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儒以史法、史例治《尚书》析论

2017-02-03 11:39刘德州
关键词:邵氏史官尚书

刘德州



清儒以史法、史例治《尚书》析论

刘德州

(江苏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江苏徐州,221116)

清代部分学者认为,《尚书》篇章出自史官之笔,有严格、高妙的法则与定例,即史法、史例。他们或以此来考辨晚出古文与《书序》之真伪,或以此来辨析经文疑义,皆可自成一说。这种观点与做法应该是承袭宋元儒者而来。对于这一现象,赞成者有之,批评的声音也同样存在。今天来看,这些所谓的史法、史例大多流于附会,但作为清代《尚书》学的组成部分,作为沟通经史的一种独特视角,实不应该被忽视。

《尚书》;史法;史例;清儒

经学与史学的分途,早在汉代即已确定,然二者之间的联系尚难割裂。唐代刘知几论史体有六,《尚书》《春秋》《左传》乃其中之三[1](1)。其后,“六经皆史”之说兴起,往往视经书为史书。此说否定了儒经的神圣地位,因而纯粹之经生对此并不认同。不过,翻览清代《尚书》学著作,我们可以发现一批经生在维护儒经神圣地位的前提下,借用史学术语,如“史法”“史例”等来研治《尚书》。这既是沟通经史的一种独特视角,同时也是清代《尚书》学史上的重要现象,应当予以重视。长期以来,关注“史法”“史例”者有之[2−4],关注经史关系者有之[5−7],然皆未触及这一学术现象,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简单来说,所谓史法,即著史之法则;史例,即著史之定例。二者并无显著差别,甚或可以通用。刘知几最喜谈史例,如“史之有例,犹国之有法”,“史例中兴,于斯为盛”[1](81)云云,但章学诚却说“刘言史法,吾言史意”[8](92)。是可谓史例、史法通用之证。此意既明,本文于清儒所言史例、史法,不再另作区分。

一、《尚书》具备史法、史例说

《汉书·艺文志》云:“古之王者世有史官,君举必书,所以慎言行,昭法式也。左史记言,右史记事,事为《春秋》,言为《尚书》。”郑玄则反左右而言之,云“左史所记为《春秋》,右史所记为《尚书》”[9](285)。王肃索性不再区分左右,只说:“上所言,史所书,故曰《尚书》。”[1](2)三说虽有差异,但都认为《尚书》是出自史官之笔。正因出于史官,具备史籍之性质,探究《尚书》中的史法、史例才不是无根之谈。所以,这一点可以视为清儒以史法、史例治《尚书》的基础。而对这一问题论述、阐释最为清晰详尽的,当推道咸间学者邵懿辰。

邵氏以目录学、理学知名于世,于《尚书》学著有《尚书通义》《尚书传授同异考》。他认为:“大抵《书》有四体:誓、诰、训、命。誓、诰、训皆史纪当时本语,所谓‘掌书王命,遂贰之’;而命则往往使文臣代为,所谓‘凡命诸侯及孤卿大夫,则策命之’,皆内史之职也。”[10](174)按,自《书大序》以来,《书》有六体之说即已深入人心。邵氏舍典、谟而独言四体,其故不可推知。要之,邵氏以为《尚书》大部分篇章或由史官纪录,或由内史代笔。所以他会说:“《召诰》、 《洛诰》、《无逸》诸篇,皆太史亲聆本语,退而纪录之书。”[10](192)邵氏论述这一观点,尤其着重突出史佚的重要性:

窃疑成王时诸书多出史佚之手。贾谊论四辅之职,以史佚配周、召及太公,称为四圣,而《春秋传》亦多引史佚之遗言。盖佚以圣人之徒而居史职,宜其纪事之文措注详略各有义法,即纪录当时本语之作,简择去取亦自有深意存其间。后人忽之而不求,亦过矣。噫!《书》本史也,而列于经,固以其事其言可为后法,然其事其言即寓于史法之中,不以史法求之,则无以得其事与言之真,而《书》亦不足以列于经矣。[10](174)

