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台存隐患未整改电梯该如何处理

2017-01-25 22:00陈永远
中国质量监管 2017年2期
关键词:报警装置特种设备合格

文 陈永远

这台存隐患未整改电梯该如何处理

文 陈永远

2016年12月7日,A市质监局执法人员对B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的电梯正在使用,但电梯轿厢内设置的报警装置不可靠,联系不畅通,不符合《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表5——电梯使用情况检查项目表)第4项要求,也就是说该台电梯不能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随时与B公司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随后B公司电梯管理人员王某现场提供这台电梯2016年12月5日的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AB2016TC04564),报告显示检验结论为合格,经执法人员现场与该台电梯检验机构C特检院检验人员联系,检验人员告知这台电梯是11月18日检验的,当时是发现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损坏失效,检验人员当场下达了检验意见通知书,要求B公司在12月2日前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C特检院。

12月5日,C特检院在收到B公司电梯整改报告后出具了编号为AB2016TC04564的检验报告。同时执法人员现场向王某了解,B公司在收到C特检院检验意见通知书后,并没有进行整改,只是在检验意见通知书整改栏上写上“上述不合格项目已经整改完毕”字样并加盖B公司公章后,按时将检验意见通知书寄给C特检院。执法人员将检查情况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但对B公司和C特检院的上述行为是否违法,若违法应该如何处理,产生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是电梯定期检验的一个重要项目,现在B公司不积极整改C特检院在定期检验中发现的安全问题,通过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整改情况,导致C特检院出具了检验合格的电梯检验报告,但实际上B公司使用的这台电梯处于不合格状态。B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的行为,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0条第三款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4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C特检院检验人员没有对B公司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简单依据B公司的整改报告就出具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报告,C特检院构成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53条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93条第三项对C特检院及其检验人员进行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不光要追究B公司和C特检院及其检验人员的法律责任,还要查清这台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具体通过现场查看电梯的维护保养记录,是否按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进行了维护保养,对电梯紧急报警装置失效是否有发现,并及时报告B公司。

具体如何处理,请各位同仁赐教。

作者单位:福建省建宁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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