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龙头企业与养殖户的利益联结机制

2017-02-27 18:15赵蕾孙慧武侯卫东
江苏农业科学 2017年1期
关键词:对策措施罗非鱼养殖户

赵蕾+孙慧武+侯卫东

摘要:通过对罗非鱼养殖主产区的实地调研和问卷访谈发现,罗非鱼加工龙头企业与养殖户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主要以随机的市场买断式利益联结机制、合作式利益联结机制、合同式利益联结机制为主,龙头企业的规模和产业带动能力、养殖户的自身特点和合作意识、合作组织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发展程度、产品的市场交易环境、政府公共政策的支持力度等是影响龙头企业与养殖户利益联结机制选择的主要因素,并提出应从提高龙头企业创造共同利益的能力、明确养殖户的市场主体地位、推动中介合作组织规范化发展、建立和完善渔业保险制度、加强政府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等5个方面优化龙头企业与养殖户之间利益机制。

关键词:渔业龙头企业;养殖户;影响因素;利益联结;罗非鱼;利益机制;对策措施

中图分类号: F307.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002-1302(2017)01-0286-04

继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后,2014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再次强调“积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成为农业经营体制创新的必然趋势,也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渔业龙头企业作为重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一,是推动现代渔业发展、带动渔民增收的重要力量,其中龙头企业与养殖户之间如何建立利益共同体更是决定渔业产业化经营成效的关键,因此研究和分析龙头企业与养殖户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对于推进渔业产业化经营、培育和加快龙头企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对广东、广西、福建、海南等省(区)罗非鱼养殖主产区的养殖户以及龙头企业进行实地调研和访谈,探讨渔业龙头企业与养殖户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如何形成以及影响联结机制选择的主要因素,并提出如何完善企业与养殖户之间利益机制的对策建议,从而为龙头企业实现更好发展提供决策的理论依据。

1 罗非鱼加工企业与养殖户的利益联结机制

我国各地区渔业发展水平不尽相同,渔业生产综合能力地区化差异较大,所以企业与养殖户的利益联结机制通常是在当地渔业生产的特点、养殖品种、生产力水平甚至当地的民风文化等多种条件因素影响下经过不断实践而形成的,同时这种利益联结机制的确立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当地渔业产业化发展水平。从笔者对广东、广西、海南、福建等省(区)罗非鱼主产区调研的实际情况来看,罗非鱼加工企业以出口为主,主要以家庭生产的散户养殖为原料供应来源,企业与养殖户的利益联结机制主要还是以随机的市场买断式利益联结机制、合作式利益联结机制、合同式利益联结机制为主。

1.1 买断式利益联结

买断式利益联结是最初级的利益联结方式,也是目前罗非鱼加工企业与养殖户之间存在的最为广泛的利益联结方式,其组织模式为“企业(公司)+养殖户(基地)”(图1)。在这种利益联结关系中,罗非鱼养殖户与加工企业之间只是通过纯粹的市场价格竞争发生交易和交换关系,企业根据市场行情和需要的加工量,凭借自己的信誉,对养殖户生产的水产品进行一次性收购,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的规范合同契约,只是口头协议,协议简单约定交易价格、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产品自由买卖,价格随行就市。在此过程中,除了企业要对产品规格以及质量要求标准进行严格规定外,养殖户一旦收到现金货款,交易双方便不再有任何经济联系和经济约束[1],这种类似“一锤子买卖”的交易关系使交易双方形成了一种较为松散但也相对稳定的买断式利益联结,这种利益关系的好处在于养殖户与加工企业都可凭市场情况、自身要求以及市场信誉等来自由选择理想的交易价格和交易对象,从而获取自己最大的市场利益,交易双方是完全独立的个体,不会为合同契约所限,互不负责,在实际操作时也非常方便,具有相当普遍的适用性,在笔者调研的养殖户中,约有80%的养殖户与企业之间是买断式利益联结。

