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性化执法 构筑平安人文环境
——以公安题材小说为例

2017-01-25 01:16张友文
中国法治文化 2017年1期
关键词:互文性文学法律

文/张友文

以人性化执法 构筑平安人文环境
——以公安题材小说为例

文/张友文

新闻报道上说某公安局拘捕犯罪嫌疑人,给他们戴手铐的同时加上手铐罩;某反贪局对犯罪嫌疑人的住所进行搜查时,在不影响案件进程的前提下,尽可能不当着其家人的面实施。也就是说,推行“未成年人、老年人回避制”。全国相当多的交管部门对违章停靠车辆的处罚方式由过去的“拖车”改为“贴单”……

上述举措,无疑是人性化执法的创举,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笔者研究公安文学,发现公安题材小说中人性化执法的例子比较多。在此,将公安文学文本与法律文本放在一起比较,会发现其中的共同点,从而得出人性化执法有利于构筑人文环境的结论。

随着互文性理论的兴起,打破文学与法律的界限便成为了可能。何为文学?何为法律?很难界定。“互文性”(intertextuality)概念最早由法国符号学家、女权主义批评者朱丽娅·克里斯蒂娃提出。她说:“任何作品的文本都是像许多行文的镶嵌品那样构成的,任何文本都是其他文本的吸收和转化。”这就是说,没有单独的文本,任何文本都是“文本间性”的,一个文本指涉另一个文本,文本与文本永远处于交叉、重复、吸收和转化之中,它们共同构成了绵延不断的文本群体。

那么,何为文本呢?在传统文学理论看来,文学文本是作家创造的产物,是作者审美意识的物化。可是对于现代文学理论来说,文学文本却是一个独立自足的艺术世界,一个有待解释的开放对象。

作为诞生于结构主义和后结构主义的文本理论,已经大大突破了理论研究和可操作性批评术语的范围,它以其对文学传统的包容性、对文学研究视野的可拓展性,在文学研究和文学写作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作为一种重要的文本理论,互文性理论注重将外在的影响和力量文本化,一切语境无论是政治的、历史的,或社会的、心理的都变成了互文本,这样文本性代替了文学,互文性取代了传统,自主、自足的文学观念也随之被打破。互文性理论将解构主义的、新历史主义的,乃至后现代主义的文学批评的合理因素都纳入了其体系之内,从而也使自身在阐释上具有了多向度的可能。

具体而言,互文性理论吸取了解构主义和后现代主义的破坏逻各斯中心主义的传统,强调由文本显示出来的断裂性和不确定性,而新历史主义的历史和文本具有互文性的理论也成为了互文性理论的一个重要的文本分析策略,不过它结合了自身诞生于结构主义文论的特色,将之改换成了文本和文本的互文性,并以此为基础进行拓展。所以,互文性理论所遵循的思维模式也能清晰地窥见,它不是单纯地以文本来分析文本,否则它也将落入形式主义文论的窠臼。互文性理论以形式分析为切入点,最终让自己的视线扩展到整个文学传统和文化影响的视域之内,即一个从文本的互文性到主体的互文性(也可称之为“互射性”或“互涉性”),再到文化的互文性的逻辑模式。互文性理论以“影响”为其核心要素,将众多的影响文学创作的因子纳入其关注的领域,从而也使自己超越了单纯的形式研究的层面,而进入到多重对活的层面。

从互文性理论可以得出,文学文本和法律文本是可以进行对话的,是相通的。《秋菊打官司》是文学文本,也是法律文本。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陀思妥耶夫斯基的《卡拉马佐夫兄弟》等文学经典都是法律与文学运动研究的文本典范。

我们再回到文学的原初含义。在中国先秦时代,文学的最初含义是文章和博学。大约从魏晋时代起,文学的含义在实际运用中逐渐变得狭窄和专门起来,其趋势就是:文学的“博学”的含义趋淡,而专注予以富有文采的语言去表达情感的内涵增强了。这就形成了一种新的较为狭窄的含义:文学是指有文采的缘情性作品。到了唐宋时期,文学概念就出现了宽泛化、广义化。在广义上是指人类创造的一切语言性符号。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即晚清以来,文学获得了一种现代含义:文学是一种语言性艺术。

