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知分歧中的证据与合理性

2017-02-26 20:47喻郭飞
关键词:合理性高阶立场

喻郭飞

(云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云南昆明650091)

认知分歧中的证据与合理性

喻郭飞

(云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云南昆明650091)

在当代知识论中,面对旗鼓相当的认知伙伴之间产生的认知分歧,如何做出恰当的反应并保持合理性是一个重要议题。人们普遍承认,证据在认知辩护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根据“唯一性论题”,同一证据集能够确定关于特定命题的、合乎理性的命题态度是唯一的。因此,产生认知分歧的各方中至少有一方是不合乎理性的,需要作出改变。折中主义与固执己见论作为当前两种最流行的处理认知分歧的立场,前者要求产生分歧的双方各退一步,同时降低自身先前的主观置信度,取一个中间值才合乎理性,而后者是指在没有获得压倒性的证据对自身最初的命题态度构成严重挑战的情况下,人们有充分的理由坚持原来的立场。事实上,上述两种立场都不成立。原因在于,认知合理性不是静态的,而是会随着证据的更新呈现动态变化。在面对认知分歧的时候,真正合理的反应是及时更新并重估其掌握的全部证据,由此决定是否以及如何调整命题态度。

认知伙伴;认知分歧;证据;唯一性论题;合理性

一、引言

如何准确地刻画并妥善处理人与人之间的认知分歧(peer epistemic disagreement)是当代知识论的一个热点议题。人们普遍承认,证据在决定一个认知者应该对某个命题持有何种认知态度的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关于如何刻画证据与认知合理性之间的关系,人们的意见不一。尤其是在争辩的各方都掌握着有力证据的情况下,面对认知分歧如何决断就变成一个难题。折中主义(conciliatory view)与固执己见论(steadfast view)是当下最为流行的两种处理认知分歧的观点,但是,认知合理性并不应该被理解为一个静态的概念,它是随着证据的更新而动态发展的。因此,如果人们在求知的过程中产生了分歧,恰当的做法不是简单的折中让步或固执己见,而是需要通过吸纳新的证据并对其掌握的全部证据集进行重新评估,以决定是否以及如何调整其认知态度,从而保持认知合理性。

二、认知分歧与证据

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宽泛意义上的观点不一或意见分歧是司空见惯的现象,无论是网络论坛上的口水之争,还是辩论赛场上的唇枪舌战,亦或是学术会场内的观点交锋,人与人之间观点和看法上的分歧体现出某种话语上的公平性和开放性。但是,如果不加限制地允许各种分歧恣意蔓延,人们就难以就一些问题形成共识,甚至可能导致相对主义与怀疑论。近些年来,关于认知分歧的讨论逐渐成为当代知识论研究的热点。

知识论中严格意义上的认知分歧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认知者关于同一个命题(之真值)持有不同的命题态度或主观置信度。“他们关于同一命题拥有的所有证据都相同,并且相互承认彼此是认知伙伴(epistemic peers)———他们拥有同等卓越的知觉能力、推理技巧等等”①参见AlvinGoldman与ThomasBlanchard为斯坦福哲学百科所撰写的词条“SocialEpistemology”,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epistemologysocial/#PeeDis。。认知伙伴基于同等说服力的证据,却对同一问题给出了不同回答。这与宽泛意义上无需多少证据支持所产生的意见不同存在很大差别。例如,路人甲问身边的同伴“现在是什么时间”,路人乙的回答是“下午5点1分”,路人丙说:“不对,应该是下午4点59分!”显而易见,路人乙和路人丙对于同一问题给出的答案不可能都正确(甚至可能都不对)。问题的关键在于,路人乙和路人丙对他们自己的答案都信心满满,认为自己证据充分,因为路人乙戴着一块新买的劳力士,而路人丙戴着一块新买的欧米茄。他们关于“现在是什么时间”这一问题的答案产生了认知分歧,而且这一分歧看起来还不太好解决。也许他们可以诉诸外部的权威或者专家,比如参考一下北京时间。但是在一些更为复杂的情况下,或者是缺乏相关领域的专家,或者是不同的专家之间也产生了分歧,问题就变得较为棘手。产生认知分歧的各方是固执己见、互不让步呢?还是采取折中主义的路线,同时降低自己先前关于某个命题的主观置信度,转而寻找一个中间点呢?

