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新型林业生产经营主体发展现状及对策

2017-03-06 00:47周珲
现代农业科技 2016年21期
关键词:宁夏发展现状对策

周珲

摘要 随着宁夏农业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类新型林业生产经营主体日益显示出发展生机与潜力,是当前实现稳定农村承包经营制度和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有效结合的重要载体,已成为现代林业发展的核心主体。本文简述了宁夏各类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情况,提出了加大扶持力度、强化农村金融服务、加强林权管理服务能力建设、强化利益联结机制等建议。

关键词 林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对策;宁夏

中图分类号 F326.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21-0137-01

宁夏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期,进入新世纪后发展较快,特别是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化,极大促进了新型林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发展,使各类林业经营主体在制度建设上进一步完善,利益联接机制上不断创新,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呈现出快速健康发展的态势。

1 宁夏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宁夏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主要类型有专业大户、家庭林场、林业合作社、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专业化服务组织等。据调查,全区共有各类新型林业经营主体8 019家,从业人数9.65万人,经营林地12.25万hm2,年经营收入79.3亿元。

1.1 林业专业大户初具规模

据统计,宁夏现有林业专业大户6 343户,从业人数19 523人,主要经营类型有林果业、花卉苗木、设施果树、林下经济、林产品加工销售以及防沙治沙等。受技术、资金、土地等因素制约,专业大户主要集中在林果业和林下经济等产业,经营品种较为单一,主要有枸杞、苹果、红枣、葡萄、林下生态鸡、林下药材、各类花卉苗木等。通过几年的发展,宁夏林业专业大户经营规模逐步扩大,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共经营林地4.39万hm2,其中以租赁、转包、转让等形式流转林地4 666.67 hm2。投入资金和经营收益稳步提升,投入资金约8.2亿元,2014年實现产值9.2亿元,利润达2.4亿元。

1.2 家庭林场雏形显现

围绕创新林业经营体制机制这一主线,积极引导专业大户向家庭林场升级转型,使家庭林场得到了长足发展,促进了“小农林业”向现代“林场林业”的转变,家庭林场发展已崭露头角,成为林业集约经营的新兴力量,目前,经过林业部门认定的有281家,家庭林场经营林地面积达到2 600hm2,年经营收入1.1亿元。按照培育典型,示范带动的思路,选择了经营较好、发展潜力较大的33家家庭林场命名为自治区示范性家庭林场,带动了全区家庭林场快速健康发展。

1.3 林业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

把培育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促进产业化经营和农民增收致富的有效实现形式来抓,按照“政府扶持、部门指导、市场运作、自主创办”的工作思路,以“建一个组织,兴一项产业,活一地经济,富一方群众”为目标,鼓励和支持林业专业户、农村经济能人、农技推广机构积极创办林业专业合作社,大力推广“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的经营模式。全区共创建各类林业专业合作社1 268家,其中联合社3家,有6.06万农户加入合作社,经营林地面积3.69万 hm2,合作社出资总额达9.1亿元,年经营收入15亿元。已覆盖枸杞、葡萄、红枣、苹果、中药材、苗木花卉、林下经济等特色优势产业和农机作业、农林产品物流等农村服务领域。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在推动林业产业化经营、促进林业结构调整,推广林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设施,提高林产品标准化生产水平和组织化程度,拓宽林产品销售渠道和增强林产品价格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已成为宁夏现代林业发展的重要经营组织。

充分发挥资源优势,选择有特色、有潜力、有活力的合作社作为典型示范样板,培育了惠农区杞红枸杞专业合作社、中宁县森达苗木专业合作社等自治区级示范合作社40家,西吉县心雨林下产业专业合作社、青铜峡市华标设施园艺果品销售专业合作社等国家级示范合作社24家,彭阳县被国家林业局确定为全国首批林业专业合作社典型示范县,全区国家、自治区、市、县四级示范社创建体系基本形成。

