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权利的司法救济

2016-12-23 13:17梁阿敏
青春岁月 2016年22期
关键词:教育权

梁阿敏

【摘要】本论文研究主要是为了解决大学生权利救济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为了有效维护大学生的权利,从公民宪法权利的视角结合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对当前我国学校管理中涉及学生权利的突出法律问题进行具体的解剖。本文拟探讨以下问题:大学生权利司法救济概念、大学生权利司法救济特征、大学生权利司法救济的理论、大学生权利司法救济现状、大学生权利司法救济的完善。从立法和加大司法解释以及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大学生权利司法救济的完善提供了一些途径。

【关键词】大学生权利;司法救济;教育权

一、大学生权利司法救济的概述

1、大学生权利司法救济的概念

大学生权利司法救济的含义:无救济则无权利,缺乏有效救济的权利是虚伪的、无意义的权利。救济是纠正、矫正、改正已发生或业已造成伤害、危害损失或损害的不当行为。救济意味着权利冲突和权利纠纷的解决,意味着通过冲突和纠纷的解决,合法权利的实现以及法定义务的履行,使规范的权利转化为现实的权利。救济有三种,第一种是私力救济,第二种是公助救济,第三种是公力救济,也就是这里所说的司法救济。公力救济是指法律救济,是指通过诉讼的形式由国家司法机关解决纠纷,在三种救济方式中,法律救济被认为是最有力量的救济,是最终的救济手段。大学生权利的司法救济包括以下几种含义:

第一、大学生权利的司法救济本质上是一种权利。即当作为实体上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受侵害的大学生可以从法律上获得请求司法机关及其他机关给予解决的权利。大学生权利的司法救济主要是通过解决大学生权利的法律冲突和纠纷,使大学生享有的权利得到补救和实现。

第二、大学生权利司法救济的请求主体主要是大学生或者公民、自然人。

2、大学生权利司法救济特征

(1)首先大学生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的进行民事活动。

(2)关于诉讼,对于学生与学校的关系来讲,诉讼解决机制是学生与学校之间得以解决的最后屏障。

(3)法律救济以学生权利受到损害为前提,在学生的生活中,存在许多权利纠纷和权利冲突。例如,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或者不负责任,致使学生的权益受到损害,而导致行政纠纷,学生在学校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而导致民事纠纷。在这些纠纷中,都存在学生权利受到侵害的现象。这种在客观上就要求建立解决纠纷,补救学生受损权益的制度,学生权利的法律救济正是针对这一客观需要而设立的制度。

(4)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学生的合法权益,并保证法定义务的履行,权利纠纷将导致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特定义务无法履行。

二、大学生权利司法救济的理论

1、学生权利的基本内容

学生作为公民,应享有宪法规定的各项基本权利。“公民的宪法权利亦称公民的基本权利,它是由宪法所确认的首要的、根本、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权利。”按照权利的性质内容不同,我国现阶段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现系有五方面的内容:政治权利、人身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以及权利受到侵害以后的救济权利。

2、大学生权利司法救济的原则

对我国大学生权利的司法救济,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有限实体审查原则。对于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水平、是否应予颁发学位证书等涉及对学术水平的判定问题,这属于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范畴,法院不应对其进行司法审查。

(2)程序性审查原则。所谓程序性审查,是指审查高校行为是否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是否遵循正当程序。

(3)用尽内部救济原则。大学生寻求司法救济之前,首先应当运用教育行政系统内部救济手段。

三、大学生权利司法救济现状

大学生权利保护的缺陷:

尽管我国法律确认学生所享有的各项权利,但在对学生权利的法律保障方面,还存在着缺陷和不足,甚至在局部问题上存在重大的缺陷,这些都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和完善。具体体现在:

首先,在教育法律关系方面,现行法律规定确认公民享有教育权利,确定了国家机关、学校、监护人和社会等保障手段,学生能够在法律上找到明确的依据,寻求法律救济方面的规定十分薄弱。主要表现在:1、我国现行的教育立法对学校的权利授予、运行、制约及责任追究等问题,都缺少法律规定,这是造成学校滥用权力,侵犯学生受教育权利的一个原因。2、现行诉讼法律之间不诉讼分野的制度,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都有各自确定的适用范围。其次,关于学生人格权利的保护方面,我国现行法律对学校与监护人的责任性质与责任条件方面缺乏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回避学校与学生这种特殊关中侵权划分问题。

四、大学生权利司法救济的完善

学生是国家公民的一部分,当然得享有法律赋予公民的一切权利,同时,作为学生,为保障其健康发展,还应享有与其他人不同的特殊的权利,因此,必须了解并进一步研究法律上学生所应享有的各种权利,并通过法律途径加以保障。

1、立法,确立学生权利

立法是国家专门机关根据一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创新、修改、补充和废止法律文件的专门活动,是体现国家职能和作用的必要手段和具体形式,国家利用立法手段,把特定的意志转化为法律,以保护特定的利益。

立法对学生权利保护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确立学生权利,立法基本的功能是公民意志的表达和汇集,实际上是通过表现为法律的公民意志来分配权力。平衡教育领域的各种利益关系。立法过程实际上是各种主体的沟通和妥协的过程。由于现代社会人们在教育中利益的多元化,公众对教育的需求的差异性,人们对教育认识的多样性等原因。提高人们守法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从我国立法上看,学生权利保护存在诸多立法缺陷,表现为法律规定不配套、不协调,对侵犯学生利益的行为缺乏查处的法律依据。

2、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制度的建构涉及到多方面、多层次的内容,但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加大司解释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应当去除“人身权、财产权”的限制条款,将其概括为“合法权益”,使大学生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都能得到司法途径的最终救济。

(2)高校部分内部行政行为应具有可诉性。即高校对大学生做出的足以改变大学生身份的损益性的决定,对退学、开除学籍、留校察看等3种处分应当纳入法院的诉讼范围。这些处理决定,虽属高校内部行政行为,但因涉及大学生受教育权这一核心权利,理应接受司法监督。

3、加大司法解释力度

对于法律规范中排除司法救济的条款,可以通过司法解释中限制解释或扩张解释方法的运用,将其纳入司法救济的范围。对于法律规范中无明确规定可以适用司法救济的情形,可以采取目的性限缩或目的性扩张的漏洞填补方法,将其纳入诉讼范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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