为了更加清晰地说明认知分歧的特征,寻找消除认知分歧可能的出路,我们有必要先考察一下与之密切相关的“证据”概念。科学哲学家彼得·阿钦斯坦(Peter Achinstein)在他的《证据之书》中对“证据”概念给出了一个非常精辟的哲学说明:“(1)证据是能够提高一个假说(为真)概率的相关信息;(2)证据是使一个假说具备较高(为真)概率的那些信息。”[1]44当代的知识论学者蒂莫西·威廉姆森(Timothy Williamson)也给出了一个类似的定义:“e成为假说h的证据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e要能够对h为真形成支持;(2)e本身必须有一定的可信度。”[2]186换言之,认知者S将e视作相信假说h为真的证据,当且仅当P(h/e)>P(h)。

在《知识及其限度》一书中,威廉姆森对“证据”概念做了进一步细致的阐释,他把证据看作知识,这一点不同于传统意义上对“知识”概念的JTB分析,知识本身被看作是根本性的。只有把已有的知识作为证据,人们才能为获取新的知识提供认知辩护。他同时指出,“尽管被知识所辩护的对象本身不一定是知识,即便它为真,但是能够(在认知上)提供辩护效力的东西一定是知识”[3]。这就意味着,证据或者为知识提供辩护的东西本身一定也是知识。因而,为知识提供认知辩护的证据需要以命题的形式呈现,证据本身有真假之分。在实际生活中,人们有可能在一些情况下错误地把假命题当作证据来使用,但是这些假命题本身无法发挥辩护效力,也就不足以被称为真正的证据。例如,有人在法庭上作伪证,很显然,法官在庭审的过程中有责任对证据的真伪进行鉴别,不能采纳伪证,否则他很有可能会做出错误的判断。当代知识论学者托马斯·凯利(Thomas Kelly)指出,“误导性的证据或许也能勉强算作证据,但是获得这样的证据明显会影响到一个人合理地相信什么”[4]137。以“知识”概念作为基础对“证据”概念进行刻画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它给“认知辩护”以及“认知伙伴”①英文原文为epistemic peers,有人将其翻译为“认知同行”,笔者认为翻译为“认知伙伴”可能更为平实。概念设立一条严格的标准,即,人们对于一个命题的真值应该持有何种命题态度取决于相关的证据,而这些证据来自于我们所掌握的知识。

基于以上对“证据”概念的初步刻画,我们可以将认知分歧大致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就同一问题的答案,产生分歧的各方拥有不同的证据,他们在证据的完整度、各自具有的推理技巧、对证据的评估能力方面存在明显的高下之分。这种类型的认知分歧往往存在于外行和外行或者外行和专家之间,解决起来相对容易。只要大家愿意虚心接受相关专家的建议和裁定即可。第二种是,就同一问题的答案,产生分歧的各方拥有大体相同的证据②关于“拥有完全相同证据的认知伙伴是否可能产生合理的认知分歧”这一问题,限于篇幅,本文暂不讨论。,他们各自的知觉能力、推理能力和对证据的评估能力旗鼓相当并且高度自信,可以说都是专家,这种认知分歧就较难解决。

本文主要讨论的是上述第二种类型的认知分歧,它不仅凸显了证据在命题态度形成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也反映出认知伙伴拥有的对等性(symmetry)给分歧解决带来的困难。特别是考虑到作为人类知识典范的科学理论,人们可以看到的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是:不同时代的科学家围绕同一问题提出了各自的见解,这可以被视为一种历时性的认知分歧,比如天文学上的宇宙模型从“地心说”向“日心说”的转变。而从科学知识发展的历史来看,历时性认知分歧的解决是通过对科学证据的扩展或再认识,并以此为基础用新的理论替代旧的理论。

