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元司法检验中仵作的社会形象与职责

2017-02-24 05:49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7年11期
关键词:验尸行人司法

毛 健 贺 晔



宋元司法检验中仵作的社会形象与职责

毛健贺晔

(湖南省社会科学院 历史研究所,湖南 长沙 410003)

纵观宋元时期司法检验中的验尸活动,全程并没有医生的参与,官府反而招募民间殓尸行业的仵作行人参与检尸,这是一个比较奇特的现象。另一方面,验尸作为一项严肃的司法检验活动,官府为此制作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文书,检验官员及仵作必须在文书相应栏目签名画押,以担保检验结论的公正准确。论文以《洗冤集录》、《无冤录》、《大元检尸记》以及后世以宋元为历史背景的小说为相关基本史料,对宋元时期司法检验中的仵作职能与社会形象做一番描述。

《洗冤集录》;《无冤录》;仵作;司法检验

仵作本来是民间专门从事代理丧家殓尸送葬行业的人,他们社会地位卑微,但他们具有长期从事处理尸体的丰富经验,因而被官府雇用成为协助官吏检验尸体的人员。学界对仵作这个特殊行业与特定群体的研究成果并不多见,主要有贾静涛著《中国古代法医学史》[1]、杨奉琨《“仵作”小考》[2],对仵作的产生与职能及社会地位进行简要阐述。徐忠明《“仵作”源流考证》对仵作名称及其职能演变进行了考证。[3]王明忠《á洗冤集录ñ中仵作社会地位的分析》从管理和验尸两大类对仵作的职能和社会地位进行评述。[4]黄瑞亭、周安居《我国仵作职业研究》以时间为线索(从先秦至民国)对中国历史上的仵作及其职业演变进行专题论述。[5]以上成果多侧重于论述或考证仵作在中国古代法医学史上的起源与演变。茆巍《紧要与卑贱:清代衙门仵作考》一文以可靠的史料,从仵作的配置、培训与素质、待遇、社会地位四个方面对清代衙门中从事司法检验的仵作进行了细致梳理,基本反映了清代仵作的真实生态。[6]本文拟专注宋元时期,以《洗冤集录》、《无冤录》、《大元检尸记》以及后世以宋元为历史背景的小说为相关基本史料,对宋元时期司法检验中的仵作职能与社会形象做一番描述。

一 《洗冤集录》有关仵作的描述

宋慈在《洗冤集录》中并没有专门论述仵作,只是在验尸过程中附带地提及仵作,对其描述也仅仅只言片语,极为简略;仵作出现的频率也不是很高,零星地散见于全书之中。书中对仵作的称谓也不统一,有时称为“仵作行人”,有时称为“行人”,有时将其与官府雇佣的其他役吏并称为“行吏”,有时在司法文书的签名处称为“仵作人”。这种现象表明仵作出身民间,在验尸过程中又与衙门存在某种关联。毫无疑问的是,在官府主导的每次尸体检验中,都有仵作的参与。仵作以卑贱的身份同时承担极其重要的司法检验工作,官府对此也十分尴尬:一方面仵作的行业无人替代不可或缺,另一方面仵作又容易被人贿赂而作弊,导致检验结论错误的严重后果。宋慈在《洗冤集录》中亦多处表现出不信任仵作的矛盾心情,甚至痛斥仵作在检验中欺上瞒下的奸诈勾当,他在序文中就指出:“年来州县悉以委之初官,付之右选,更历未深,骤然尝试,重以仵作之欺伪,吏胥之奸巧,虚幻变化,茫不可诘。”《洗冤集录》文中多次提及仵作现场验尸情形:

1.官府对仵作的约束与态度:

“仍约束行吏等人,不得少离官员,恐有乞觅。”(卷一《检复总说上》)

“不得信令行人只将酒醋泼过,痕损不出也。”(卷一《检复总说上》)

“凡检验,不可信凭行人,须令将酒醋洗净,仔细检视”。(卷一《检复总说下》)

“凡检复须在专一,不可避臭恶。切不可令仵作行人遮闭玉茎、产门之类,大有所误。”(卷二《验尸》)