但这种买断式的利益联结机制的加工企业与养殖户都要承担交易过程中双方机会主义所带来的不确定市场风险,一方面,企业可能要面对市场价格过低导致的养殖户“惜售”、隐瞒信息的情况,从而缺乏稳定的原材料来源,还要为了寻找交易对象重复付出较大的市场费用,同时由于没有严格合同契约所限,使得企业从不同地区收购的原料水产品规格和品质难以统一,无法保证加工后产品的质量一致性。另一方面,养殖户在交易过程中只是价格的被动接受者,单个养殖户对市场价格也没有谈判权和决定权,尤其对那些市場销售渠道单一、主要依赖加工出口的养殖户来说,就只能独立承担市场波动所带来的风险以及加工企业过低的采购价格所造成的养殖损失,从而降低生产积极性,增加其在水产品质量安全行为选择上的道德风险。

1.2 合作式利益联结

近年来,随着国外市场对出口水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标准的日益严苛,一些规模较大的加工企业围绕水产品质量全程控制,以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水产技术服务部门等中介组织为纽带,通过对养殖大户或渔业家庭农场进行技术指导和帮扶,与养殖户建立协作型的利益关系,在实际生产经营中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并逐渐受到企业与养殖户的认可,从而形成合作式利益联结机制,其组织模式为“企业(公司)+合作社+养殖户(基地)”“企业(公司)+协会+养殖户(基地)”“企业(公司)+合作社+协会+养殖户(基地)”(图2)。

在这种利益分配模式下,企业和养殖户之间的经济利益通过渔业经济合作组织联系起来,这些合作(中介)组织合作社、协会或其他中介服务组织会为养殖户提供产前、产中服务,如苗种、饲料采购、技术服务、市场信息等,等水产品交易开始时,由他们负责统一到养殖户家里进行采捕、验级、收购、运输,再卖给企业集中进行加工出口。有些地方会由养殖大户牵头统一收购后再按统一的形式销售给企业,这些养殖大户一般也是合作社的领导层。

合作式利益联结机制最大的优势在于通过合作组织或中介组织将零散的小农户集中起来,增加整体实力,提高价格谈判的话语权,形成多元利益共同体,这些中间组织可以及时向养殖户传达市场动态变化情况,合理引导他们调整养殖结构和规模,有利于养殖户规避市场风险带来的经济利益损失。同时,这种利益联结机制有效保证了企业稳定的原材料供应来源,很大程度上降低企业与养殖户之间的交易成本,使企业与养殖户容易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但从笔者实地调研掌握的资料来看,只有约15%的罗非鱼养殖户与企业之间是合作式利益联结,大多数情况是养殖户参与合作组织的热情不高,积极性不强,合作组织的数量相对较少,组织化程度相对较低,大多数属于比较松散的联合,主要起到信息联系和沟通作用,在提高养殖户组织化程度、维护养殖户经济利益方面能够真正发挥的作用还相对有限。

1.3 合同式利益联结

合同式利益联结模式是加工企业与养殖户在自愿、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合同或契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好养殖规模、生产规格、质量标准、交易价格以及交易时间地点、交易方式等,双方在生产、销售环节上互相负责,以订单合同的形式进行产品买卖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并且形成一种稳定持久的利益关系。这种利益联结机制的组织形式具体表现为“企业+市场(合同)+养殖户”,商品合同(订单)就是联系企业和养殖户的桥梁和纽带(图3)。这种利益联结方式使得加工企业有了充足而稳定的原材料来源,养殖户的水产品也有了比较可靠的销售渠道,具有法律效应的合同也可以减少双方机会主义行为的选择和发生,降低企业和养殖户的生产经营风险,企业和养殖户的利益都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

但从实践来看,这种利益方式的随意性和非规范性特点比较突出,合同的法律效力、双方的诚信意识和履约意识直接影响企业与养殖户之间利益关系的紧密性。笔者调研时发现,签订合同并不能规避交易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尤其是在市场价格剧烈波动时,大量的机会主义行为仍然存在,违约行为比较严重,合同双方都要承受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较大的交易风险、淡薄的法律意识、缺乏有效的监督、合同约束的脆弱和协调上的困难是这一利益联结机制的内在缺陷,在调研的养殖户中,约有5%的养殖户与企业之间是合同式利益联结。