相较而言,共时性的认知分歧更加尖锐③感谢本文的一位匿名审稿人提出的从科学史上的理论变化角度来刻画和例证认知分歧的存在,只是本文的重心更多放在考察共时性认知分歧的特征及其解决途径。,它是认知伙伴基于类似有力的证据所产生的态度分歧,“究竟谁拥有认知合理性”这一问题迫切需要回答。因此,不论是关于科学知识还是日常经验,笔者认为,处在共时性认知分歧中的认知者里面至少有某一位不应该被称为认知伙伴,因为实际情况是:争论各方中的某一位甚至某几位的认知表现并不理想,他(们)对大家共有的证据做出了错误的评价,相应采取的命题态度也不合乎认知合理性的要求。当然,也有一些学者不这样认为,他们提出了“折中主义”和“固执己见”两种不同理论来处理共时性的认知分歧。在“折中主义”的支持者看来,产生认知分歧的各方都不能先入为主地认为自己站在真理的一边,所以公平起见,大家各自降低自己先前关于目标命题之真值的主观置信度,并接受一个折中的方案才是合乎理性的。而“固执己见”的支持者针锋相对,他们认为,在没有获得压倒性的证据对自身最初的命题态度构成严重挑战的情况下,人们有足够的理由坚持原来的看法。特别是在一个认知者通过内省的方式获得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他对自身持有的命题态度偏爱有加似乎就显得合情合理。

三、认知分歧与“唯一性论题”

在讨论认知分歧的时候,“折中主义”和“固执己见”这两种立场的支持者都默认唯一性论题(uniqueness thesis)是成立的。它刻画的是证据和命题态度之间的关系,具体是指,关于给定的假说h以及与之相关的证据e,一个认知者S能够对h所持有的合乎理性的命题态度是唯一的。换句话说,在特定情形下,一个认知者关于某个假说h所能持有的合乎理性的命题态度完全取决于相关的证据e,如果他事实上偏离了这一命题态度,那么就失去了认知上的合理性。但是,一个认知者很难从主观上完全确认其自身实际掌握的证据与能够使之合理地相信相关命题为真的证据是否一致。人们自认为可以为其相信某个命题为真的证据也许事实上不足以提供相应的认知辩护。无论如何,即便像理查德·费尔德曼(Richard Feldman)这样坚定的折中主义者也认为“唯一性论题”是成立的。因为在他看来,人们对于认知分歧中的各方应该采取一种“等量齐观”的立场(equal weight view)。这种所谓的“等量齐观”是指,“由于争辩各方存在一种证据上的对称性,所以每个认知者应该对其自身和对手的观点一视同仁”[5]99。我们不能对自身掌握的私人性证据偏爱有加——不论是主观的洞见还是直觉,否则每个人都会自然而然地认为自己站在真理的一方,也就无法讨论认知分歧中究竟哪一方的立场是合乎理性的。

在这里值得特别强调的是,一个认知者发现其他人和他关于命题P的真值的看法存在分歧这一事实本身并不意味着他就应该降低自己最初关于命题P的主观置信度。除非出现了相当有力的证据对其最初的命题态度形成挑战,否则他不需要认真思考是否有必要以及如何改变其最初的命题态度。“等量齐观”的立场要求产生认知分歧的各方做出对称性的反应,即,同时降低各自对于目标命题的主观置信度。而在实际的认知分歧中,通常是某一(几)方在评估证据的过程中出现了偏差,他们自己对此却毫无察觉。有一些学者认为,合乎理性的认知分歧要求“争论的各方持有完全相反(或不相容)的立场,但仍旧能够合理地相信对方是自己的认知伙伴”[6]70。对上述立场笔者持有异议,因为大家很容易注意到,真正意义上的认知伙伴不可能既承认“唯一性论题”的有效性又认为他们关于某一命题的真值能够产生合乎理性的认知分歧,他们中一定有人事实上犯了认知错误。而根据托马斯·凯利的理解,两个人可以被视作认知伙伴仅当他们满足下述要求:“(1)他们对于和争论主题相关的证据和论证的熟悉程度大体相当;(2)他们所具备的认知德性,如理智、审慎、不偏不倚等方面大体相当。”[4]112

因此,如果在认知分歧中,某一方掌握了一些独立的证据使之能够有理由坚持己见,那么就意味着他在认知上处于一种优势地位,可以对其他参与者是否仍旧有资格作为他的认知伙伴提出质疑。当然,现实的认知分歧中很少有人能够满足托马斯·凯利关于“认知伙伴”的严格定义。假如我们承认“唯一性论题”的有效性,那么就意味着某个认知者掌握的证据不全面或者他对证据评估的失误都可能使之丧失作为另一个人的认知伙伴的资格,因为根据“唯一性原则”,在认知分歧中只可能有一种关于特定命题的认知态度是合乎理性的。

