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农村妇女劳动就业权益的保障

2017-01-26 16:57常亚荣
法制博览 2017年22期
关键词:农村妇女权益妇女

常亚荣

嘉兴学院文法学院,浙江 嘉兴 314001

略论农村妇女劳动就业权益的保障

常亚荣

嘉兴学院文法学院,浙江 嘉兴 314001

就业是民生之本,它关系着中国稳定和发展的大局。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法律的不断完善,就业问题日渐引起大家关注,尤其是农村妇女权益的保护的问题愈加显现,本文从农村妇女目前的就业状况以及现存的保障制度等出发,更深层次的挖掘问题产生的原因,然后多方面、多角度的寻求实际可行的方法帮助解决农村妇女的劳动就业供给不足,劳动技能不足,劳动待遇低,就业歧视多,权益维权难等问题。

农村妇女;劳动就业权;权益保障

一、农村妇女劳动就业权及其保障现状分析

就业是近几年来关注的重点,在农村就业机会相对较少,对于妇女这种弱势群体我们的关注远远不够,农村妇女就业权利的保障是促农村进步的一大保障,经济是我们关注的焦点,但是要想经济发展,就要保障劳动就业的权利,尤其是农村妇女的劳动就业权。

(一)农村妇女劳动就业权概说

农村妇女占到妇女总人数的大部分,是我国发展的一支重要的队伍,劳动就业权主要是指能够公平参与劳动,参加就业然后获得报酬的一种权利。今天我主要讨论一下关于农村妇女的劳动就业权,男女平等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妇女也是半壁江山,在不断发展中维护妇女的就业权利,是实现妇女地位提高和解放妇女生产力的核心。

农村妇女对权利义务的认识不足,所谓的农村妇女的劳动就业权主要是指农村妇女能够平等的得到工作并且得到平等的报酬。这里所指的“平等”不仅仅是指就业的机会平等,更要强调的是得到的报酬要平等,不仅仅是男女平等,也要求城乡平等。这里的平等不是要求做到绝对的平等,针对不同的工作种类,难度,要与同等水平的工人平等。

(二)农村妇女劳动就业权行使的现状分析

就业是民生之本,随着工业化进程不断加速,农民的收入方式也开始多样化,城乡发展进程中农民工就业成了广大人民关注的问题,但却忽略了农村妇女劳动就业权益的保障问题,农村妇女在城乡人口中占有较大的比例,能创造的社会价值是不可估量的,但是却出现了过多的农村妇女失业在家,在劳动就业中遇到重重阻碍,这成了社会资源浪费,也是妇女权益受损的一种现象。

现在农村妇女就业主要集中在农业和传统手工业比较发达的地区,主要工作也大多是较为简单的技术不高的体力活。农村妇女就业的差别不仅表现在不同的行业差别,在地区分布差异也是比较明显的,在沿海相对比较发达,经济比较好的地区,农村妇女就业会比较多元化,不仅如此,有一技之长的妇女就业程度明显好于文化较低的农村妇女,现在年轻妇女的就业远远好于年长的农村妇女,尽管对于部分人来说有一定的好转。但并没有改变妇女就业权利不被保障的现状。

二、农村妇女劳动就业权保障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

(一)农村妇女劳动就业供给不足

农村妇女劳动就业的范围较小,一般农村妇女主要是以居家为主,就业主要集中在乡村或者城镇,相比于大城市,乡村本来交通闭塞,经济落后,工作岗位较少,而且以苦力为主,农村妇女的劳动就业供给不足。同等情况下用人单位会优先聘用男性。

随着我国整体经济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使得现代农业化进入机械时代,对人力的需求减少,所要求的技术人员增多,对于以农业为主的劳动者来说就业也越来越难。外出打工成为了一种新的模式,但是在落后的农村,就业机会较少,在外出的选择中,无疑出去的是男性,大多数农村妇女不是不愿意出去劳动,而是生活的无奈和对于家庭的选择。女性本来就是弱势群体,农村劳动者也是弱势群体,弱势群体的相加更是我们应该关注的那部分人。

(二)农村妇女劳动技能不足

农村的教育意识不够,文化水平较低,所以农村工作的性质一般都偏向于体力工作,而且在农村经济水平较低,大多以农业为主,这样对技能的要求也比较低,对文化水平要求不高。农村妇女文化低,见识少,眼光就会短浅,所以一直处于弱势地位。

现代化的发展提倡劳动技能培训,但是技能培训机构较少,而且收费较高,这样很少有人愿意去参加技能培训,尤其是农村妇女无法脱离家庭的羁绊,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参加技能培训。

(三)农村妇女就业歧视较多

农村妇女在就业过程中总会出现各种歧视,在农村,失业妇女较多,供需不平衡使很多人需要工作,用人单位降低薪资待遇仍然有人愿意去工作的现象。这样的情况屡见不鲜。

多年以来,父权思想的影响下,女性在就业思想方面已经处于相对落后的地位,很多农村妇女在潜意识里形成的是以家庭为重,大多数农村妇女面对家庭和工作时,都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家庭。所以在社会普遍歧视农村妇女就业的同时,农村妇女内心对自己也存在一种歧视,这将会使得歧视的不断扩大,不断发展。