“仵作行人受嘱,多以芮草投醋内,涂伤损处,痕皆不见。以甘草汁解之,则见。”(卷二《验尸》)

2.仵作的验尸行为:

“令仵作行人以手按小腹下,其肾子自下,即其验也。然后子细看要害致命处。”(卷一《疑难杂说上》)

“于内若一处有痕损在要害,或非致命,即令仵作指定喝起。”(卷二《验尸》)

“拥罨检讫,仵作行人喝四缝尸首,谓尸仰卧自头喝:……”(卷二《验尸》)

“有因争斗因而杀子谋人者,将子手足捉定,用脚跟于喉下踏死。只令仵作行人,以手按其喉必塌,可验真伪。”(卷二《妇人》)

“四缝骸骨内一处有损折,系致命所在,或非要害,即令仵作行人指定喝起。”(卷三《论沿身骨脉及要害去处》)

“又若被刃杀死,却作火烧死者,勒仵作拾起白骨,扇去地下灰尘,于尸首下净地上用酽米醋、酒泼。若是杀死,即有血入地鲜红色。”(卷四《火死》)

“凡验酒食醉饱致死者,先集会首等对众勒仵作行人用醋汤洗检。”(卷五《酒食醉饱死》)

“如经停日久,委的皮肉坏烂不任看验者,即具仵作行人等众状称:尸首头、项、口、眼、耳、鼻、咽喉上下至心胸、肚脐、小腹、手脚等,并遍身上下,尸胀臭烂,蛆虫往来咂食,不任检验。如稍可验,即先用水洗去浮蛆虫,仔细依理检验。”(卷五《验邻县尸》)

《洗冤集录》里面的仵作,被描述成一个不被官方信任的角色,他们随时可能被收买,在司法检验中弄虚作假,因此官府对参与验尸的仵作的管理近乎苛刻。从文字语境上看,仵作的出场,前面都冠以命令性、限制性、禁止性词语,如“不得信凭行人”、“即令仵作”、“勒仵作”、“切不可令仵作”、“即具仵作”等等,可见仵作的检验行为是被动的,无条件服从命令的。仵作以如此卑微的形象,却成为检验官员的重要助手,他的一举一动必须在长官的严格监视之下进行,直至检尸工作完毕。正因为如此,宋代司法检验过程中仵作扮演从属的角色,他们只是在检验官的命令、监视之下被动进行检尸验伤的操作。

二 《无冤录》有关仵作的描述

元代王与撰《无冤录》,与宋慈《洗冤集录》、赵逸斋《平冤录》并称为宋元“检验三录”。王与曾数次担任地方司法官,晚年根据自己丰富的检尸经验与心得体会,“滥叨案牍之奇,历试检复之难”,希望“民自不冤”[7]王与自序,于是撰写《无冤录》,该书卷上部分保留元代司法检验的部分史料,卷下部分则基本与《洗冤集录》内容雷同。王与在检尸实践中,免不了与仵作交流合作,在《无冤录》中亦多次提及仵作的检尸活动,为我们了解元代仵作的职能与社会形象提供了一定的参考。

1.官府对仵作的约束与态度:

“曩见丽水、开化仵作检尸,并用营造尺,思之既非法物,校勘毫厘有差……即取官尺打量,初则行吏仵作久习旧弊,相顾不安。”(卷上《论辩·检验用营造尺》)

“其仵作行人,南方多系屠宰之家,不思人命至重,暗受凶首或事主情嘱,捏合尸伤供报。复检官吏,恐检验不同,又行计问初检人等,抄录初检尸帐,雷同回报。”(卷上《格例·省府立到检尸式内二项》)

2.仵作的验尸行为:

“如遇检尸,随即定立时刻,行移附近不干碍官司,急速差人投下公文。仍差委正官,将引首领官吏、惯熟仵作行人,就赍原降尸帐三幅,速诣停尸去处,呼集应合听检并行凶人等,躬亲监视,对众眼同,自上至下,一一分明子细检验。指说沿身应有伤损,划时于原画尸身上比对被伤去处,标写长、阔、浅、深各各分数,定执端的要害致命根因。”(卷上《格例·尸帐例》)

