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林权流转方式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对策

2017-02-27 16:50娄方德
花卉 2017年18期
关键词:林权抵押森林资源

娄方德

(瓮安县国土资源局 贵州瓮安 550400)

浅析我国林权流转方式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对策

娄方德

(瓮安县国土资源局 贵州瓮安 550400)

近年来,我国森林资源流转行为发生数量逐渐增多,与此同时,在相关法律框架方面也暴露出很多不足,影响林权流转的有序进行。对此,本文首先对当前我国林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然后提出了相应法律对策,以期保障林权流转的顺利进行,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

林权;流转;法律

1 引言

土地流转是促进土地规模经营的必经之路,也是提高土地经营效率的重要途径。而林权流转可帮助转出农户获得收入,还可促进“确权到户”而变零散的林业生产要素得以再次汇集,从而保障林业的生产规模与生产效率。因此,对林权流转优化对策进行详细探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 我国林权流转方式存在的问题

2.1 林权权能规定不完善

现如今,在林权流转中,主要问题为林权权能规定不完善,林权属于物权,因此其具备物权支配性特征以及排他性特征。在我国《物权法》中明确规定:所有权当事人对自己所拥有的动产及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因此,根据我国《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林权所有人在林业和木业的使用方面,可以依据“谁生产谁拥有”的原则进行操作,但是,林权所有人在收益权及处分权等相关权利的使用方面,依然存在一定的限制。在林权流转过程中,林木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冲突,而这一矛盾的原因与林业权能不清以及政府过度干预有一定的关联。比如,在商品林中,材林所占比重比较大,因此,其在林权流转市场中的地位比较重要,然而,根据我国现行法规,对于材林实行限采制度,这样就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材林经营者对材林的自主处置权,从而阻碍林权流转市场的自由流通。林农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主要利润来源于收益权及处分权,而如果林农的利益没有得到法律保护,则会严重影响林权流转市场的正常发展。

2.2 流转程序不规范

根据调查研究发现,在林权流转过程中,流转双方法律意识淡漠的现象较为常见,没有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履行相关手续,而一般是流入方和林农或村社干部达成流转协议,虽然流转双方会签订相关书面合同,但是合同缺乏规范性,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也容易出现不合法或者不公平的问题,这样就会对双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容易引发纠纷问题。很多农户对林权流转的具体流转程序、流转期限、流转范围、流转规模等并不明确,仅仅由村干部进行介绍和讲解,而农户在林权流转中容易盲目跟从其他农户,这样就会造成林权流转程序缺乏规范性。

2.3 专门评估机构建设相对缺失

目前,按照森林资源流转抵押贷款的有关规定,办理抵押贷款的时候应当经过专门的评估机构组织专业人员开展评估鉴定,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很多地方目前并未建立森林资源流转抵押贷款专门的评估机构,而一般情况下,只有国家林业部门所属的勘察设计院具备森林资源流转抵押贷款评估权限,但是在县级以下,及时有效地进行森林资源评估就会比较困难。所以金融机构在办理森林资源流转抵押贷款过程中,由于专门的森林资源评估机构建设的缺失,一定程度上就增加了抵押贷款风险因素,给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展带来了掣肘。

2.4 资源流转抵押贷款成本较大

现阶段已经办理了森林资源流转抵押贷款业务的相关金融部门,在贷款利息的计收上往往实行的是与一般商业银行相同的利率来计算所得,这就给森林资源流转相对人增加了融资成本负担,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流转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展。同时,借款方不仅仅需要承担一定的贷款利息,而且一般还需要支付森林资源流转抵押贷款过程中发生的评估、登记、担保等项费用支出,无形中又增加了贷款成本。而国家以往在森林资源流转抵押贷款上给付的财政贴息,有着严格的审核要求,很多借款方实际得到的贷款贴息不是很多,这也给森林资源流转抵押贷款业务的全面开展增加了难度,一定程度上就影响了林业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3 我国林权流转法律对策

