情况。美国研究者发现,非婚同居在“在校大学生或接受高等教育的成年人中占有较高比例”。由于大学生是非婚同居的重要群体,对非婚同居的发展趋势有先导性,且相对集中,便于调研。本小组采用概率抽样的方法,在本校以及校外的一定范围进行问卷调查,同时结合网络平台,在网络上也发放了问卷,以此来分析我国目前的非婚同居状况。

1、非婚同居的普遍性及公开性

从调研数据分析:身边情侣同居比例为25%以下的占调查人数的25%,身边情侣同居比例为25%-50%的占调查人数的50%,身边情侣同居比例为50%-80%的占调查人数的25%,这一组数据说明了两个问题。第一、绝大部分同学对身边同学的非婚同居知情,而且他们对别人同居与否保持沉默或不干预的态度,这从侧面也反映出大学生对非婚同居现象持普遍性认可的态度;第二、这些非婚同居的同学并不忌讳其亲朋好友知情,也不避讳他们关系的公开,所以身边的同学才会大都知情。

2、非婚同居期间生育的问题

从调研数据分析:在同居期间愿意生下孩子的只占总调查人数的25%,绝大部分人是不愿意在同居期间生下孩子的。其理由在于:一则无力抚养生育的子女,二则避免与学业发生冲突和矛盾。

现在避孕方法多样,但每年仍有不少的女性意外怀孕,怀孕之后就只有三条路,一是马上结婚;二是非婚生子;三是选择人工流产,从调研结果可知第三条路是最普遍的选择,虽然现在医学技术比较先进,所有的医院宣称的都是无痛人流,但是流产依然会对女性的生理和心理造成伤害。

3、非婚同居的救济途径

针对非婚同居期间常见的财产纠纷和子女抚养纠纷75%的被调查者认为需要法律救济。但法律对非婚同居调控的缺失,导致非婚同居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出现纠纷时缺乏公力救济措施,非婚同居关系终止与否只能依据双方当事人意愿自行决定。

综合上可知,人们已经认识到非婚同居的普遍存在性,并且默许了这种存在。随着人们固有的传统思想进一步解放,经济进一步发展,非婚同居现象势必进一步改变传统的家庭模式。伴随着这种改变,必然会产生一系列的矛盾纠纷,这些纠纷又必然比正常的家庭纠纷复杂,但当人们协商不成而诉诸法律的时候,法官却发现没有相应的法律来规制这种社会现象,为了避免这种尴尬局面的出现,笔者认为,对非婚同居社会现象进行立法思考,实属必要。

二、非婚同居发展阶段

根据英国人口学家Kiernan和Estaugh的分析,非婚同居的发展经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同居是少数人的前卫之举,多数人不经婚前同居而直接结婚,婚姻是普遍的选择;第二阶段,同居被广泛接受并实践为婚姻的先导或前奏(试婚),但同居伴侣一般不生育子女,生育仍通过婚姻来完成;第三阶段,同居成为替代婚姻的生活方式,非婚同居结合具有家庭的特征;第四阶段,同居和婚姻在生育和抚养孩子方面不再有区别,同居和婚姻等同,同居成为生育子女的模式。这些阶段的界定不是封闭的,一个非婚同居可经历不同的发展阶段而呈现不同的性质,每一对同居伴侣者对同居所处阶段和性质也存在不同的理解,不同的国家之间也存在差异,同一社会也会同时存在不同性质和阶段的同居模式。

非婚同居阶段论以生育为中心进行划分,预测非婚同居的发展走势,经历由低到高,最后发展到与婚姻等同的最高阶段,非婚同居与婚姻形成均势。笔者所进行的调研数据显示:在非婚同居期间怀孕的,50%的被调查者选择人工流产,25%的被调查者还不能确定,25%的被调查者愿意生下来。因此,目前,我国非婚同居生育并不普遍。

综上,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非婚同居状态仍处于“非婚同居四阶段论”的第二阶段。尽管非婚同居尚未对婚姻制度产生根本性的影响,但现实生活的变化已向传统的家庭法体系提出严峻的挑战,非婚同居期间产生的问题日益复杂化。同时随着欧美国家非婚同居的盛行,经济全球化带来的趋同性,东西方文化和意识的交融,社会对非婚同居的日加宽容,传统婚姻制度弊端的显现,非婚同居生活方式在我国将迅速蔓延,呈现不可抵挡的扩大趋势。

三、非婚同居存在的问题

非婚同居的存在与盛行,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和复杂的经济、文化等环境因素和事实原因,且因其承载传统婚姻家庭的某些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人们不能通过婚姻得以实现的需求,因而具有现实合理性和不可逆转性。尽管非婚同居行为本身在经济上是合理和有效率的,其所付出的经济成本和道德成本较低,但非婚同居关系的解除却导致双方当事人经济上的失衡,且因非婚同居的日益增多也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1、非婚同居中弱者利益难以保障,女性在非婚同居关系的共同生活中遭受暴力、虐待不在少数,却得不到有效的救济;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的权益难以保障。同居关系解除后,女方是否有权请求男方给予经济补偿或救助?子女的抚养权如何处理?2、女性所付出的非经济贡献无法得到有效的补偿,一旦结束同居关系,对于财产的分割往往处于不利地位。这些问题威胁和破坏着人们的生活秩序,甚至引发尖锐的矛盾和冲突,需要运用社会规范加以调节和制约,因此凸显立法规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参考文献】

[1] ﹝美﹞博登海默. 邓正来, 译.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504.

[2] 杨大文. 婚姻法学[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89:128.

[3] 何立新. 我国非婚同居立法规制研究[M]. 法律出版社, 2010:17.

【作者简介】

陈东梅(1990—),女,四川巴中人,四川大学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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