按,经史古籍中关于史佚(或作“史逸”“作册逸”)的记述较多,可知他确是周初专职从事文字性工作者,与后来之史官有明显的渊源关系[11](33−35)。邵氏怀疑成王时诸书出于其手,亦不无道理。又,邵氏以为史佚绝非简单地将周公、成王之“本语”记录下来,而是在此过程中以史法加以修饰。由于此书仅残存两卷,我们很难发现邵氏究竟通过考察史法阐发了多少“深意”,但他却明白地向我们展示了《尚书》史法说的理论基础。

其他学者虽没有像邵懿辰这样详细论述,但在言及《尚书》中之史例、史法时,也确曾对史官叙事、用词之谨严大加推崇。如乾隆朝经生龚元玠论《尧典》云:

惟羲和治历,立万世之法;“若时登庸”,为禅舜张本;“若予采”、用鲧,为舜摄政、任九官张本。必不可阙,乃书之于典,此真史法隐见,繁简合宜之妙,非《史》、《汉》以下诸史所能梦见也。[12](105)

这是说《尧典》所记皆极重要之事,轻重取舍之间可以看出高妙的史法。其后段玉裁也有类似之说。段氏云:“《尧典》之纪尧也,始言‘曰放勋’,终言‘放勋乃殂’;其书舜之即真也,始言‘舜格于文祖’、‘舜曰咨四岳’,终言‘舜生’。古史文法精严如是!”[13](46)在他看来,《尧典》前后呼应,有始有终,必有古史文法约束方能如此。

段玉裁显然是就行文技巧而谈史法,晚清桐城派大师吴汝纶所著《尚书故》中也有这一现象。吴氏论《洛诰》结尾之“戊辰”“在十有二月”“惟七年”曰:“此史文逆叙年月日之例。‘戊辰’者,记日也;‘在十有二月’者,记月也;‘惟七年’者,记年也。”[14](754)按,此说应袭自戴钧衡。戴氏论《洛诰》结尾云:“此乃古史纪载倒文法也。”[15](127)戴氏所著《书传补商》是桐城派《尚书》学的代表作,数为吴汝纶所称引。因此二人之间存在观点的承继当无疑问。值得一提的是,戴、吴二氏所说的这一倒叙之例或许并非捕风捉影,这可引王国维《洛诰解》为证,其言曰:

“惟周公诞保文武受命,惟七年”者,上纪事,下纪年。……书法先日次月次年者,乃殷周间记事之体,殷人卜文及《庚申父丁角》、《戊辰彝》皆然。周初之器,或先月后日,然年皆在文末。知此为殷周间文辞通例矣。[16](39−40)

此外,清末广东名儒简朝亮对史法也是关注颇多,如论《尧典》所记舜巡守之事云:“凡为史者,事非一时,类而书之,约记成文,略其年月,此所谓史家之撮叙法也。”[17](68)又如论《禹贡》治水之次序、用词,多次提到“史文之善”[17](125−126),并强调“史文之法严矣”[17](128)。

就上述诸人所言来看,他们认为《尚书》中具备史法、史例是毋庸置疑的,而且这些史法、史例十分严谨、高妙,不容忽视。这其实也是表彰、推尊《尚书》的一种方式,构成了清代学者《尚书》观的一个方面。除了梳理这些观念性的认识之外,我们还要看看,这些学者如何切实运用史法、史例来研治《尚书》。

二、史法、史例之运用

清儒治《尚书》,途辙不一,于训诂、考证、义理、辑佚等各擅胜场。若就史法、史例之运用而言,则主要集中在辨伪与辨析疑义方面,试分别细观之。

(一) 辨伪

阎若璩所著《尚书古文疏证》是考辨东晋伪古文的扛鼎之作,此书辨伪方法繁多,运用史例即其中之一。此书第五十四条“言《泰誓上》‘惟十有三年春’系以时非史例”云:

朱子有“古史例不书时”之说,以二十八篇书考之,如《康诰》“惟三月哉生魄”,《多方》“惟五月丁亥”,书三月、五月皆不冠以时。《洪范》“惟十有三祀”,《金縢》“既克商二年”,书十三年、二年皆不继以时。确哉,朱子见也。……更以逸《书》考之,《伊训》“惟太甲元年十有二月乙丑朔”,《毕命》“惟十有二年六月庚午朏”,书年书月书日更书朔朏,绝不系以时,不益见朱子确耶?大抵史各有体,文各有例,《书》不可 以为《春秋》,犹《春秋》不可以为《书》。今晚出 《泰誓上》开卷大书曰“惟十有三年春”,岂古史例 耶?[18](149−150)