从文学含义的发展轨迹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文学与法律同根同源,时而分家,时而交叉。文学中有法律,法律中有文学。尤其是当下高呼文学研究转向文化研究或跨文化研究。文学与法律就不分伯仲了。文学中情感(心灵)性的维度是永恒的话题。尽管先秦时代,从“文章和博学”看不出文学的情感性,但是从鲁迅先生提出的“杭育杭育”派作家也可得知文学离不开情感。

审美情感是文学的本源,也是文学创作的重要内容。古今中外的文学理论皆有很大程度的认同。在中国的第一部文学作品选集《诗三百》中,已有了这样的诗句:“心之忧矣,我歌且谣。”以孔子、孟子之言为代表的儒家教化文论中,政治道德目的之下的“用《诗》”也是以承认文学的感情意义为基础的。文学是抒情的,文学的发生也来自人的感情活动。《荀子·乐论》指出:“夫乐(音乐之‘乐’)者,乐(快乐之‘乐’)也,人情之所必不免也。故人不能无乐;乐则必发于声音,形于动静;而人之道,声音动静,性术之变尽是矣。”

西方文论中的情感(心灵)本质论也极为丰富,这一认识几乎贯穿了整个西方文学理论史。朗吉努斯《论崇高》说:“诗的意象以使人惊心动魄为目的,演讲的意象却是为了使观念明晰,虽则两者都力求做到后一点,力求激发感情。”狄德罗《论戏剧诗》说:“没有感情这个因素,任何风格都不可能打动人心。”情感性几乎成了文学性的同义语。具有理性、形式与普通性的法律,比其他东西更容易从形式走向空洞,从普通走向冷漠,从理性到达理性的自负与狂妄。当法律遗弃了爱,守着冷冰冰的正义,法律就如卡夫卡的《诉讼》里那个佩戴了翅膀的正义女神一样,成了一尊邪神,它可以变成任何力量的奴仆,制造怨恨、散播不和、消磨勇气和正直。面对如此现状,有识之士呼吁使法律重新学会爱。其途径之一,便是重拾法律的文学传统,即在冰冷的逻辑中重温文学的旧梦,重温那比法典的笔画要细腻千倍的情感。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提出便是一种人文关怀的表征。人文关怀是对人的生存状况的关怀,对人的尊严与符合人性的生活条件的肯定,对人类的解放与自由的追求。一句话,人文关怀就是关注人的生存与发展,就是关心人、爱护人、尊重人。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人类自觉意识提高的反映。

2007年1月1日这一天,下放了多年的死刑复核权被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的收回,是伴随着“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在死刑案件当中,可以总结为八个字:保留死刑、少杀慎杀。“少杀慎杀”是和谐社会的必然需求。

谈到文学的作用时,传统的说法只提及认识、审美和教育作用。为文需要,只谈文学的教育作用,就是文学能促进社会精神文明的价值,从而推动社会物质文明之进程。这种价值可以体现为对人的道德感和羞耻感的培养。

我国历代文学家非常重视文学的道德教育作用,这被称之为“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这“道义”就是一种神圣的正义感和道德感。文学应当树立正义感和道德感的价值尺度,并以此来分辨和评判善良与邪恶。

文学的教育作用,具体说来,则是对一种健康而高尚的人格的塑造。优秀的文学作品在陶冶人的灵魂,净化人的心灵,丰富人的精神价值,提高人的尊严、道德情操和精神境界方面具有巨大的作用。狄德罗认为,好的文艺应当使一个坏人在戏院里对自己所犯过的罪行表示愤慨,对自己的罪行的受害者感到同情,对自己这样人格的人感到厌恶,从而使他倾向于不那么作恶了。这比被一个严厉而生硬的说教者痛斥一顿来得更有效。这也正是文学的可贵之处,也是文学的教育不同于一般的教育作用的独特之地。