折中主义者认为,基于对“认知伙伴”概念的界定,产生认知分歧的各方应该对彼此的命题态度和证据等量齐观,进行对称性的处理。但是,如果和认知者甲发生认知分歧的人实际上在证据掌握的程度以及认知德性方面比他更优秀,那么对认知者甲而言,合乎理性的做法应该是改变他最初的命题态度,而不是固执己见。如果和认知者甲发生认知分歧的人实际上在证据掌握的程度以及认知德性方面比他要差,那么对认知者甲而言,合乎理性的做法应该是按兵不动。事实上,“如果在认知分歧中,每一方的观点都(被)等量齐观的话,单个认知者的不同意见并不足以使你关于某个命题的认知态度丧失依据。赋予这一反对意见的权重会被赋予其他认知伙伴或高手的意见的权重所覆盖”[7]136。进一步的,即便我们假定认知伙伴在证据的掌握程度、认知能力和可靠性方面大体相当,也无法保证他们在每一次具体的认知活动中的表现都同样出色。

为了更为清晰地刻画证据和认知辩护之间的关系,托马斯·凯利区分了“一阶证据”和“高阶证据”。在他看来,能够支持某个认知者S相信命题P为真的一阶证据是那些与命题P的内容直接相关的证据,它们主要涉及与命题P相关的知觉经验。高阶证据是指与命题P相关的一阶证据的证据,特别是关于一阶证据之可靠性的信念。比如,楼道里的烟雾报警器突然响起,听到烟雾报警器的警报声可以作为我相信楼道里失火的一阶证据,而我关于烟雾报警器在正常情况下对烟雾探测准确性的信念是高阶证据。凯利认为,即便人们假定认知伙伴之间预先存在一种高阶的对称性,但是共有的证据e合理地支持了其他认知伙伴的立场而非我的立场这一事实本身导致了一种一阶的非对称性。“如果合乎理性的认知者对其证据做出了正确的反应,那么两个认知者对于同一证据做出不同反应这一事实本身就足以成为一个新的证据,即高阶证据。这一高阶证据是关于其一阶证据的特征的”[8]186。科恩·斯图尔特(Cohen Stewart)批评凯利对于高阶证据的刻画属于一种心理上的评价,可能会因人而异。但是在我看来,如果处于认知分歧的各方承认“唯一性论题”的有效性,人们对于一阶证据的不同评价很显然会影响到大家最初关于“认知伙伴”概念的刻画。“如果你认为某人与你在认知能力或者证据的评价方面不能相比,那么你实际上就没有将其视作认知伙伴”[4]130。在认知分歧中,如果事实上一个认知者对于证据的评估是合乎理性的,另一个不是。那么后者改变其最初的命题态度就能使其认知境遇得到改善。而对于前者而言,改变其最初的命题态度显然是不明智的,此时如果他采取“等量齐观”的立场实际上就会被严重误导,从而高估其他分歧意见的重要性。

诚然,大家需要时刻意识到每一个认知者都可能在认知活动中出现错误,因而应该保持一种谦虚谨慎的态度。但是接受可错论的立场并不是指人们在任何情况下都会犯错。即便势均力敌的认知伙伴也不能保证他们在各种场合下的认知表现都是一样出色,如果我们有独立的理由对人们在认知表现方面的实际差异进行比较,那么认知分歧就是有可能被消除的。

四、“等量齐观”、认知分歧与合理性

一些学者喜欢将认知分歧与政治分歧、伦理分歧、宗教分歧进行类比。他们认为,这些类型的分歧具有某种相似性,在处理它们的时候采取宽容、谦虚的态度是普遍性的要求,因此,体现出宽容性原则的“等量齐观”立场普遍适用于处理这些分歧。