1.4 产业化龙头企业不断壮大

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是林业产业发展的关键,担负着开拓市场、技术创新、引导和组织基地生产经营等重要任务,在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稳定林产品价格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为了规范宁夏林业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目前,认定林业重点龙头企业62家,从业人数11 803人,经营土地面积3.91万hm2,年经营收入60.8亿元,主要集中在林果业、花卉苗木以及林产品加工销售3个类型。

1.5 社会化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自治区支持各类林业专业组织、农民经纪人、涉林企业参与林业生产经营服务。大力推进林产品流通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对林产品流通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积极延伸农村经营网点的龙头企业、流通主体,给予奖励补助。积极支持各类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挥专

业优势,延伸经营产业链,为林业经营者提供病虫害统防统治、农机耕作、林产品运输、冷藏保鲜等全要素、全过程、全产业链的林业生产性服务。目前,全区有各类林业协会65家,其中三防协会3家,林业专业协会62家,会员3 850人。

2 存在的问题

2.1 指导和服务意识有待增强

政府部门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沟通机制,对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扶持、服务的主体地位不明晰,各部门指导服务力量分散,难以形成整体推进合力。

2.2 扶持力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大

宁夏是欠发达地区,省级财政资金十分有限,对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扶持资金的总量不足,扶持面不宽,扶持的林业专业合作社数量占合作社总数的比重低。

2.3 内部管理有待规范

林业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不健全,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流于形式,普通成员参与度低,民主管理意识差,没有真正发挥其作用。合作社章程制度不完善,制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没有体现出其管理水平和产业发展特点,运作和管理的随意性较大。盈余分配还不够理想,合作社與内部成员之间的利益联结松散,主要是按股份比例分配盈余,导致农民成员不能有效获得加工、储运、销售等环节的利润,分配制度不够规范。

2.4 林业经营贷款难

贷款期限偏短,期限一般为1~3年,而林业贷款项目贴息期限也不超过3年,这与林业项目建设长周期相差太远。可进行林权抵押贷款的林权范围小,仅限于商品林,而宁夏绝大部分集体林地为生态公益林,无法抵押贷款,能抵押的林权十分有限。同时,还有一部分种植在耕地上的商品林虽然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但缺乏有效的权属凭证不能实现抵押贷款。

3 促进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建议

3.1 加大扶持力度

加大各级财政对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资金投入和扶持力度。积极探索财政性投入形成资产民用、民管、民受益的管理运行机制。采取林地流转财政奖补措施,引导农民依法流转林地,鼓励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林下经济[1]。

3.2 强化农村金融服务

探索推广林权直接抵押贷款、林权收储或林业专业担保公司保证贷款以及农村集体土地产权证、大型农机具等抵押、质押贷款模式,解决经营主体融资难问题。探索建立林权流转证制度,并且赋予流转证基于流转合同约定实现林权抵押、享受财政补助等事项的权益证明功能。鼓励和支持经营主体参加政策性森林保险,健全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2-3]。

3.3 加强林权管理服务能力建设

加快建立完善集林权管理、流转交易、社会服务“三位一体”的林权管理服务体系,为农民提供政策咨询、林权评估、交易融资等服务。加快建立林权信息基础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网上办理,逐步实现林权管理的自动化、标准化和信息化。

3.4 强化利益联结机制

推行“企业+基地+农户”新型经营模式,支持经营主体与农户建立“林权变股权、农民当股东、收益有分红”的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采取保底收购、利润返还等形式,让农户在分享生产受益同时,更多分享加工和销售等环节的增值效益[4]。

4 参考文献

[1] 才琪,张大红,赵荣,等.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背景下林业新型经营主体探究[J].林业经济,2016(2):78-82.

[2] 王世霞,张微,周梅,等.甘肃省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研究:基于SWOT分析法[J].中国林业经济,2016(3):11-13.

[3] 李莎,应佳园.湖南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及建议[J].中国林业产业,2016(5):91.

[4] 林丽梅,黄森慰,郑逸芳.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培育中政府作用分析:基于林业合作社的研究[J].林业经济,2015(11):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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