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2016-12-27 15:07何利良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6年21期
关键词:规模经营股份合作土地流转

何利良

[摘 要]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制是在市场经济大背景下,现代农业发展的新现象。如果说三十多年前的联产承包责任制解放了中国农民的生产力,那么作为农民资产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推行是中国农业和农村发展新的转折点。本文试图通过对浙江各地农村土地流转模式分析,探索如何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健康发展的途径,从而激活农民资产、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关键词] 土地流转;规模经营;股份合作;农民收入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6. 21. 103

[中图分类号] F301.2;F321.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6)21- 0196- 04

0 引 言

土地是农民最大的财产,新时期农村土地流转正在火热进行,土地流转不仅在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中蕴藏着巨大的增收潜力,能带动农村进一步发展,而且能加快我国城市化进程。如何进一步完善和创新土地财产权制度,做好农村土地流转,已经成为了农业发展改革的重要课题。近年来,全国各地积极创新,引导农民土地承包经营入股流转,组建股份合作社,发展规模经营,形成了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有效组织形式,激活了农民资产,保障了增加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1 农村土地流转主要模式

1.1 农户承包土地作股外租模式

这种土地流转模式是农户按土地面积计算股份入股组建合作社,合作社将入股的土地集中,组织对外发包或租赁,合作社获取的外租收益按农户入股股份进行分配。如诸暨市东和乡十里坪村800多农户将1 140亩(注:1亩=666.7平方米,下同)承包土地作股组建了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合作社对全部入股土地做了统一规划和平整,然后租包给引进的专业大户,建立了规模化的粮食和蔬菜生产基地,村合作社每年获得的收益按土地股份返还给入社农户。通过农户承包土地内部入股、继而统一外租方式,将原来农户土地集体间接转发包经营改为入股农户股份合作经营,保证农户承包土地流转的长期性和稳定性,促进了农村土地的规模化经营。这种模式主要适用于农户已委托村集体组织流转土地并形成一定规模的村。

1.2 村集体资产与农户承包土地股份合作模式

这种土地流转模式是村集体以资金入股、农户以承包土地入股组建股份合作社,合作社对入股土地统一规划并组织开发经营;农户土地作价入股或不作价设土地优先股,按土地基本流转价格保底分配收益,年终再根据合作社的经营效益分红。如绍兴柯桥区谢家坞村,由村集体出资600万元入股和村农户700亩承包土地折价400万元入股组建的土地股份合作社,集中土地统一开发建设现代四季鲜果园区,前几年建设时期农户按入股土地每年每亩可获得400元保底收益,果园开始产生盈利后,村集体与农户按股份“六四”比例分配红利,近年来农民每年可从每亩流转土地上获得近2 000元收益。这种模式既能促进土地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不断壮大村集体经济,又能促进农户承包土地流转的长期性和稳定性、不断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1.3 农户土地作价入股,合作社对外参与经营模式

这种土地流转模式是以农户承包土地入股建立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合作社将入股土地作价折股后与农业龙头合作并参与企业经营,合作社获得的土地股权收益,按入股土地份额分配给农户。如新昌县儒岙镇圳塍村由农户1 465亩土地入股组建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与绍兴市北云山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合作开发,从事山油茶、茶叶和高山蔬菜生产经营,并取得了50%的土地股份红利分配权,走出了一条“农户土地入股+土地股份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合作共赢、长期稳定、增效增收的现代高效农业之路。

2 农村土地流转的具体做法

近年来,浙江各地在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农民自愿、依法有偿”的原则,积极探索土地委托流转这一模式推动农村土地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经营大户流转,极大地提高了农业生产规模化、集约化水平。主要做法是:

2.1 建立土地流转服务平台

浙江各地不少县(市)已建立了县、乡、村三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成立县(市)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指导中心、各个乡镇(街道)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村级土地流转服务站。乡镇、村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土地流转供求登记、信息发布、合同鉴证、建立档案、纠纷调处等工作,实现了有机构、有人员、有办公场所、有设施保障。

2.2 合理确定土地流转价格

稳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制的基础上,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切实保障土地经营权流转权能,积极引导和推进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健全和完善土地流转价格形成机制,鼓励采用稻谷等实物计价、货币结算相结合等方式确定流转价格,力求客观实际地动态反映流转土地价值。例如,长兴县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根据地块的区域位置、基础设施、种植作物等提出土地流转指导价,提倡按稻谷实物折价的办法确定土地流转价格,一般按250~325千克/亩晚稻谷计量,按当年国家粮食收购保护价计价,对流转期限较长的,提倡采取分期支付流转款的方式,以消除因土地价格变动而带来的纠纷隐患。

2.3 规范土地委托流转行为

一是提出流转申请。经营业主到乡镇(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站)提出流转申请,递交经营项目、法人身份证、地块要求、流转期限等材料。乡镇、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站)对经营业主的资质和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审核,较大规模的项目由县乡两级流转服务机构联审。二是网上发布信息。经审核后,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将有关信息在农村土地流转信息网上发布,根据流转要求选择合适地块,经营业主与村集体组织达成流转意向,再由村干部进村入户,与涉及的承包组达成流转意向。若跨村界的,由镇流转服务中心作为受托方牵头实施。三是签订委托协议。在双方达成流转意向后,由镇、村干部分工负责,以承包组为单位召开社员代表会议,征得涉及农户100%同意,形成书面委托流转决议,凡愿意流出土地的农户,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委托流转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地块名称、面积、四至界限,流转期限,流转价格与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约定。以承包组为单位编制委托流转土地基本情况表,绘制委托流转土地四至界限平面图(到户),作为委托流转协议的附件,协议一式三份,户、组、村各持一份。四是签订流转合同。村经济合作社作为受托方与经营业主签订委托流转合同,合同内容事项与委托流转协议内容基本相同,但不能超越农户授权范围。五是合同鉴证。根据合同双方需要,可选择到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鉴证,也可到公证单位进行鉴证,合同一式四份,经营业主、村、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鉴证单位各持一份。六是建立档案。乡镇、村严格按档案管理要求将所有文本资料建立台帐,报送县级农业部门,及时建档归档,做到有据可查。