阎氏发挥朱熹之说,认为《泰誓》标一“春”字,不符合《尚书》之惯例。按,四时制的出现大约是在西周末、春秋初年[19],那么《泰誓》若为周初文献,确实不应书时,阎氏认为此文晚出,不无道理。只不过这是我们后人归纳出来的“例”,并非当时史官自有此规定,因周初四时观念尚未成熟。此外,阎氏质疑《武成》篇记日不冠以月亦与今文不合,“史家记事,垂远必系日于月,有一定之体。”[18](147)阎氏于此虽未揭出“史例”一词,但所谓“一定之体”其实也是异名同实。

以此方法辨伪,朱彝尊亦曾为之。朱氏论《武成》篇之记日云:

《召诰》、《顾命》,皆今文也,其书日之法同。《召诰》“三月丙午胐”、“越三日戊申”、“越三日庚戌”、“越五日甲寅”、“若翼日乙卯”、“越三日丁巳”、“越翼日戊午”、“越七日甲子”,《顾命》“丁卯,命作册度,越七日癸酉”。其云“越三日”者,中止间一日;“越五日”者,止间三日;“越七日”者,止间五日。若《武成》,则不然。丁未祀于周庙之下,乃云“越三日庚戌”,律以《召诰》、《顾命》书法,则当云越四日矣。史臣系日,一代不应互异若此,吾不能不疑于《武成》 也。[20](512)

朱氏认为,《武成》所言“丁未”“庚戌”之间间隔两天,按照通例,应该说“越四日”,不应说“越三日”。因此,朱氏所说的史臣书法并非《春秋》学家所谈的“书法”“笔法”,仍当解释为史官行文之法则。

李荣陛对于《书序》的考辨也用到此法。在相当一部分学者看来,《书序》为孔子所作,甚至等同于 经。[21](371−380)李氏则认为“书序皆秦汉人所作”[22](634),因此亦可视为辨伪之学。他认为《书序》中称一月而不称正月,乃是为避秦讳,即是一证。《泰誓序》“一月”孔疏云:“武王以殷十二月发行,正月四日杀纣,始改正朔,以殷正月为周二月。其初发时犹是殷之十二月,改正在后,不可追名为正月,故史以一月名之。”但李氏反驳说:“夫武未改正,即当仍书殷之十二月,即经改正,何妨追书周之正月?乃斥前弃后,别创一月之称,有此史例乎?”[22](634)孔疏所言,殊嫌穿凿,李氏以史例驳之,确有见地。

(二) 析疑

《尚书》记事简略,文字古奥,因而疑义特多,引起的争论往往经久不息。清儒以史例、史法来分析、解答这些疑义,确实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考角度。邵懿辰甚至认为只有通晓“史氏立言之义”,才能真正探究《尚书》之本义,前人于此皆有欠缺①。这话显然有些夸大,旧有的纷争未必会因史法、史例的运用而得到平息,但这一新的尝试毕竟是有积极意义的。今观邵氏《尚书通义》残稿,亦可发现他对史例的运用。如《尧典》“金作赎刑”一句,《蔡传》以为是专承上文“扑作教刑”而言,汉儒如马融等则以为金赎之用并不仅限于鞭扑。对此争议,邵氏主张“赎亦以宥五刑”,反对蔡氏之说。其证据之一乃是:“经文简严,小事不书。若金赎在鞭扑之内,则其细已甚,与上四句施用广狭悬殊。裁以史例,不妨从略矣。”[10](210)他认为蔡氏所言与“小事不书”的史例相违,因而不可信。

除邵懿辰外,段玉裁和吴汝纶对史法、史例的运用也是得心应手。段玉裁论《尧典》之“岁二月”云:

上推《虞书》,早创斯例。曰“正月”者,唐正月也;曰“岁二月”者,建寅之二月也。……惟寅数得天称岁,自唐虞已无异议。作《尧典》者,夏之史官也,书法精严如是。[13](37)

