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特殊儿童教育工作特点浅析

2017-01-30 03:48张玲艳
山西青年 2017年21期
关键词:教育权评估儿童

张玲艳

西安工业大学,陕西 西安 710032

发达国家特殊儿童教育工作特点浅析

张玲艳*

西安工业大学,陕西 西安 710032

对弱势群体给予足够的关爱与重视,是整个社会主义和谐建设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也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儿童是这个弱势群体的一部分,而特殊儿童更是整个弱势群体中更为脆弱的弱势群体。儿童是社会未来的建设者,是一个国家的希望,让特殊儿童与普通儿童一样能够接受与其身心发展相适应的合理教育,则是特殊儿童在未来有所发展、有能力自我发展的关键所在。近三十年来,我国在特殊儿童教育问题上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并取得可喜成果,但是,在一些地区特别是经济发展比较落后地区的特殊儿童教育问题仍得不到有效保障。发达国家特殊儿童教育研究走在世界前列,他们针对特殊儿童而制定的立法、现实教育环境下各项良好科学的教育设施,值得我们借鉴与学习。本文通过对发达国家就其特殊儿童教育工作中呈现出的特点进行总结分析与研究,以期从此方面对我国特殊儿童教育事业提供有益参考。

特殊儿童;特殊教育;全纳教育;早期干预

特殊儿童教育事业是一项伟大又神圣的事业。纵观目前全世界的教育工作,绝大多数国家已就特殊儿童教育纳入本国的教育体系之中并辅之以有效的教育方式与与之配套的教育投入。而发达国家在此领域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其成熟的教育理念、先进的教育模式无疑成为其他国家学习借鉴的良好蓝本。发达国家就特殊儿童教育领域呈现出的特点,笔者归纳总结如下:

一、充分尊重特殊儿童人权并保护特殊儿童的受教育权

很多西方国家在面对本国特殊儿童教育问题上,都努力秉承将特殊儿童“普通化对待”的教育理念,即在针对特殊儿童教育这个问题上,尽量让那些有可能与普通儿童可以一起接受教育的特殊儿童在普通公立学校接受普通教育,而非特殊儿童教育一律“特殊对待”。当然,由于自身健康、精神等状况确实难以适应普通教育的特殊儿童不包括其中。

例如,美国就特殊儿童接受教育而专设的特殊教育学校数量很少,绝大多数特殊儿童都是在普通公立学校学习并接受教育。让特殊儿童享受教育的自由并在普通公立学校设立特殊教育服务的理念早已深入人心。德国就4至6岁特殊儿童在经过一系列有关肢体、精神等方面进行专业测试后会给出特殊儿童监护人就该儿童接受何种类型教育的入学建议,从而将哪些儿童可以去普通幼儿园,哪些儿童需要进入特殊幼儿园进行区分。一般,让残疾程度最严重的那部分特殊儿童进入特殊幼儿园。英国将特殊儿童置于特殊教育机构的比重亦非常之少,英国国内仅就残疾程度很严重的那部分特殊儿童至于特殊教育机构让其接受特殊教育,绝大部分的特殊儿童都在普通教育机构接受教育。

二、发达国家在特殊儿童教育领域取得的经验分享

第一,制定规范化的特殊儿童健康状况鉴定及评估细则。发达国家已将对特殊儿童健康状况的相关鉴定及评估工作纳入其立法范畴,从而以明确特殊儿童教育权得以实际落实的各环节之法律责任;第二,强调并注重家庭对特殊儿童教育的参与度与认识度。特殊儿童家长对特殊儿童教育事业的推动起着不可忽视的影响与推动作用。发达国家人均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非常高,许多特殊儿童的父母本身就高级知识分子或者曾经接受过相当的教育,他们较为出众的认知能力与自身较高的素养使他们在对自己孩子教育过程中起着无法估量的重要作用;第三,注重并加强相关早期干预。所谓早期干预,即越早发现孩子在肢体或者精神等方面存在有异于普通孩子的情况要越早进行相关诊断、康复、治疗等。发达国家在特殊儿童早期干预问题上已经形成比较严谨的操作规程,许多国家已形成0-6特殊儿童的早期教育体系。例如,在德国,其早期干预教育体系相对完善,家长一旦发现孩子有残疾,就可与特殊儿童早期干预机构建立联系,由该机构就孩子的健康、精神等状况进行调查、测试并给出科学诊断,从而确定孩子自身具体状况,再与其他特殊教育机构依该具体状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早期干预计划。

三、淡化“特殊”与“普通”,使特殊儿童“普通化”观念深入人心

发达国家的教育研究者认为,有关特殊儿童权益的保护并非是一项慈善活动,而是特殊儿童这个群体应有的权利。让特殊儿童回归主流而非被另眼相待,发达国家的许多法案也都极力提倡对特殊儿童提供与其个人条件相适应的教育计划。例如,在上世纪60年代,丹麦人就提出“正常化”对待有特殊需要儿童的理念并于通过一系列相关教育条例,使特殊儿童的普通受教育权得以保护。在美国,上世纪70年代提出让特殊儿童“回归主流”的思想,其在1975年通过的《特殊儿童教育法案》,就被认为是并于1975年制定特殊儿童的“权利法案”《特殊儿童教育法案》。

这些国家通过政府在特殊儿童相关权益工作中的不懈努力下,使特殊儿童“普通化”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与之相伴的是“全纳教育”理念亦逐渐成为全球性议题。让自身状况可以适应普通教育的特殊儿童在普通学校就读,使特殊儿童与普通儿童在共同的教育环境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不仅有利于特殊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也有利于普通儿童成长过程中真正接纳并尊重不幸于自己的特殊孩子。从社会以及一个国家的长远发展来看,这都将有重要现实意义。

四、特殊儿童鉴定评估细则系统化规范化,保证各个环节上的法律责任

不少发达国家已将特殊儿童的鉴定评估工作纳入立法范畴,制定了一整套规范化的鉴定评估细则,例如:如果特殊儿童在普通班就读,至少应有一名特殊教育教师参加日常教育工作,从而对特殊儿童的教育提供针对性建议或者实践性教学工作;须有一名专业人员来就特殊儿童的鉴定结果及测评结果向校方教师提出教学建议且校方应当采纳这些建议。另外,如果家长对鉴定结果或者评估结果不满意,有权申请独立的教育评估。

[1]汪海萍。论加强特殊教育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中国特殊教育,2007(7);唐国愉.特殊教育对专业团队的需求研究.毕节学院学报,2011(5).

[2]刘翠霄.各国残疾人权益保障比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10.

[3]兰继军,吕春苗.受教育权,自闭症儿童的法定权利.中国社会科学报,2012.6.

[4]申仁洪.全纳性学习环境的生态化构建.中国特殊教育,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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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0049-(2017)21-0225-01

张玲艳,女,西安工业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教师,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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