2 影响龙头企业与养殖户利益联结机制选择的因素

通过对广东、广西、海南、福建等4个省(区)罗非鱼养殖户、加工龙头企业进行的抽样调查和问卷访谈发现,影响企业与养殖户利益联结机制选择的主要因素有5个方面,即龙头企业的发展状况、养殖户的自身特点、当地合作组织和社会服务组织的发展程度、市场交易环境、政府的公共政策。

2.1 龙头企业的规模和产业带动能力

龙头企业自身的经济实力、创造效益的能力、市场竞争力和带动辐射力是影响养殖户与之合作、形成稳定利益联结的关键因素。如果企业的规模实力较大,创造可分配利益的能力较强,能够带动的渔民或养殖户较多,则可以选择合同式利益联结机制,如果企业规模实力较小,辐射带动能力较弱,那么买断式或合作式利益联结机制则更为适合。目前,我国罗非鱼龙头加工企业总体规模体量较小,多以初级加工为主,精深加工程度低,产业链较短,对品牌的认证起步较晚,受资金、政策、消费市场、产品结构、质量档次、品牌影响力等因素影响,产品区域依赖度较大,规模优势和辐射带动能力有限,因此绝大多数加工企业选择与养殖户之间建立较为松散的买断式或合作式利益联结。

2.2 养殖户的自身特点和合作意识

在渔业产业化经营中,养殖户的自身特点(包括渔民的文化素质、经营管理能力、养殖规模和收入状况等)对与企业利益联结的选择行为有着深刻的影响。文化素质高、生产经验丰富、管理能力较强、拥有较大生产规模的养殖户能够更好地把握市场信息,相较于小规模的养殖散户更注重自己的长远利益,懂得选择更好的经营模式去增加收益,由于投入了较多的技术和资金,须要面对更多的生产问题和销售问题,随之而来的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也更大,因此他们更愿意与企业合作,更趋向于选择较为紧密的合作式或合同式利益联结机制。再者,养殖户的经济利益主要由生产成本、收购价格和养殖产量等因素决定,而在价格谈判和利益保障方面,养殖户始终处于弱势地位,这种市场地位的不对等容易导致养殖户与企业之间发生矛盾,进而影响养殖户与企业建立紧密利益联结的积极性和意愿。

2.3 合作组织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发展程度

渔业合作组织和社会化服务组织是新型渔业经营主体的重要组织形式,也是渔业产业化的有效载体,良好的合作组织和社会化服务组织上联企业、下带养殖户,是企业与养殖户之间利益协调的重要渠道,对渔业产业化经营有着十分显著的推动作用。渔业合作组织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完善程度对企业与养殖户是否选择合作式利益联结机制有很大影响,目前我国渔业合作组织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发展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各类渔业合作组织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如渔业协会、中介组织等规模较小,组织化程度较低,内部管理和运行不规范,养殖户利益保障机制和抵御市场风险机制不完善,组织协调和带动养殖户能力有限,因此在渔业合作组织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养殖户或企业选择合作式利益联结机制的积极性不高。从实际调研的情况来看,尽管一些龙头企业仍然选择通过合作组织和中介服务组织与养殖户进行利益协调,但协调效率和效果并不十分理想,大部分合作中介组织与养殖户和企业仅仅维持在简单生产领域的合作状态,主要提供一些生产资料、技术支持、市场信息或流通销售等服务。

