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信访案件处理

2017-02-07 02:22孙丽红
农民致富之友 2016年22期
关键词:信访种子

[摘 要] 种子是一种特殊商品,是有生命的物质,生产周期长,影响产量的可变因素比较多,如天气、土壤、肥料、栽培技术等,但由于用种人群大多是农民,基本上都是把遭受损失的原因简单的认为是种子的质量差或假冒伪劣,沟通难度比较大。近年来种子管理部门接到越来越多的农民投诉、信访案件,切实做好农作物种子信访工作,及时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依法保护信访人的合法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替百姓办实事,为党和政府树形象,是种子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种子管理机构的重要职责。下面根据本人多年的信访经验,从案件来源、法律依据、具体案件处理、案例分享等几个方面谈谈种子信访案件的处理。

[关键词] 种子 信访 属地管理 依法依规 准确高效

[中图分类号] D63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6)11-0100-01

1 种子信访案件来源

1.1 农民来人、来电直接投诉。

1.2 上级交办。

1.3 辽宁12316农民投诉热线转交。

1.4 下级上报。

2 接待、处理的法律依据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2.2 《信访条例》

2.3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

3 具体做法

3.1 畅通信访渠道,保障农民权益

全省各级种子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信访条例》,制定、完善了种子信访案件受理、信访事项登记制度和种子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做到工作时间有人接待、工作之外有人接听,确保受理热线不间断,建立“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机制。我局在市场监察处设立信访科,最大限度地畅通群众信访渠道,方便群众信访、举报和投诉,保障农民群众权益。

3.2 落实属地管理,高效处理纠纷

为方便种子信访案件的处理,减少农民信访成本及管理部门执法成本,各市县种子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起责任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因此根据农民信访投诉的具体情况,能由案发地的县级农业管理部门处理的,一律由当地处理,省种子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同时要求对处理结果要及时上报。

3.3 依据法律法规,准确处理投诉

种子信访部门是代表国家协调处理种子案件,切实解决农民实际问题,因此在处理信访案件过程中要依法依规,有理有据。

4 信访案件处理案例

多年来,我局每年都会接到大量的农民信访和投诉,经过我们细心的处理,避免了群访事件的发生,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损失几百万元,得到了农民朋友的信赖和上级领导的认可。2011年11月,市场监察处被评为省级文明处室。以下是我们处理过的信访案例,供大家分享。

案例一:2012年6月下旬,我局市场监察处接到盘锦农民刘某某电话反映:年初,购买水稻种子种植后发生不出苗情况,经销商认可补偿,但刘某某等3户农民未拿到补偿款,请求协助要回补偿款。

市场监察处接投拆后高度重视,耐心倾听了刘某某的诉求,将有关情况登记备案,并立即开展了调查。经了解,今春盘锦40户农民在当地一种子经销商处购买了营口某生产商生产的水稻种,种植后出现出苗不好现象,经过大石桥种子管理站调解,经销商与农户达成了补偿协议,同意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并依据购种发票、信誉卡进行了补偿。其中:刘某某、浦某某、卢某某3户农民由于没能提供购种发票和信誉卡,一直未拿到补偿款,很着急,并把问题反映到省局市场监察处。为了保护购种农民利益,维护一方农民社会稳定,避免农民上访甚至群访事件的发生,市场监察处责成大石桥种子管理站协助调查核实情况。经专人到企业查看有关票据,询问销售人员,走访种植农户,证实刘某某等3人确实为购种户,市场监察处与大石桥市种子管理站与种子生产商进行了耐心沟通,生产商确认并为3户农民发放了补偿款。

6月29日,得到补偿款的刘某某特意打来电话表示感谢,他说:你们省种子管理局工作效率高,为农民着想,为农民真办事、办实事,有你们这样的管理部门,我们农民购种用种放心!

案例二:抚顺清源部分农民购买种植了一家著名企业生产经营的杂交玉米种子,面积上万亩,秋后出现严重穗腐病现象,经当地种子管理机构组织专家鉴定,没有认定种子本身有质量问题,虽经多次调解,纠纷始终没有得到解决。当事农民多次到政府等有关部门群访,情绪激动,影响很大。当地种子管理机构请求我局给与协助,局领导高度重视,责成专人负责调查处理。执法人员接到案件后,没有简单下结论,而是查阅大量有关玉米穗腐病资料,检索国家和省玉米品种审定公告,向企业和当事农民询问品种种植情况,最终发现该品种虽经国家审定通过,但种植区域不包括抚顺地区,分析认为该品种不适宜抚顺地区的环境气候,在没有试种的情况下,企业盲目推广,导致严重穗腐病发生。依据老《种子法》及有关法规规定,在品种适宜区域外经营推广种子,属违法行为,给农民造成损失,经营推广者应当负全责。在事实和法律面前,企业负责人心服口服,承认了责任。在我局和当地种子管理机构的主持调解下,当事双方达成了由企业赔偿农民损失180万元协议,农民的诉求得到了满足,违法企业也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农民和当地领导甚至受罚企业对我局认真负责的工作给予高度好评。

作者简介:孙丽红,女,(1966.2-),职称:高级农艺师,学历:本科 ,研究方向:农作物种子技术推广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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