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2016-12-23 13:48徐剑文
青春岁月 2016年22期
关键词:弱势群体法律援助法律保护

【摘要】20世纪90年代后,由于国内贫富分化日益加剧,并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弱势群体问题已成为不能回避的重大问题。基于此,对弱势群体进行法律保护迫在眉睫。本文首先界定了弱势群体的含义以及分类,其次从三个方面分析了当前我国法律对弱势群体保护的不足之处,最后对完善弱势群体法律保护提出了三点建议,以期对我国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有所裨益。

【关键词】弱势群体;法律保护;权利;法律援助

一、弱势群体的界定与分类

1、弱势群体的定义

2002年,前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在两会上作报告时提出,政府应该在就业问题上给予弱势群体特殊的帮助。这是国内第一次在官方文件中提出弱势群体的概念。但对于什么是社会弱势群体,现在各个学界还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概念界定。陈成文提出社会弱者群体“是一个在社会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吴宁认为法学视野中的社会弱势群体是由于社会性资源占有的不利,导致利益实现上的困难,从而需要通过法律给予特别保护的群体。笔者认为,“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无论是生活的困苦还是资源的分配不均是一种权利缺失的表现。因此,本文认为社会弱势群体,是指受社会制度变革或政策出台的影响,在经济上贫困,在社会地位上处于不利,其基本人权得不到国家或政府正当保障,被边缘化、容易遭受社会歧视的社会成员。

2、弱势群体的分类

现阶段我国的弱势群体构成十分之复杂,结合实践以及相关学者的研究共可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种分类:以我国的户籍制度为分类标准,弱势群体可以有农村与城市之分。如,孙立平认为,“弱势群体主要包括了除了部分富裕农民之外的贫困农民、进入城市的农民工和城市中的失业下岗人员。”第二种分类:以社会生活与社会心理得到满足的程度为分类标准,弱势群体可以有初级脆弱和次级脆弱之分。这是一种社会学上的弱势群体分类方法,在许多社会学的著作与文章中均有提及,这种分类能够更加清晰的透露社会民众的生活和心理状况。第三种分类:以弱势群体形成的原因为分类标准,弱势群体可以有自然性和社会性之分。自然性弱势群体,主要指难民、灾民、儿童、残疾人、智障人等人群。社会性弱势群体,主要指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农民工等人群。

二、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现状与不足

弱势群体作为一种客观的社会现象,始终存在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个历史阶段。如何关爱,救助弱势群体,一直以来都是人类追求平等、和谐社会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我国弱势群体的规模依然庞大,构成了对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威胁。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增长很快,使得相当规模的人群摆脱贫弱的地位,改善了生活水平,但是,目前依然有相当数量的弱势人群,并在近期内有增长的趋势。一些弱势群体的弱势程度还在继续加深。一个良好的法律必须是正义的法律,正义的法律必须是关爱和保护弱者的法律。而我国现行的各项程序法和实体法,大多只确立了平等、公正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导致在处理当事人现实地位极不平等的各类法律纠纷中,只注重对有关各方平等对待,而不能保证弱势一方得到“特别保护”。目前我国法律对于保护弱势群体存在以下不足:

1、法律保护的对象狭窄

当前我国对于社会弱势群体进行保障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主要保护对象为残疾人、妇女儿童、老年人等人群,对于诸如进行务工的农民工缺乏相应的保护法律法规。而在现实的法律实践当中,这些法律保障主要落实在城市人员中,对于农村类似人员缺乏实际的法律保护措施。

2、立法内容空洞,可操作性差,缺乏强制执行的规定

我国对弱势群体保护的法条的用语多属于原则性的宣示,许多内容缺乏细节性的规定和程序性保障,执行起来比较困难。对弱势群体具有重要意义的生存权,迄今仍没有写进宪法;尽管立法规定了对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的特殊保护,但实现对这些弱势群体保护所需要的经费和其他物质条件,在立法中却没有具体的规定;对于侵犯弱势群体权利的行为,应当通过何种程序予以防止和惩处,也缺乏有效性的强制性规定。很多法律法规内容在不同程度上都落后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不再具有任何现实意义。

3、弱势群体权利观念薄弱与司法救济乏力

一方面、自古以来我国就有息诉的理念,当前我国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尚且不高,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权利观念则更加薄弱,往往遇到权利遭受侵犯之际抱着息事宁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任由权利被糟践。另一方面、当弱势群体的权益受到侵害而采用私力救济无法解决时,当事人往往想到诉讼解决。但由于经济贫困及其他社会资源不足,往往对法院望而却步。我国的司法领域虽有法律援助和减免诉讼费用的相关规定,但很不严谨,缺乏强制性规定,致使形同虚设。现实生活由于利益因素,司法者对涉及到弱势群体的案件往往互相推诿,出现司法冷漠现象。

三、完善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建议

1、加快弱势群体立法保护进程,构建弱势群体法律保护体系

法律保护是一种根本性的保护,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构建有效的法律保护体系既是依法治国理念的要求,也是保障弱势群体权利的重要基础。具体而言,首先应该在《宪法》中明确对弱势群体保护的根本性原则,因为宪法是根本性大法是一切法律的依据;其次应该在基本法中明确弱势群体的基本范围,将农民工以及广大农村的弱势群体纳入其中;再者对于不同类型的弱势群体应该制定符合其特征的保护规定,做到有的放矢,有效保障。

2、严格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有据

一个好的法律既在于它的规定,更在于它的有效执行;法律要从纸上跳出跃到生活中,离不开及时有效的执行。对于弱势群体的而言,有效的执法对其权利保障十分重要。实践中,我们很多有关弱势群体的法律规定往往成为一纸空文,这需要我们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对于弱势群体要主动依法予以救助,对于侵害弱势群体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惩戒,对于弱势群体的帮助请求要依法予以解决。同时,对于弱势群体的执法行为应该建立相应的监督制度,对于懈怠执法、忽视弱势群体权益的人员应该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加快推进法律援助制度,公正司法

法律援助是国家对那些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实现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给予帮助,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得以实现的一种法律救济制度。我国法律援助应优先给予弱势群体并加快法律援助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可以充分借鉴国外在这方面的经验,尽早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切实解决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

司法救济是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的最后屏障,因此公正的司法对于将自身权利受害事宜托付于司法机构的弱势群体而言非常关键。公正的司法既要求我们的司法机关不能漠视弱势群体权利的受损,要积极有效的构建司法保障这道屏障,又要求其他机关以及个人不能干扰司法,凌驾于法律之上。

【参考文献】

[1] 陈成文. 社会弱者论[M]. 时事出版社, 2000.

[2] 陈  真, 邓剑光. 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J]. 当代法学, 2002(8).

[3] 吴  宁. 社会弱势群体保护的权利视角及其理论基础[J]. 法治与社会发展, 2004(3).

【作者简介】

徐剑文,男,广东广州人,湘潭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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