然而,我对上述类比的恰当性心存疑虑,原因在于他们忽视了认知分歧和其他类型分歧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像迈克尔·赫默(Michael Huemer)在讨论伦理分歧与政治分歧的时候所指出的那样,“我们中的任何一方都不见得是错误的,因为你我并不是关于某个事实性的问题出现意见不一”[9]25。认知分歧与非认知分歧很明显的差异在于,前者旨在求真,而后者可能仅仅只是意见之争。在这里,我并非试图论证其他类型的分歧就没有牵涉到认知分歧,而是希望说明上述学者进行的类比所依赖的、不同类型分歧的相似性并非像他们设想的那样自然而然①此处也要感谢本文的一位匿名审稿人的提醒,使我注意到其他类型的分歧中有一些可能也涉及到认知层面的分歧,如果能够将其单独剥离出来研究将会是一个有价值的议题。。事实上,多数政治和伦理分歧并非源自各方认知上的差异,而是大家在品味或者直觉等主观方面的偏好不同,因而难以在他们之间进行客观的决断②当然,对于持有伦理实在论或政治实在论立场的人而言,政治分歧和伦理分歧牵涉到认知因素。。这使得处理政治分歧和伦理分歧的相对主义立场颇具吸引力,各方各退一步、同时降低自己先前关于目标命题的主观置信度的做法乍看上去合乎情理,体现了彼此宽容的原则。但是,我想从两个方面说明,“等量齐观”的立场并不适合于处理认知分歧。首先,认知分歧和多数政治、伦理或宗教分歧的重要差别在于,它呈现的是不同认知者关于某个命题真值的命题态度的分歧,而我们关于命题真值的刻画通常是二值的,相应的认知合理性就是一个非此即彼的问题。即便像齐硕姆(Roderick M.Chisholm)那样对认知合理性进行一种程度的区分,认为主观置信度处于0.5以上的便是认可的态度,处于0.5之下的便是怀疑的态度。一个尖锐的问题是,0.5的支持和0.5的怀疑有什么根本区别?换言之,一个十分确信的人和一个彻底怀疑的人在产生认知分歧的时候,都按照“等量齐观”的原则采取半信半疑的态度是否合理?其次,“等量齐观”表面上的开放性和公平性实际上掩盖了它对于认知合理性过于简单的刻画。如果产生认知分歧的某一方实际上对相关命题的真值做出了正确判断,采取的命题态度也是合理的,另一方则由于对证据评估不当而立场不同,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等量齐观”的原则要求前者改变其命题态度显然就是不合理的。即便我们承认认知合理性有程度上的区分,但是要求一个事实上更接近正确判断的人因为“等量齐观”的原则而改变其命题态度依旧是不合理的。如果在相同的证据条件下,认知者甲相信命题P为真,而他的认知伙伴乙(姑且为了讨论的方便将其视作认知伙伴)相信┐P为真,那么,根据“等量齐观”的原则,甲和乙同时降低各自的主观置信度就显得并不明智。因为甲和乙两方中至少有一方对证据评估不当而形成了不合理的命题态度。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对证据评估不当的一方需要改变其命题态度,而不是大家都采取折中主义。

不难看出,按照“等量齐观”的立场,每个认知者在认知分歧中应该平等地对待自己和对手的观点,它关于认知合理性的刻画不是非此即彼的,而是强调程度上的差异。但是根据“唯一性论题”,任何证据评估方面的细微偏差都会使认知者偏离严格意义上的认知合理性。所以简单的折中主义会使人误入歧途,因为它(毫无根据地)假定了产生认知分歧的各方对于一阶证据的评估都是恰当的,而事实往往并非如此。

“为什么我不能更相信自己?”认知分歧的局中人可能会这样问自己。大卫·克里斯滕森(David Christensen)认为,在处理认知分歧的过程中要坚持所谓的“独立性原则”(independence thesis),即,“在评价他人关于命题P的信念时,为了确定自己是否有必要改变关于命题P的态度,他的决定必须根据一些独立于其最初关于P的信念的理由”[10]。换言之,在他看来,“独立性原则”要求任何认知者都必须在放弃其关于目标命题的最初信念的前提下寻找解决之道。如果认知者S接受这一原则的话,那么他就没有理由认为自己比认知伙伴T更了解命题P的真值,S也就没有理由相信P(为真),悬置判断就成为最佳的选择。而根据“等量齐观”的立场,“任何人在认知分歧中所能够相信的东西完全取决于高阶证据,即取决于他掌握的、相关论题的理性认知者所持观点的证据”[7]133。

遗憾的是,两个产生认知分歧的人在一阶证据和高阶证据方面完全一模一样的可能性实际上微乎其微。即便我们假定碰巧出现不同的认知者所掌握的证据完全一致,“独立性原则”本身也疑点重重。人们的确不应该在求知的过程中过分自信,但是这不意味着大家不能在相关问题上保持适度的自信,“只有在一些非常理想化的情形下,将他人当作专家或权威才是恰当的,并因此完全听从他们的判断”[11]。凯利也明确地指出,“等量齐观”的立场忽视了以下重要的事实,即,认知伙伴在能力上的大体相当无法保证他们实际的认知表现同样出色。