(四)农村妇女权益维权较难

农村妇女大多长期处于弱势地位,农村宣传普法的重视不足,大多数农村妇女不会想到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就算农村妇女想要维权也不知道该如何去做,在维权的路上会遇到重重阻碍,现在大多数人会找一些律师咨询,但想到要花钱就会觉得得不偿失,选择放弃,只能选择默默忍受。

尽管现在兴起各种妇女权益保障组织,但是没有政府的强制赋予其权利,尤其是妇联作为最权威的妇女权益保障组织,是我国政府与妇女之间沟通的最主要线路,可是她与国家机关的权利义务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这就导致了妇联的存在仍然会有诸多的问题存在,比如说没有权利的监督,没有相互制约的机关。所以要想真正的保护农村妇女的权益还是存在较大的难度的。

虽然国家开始重视农村妇女劳动就业的重要性,也在各方面做着努力,《宪法》、《劳动法》、《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2012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都规定了对农村妇女劳动就业权利的保障,但是实施过程中却存在很大的欠缺,首先农村妇女对自己维权意识不足,其次农村妇女协会对农村妇女的权益不够重视,妇女保护机制不够健全,这些法律规定不能够到位的实施。这也导致了农村妇女的就业权利无法得到很好的保障。

三、强化农村妇女劳动就业权保障的建议

看我们人类的进步,维护农村妇女劳动就业权利是必然的选择,当今社会虽然提倡女性独立,但家庭的顾虑还是无法真正的实现独立。要想维护妇女的权益,首先应当在劳动就业方面做出努力,劳动就业是经济的主要来源,谁掌握了经济,谁才有话语权,妇女要想独立,首当其冲应该先做到经济独立。我们需要为农村妇女劳动就业提出一些建议。

(一)完善相关制度并加以实施

制定一部专门对农村妇女劳动就业权益保障的法律,将对农村妇女劳动就业权益保障的目的,原则、方针、权利、义务等都加以明确,这样能保证对农村妇女劳动就业权的社会化,制度化,同时要加大对此的宣传力度,也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对实施部门进行监管,实现其存在的价值。

保护农村妇女劳动就业权利不仅在法律规定中要不断完善,在司法救助,法律援助,行政处分等方面也需要大大加强;在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方面也要不断的加强保护,尤其要在实践中加强监督,切实维护农村劳动妇女的劳动就业权利。

(二)政府主导提升农村妇女劳动技能

对每一个农村妇女而言受教育权利是一项基本的权利,但是在现实社会中,很多人却没有享受到受教育的权利,法律规定这是一项权利,权利是可以放弃的,很多人就算不去接受教育也不会受到任何的处罚,所以对于他们来说对受教育这方面就会相对忽略。所以法律应该加强对妇女受教育权利的立法,加大各级政府的财政投入,注重立法过程中的正对性和可操作性,不仅要关注女童的受教育权利,更要加大对成年妇女的就业指导培训等教育。这样才能较好地提高农村妇女的受教育权利,进一步提高农村妇女对自身劳动就业权利受到侵害时保护自身的意识。

(三)组建劳动合作社提高农村妇女劳动就业谈判能力

在找工作过程中建立劳动合作社为农村妇女提供咨询和帮组,让农村妇女在薪资待遇方面更加了解,更好的和用人单位进行谈判,化被动为主动。现在存在的更多的问题是如何兼顾家庭和工作,对于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谈判尽可能有工作接送车,这样可以更好的实现满足农村妇女的需求。

(四)形成社会支持农村妇女劳动就业的氛围

现代的农村也跟着现代网络在不断的发展,很多就业信息可以通过网络发现,政府应该引导农村妇女去寻找就业信息并不断为他们提供信息,让信息共享,创造一种就业的氛围,同时城乡应该尽可能的一体化,建立统一公平的劳动力市场,消除城乡性别歧视。

党和政府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强引导,完善市场就业机制,扩大就业规模,国家要支持农村妇女劳动就业,提倡企业对农村妇女的接纳,并且给与这些企业一些扶持,加大对农村妇女劳动就业的宣传,让农村妇女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对于农村妇女创业国家政府也要加大宣传力度。在形成社会支持农村妇女劳动就业的氛围的情况下我们还要全社会关注农村妇女劳动就业权,一起来关注农村妇女劳动就业的问题,创建好农村妇女劳动就业的法制环境,在此过程中加大妇联在农村妇女群体中的作用,加入到维权的行列中来,让法律维权意识深入到广大的农村妇女心中。

[1]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发〔2011〕24号).

[2]彭希,哲黄娟.农村妇女就业的现状分析[J].人口学刊,1995(6).

[3]陈雄锋,蔡茂华,戴育滨.农村留守妇女居家创业困境及对策[J].宁夏农林科技,2011(12).

[4]张俊,张倩.5000万“留守村妇”非正常生存调查[J].中国经济周刊,2006(40).

[5]姚德超,刘筱红.农业女性化视野下农村妇女发展的困境与政策调适——基于阿玛蒂亚·森自由发展观的分析[J].兰州学刊,2012(8).

[6]汪超,郭聪.比例失衡、制度变迁与性别和谐——中国妇女参政的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分析[J].石家庄铁道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

F

A

2095-4379-(2017)22-0026-02

常亚荣(1993-),女,汉族,山西太原人,嘉兴学院文法学院,2013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暨新苗人才计划《农村妇女权益保障法律问题研究》(批准号:2016R417005)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欧阳仁根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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