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齐环境短板为民生保驾护航

2017-03-03 08:35王克兢黑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黑龙江哈尔滨150056
黑龙江环境通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环境保护污染环境

王克兢(黑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56)

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指出:“我们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而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既要为当代发展着想,更要为子孙后代着想”。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国家战略下,要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已成社会共识,也带来很大变化。中国是近年来节能减排力度最大的国家,壮士断腕的行动,体现了我们的大国责任。一季度中国经济的“稳中有进”,更传递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的坚强决心:宁愿让发展速度降下来,也要调结构、转方式,走出一条双赢之路。我们要向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把不损害生态环境作为发展的底线。这一奋斗目标与每个人息息相关:加大环境污染治理力度,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步伐,才能保障人的追求幸福生活权利,实现美丽中国的梦想。秀美的山川、良好的生态既是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是后代子孙得以永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实现民族复兴中国梦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为政者、为商者要始终以对人民群众、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无愧于自己的良心。

近年来不断席卷全国多个大中城市的雾霾天气、多地曝出的饮用水安全等问题,一次次将对其直接负责的环保部门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而回望最近十年来,发生在环保领域的重大公共安全事件就有2006年的甘肃徽县铅污染、2007年的太湖蓝藻爆发、2010年的紫金矿业污染、2011年的渤海湾原油泄漏、2012年的广西龙江镉污染、2013年的山东地下水污染……,怵目惊心却又频频上演的环境污染,已令环保部门陷入“千夫所指”的尴尬;治污不力大有赶超住房、医疗、教育“三座大山”之势,成为民怨最集中的问题。

环境立法仍然存在缺位,现行环境法律处罚力度偏轻,违法成本低的问题长期没有得到解决。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职能和部分管理制度在环境法律中并没有得到明确和细化,一些重要的生态环保领域,如土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立法缺失。在《环境保护法》新修订之前,行政处罚普遍偏轻等。例如,《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违反环评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只能给予 2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于处罚太轻,一些企业为了抢进度,采取边开工建设、边做环评报告;一些企业先上车后补票、先建设后环评;甚至一些企业以交罚款代替环评。

运用司法手段解决环境问题的制度尚未建立,环境民事赔偿法律制度不健全,司法诉讼渠道不畅,生态环境损害难获赔偿。目前,我国环境民事赔偿相关法律及配套制度仍不健全,环境民事案件立案难、举证难、判决难、执行难、审判难的问题突出,重大环境事件中的责任追究多以行政处罚和行政调解结案。司法诉讼渠道不畅,公众往往选择信访或举报投诉等行政途径而不是司法途径寻求解决环境纠纷。

基层行政执行缺乏强制手段,现行法律规定执行不到位,缺乏有效性。现行法律规定授权环保部门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停止建设”、“停止生产使用”、“责令限期恢复使用治污设施”、“责令停业关闭”等,在基层难以有效执行。相关立法中明确的执法主体不集中、过于分散,对企业、地方政府的约束力、威慑力还不够强,基层环保部门缺少必要的行政强制权,以罚代管过多。

建立和完善最严格环境保护制度既要注重长远,又要兼顾当前的紧迫需要。就当前来说,需要围绕生态保护红线目标,遵循“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基本思路,以“经济调节、公众参与、体制保障”为配套,优先解决当前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中的短板和突出问题。说到底,“治乱世当用重典”的同时,更需警惕被歪嘴和尚念错了经。除了“揣着明白装糊涂”的把戏,还须提防“按日计罚”的高额重罚措施在执行中走样异化为“以罚代管”,甚至沦为一些地方政府创收敛财的手段。正如潘岳所强调,提高环境违法成本,不能仅仅依靠“按日计罚”,还应重视依法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依据新法移送公安拘留等,对环保违法行为打出一套组合拳。

一是突出压力传导,紧紧围绕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污染防治责任落实情况开展“系统化”督查,还有些地方,仍抱有“先上马再说”的侥幸心理,认为有效发展是自己的事、治污是别人的事,不抢抓眼下机遇就会在长远上吃亏。凡此种种的错误心态,是导致领导干部不能下决心从行动上彻底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解决雾霾污染的根源所在。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切实起到督促地方尤其是基层区县一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责任的目的。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公众积极配合,人民大众可以从自身做起,从身边做起,每天坚持能走路就不乘车,能乘车就不开车,减少尾气的排放,为解决雾霾问题作出贡献;公众也可以将自己发现的严重污染企业,高能耗或高污染项目向媒体或政府举报,彻底杜绝这些企业滋生的空间。哪里有问题就到哪里监督检查,并且扭住问题不放,直到问题得到解决。

三是明确督查重点,在“督政”方面,要突出县级党委、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落实、工作落实情况;在“督企”方面,要紧盯大型企业的达标排放情况,认真督促落实排污许可制度和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同时严查“散乱污”企业整治和取缔情况。

四是强化整改落实,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将加大督办力度,将问题责任落实到人,书面反馈整改情况,逐个解决销号,“法律是红线、法治是底线。任何人、任何组织不能触碰、不得突破。”2015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进一步完善环境法制,堵住环境保护空白领域,筑牢保护生态环境的制度防护墙。对官员任期内的生态严重污染进行问责,尤其是终身追责,更是打出了一记重拳,给官员的施政方针提前打“预防针”,警告官员切莫因小失大,即使退休了离任了,也要将自己的“欠债”还清,给造成破坏的生态环境一个交代。可以说,《意见》的实施,从顶层设计上剑指跑偏的政绩观“病根”,立起了规矩,拉起了红线,对决策者尤其是“一把手”形成震慑。同时责成相关方面进一步调查处理、追究责任,并定期向社会公开。

五是保证督查质量,真正做到有法需依、执法需严、违法需究,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秩序,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企业(单位)绝不姑息,及时要求地方环保部门调查取证,依法予以处罚。

一代人有一代人的责任。解决问题确实需要时间、也需须有个过程,我们用几十年的时间走完了西方发达国家几百年的路,有效发展起来之后的环境问题需然更加突出。但这不是可以坐等无为的借口。“利用倒逼机制,顺势而为”,这是中央提出的明确要求。坚决落实中央部署,严格执行中央政策,我们才能用扎实的行动和成效,让环境发生变化,让人民幸福生活生态环保短板必须下大气力弥补,打着“发展”旗号的污染绝不能继续纵容。每一项部署的推进,都需要坚强意志、坚定决心,付出极其艰苦的努力。唯此,才能带给人民群众实实在在的环境改善的获得感。只有坚持和贯彻新发展理念,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坚决摒弃损害生态环境的发展模式,坚决摒弃以牺牲生态环境换取一时一地经济增长的做法,中华大地才能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

〔1〕习近平.“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在浙江的探索和实践〔N〕.新华网,2015-08-20.

〔2〕张永亮.最严格环境保护制度:现状、经验与政策建议〔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5,25(2):91-94.

〔3〕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人民日报,2012-11-09.

〔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5〕徐曼,何璇,何佳,等.基于生态文明的最严格环保制度的框架体系研究〔J〕.2013,38(10):12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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