由于认知分歧中的各方都不能以先验的方式确定谁真的对一阶证据做出了错误的评估,因而他们接下来的反应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对高阶证据的评估。然而,我们并不能将高阶证据简单地等同于对于一阶证据或者某种特定的信念形成机制之可靠性的主观评价,否则,就像一些人批评的那样,它会被看作一种出自第一人称视角的唯我论。如果的确有一些认知分歧源自认知者对高阶证据的评估差异,那么这些认知者实际上就可以在认知能力上被区分为高手和新手,而不是认知伙伴,因为根据“唯一性论题”和“认知伙伴”概念的定义,他们不可能在认知上都是合乎理性的,或者至少不拥有相同程度的认知合理性。认知合理性要求专家在认知分歧中保持其专业性,而不必为门外汉的意见所扰。“只要认知者获得某种独立的证据使之有理由认为他比其认知伙伴对(先前)证据的评价更为准确,那么他对自身信念的偏好就是合理的”[4]156。对于普通人而言,在陌生领域中认真听从专家的建议是既经济又合情合理的做法。人们在求知的过程中对待认知分歧的方式不应该是简单地采取折中主义或者悬置判断,正如邓肯·普理查德(Duncan Pritchard)所指出的那样,“因为考虑到一种理智上的谦虚,认知分歧可能会导致某种怀疑论,这将使我们所持有的、绝大多数信念的认知地位受到威胁”[12]150。认知上的谦虚是一种好的品德,但是如果它对于获取知识没有帮助的话,也将变得毫无价值。亚当·埃尔加(Adam Elga)认为“等量齐观”立场本身是自我反驳的(self-defeating)。因为如果有两拨人对于“等量齐观论”本身的真值持有完全相反的命题态度,那么,“折中主义将会碰到大麻烦,因为它要求接受它为真的认知者对于任何论题持有折中主义的立场,包括它本身”[13]183。

五、结论

在笔者看来,处理认知分歧的恰当方式不在于在固执己见论和折中主义两者之间进行非此即彼的选择,而是要寻找独立的理由对可能存在的和实际存在的不同意见进行回应。如果我们缺乏这样的独立理由,那么调整自己之前持有的命题态度或者悬置判断或许是明智之举。当我们意识到有认知伙伴或者高手与自己意见不一致时,就获得了一些高阶证据,即产生认知分歧的各方中有一些对一阶证据做出了错误的评估,而那一些人就不再够格被视作认知伙伴。由于我们无法以先验的方式确定究竟是谁对共有的证据做出了错误的评估,所以“等量齐观”的立场乍看上去颇具吸引力。的确,盲目自信是不可取的,但是在充分考察不同意见对于自身信念的威胁程度之前就贸然采取折中主义同样是鲁莽的和不负责的。

凯利提出了“完整证据论”来消除认知分歧。他认为按照认知合理性的要求,一个认知者需要统筹考虑先前的证据与认知分歧中得到的新证据。如果在认知分歧中,没有决定性的证据能够判明对错,那么大家最好是悬置判断;但是如果我们可以通过吸纳新的证据逐步缩小分歧,就能够不断接近正确的观点。有人可能会担心,在一些情形下,所有已知的证据加在一起也无法确定产生分歧的各方孰对孰错,悬置判断不可避免。但是在我看来,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因为“存在一个争论各方共同追求的目标,即,使我们的信念与事实相符合。而事实本身并不会因为认知者的兴趣偏好而产生变化”[6]182。这就是认知分歧区别于政治、宗教、伦理分歧的核心特征,获得真理是解决认知分歧的最终途径和目标。

在实际的认知分歧中,往往存在一些独立的理由能够使得分歧中的某一方为自身的命题态度做更有力的辩护。所以,认知者对于证据的收集和评估应该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认知合理性也应该从历时性的角度来理解。面对认知分歧,简单的折中主义或悬置判断并不可取,认真地评估包括一阶证据和高阶证据在内的“新”证据,以此决定是否调整以及如何调整自身原有的命题态度才真正合乎认知合理性的要求。

[附注]本文得到云南大学2016年度“东陆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项目编号:WX069051)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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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17

A

1001-4799(2017)06-0162-06

2016-11-23

喻郭飞(1983-),男,湖北武汉人,云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哲学博士,主要从事科学哲学研究。

[责任编辑:张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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