2.4 产品的市场交易环境

主要包括产品的目标市场、价格波动、违约风险、交易费用以及市场信息等。首先,从实际情况看,养殖户与企业之间利益联结机制的选择与产品销售的目标市场密切相关,如果产品主要销往本地市场,由于养殖户对本地市场行情比较了解,把握性也较大,销售风险相对比较低,因此,会选择买断式等松散型利益联结机制。如果产品以銷往外地市场或者国外市场为主,企业则期望与养殖户形成紧密型的利益联结机制如合作式或合同式利益联结,一方面可以从养殖户那里获取稳定的原料来源,另一方面出口产品本身对于原料的各项要求指标相对较高,紧密型的利益联结机制有利于企业从源头上对原料供应的质量进行控制。其次,当水产品市场价格波动剧烈时,养殖户由于自身对风险的控制能力较弱,获取市场信息的渠道较为匮乏,会更加倾向于松散型利益联结机制,才能够让自身的收益得到更多保障。当水产品市场价格比较稳定时,养殖户会选择与企业建立更加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再次,企业与规模较小、数量多而散的养殖户进行交易的违约风险和交易费用都很高,这是很多企业愿意采用简单的、短期的买断式或合作式利益联结机制的主要原因[2]。最后,水产养殖受自然、病害等因素影响较大,产品供求信息的不确定性和市场的无序竞争常常导致对价格信息系统性的扭曲和失真[3],同时养殖户在获得与处理市场信息的弱势地位都会影响养殖户对利益联结机制的选择。

2.5 政府公共政策的支持力度

渔业龙头企业在苗种繁育、饲料生产、养殖加工等领域实行规模化经营和运作,须要投入相对较多的资金,但渔业企业可用于抵押的固定资产非常有限,在后期扩张发展时收到融资阻力较大,更重要的是遇到市场不景气时,存在收购资金链中断的隐患,加上渔业生产的周期性,市场需求和产品价格的波动性,企业面临的生产经营风险相对较大。因此,如果企业在获得政府资金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和扶持力度相对较大时,企业就有一定能力去承担市场波动和渔民违约而造成的风险,企业与养殖户也就容易建立较为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反之,如果政府为鼓励企业带动养殖户参与渔业产业化而制定的资金财政支持和制度保障很难落实到位,同时在协调养殖户与企业利益关系方面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那么企业和养殖户则更多的愿意选择买断式的松散利益联结。

3 优化渔业龙头企业与养殖户利益联结机制的对策措施

龙头企业与养殖户的利益联结实质是各利益相关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前提下,以实现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的所形成的利益共同体。企业和养殖户之间完善的利益联结有助于促进渔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养殖户参与规模化经营的积极性。因此,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利益联结方式,协调龙头企业和养殖户的利益分配机制,调动双方的积极性,使龙头企业与养殖户真正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均担”的经济利益共同体,从而加大龙头企业带动渔民增收的能力,最终实现“互惠共赢”。

3.1 提高龙头企业创造共同利益的能力

必须努力培育和发展规模大、实力强、科技含量高、效益好的龙头企业,不断提高龙头企业创造共同利益的能力,为企业与养殖户之间的利益分配提供更多的可分配资源。一是建立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提高企业自身经营管理水平,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和完善市场预测系统,充分运用各种信息技术手段,及时掌握市场行情,提高企业的行业带动力和影响力。二是加强水产品消费与引导,在稳定现有市场的条件下,积极开拓国内外水产品消费市场,创新市场营销方式,开展水产品品牌建设,树立并强化养殖户的品牌意识,从源头上严格把控产品质量,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提升消费者对水产品品牌的信任度。三是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加快企业内部研发机构建设,鼓励水产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进行技术对接,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高科技项目的承载、成果转化能力,提高水产品加工的科技含量,发展水产品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开发出多元化的水产加工品。

3.2 明确养殖户的市场主体地位

在龙头企业与渔民利益联结机制方面,养殖户与企业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他们之间应该是平等的利益互动关系,都享有各自的合法权益[4]。但在现实利益分配中,养殖户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并没有与其地位相匹配的价格谈判权,因此,须要进一步加大养殖户的自主权和话语权,使其在产业链利益分配中获得更合理、更公平的地位[5],增强与企业合作的意识和意愿。一是在技术推广、教育培训方面为养殖户提供多种平台,帮助渔民提高综合素质和管理技能,使渔民成为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新型职业渔民。二是向渔民普及宣传法律法规常识,增强渔民的法制意识、契约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高对合同的履约能力。三是引导养殖户与企业建立互惠互利、共同致富、长远发展的利益观念,正确处理单方利益、总体利益、不同主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努力实现双方或总体利益最大化,最终达成合理的利益分配关系。