按,郑玄解释“岁二月”为“正岁建卯之月”,并未得到后人的一致承认。段玉裁则进一步阐发郑氏之说,认为月份之前用不用“岁”字也有讲究,只有建寅之岁可用,这一法则为夏代史官所严格遵守。

吴汝纶论《洛诰》云:

此经“公曰”、“王曰”,往往辞义未终,以后文足成前简,并非更端,乃史官记其丁宁反复之旨。他篇如《微子》、《康诰》、《多士》、《无逸》、《君奭》等皆此例。说者或谓非一时之言,未明史例也。[14](739)

按,叶适曾说:“此篇(指《洛诰》)当与《召诰》参看,盖非一时之言。”[23](829−830)吴氏所言应该就是针对这一观点。按照吴汝纶的理解,周公、成王同一时间所说的话却多次以“公曰”“王曰”断开,是史官为了凸显其反复叮嘱之意,这一现象并不孤立,而是常见之通例。

三、《尚书》史法、史例说评析

总结前文来看,清儒言及《尚书》中之史法、史例,往往各自为说,并不一致。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诸儒以此治《尚书》,并非是将《尚书》视为史书。在他们心目中,《尚书》仍是神圣的经典。如阎若璩《尚书古文疏证》一书之命名,即有深意,所谓“首曰‘尚书’,尊经也”[18](5)。段玉裁也说:“经惟《尚书》最尊。”[13](1)他们认为,《尚书》各篇章虽多出自史官之笔,但经孔子编定、传授之后,其中必有深意。正如邵懿辰所言:“此篇(指《蔡仲之命》)所以为孔子取列于《书》者,著周公也”[10](183),“孔子于前录《多士》、《多方》,于后录《君陈》、《毕命》,所以著周公定殷之始终也”。[10](196)

同时我们应该注意到,清儒以史法、史例治《尚书》也是前有所承,宋元儒者已开此风,前揭阎若璩所引朱熹“古史例不书时”之说即一例证。此外,与朱熹同时代之吕祖谦亦云:

《多方》,周公以王命诰者也。史之记载先曰“惟五月丁亥,王来自奄,至于宗周”,何也?示有所统,君臣之大义也。先曰“周公曰”,而复曰“王若曰”,何也?明周公传王命,而非周公之命也。周公之命 诰终于此篇,故发例于终,以见《大诰》、《康诰》、 《多士》诸篇凡称“王曰”者,无非周公传成王之命也。[24](645)

吕氏以为,《多方》所谓“周公曰王若曰”乃史官所发之例,通用于《大诰》等篇,以此说明周公传达成王之命这一实情。邵懿辰曾称引吕氏此说[10](184),可见受其影响。

又如元儒邹季友论及《高宗肜日》也曾运用史法。关于“高宗肜日”四字的含义,历来有两说,汉儒 主张是武丁祭成汤,宋儒则多以为是祖庚祭祀武 丁。[25](1025)邹氏认为:“肜祭高宗而曰‘高宗肜日’,谓于高宗之庙肜祭之日也。如仲康命胤侯,而曰‘胤侯命掌六师’;高宗命傅说,而曰‘惟说命总百官’。《书》中如此者多,乃史氏立言之法也。”[26](836)在他看来,按照史官立言法则,当以宋儒之说更为可信。

《尚书》史法、史例说虽久已有之,但能否成立仍然大有疑问。作为史法、史例说的基础,《尚书》篇章出自史官之笔这一观点大致应该是能够成立的。正如现代学者程元敏所说:“大抵记事言之史,初名作册(即制作典册),既而内史、太史立名,尤在其后。《尚书》多当时档案,均为作册、内史、太史及其他史官秉君命笔成;它篇意者亦为后世史官述古之作。”[27](11)不过,《尚书》出自史官,是否就表明一定有例有法呢?在做出回答之前,我们不妨先看一看清代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看法。

郭嵩焘曾对邵懿辰治经之法大加称赞说:“位西见示所著《书经大意》(按,即《尚书通义》),以史例治经,于虚空交会处,发明史臣记载之意,征引极博,持义亦多精核,盖亦《书经》之一巨观也。”[28](71)此说载于日记之中,应该不是客套之辞。郭氏自己即相信史例源自经书,认为“史之源,《尚书》《春秋》,又皆列之于经。故史例由后起,而上包经及诸子之用,下该私家著述”[29](154),因此他的立场就很容易理解了。除此之外,前揭阎若璩、段玉裁之说也曾被宋鉴、陈乔枞称引[30,31],表明宋、陈二人对史法、史例说某种程度上也是持肯定态度的。