邓宏顺的中篇小说《归案》(载《2012年度公安文学精选(中篇小说卷)》,原载于《湖南文学》2012年第11期)讲述了人民警察为犯罪分子讨账的故事。小说中的陈副队长帮犯罪嫌疑人李泽洲讨回了工钱,李泽洲才无条件地、服服帖帖地跟着警察走。聪慧的邓宏顺却在文本中又安排了一个插曲,或者说是“作者跟着人物走”的缘故吧,李泽洲身上竟然还有故事。“天要下雨,娘要嫁人”,突发的泥石流挡也挡不住。事实上,陈副队长是在良心的驱使下帮助李泽洲讨工钱的。“以心换心”,李泽洲的灵魂也复苏了。他说:“我不愿做一个没有良心的人!”否则押解途中可能有意外发生。据说“他们(李泽洲夫妻)已经悄悄商量过了,如果不让讨工钱或者讨不来工钱,他们就在路途上跳车逃跑或者一起寻短见”。

再如,邢根民的《还债》(载《2011年度公安文学精选·短篇小说卷》,原载于《小说选刊》2011年增刊)重在体现“为民”情怀。除夕之夜,在冰天雪地里蹲守了很久的交通民警周润龙和王小兵好不容易逮住了刚进家门的交通肇事者黑蛋。将黑蛋关进看守所后,他态度恶劣,不配合教育。周润龙对他及家人实施人文关怀,最终唤醒了黑蛋的良知——答应赔偿死者,并写下还款计划保证书。

如果警察不关心黑蛋,黑蛋出狱后不仅不会赔偿受害者家属,还可能找人民警察寻仇,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就会增加几分。社会和谐的基本标准就是行为的和谐,即人们之间可以保留思想上的多样性,但是在基本行为方面必须符合统一的行为规范。“社会”是一个群体的存在,群体之间的和谐自然以行为的和谐为前提。当然,更进一步,则是人们不仅必须在行动上服从统一的法律,而且必须在思想上发自内心地认同统一的法律。能达到这种意义上的和谐,应该是我们努力的目标。但是,我们必须保证首先做到行为上的统一。然而,多元社会中行为的统一需要建立在对不同利益的充分考虑和衡量的基础上,需要政治权力至少能够在形式中立的立场上行使,需要不同的利益主体都能够参与到行为规范的制定与实施的过程中,这就需要我们根据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加强政权建设。依法执政的提出,显然是把加强法治国家建设作为政权建设的一个重要措施,作为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大举措。其中的原因就在于,法律是一个以多元利益并存为基础的社会调整机制,是市场机制下国家权力调节经济社会的重要形式。只有运用法律手段,才能够充分保护市场主体追逐自身利益的权利,才能够平衡社会矛盾,也才能够激励市场主体创造出更多的社会财富,进而从根本上消灭社会不和谐的根源——贫困。

法律作为现代“和谐社会”基础的另外一个原因则在于,和谐的社会需要人们真诚地交流和沟通,特别是在政治领域,只有理性的交流,才可能达成交流的目的,即形成最大限度的共识。封闭时代,短暂的和谐几乎都是与愚昧不可分离的,建立在对政治权力的盲从的基础上。现代社会中,人们已经摆脱了盲从心理,开始普遍依靠自己的理性思考来解决问题。这是理性时代的特征,是不可逆转的,人们需要自己思考和解决问题,需要在文明的政治机制中通过话语的形式参与政治事务。因此,需要通过法律建立和完善民主政治制度并且在这个制度中充分表达意见。

当代哲学家马萨·努斯鲍姆提倡法官要成为诗人。当然,仅仅靠诗并不足以弥补法律中越来越深的裂缝。因此,法学家有必要借助来自文学的力量来充实内心,在机械精细地操作法律的同时融入伟大的博爱情感和人文关怀之维,为构建和谐社会而努力。

由此可见,上述两篇公安题材小说中充溢着温暖的人文关怀精神和博爱情感。

行文至引,意犹未尽。虽然人性化执法有利于构建社会和谐稳定,但是不能因此而降低执法的标准,不能办人情案。因此,人性化执法对执法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执法人员必须端正执法思想,树立起真正符合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观念。

(本文作者单位:湖北警官学院)

1.陶东风:《文学理论基本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法]朱丽娅·克里斯蒂娃:《符号学:意义分析研究》,上海文艺出版社1993年版。

3.王先霈、孙文宪:《文学理论导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4.王一川:《文学理论讲演录》,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陈叶:《两种话语力量的整合》,载《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6.张有义:《我国“少杀慎杀”政策具有历史一贯性》,载《法制日报·周末》2007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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