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辩对抗的审前模式
——兼论检察机关如何因应“以审判为中心”

2017-01-25 02:25向泽选
中国检察官 2017年11期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审查逮捕审判

文◎向泽选

控辩对抗的审前模式
——兼论检察机关如何因应“以审判为中心”

文◎向泽选*

随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刑事审判将实现庭审的实质化转变,独立而有效的辩护制度也将随之建构起来,直接言词原则将在庭审中得到严格遵守,这无疑会对审前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提出更高标准,也对公诉质量提出了严格要求。

审前控辩对抗是“以审判为中心”诉讼模式的内在要求,是提升特定案件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准确度的重要手段,也是对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检测的必然选择。惟有在检察环节建构体现控辩对抗特征的审前事实和证据审查机制,方能将非法证据及时排除在审前环节,也惟有采用此机制对特定类型的案件进行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方能确保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环节作出的检察决定的准确性、有效性和说服力。审前控辩对抗机制实质就是要在审前环节建立规范的案件听证机制。通过听证,审查核实是否存在应当予以排除的非法证据和需要补强的瑕疵证据,确保检察机关作出的逮捕和起诉决定的准确性,阐述不批捕和不起诉决定的法理依据,增强检察执法办案的透明度和公众认同。

审前控辩对抗机制功能的正常发挥,有待于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主导地位的确立,这对检察改革又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即增加“逐渐确立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主导地位”的内容。可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突破:一是建立侦查机关就案件侦查听取检察机关意见的制度;二是建立强制性措施的适用由检察机关审查并授权的制度;三是赋予检察机关对侦查人员惩戒的建议权。

(摘自《政法论坛》,2017年第3期,第69-81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二级高级检察官[100006]

[本栏目摘编宋洨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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