“亦不亲临监视,止凭仵作行人口喝,检到伤损致命根因,附口取责行人验状。”(卷上《格例·正官检尸及受理人命词讼》

“今后检验尸伤,委本处管民长官,划时将引典史,并谙练刑狱正名司吏、信实惯熟仵作行人,不以远近,前去停尸处,呼集尸亲,并邻佑、主首人等,躬亲监视,令仵作行人对众一一子细检验沿身上下应有伤损,及定执要害致命根因,依前取仵作行人重甘结罪并无漏落不实文状。”(卷上《格例·正官检尸及受理人命词讼》

“检验尸伤……即牒长官将引典史、正名司吏、惯熟仵作行人,火速赴停尸处,对犯人、苦主照式并尸帐凶身亲临检验,定执要害致命去处。要见拳手、砖石、棍棒、刃物所伤明白,不许官吏避忌凶秽,远听仵作行人喝写标附。”(卷上《格例·受理人命词讼及检尸例》)

“止凭仵作行人喝验到伤痕致命因依,附口取责检验文状。”(卷上《格例·检尸不委巡检》)

“当职同首领官吏躬亲监视仵作某人,对众眼同,依例用法物自上至下翻转一一子细分明而又检得某人尸首,定验得就于发到尸帐上逐一比对标写,取讫仵作某人并无增减不实、移易轻重重甘结罪文状。”(卷上《格例·初复检验关文状》)

与《洗冤集录》相比较,《无冤录》对于仵作检验活动的描述,明显减少了很多命令、禁止、被动式的语气,而是更多的重视仵作个人的道德品质,须是诚实守信之人;重视仵作的专业技能,须是验尸经验丰富、熟练之人。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无冤录》多次强调负责验尸的长官必须“躬亲监视”仵作检验尸体,也就是说仵作验尸的过程是在长官的亲自监视之下进行的。这同时说明了元代司法检验制度与宋代相比较,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宋代法律规定检验官员必须亲自验尸,仵作只是被雇佣的助手,他们在听从指令之下被动协助检验官员验尸;元代负责检尸的长官不需要亲自动手验尸,只是亲临现场,监视仵作验尸,验尸实际操作基本落在了仵作身上,仵作的验尸行为是主动的而不是被动的。因此《无冤录》突出强调监视仵作的验尸活动,仵作历来被诟病的徇私舞弊、欺上瞒下的行为,都是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发生的。

三 小说描写的仵作形象

《洗冤集录》、《无冤录》的编撰者都曾担任地方司法行政官员,有着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他们在书中评论仵作的观点以及对待仵作的态度,代表当时官方立场。仵作这一群体本来自民间,至于他们在民间群众中的形象如何,小说中有更生动的描述,最典型的莫过于《水浒传》刻画的仵作何九这个小人物形象。《水浒传》第25回《王婆计啜西门庆,淫妇药鸩武大郎》描写西门庆、潘金莲、王婆合伙毒死武大郎后,王婆提醒西门庆:“只有一件事最要紧:地方上团头何九叔,他是个精细的人,只怕他看出破绽,不肯殓。”西门庆道:“这个不妨。我自吩咐他便了。他不肯违我的言语。”西门庆找到何九,请他喝酒,并送他十两银子,何九心中疑忌,本想推却,但他惧怕西门庆这个把持官府的刁徒,只得接受银子,答应装殓武大尸首。当何九来到武大家,见到潘金莲模样,心里便明白了八九分。接着何九殓武大尸体,文中写道:“何九叔看着武大尸首,揭起千秋幡,扯开白绢,用五轮八宝犯着两点神水眼定睛看时,何九叔大叫一声,望后便倒,口里喷出血来。但见:指甲青,唇口紫,面皮黄,眼无光。”之后第26回《偷骨殖何九送葬,供人头武二设祭》接着描写何九回家后,把事件的前因后果告诉他老婆,“见武大面皮紫黑,七窍内津津血出,唇口上微露齿痕,定是中毒身死。我本待声张起来,却怕他没人做主,恶了西门庆,却不是去撩蜂剔蝎?待要葫芦提入了棺殓了,武大有个兄弟,便是前日景阳冈上打虎的武都头,他是个杀人不眨眼的男子,倘或早晚归来,此事必然要发”。何九老婆向他建议,若是火烧武大尸体时,趁机拿两块骨头,和这十两银子收着,做个见证应付武松。于是何九捡了武大两块骨头,“拿去潵骨池内只一浸,看那骨头酥黑”。