3.3 推动中介合作组织规范化发展

养殖户通过渔业合作组织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可以有效提高与加工龙头企业对话和谈判的能力,提高在市场交易中的话语权,有助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及合理经济利益的获得,同时企业也找到了一个相对稳定的组织代表和经济代表[6],节约企业与单个养殖户的沟通和交易成本,有利于养殖户与企业之间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因此,须进一步规范、发展和完善渔业合作组织和社会化服务组织,拓宽养殖户与企业利益协调渠道:一是依法引导渔业合作组织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向法制化、规范化发展,渔业合作组织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应是代表渔民(养殖户)利益的组织,所以,必须保持其与养殖户利益上的一致性,以促进渔民增收为目的,切实保障养殖户利益。二是政府应为合作组织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创办和发展营造宽松的政策环境,全方位、多角度地给予金融、财税等方面的扶持。三是加强合作组织成员和社会化服务组织从业人员的培训,尤其是开展针对经营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管理水平和市场化运作能力的培训和指导。

3.4 建立和完善渔业保险制度

为了降低渔业生产所面临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应当尽快建立和完善渔业保险制度,积极开展渔业养殖保险试点工作,鼓励养殖户和龙头企业积极参加渔业保险或建立养殖风险保障基金,增强养殖户与企业的抗风险能力。风险保障基金可以由企业与养殖户共同参与,即双方按照一定的约定和出资比例,共同从渔业产业化经营的利润中抽出一定比例资金作为抵御生产经营风险的专项基金,这对于约束双方的市场行为也可以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也可以由政府、企业、养殖户三方共建,即政府从财政资金中拿出一部分、企业从营利资金中划拨一部分、养殖户自主筹集一部分,共同构成养殖风险专项基金[7]。无论是渔业养殖保险还是养殖风险保障基金都有助于弱化生产经营风险,特别是自然风险给养殖户和加工龙头企业带来的经济冲击,保护了养殖户利益,稳定了龙头企业的原料供应,同时也使得企业与养殖户之间的利益联结更为紧密。

3.5 加强政府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

一方面,政府在龙头企业与养殖户利益联结中应起到引导扶持、监督调控和公共服务的作用,为龙头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社会机制,将对龙头企业的支持重点转到实现科技创新、出口创汇、产业升级和对渔民、特别是中小型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上,支持辐射带动周围养殖户增收作用比较明显的中小型龙头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筹集企业发展所需资金。另一方面,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应因地制宜地制定本地区渔业产业化的发展规划,以资源为依托,以市场为导向,积极进行产业升级改造,引导龙头企业开发新产品,打造水产品知名品牌,增强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同时,按照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市场化经营,围绕主导产品,特别是市场潜力、科技含量高的特色水产品,培育和形成一批新的龙头企业。

致谢:感谢国家罗非鱼产业技术体系岗位专家袁永明研究員在调研中给予的指导和帮助。

参考文献:

[1]张炳霖. 龙头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研究[D]. 北京:北京工商大学,2011.

[2]刘宁杰. 龙头企业与农民利益联结机制:契约式研究[J]. 调研世界,2009(2):24-26.

[3]虞紫燕,孙 琛. 江西省水产龙头企业和农户利益联结机制的选择——基于农户的角度[J]. 农业经济问题,2007(增刊1):100-103.

[4]郭红东. 浙江省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机制完善与创新研究[J]. 浙江社会科学,2002(5):181-185.

[5]单航宇,韩 珏. 罗非鱼产业龙头企业与养殖户联结关系初探[J]. 科学养鱼,2014(11):1-2.

[6]张海涛. 龙头企业-农户利益联结机制及组织模式研究[D]. 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08.

[7]殷晓臣. 四川泡菜原料种植农户与龙头企业利益联结机制及合作意愿研究[D]. 成都:四川农业大学,2012.王立争,高庆艳.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主客体构造[J]. 江苏农业科学,2017,45(1):29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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