3.1 “三权分置”破除流转法律障碍

在我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中明确指出,要在我国农业经营体制中实行“三权分置”的经营模式,2016年印发的《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对“三权分置”模式做出了更为明晰的规定:“始终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严格保护农民承包权”、“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是在我国宪法、物权法中明确规定农村基本财产权利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当前我国农业发展现状所作出的法律创新。通过应用“三权分置”,有利于引入有能力的第三方从事规模化农业、绿色农业和科技农业。

3.2 科学划定国有森林资源流转物权

加快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我国森林资源流转行为进行科学地规范和约束,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国森林资源流转的健康高效运行;或者是依托现行的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修订完善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将我国森林资源流转过程中形成的经营权由债权转变成物权,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物权法进行接轨,实现森林资源流转中的权利主张得到有效保障。

3.3 完善林权流转制度完善林权流转制度

3.3.1 建立健全林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机构

一直以来,我国林权流转都缺少统一的监督、管理和服务机构。农民缺乏林权流转方面的知识普及和政策指导,很多农民对此一无所知。因此,必须要建立如林地流转中心等管理机构,解决农民在林地流转方面的疑惑和争议。虽然我国林业发展前景广阔,市场潜力巨大,但缺少重要的信息交流和交易平台,致使信息闭塞、市场狭小、资源浪费。因此,要建立针对市场化的中介服务机构,构建良好的信息交易平台,为流转主体普及知识、推荐相关政策、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等服务工作。

3.3.2 建立林地流转交易市场

一个健康、公平的交易市场,是顺利开展林地流转不可或缺的条件之一。林地流转交易市场主要功能是收集林地流转的供求信息,经统计整理和信息核实后,统一对外发布,以此保证交易双方的信息真实可靠,保障双方经济利益。以此能有效地解决在林权流转中,由于信息不真实所导致的交易成本高、获取信息难等问题,为双方奠定交易基础,并能吸引更多投资者和农民开展森林产业经营,提高森林资源利用率。

3.4 科学规范国有森林资源流转登记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入,国有森林资源流转纳入市场运行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2015年3月1日施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包括林木资源在内的不动产权属登记环节进行了规定,这是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以此为借鉴,国有森林资源流转也应当建立健全细化、规范的登记制度,通过颁发证件或者在流转权属变更时重新更换林权证,来保障和维护权利人在森林资源流转过程中应有的基本权利。

3.5 科学明确国有森林资源流转抵押设定

现行的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担保法,在国有森林资源流转抵押设定上并未做出详细的规定和约束,尽管农村土地承包法在第49条中隐含了林权证的抵押流转方式,但是也这是笼统的条款,具体执行环节阐述的不是很详尽。所以在未来国有森林资源流转法律制度建设上,应当将这项内容进行适当的完善和补充,确保林权流转的更加规范和健全。

3.6 健全完善抵押贷款补助政策

国家林业局于2016年5月6日发布实施的《林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了“开发适合国有林区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加大财政贴息力度”以及“建立产业发展基金,创新投融资模式”的统一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借助这个东风,加快健全完善森林资源流转抵押贷款财政补助政策,通过财政贴息、发展基金、风险补偿等措施,对森林资源流转抵押贷款增加的成本负担和造成的损失情况进行一定形式的资金补偿,降低抵押贷款风险,促进抵押贷款业务的健康有序开展。

4 结语

综上所述,森林资源流转及抵押贷款业务的正常开展,对于森林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稳步促进林农收入的持续增长,加快推进林业产业化、集约化经营进程,都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现如今,在我国林权流转方式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对此,应该完善相关法律规范,为农户林权流转提供公平公正的市场和平台,同时国家政府还应该对农户林权流转给予补助帮扶,促进我国林权流转的规范进行。

[1]巩固.林改背景下林权流转的法律障碍及其拆除[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14(5):4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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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986.3

A

1005-7897(2017)18-0148-02

201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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