文中的“团头何九叔”即是仵作何九,“团头”指仵作团头,是地方仵作行业的头儿。王婆称何九为“叔”,说明何九在群众中还有一定威望;称他是“精细的人”,说明何九办事精明细致,难以被蒙蔽。但何九毕竟是生活在社会底层之人,从事的又是装殓尸体的贱业:他一怕官府的权力压迫,并不情愿与官方背景的人士纠缠或来往;二怕像西门庆这样的勾结官府的地方恶霸势力的欺负;三怕像武松这样的混迹江湖的草莽豪杰的暴力报复。因此何九在装殓武大尸体时各方面关系都不愿得罪,他需要在各种势力矛盾的夹缝中寻求自身的安全感。这亦是中国古代仵作行业的真实社会生态的写照。

与这故事颇有关联的另一部小说《金瓶梅词话》亦有类似的叙述,但故事情节有些许出入。结合这两部小说,或许可以更加全面地考察仵作何九这个小人物的生态环境与民间形象。《金瓶梅词话》第6回《西门庆买嘱何九,王婆打酒遇大雨》这么描述何九检验武大尸体,“见武大指甲青,唇口紫,面皮黄,眼皆突出,就知是中毒。旁边那两个火家说道:‘怎的脸也紫了,口唇上有牙痕,口中出血?’何九道:‘休得胡说!两日天气十分炎热,如何不走动些?’一面七手八脚葫芦提殓了,装入棺材内,两下用长命钉钉了。王婆一力撺掇,拿出一吊钱来与何九。”后文也没有何九偷武大骨殖留作凭证的情节,当武松回来欲找何九问话时,何九早就躲藏得无影无踪了。《金瓶梅词话》描写的仵作何九竟是一位贪图小利的奸猾之徒。

四 洗冤与验尸:仵作的职责

宋代法律规定检验官必须亲自验尸,主导验尸的是检验官,仵作凭借长期处理尸体的经验,被雇佣为检验官的助手,他的每一个验尸操作步骤,都是在检验官下达命令后进行的,他只是协助检验官完成司法检验任务。仵作的检尸活动,依据检尸的法定程序,从尸体上部至下部,从仰面至合面,从左侧至右侧,依次检验,每检验一部位,需要大声公开喝报检验结果,尤其是检验到致命痕伤部位,更应对众人详细喝报,此所谓“仵作行人喝四缝尸首”。尸体检验完毕之后,仵作需要在验尸报告书上签名画押,宋代的验尸报告书称为“验状”,后来又改革为“检验格目”。我们可以从《庆元条法事类》卷七十五《验尸·敕》保留的初、复检验尸格目式样中进一步了解仵作验尸的职能和责任。[8]801-802

初验尸格目

某路提点刑狱司,照每副排定字号,发付某字号

某州或县于 年 月 日 时,据 状乞检尸首,本案人吏 承行,于 日 时差 赍牒 官初检。本官廨舍至泊尸地头,计 里,人吏姓名押批,本案官某官姓名押。

初检官具位姓名

某时承受,将带仵作人 人吏 于 日 时到地头,集耆甲 保正副 及已死人亲(如是亲兄,即填云亲兄;如是堂兄,即填云堂兄之类)。初检到已死人痕损数内致命因依,的系要害致命身死分明,各于验状亲签,于当日 时差 赍初检单状,保明申某处,仍于当时对众入 字号递,具状徼连格目,申本司照会。人吏姓名押批。初检官职位姓名押。

