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校园暴力法律惩戒不能落空

2017-03-03 20:26张继生
云南教育·视界 2016年12期
关键词:施暴者暴力事件惩戒

张继生

日前,教育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意见》强调,对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应登记在案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必要时将其转入专门学校就读。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必须依法依规采取适当矫治措施予以教育惩戒。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

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可谓频发。校园内的暴力和欺凌问题经常见诸网络、报端等媒体,有些还造成了严重后果。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一份统计资料表明,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总数已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成以上,其中十五六岁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成以上。

校园暴力事件发生后,从公开报道的对暴力事件的处置结果来看,因恶性犯罪最终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件占比不到3成。而校园暴力事件的实施者,往往因为其未成年人特殊身份的保护,加之一些执法部门错误理解针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和稀泥般地理解为“等于不处罚”,造成了许多校园暴力事件的施暴者,往往以受到简单教育了事,最后不了了之,而其監护人也顶多担负一些民事赔偿责任。这样的处置结果,造成社会上形成了一种错误短视的认识:未成年人犯罪成本低,法律也奈何不了他们。

此次9部门联合综合整治校园暴力问题,区别不同情形,依法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尤其对于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提出予以收容教养等行政、刑事处罚;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坚决依法惩处。上述措施从法律上进一步强化了惩戒力度,建立起责任制,改变了过往对于校园暴力犯罪案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对未成年人“宽大无边”的不当处理方式,让施暴者得到应有的惩罚,使未成年人对法律心存敬畏,彰显了整治校园暴力的力度与决心。

现代社会是文明社会,更是法治社会。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不仅严重危害青少年的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严重破坏学校教学秩序,影响学校的教学进度及学习氛围,而且会使青少年产生错误的法律认识,沾染上不良社会风气,最终走向犯罪,危害社会。只有依法严惩校园暴力肇事者,才能让施暴者及其家长对触犯法律的严重后果有足够畏惧,从而有效减少校园暴力的发生;只有法律惩戒不落空,才能让未成年人逐渐树立起“犯法必被惩罚”的规则意识,产生对法律的敬畏,从而促成未成年人从小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彻底杜绝校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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