2.4 逐步建立农村土地交易市场

按照国务院要求,在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的前提下,探索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2015年9月8日下午3时25分,德清县敲响浙江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第一槌。在德清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行的村级集体土地拍卖会上,该县洛舍镇砂村村20亩村级集体土地40年使用权,从957万元起拍,经多轮竞价,最终以1 150万元的价格成功出让。依照德清县有关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方案,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后,砂村村集体可获得拍卖总价的68%,这笔资金作为集体资产,将列入集体公积公益金专户管理,由村监委监督,可用于对外投资、股份合作及购买政府性债券等,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据悉,按德清的实施方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除了可出让外,还可以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最高使用年限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同;在使用期限内,享有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的转让、出租、抵押权能。这项改革将全面激活农村土地市场,促使农民土地财产保障更有力、农村集体资产更壮大、产业结构更优化、基层治理更有效。

3 农村土地流转模式主要成效

3.1 有力地推进了农村土地规模经营

推行农户承包土地股份合作制,实现了农村土地入股流转、统一规划、集中连片、长期稳定、规模发展,扭转了以前农户自发、零星、分散、短期的流转状况。浙江省土地股份合作社建设较早的地区,农户土地入股时间大多超过十年,有的到二轮土地承包期末,同时已形成了一大批较大土地规模的现代农业主导产业基地或特色产业基地、园区。如绍兴市,目前农村耕地10亩以上规模经营的面积占农地总面积的比率达到70%,有力地推进了土地规模经营,提高了土地利用率、投入产出率和农产品优质率,成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举措。

3.2 有效地壮大了农业经营主体

通过建立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培育壮大了一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它们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微观基础。如绍兴市87家合作社共有规模经营主体693户,平均面积95亩,最大的户1 200亩。越城区茅洋村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引进两家农业经营主体,一家是从事蔬菜生产的农业企业,已累计投入1 000多万元,建成1 000余亩的无公害大棚蔬菜种植基地;另一家是种植面积达210亩的种粮大户,累计投入400多万元,购建工厂化育秧、机耕、烘干等设备设施,成为一家集粮食生产与社会化服务于一体的家庭农场。这些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促进农民增收致富,而且还是发展现代农业、构建美丽乡村的重要载体。

3.3 极大地促进了农民增收和权益保障

农民承包土地入股流转,虽然土地使用权集中到了合作社,但其持有土地股权证可有效地保障农民所承包土地的财产权益,同时极大地增加了农民的收入。一方面土地入股流转后,通过合作社的集中规划、统一开发经营或土地连片出租等模式,能保证入股流转价格高于零散流转,据调查,总体流转收益比农户自行流转高出25%左右,加上土地入股的保底分红,提高了农民的土地流转收入。另一方面,通过实行土地规模经营,合作社需要吸纳当地部分剩余劳动力,促进了农民的劳务收入。据绍兴市2012年统计,农民从全市土地股份合作社中获得的劳务收入可达1 400万元之多。

4 流出土地农户权益的保障机制

4.1 对流出农户实行阶段性资金补助

2008年以来浙江省不少县市,相继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若干意见》。如义乌市,市财政连续3年每年安排1 0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土地流转补助和奖励,对当年新增连片流转规模面积超过50亩、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土地,政府按实际流转面积给予流出户一次性资金补助并奖励所属乡镇、村;同时各乡镇也给予流出户100~200元/亩的配套补助。保证了土地流转农户的财产权益和人心稳定。

4.2 对流出农户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浙江各地为使流出土地农户权益得到进一步的保障,纷纷出台政策给土地流转村(自然村)办理了养老保险。如义乌市2009年制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凡在义乌市范围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大于60%且连片50亩以上、协议连续流转时间超过10年的行政村(或100人以上的自然村),其农户承包土地80%以上流转的,以个人为单位,一次性缴费每人8 000元,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按月享受每人每月170元养老金。至2013年11月底已参保146个村(自然村),累计投保22 704人,已有16 166人享受每月170元养老保险(其中财政每月发103.33元,个人账户所交每月返回66.7元)。从2013年1月1日起缴费每人调整为10 000元,每月享受200元养老保险。

4.3 对规模经营主体建立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制度

浙江各地,相继出台了《农业规模经营配套设施建设的意见》,允许集中连片规模经营面积达到50亩以上、期限5年以上且签订规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基础上,在其经营土地上建设为农业生产服务的非永久性配套设施,其建筑占地面积按不同产业控制在实际流转面积的1%以内。由农业局牵头会同国土、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对上报项目进行认定,并报市政府审批。

5 结 语

综上,浙江农村各地在农村土地流转的做法和经验,对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健康发展提出有益的探索,最大限度的发挥土地的财产价值,让农户分享土地流转和增值效益,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维护和保障农民权益。这必将进一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推动农村经济跃上一个新台阶。

主要参考文献

[1]王国根,王凯. 加强土地股份合作壮大农业经营主体——绍兴市发展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情况介绍 [J].中国农民合作社,2013(7):15-16.

[2]蒋莉. 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影响因素研究——以浙江省义乌市为例[D].杭州:浙江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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