右本司措置在前,仰州县照应格目先行实填三本,付初检官,候验讫实填,并验状仰初检官以一本发赴州县,一本给付血属(如无血属,即将所余格目一本缴回),一本具日时字号状入急递,经申发赴本司。如点检得申缴违时,计程迟滞,勘验不实,仵作行人、公吏、耆保等辄有情弊及乞受骚扰,并仰诸色人除程限三日,赴司陈告。出限更不受理(妄有陈诉亦当勘断施行)。如所告得实,即支赏钱一百贯文。其官员定当按治,吏人等送狱根勘,依法决配,的不容恕,各仰知委。 年 月 日给。

仵作人 耆甲

保正副 人吏

已死人亲 行凶人

初检官职位姓名 押

某官某路提点刑狱公事姓 押

初验尸格目制作完毕,标志首次验尸程序结束,随后还要在法定期限内由另一组检验人员进行复检。初、复验尸格目式样基本一致,但初、复检由不同的仵作参与验尸,复检禁止抄袭初检内容。验尸完毕,仵作在文书相应空白处签名画押,以担保他是在检验官员的命令、公众监视之下完成验尸任务,期间并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宋慈在《洗冤集录》里告诫检验长官不可轻信仵作的验尸结论,甚至还要求检验官具备克制仵作使诈的技能和智慧。更为重要的是,对付仵作行人还需有制度上的约束,虽然仵作是官府雇佣的,他们不属于公差,检验法令依然明确地规定仵作在司法检验中有违法失职行为,仍依法严厉惩处。如“条令”规定:“其事状难明定而失当者,杖一百。吏人、行人一等科罪。”[7]卷一初检仵作不得与复检仵作及其他官吏相见,更不得向复检官吏透漏有关验尸内容,“初复检官吏、行人相见及漏露所验事状者,各杖一百。”[7]卷一仵作不是官府正式编制人员,但在检验当中受贿犯罪,依照公吏受财行为处理,“诸行人因验尸受财,依公人法。”[7]卷一可见,宋代对仵作的处罚类型有两种:一是仵作验尸失当,或泄露验尸内容,处杖刑一百。二是仵作因验尸受财,依公人法处理。这种处理结果,依据犯罪情节轻重,触犯法令的仵作可能被判处杖刑、徒刑、流刑甚至死刑。

元代仵作的检验行为由被动变为主动。检验时,检验官员委派仵作前往验尸现场,在地方长官的亲自监督之下,按照法定验尸程序检验尸伤,查出要害致命伤处,并确定致命原因。至元五年(1268),中书右三部规定:“今后检验尸伤,委本处管民长官,划时将引典史,并谙练刑狱正名司吏、信实惯熟仵作行人,不以远近,前去停尸处,呼集尸亲,并邻佑、主首人等,躬亲监视,令仵作行人对众一一子细检验沿身上下应有伤损,及定执要害致命根因,依前取仵作行人重甘结罪并无漏落不实文状。”[7] 32这项规定首先从道德和技术两方面挑选仵作,检验尸伤的仵作必须是诚实可靠、精通业务之人。检验完毕之后,仵作还需出具类似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的文状,以担保此次验尸程序和内容真实可靠,可作为判决以及追究当事人责任的依据。

元代仵作的验尸职责,同样在作为验尸报告书的“检尸法式”上有所体现。据《无冤录》记载,检尸法式的通行样本如下:

某路某州某县某处,某年某月某时,检验到某人尸形,用某字几号勘合书填,定执生前致命根因,标注于后。

一、仰面(后为身体仰面检验部位,仰面图略)

一、合面(后为身体合面检验部位,合面图略)

一、对众定验得某人委因 致命。

一、检尸人等:

正犯人某、干犯人某。

干证人某、地邻人某。

主首某、坊里正某、尸亲某。

仵作行人某。

右件,前项致命根由,中间但有脱漏不实、符同捏合、增减尸伤,检尸官吏人等情愿甘伏罪责无词,保结是实。

某年某月某日。司吏某押。

首领官某押

检尸官某押

与宋代的检验格目相比较,元代的检尸法式行文结构简洁明了,重点突出了承担检验责任的机构、官吏、时间,以及检验程序,尤其是要找出致命伤处,并在正背人形图上标明。验尸完毕,检尸官吏及仵作行人必须在尸帐即验尸报告书后签名画押,以标明验尸的公正、公开,以及明确责任的归属。

无论宋元,司法检验中仵作被利害关系人收买,在验尸中舞弊造假、隐瞒伤亡真相,一直是令地方官府头痛的问题。检验官在主导、监督验尸过程中,需要时刻防范仵作有可能出现的舞弊行为。仵作以其卑贱的身份,承担尸体检验这个极其重要的职能,他们长期生活在社会的底层,在利益诱惑面前,从事仵作行业的人员太容易被利害关系人收买。在制度设计和司法检验实践中,需要时刻防范仵作的违法行为。遇上人命案件或重大疑难案件时,检验官首先要选择熟练且诚实可靠的仵作前往验尸,这样在很大程度上确保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凡疑难检验及两争之家稍有事力,须选惯熟仵作人,有行止、畏谨守分、贴司,并随马行。饮食水火,令人监之。少休,以待其来。不知是,则私请行矣。假使验得甚实,吏或受赂,其事亦变。官吏获罪犹庶几,变动事情、枉致人命,事实重焉。”[7]卷二挑选了可靠守法的仵作等人后,仍然不可掉以轻心,为首的检验官仍然要在各个环节监督仵作等人,严禁他们单独行动,防止他们被暗中收买贿赂。站在官府的立场,仵作行人仍然是一个不可信任的角色。

元代仵作验尸掌握了更大的自主权,他们在验尸过程中的徇私舞弊行为更难以被杜绝,尤其是在长官监督不力的情况下。大德元年(1297)颁布的“检尸式”又再次指出,地方长官仍然不亲临现场监督验尸,而是委托下级官吏,听凭仵作行人唱报检验尸伤。“其仵作行人,南方多系屠宰之家,不思人命至重,暗受凶首或事主情嘱,捏合尸伤供报。复检官吏,恐检验不同,又行计问初检人等,抄录初检尸帐,雷同回报。”[7] 50对于如此重大的人命案件,司法检验的过程如此草率,后果非常严重。仵作之所以在检尸中欺下瞒上,主要是缺乏有效监督,以及仵作并没有受过专业训练,本来就存在自身素质低下的问题。

大德八年(1304),元朝中书省推行的“尸帐例”中对仵作检尸活动在细节上又做了新的规定:“如遇检尸,随即定立时刻,行移附近不干碍官司,急速差人投下公文。仍差委正官,将引首领官吏、惯熟仵作行人,就赍原降尸帐三幅,速诣停尸去处,呼集应合听检并行凶人等,躬亲监视,对众眼同,自上至下,一一分明子细检验。指说沿身应有伤损,划时于原画尸身上比对被伤去处,标写长、阔、浅、深各各分数,定执端的要害致命根因。”[7] 22此次规定着重强调仵作检尸必须有条不紊地对众公开指示尸身各处伤损,并在尸图上一一对应做出伤损标志,还要求检验出伤口长、阔、浅、深的具体数据并准确记录在尸图上。更为重要的是,仵作检尸结果必须确定要害致命伤处与致命原因,这是做出最终判决的重要依据,也是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大德八年的“尸帐例”明显对仵作检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种精细的验尸操作已经十分接近现代法医学领域的尸体检验。

元代对仵作在司法检验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有了新的变化,不仅仅限于对身体和自由方面的惩处,还增加对仵作名誉和身份的处罚,这同时也说明了元代仵作的身份地位及待遇有了前所未有的提高。宋代法律中没有涉及对仵作名誉的剥夺,因为仵作从事的是一种卑贱的职业,其社会地位和待遇本来就低下的可怜,对他名誉和身份上的处罚没有任何意义。《大元检尸记》记载元代革除违法仵作的法令出现在至大年间(1308-1311),“诸有司检覆尸伤,不亲临,听承吏、仵作行人受财虚检,不关致命重伤,以殴死为病死者,事发出首,仍坐之,虽会赦,解职,降先一品等叙;承吏罢役不叙;仵作行人等革去,通记过名。凡人命重事,不准首原”。《大元检尸记》还记录了一个具体案例:

“至大四年十一月御史台呈:石首县许雄飞殴死许冬哥,初检官本县主簿杨进、覆检官监利县尹佟友直并不亲临监视,以致司吏冯良、赵荣、贴书彭如珪、行人马文秀、张胜等共受许雄飞买嘱钱至元钞二定一十两,将两背胛、左后肋、腰眼等处致命重伤并不开写,止作生前因病身死定验。及廉访分司照出尸伤不明,官吏方行出首。中书下刑部议:吏枉法受赃,罢不叙;贴书及仵作人等并行革去,通记过名。”[9]106

该案例为我们了解元代仵作违法检尸提供了重要信息:仵作在尸伤检验过程中欺上瞒下、受财枉法等犯罪活动并非个人单独实施的行为,而是在检验长官监视缺位的情况下,下层官吏伙同仵作共同舞弊,收受当事人钱财,隐瞒致命伤,将殴死鉴定为病死。最后廉访分司查明真相之后,刑部对仵作的处理结果是“并行革去,通记过名”。被处罚的仵作,今后官府将不能再雇佣他从事任何司法检验活动,因此他也将失去从事检尸职业所带来的经济收入和身份地位。

纵观宋元时期司法检验中仵作参与的验尸活动,《洗冤集录》、《无冤录》等系列著作在一定程度上吸取了某些中医学的成果,为验尸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技术指导,但在检尸实践中,全程并没有医生的参与,官府反而招募民间殓尸行业的仵作行人参与检尸,这是一个比较奇特的现象。中国古代传统的司法检验被习惯称之为“洗冤之术”,仵作以其卑微的身份承担极为严肃且重要的验尸职责,这本身是很矛盾的。在官方的印象中,仵作是一个不被信任的、容易被收买的角色。在基层民众的眼里,仵作往往以一个精明、带些奸诈、贪图便宜的形象出现。虽然严密的司法检验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仵作与奸吏串通作假,但制度本身并不能从整体上提升仵作这一特定群体的职业道德素质与技术水平。法医学意义上的验尸本应需要科技含量很高的技能,以及具备法医学专业技术的人才参与,然而在古代中国社会,尤其缺乏严谨的科学实验与专业培训,传统的司法检验依赖的仅仅是经验积累。正因为如此,官府聘用检验尸体的人员,只能从民间殓尸行业的仵作群体中选择,尽管他们身份地位低下,其从事的职业被认为是贱业,但毫无疑问的是,仵作具备丰富的处理尸体的经验与能力,这应该就是仵作为何能以以卑贱的身份承担十分紧要的司法检验中的验尸职能的重要原因。

[1]贾静涛.中国古代法医学史[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4.

[2]杨奉琨.“仵作”小考[J].法学,1984,(7).

[3]徐忠明.“仵作”源流考证[J].政法学刊,1996,(2).

[4]王明忠.《洗冤集录》中仵作社会地位的分析[M].中国法医学杂志,2009,(6).

[5]黄瑞亭,周安居.我国仵作职业研究[M].国法医学杂志,2012,(5)(6).

[6]茆巍.紧要与卑贱:清代衙门仵作考[M].证据科学,2014,(2).

[7]王与撰,杨奉琨校注.无冤录校注[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87.

[8]戴建国点校.庆元条法事类[A].杨一凡,田涛.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第一册[Z].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

[9]黄时鑑辑点.元代法律资料辑存·大元检尸记[M].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

(责任编校:张京华)

2017-09-06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洗冤集录》研究”(项目编号09YBA097)阶段成果。

毛健(1978-),男,湖南武冈人,湖南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史学博士。贺晔(1981-),女,湖南宁乡人,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外语系讲师。

K250

A

1673-2219(2017)11-006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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