不过,反对的声音同样存在。晚清皮锡瑞强调“圣人作经,非可拘以史例”,不赞同把《尚书》与史例联系起来,因为“《尚书》是经非史”[32](101−102)。皮氏所论,针对的主要是刘知几,此处所说的史例乃是史书体例,与本文所言通例、法则尚有区别,因此不能视为对阎若璩、段玉裁等人的正面回应。相较而言,章学诚的批评更为直接。章学诚以倡导“六经皆史”最为知名,似乎理应支持《尚书》史法、史例说,但章氏却旗帜鲜明地予以反对。他说:

以三王之誓、诰、贡、范诸篇,推测三皇诸帝之义例,则上古简质,结绳未远,文字肇兴,书取足以达微隐、通形名而已矣。因事命篇,本无成法,不得如后史之方圆求备,拘于一定之名义者也。夫子叙而述之,取其疏通知远,足以垂教矣。世儒不达,以谓史家之初祖实在《尚书》,因取后代一成之史法,纷纷拟《书》者,皆妄也。[33](36)

今天来看,章学诚、金毓黻二人的观点应该是更符合历史实情的。历史是不断发展的,史学同样如此。《尚书》只不过是早期文献的汇编而已,且各篇章时代悬隔,作者不一,史法、史例恐怕无从谈起,更遑论超越后世史著。史法、史例应该是史学成熟后的产物,像前引龚元玠所言“非《史》、《汉》以下诸史所能梦见”云云,其实是一种历史倒退论,是站不住脚的。早期典籍在文笔方面胜过后世或许有之,但著书之法则与定例必定是后出转精。当我们回过头来重新审视清代《尚书》学者所谓史法、史例,会发现大多都是先入之见、附会之谈。归根结底,这还是对儒家经典的盲目崇拜心理所致。不过,我们同样应该承认这也是清代《尚书》学的组成部分,是一种重要的《尚书》学观念与治经方法,参与其中的不乏著名学者。对此进行考察,自有学术史的意义存在。同时,如果我们抛开史法、史例这一先入之见,用归纳总结的方法来考察《尚书》各篇之行文,可能会发现其中存在一些通行的、普遍的现象,这也是上述诸儒带给我们的一个启发。

注释:

① 邵氏《尚书通义》初名《尚书大意》,江瀚曾得见邵氏《尚书大意缘起》,其中有云:“今观孔、蔡之传《书》,理非不举,事与言非不析,而于义蕴之广狭,年世之离续,与夫篇章句字分合详略之间,皆不克观其会通,揭其奥祕,而所载之理与事与言亦安在不因而蔽晦。苟一以史氏立言之义推之,则文义涣然,而蕴于中者,转可䌷绎省想而靡穷,此实《书》之本义。”(中国科学院图书馆整理:《续修四库全书总目提要(经部)》,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2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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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phenomenon of studyingwith Shifa (史法) and Shili (史例)in Qing Dynasty

LIU Dezhou

(School of History, Culture and Tourism, Jiangsu Normal University, Xuzhou 221116, China)

Some scholars believed thatwas written by an official historian in Qing Dynasty. They also believed there were strict and lofty rules innamed as Shifa and Shili, by which they discriminated false books or different meanings. Actually, they were following the scholars in Song and Yuan dynasties. There were two attitudes towards this phenomenon which are opposite to each other. We can find that they mostly had the problem of eisegesis in the explanation. But as the important part ofstudy and the special perspective of relationship between classics and history, this phenomenon should be emphasized and recognized.

; Shifa; Shili; scholars in Qing Dynasty

[编辑: 苏慧]

2017−06−02;

2017−09−06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晚清《尚书》学研究”(14CZS003);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9 批面上资助项目(2016M591931)

刘德州(1985−),男,山东济宁人,历史学博士,汉语言文学博士后,江苏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中国经学史,历史文献学

K204

A

1672-3104(2017)06−017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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