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笔迹鉴定中与书写人交流的作用及其实现
——以民事诉讼中笔迹实验样本的提取为视角

2017-03-07 14:43梁夏萍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检材笔迹字迹

梁夏萍

论笔迹鉴定中与书写人交流的作用及其实现
——以民事诉讼中笔迹实验样本的提取为视角

梁夏萍

(上海东南鉴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上海200051)

笔迹鉴定的样本大致可分为自然样本、实验样本、参考样本。其中实验样本质量的高低,在民事诉讼中将直接影响到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及鉴定意见的确定度。因此,应对提取实验样本的准备、施行和分析总结等各阶段及其应注意的问题予以关注和研究。

笔迹鉴定;实验样本;书写人;交流

在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实践统计中,文件检验以服务于民事诉讼居多,其中有的案件送检的自然样本较为充足,而有的案件由于种种原因委托方无法提供自然样本。在这种情况下,鉴定方会要求提取相关人员的实验样本字迹,提取实验样本字迹看似简单、轻松,但多年的实践证明并非如此。在缺少自然样本的情况下,提取实验样本则成为了司法鉴定工作人员收集样本的最后一次机会,提取实验样本质量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及鉴定意见的确定度。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书写人因为种种原因无法写出符合鉴定要求的样本,有的是因为紧张,有的是因为受到了一些会影响书写能力的肢体功能性损害(如骨折、烧伤、神经损伤等),有的是基于某种目的不愿意表现自己的实际书写习惯及水平。从中可见,提取样本要因人而异,在提取样本的同时,也要注意书写人的心理变化,摸清书写人的心理并合理引导、利用书写人的心理。在一些时候,结合心理测试中测前谈话的技巧制定一些与被测人进行提取样本之前的交流、提取样本时的引导方案,也是很值得研究的问题。

笔迹鉴定作为司法鉴定的一种,是文书检验的主要组成部分,是通过分析比较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来确定两者所反映的书写习惯体系是否同一,以认定检材笔迹的书写人的专门技术手段。〔1〕笔迹鉴定的基本方法是对照比较法,而进行对照比较必须要有:一是被鉴定资料上的手写体字迹(即检材字迹);二是供鉴定比较对照的手写体字迹(即样本字迹)。相对于检材字迹的确定性和唯一性而言,样本字迹是存在多种来源和表现形式的。

一、笔迹鉴定中样本的分类及概念

样本字迹按其来源和性质,大致可分为自然样本、实验样本、参考样本三类。

(一)自然样本

是指被鉴定人在案前或案后无意识、无伪装的状态下自己书写的文字并能供笔迹鉴定所使用。该自然样本能够真实地反映被鉴定人的书写水平和书写习惯,是笔迹鉴定应该重点收取的样本。如:银行存取款凭条、日记本、信件等材料上的手写文字。

(二)实验样本

是指被鉴定人在明确书写目的以后,由司法鉴定工作人员令其在与检材字迹相同或近似的条件下书写形成的文字材料。实验样本的提取通常有以下几种方法:(1)被鉴定人按照鉴定工作人员的口述进行听写;(2)被鉴定人按照印刷文字材料内容进行抄写,如抄写报纸上的部分文字内容;(3)被鉴定人按照规定的书体要求书写一段文字或部分单字;(4)被鉴定人在特定的环境下或以特殊的姿势及方法来书写一段文字或部分单字。〔2〕

(三)参考样本

在实践中是指诉讼双方当事人中存在一方当事人不认同相关材料上文字是被鉴定人书写,在鉴定中仅作参考使用,比对价值较低的文书材料。导致一份文书材料最终成为参考样本,通常存在以下几种情况:(1)一方当事人不认同相关材料上文字系被鉴定人所写,而被鉴定人自己却认可系自己所写。(2)被鉴定人不认同相关材料上文字系自己所写,但另一方当事人认可。(3)一方当事人或委托方提供被鉴定人在相关民政部门、司法机关等第三方机构中所存留的手写文字材料,但被鉴定人不予认可且能提供合理的理由或适当但不充分证据的。

二、提取实验样本的各阶段及其应注意的问题

在上述三类样本中,自然样本无疑是样本提取中最为重要的鉴定材料,因为它能够真实地反映被鉴定人的书写水平及书写习惯。然而,在笔迹鉴定的实践中,委托方能够顺利地提供被鉴定人自然样本字迹的情况很少,往往因为各种原因而导致没有自然样本可供鉴定使用。如委托方因搜集样本程序的繁琐而不愿提供,或者被鉴定人不配合委托方及鉴定机构的鉴定工作而最终不能提供,等等。此时,鉴定工作的顺利完成只能依靠实验样本的提取,而如何有效地提取满足鉴定要求的高质量的实验样本,就成为了鉴定工作人员的首要任务。为了保障实验样本的质量,全面系统地认识被鉴定人的书写习惯,在实验样本提取的准备、实行、分析总结等三个阶段,司法鉴定工作人员就应该对各阶段中的重点问题提高注意。

(一)准备阶段

1.调整心态,增强责任心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实验样本的提取早已司空见惯,有少部分鉴定工作人员因为对提取过程的驾轻就熟,从而也导致了在心理上抱着应付了事、机械死板的工作态度来提取实验样本,最终造成提取的实验样本质低量少,无法充分反映被鉴定人的书写动作习惯,从而也白白浪费了一次实验样本的提取机会。所以,司法鉴定工作人员应该积极主动地调整心态,要抱着认真、负责、谨慎的态度来执行提取实验样本的工作,保证所提取的样本特征反映全面、充分,且具有比对性和使用价值。

2.事前询问、了解被鉴定人状况

司法鉴定工作人员提前与被鉴定人联系约定提取实验样本的时间、地点,并适当地告知其提前一天应注意休息、切勿太劳累、不要过度喝酒等相关细节,必要时询问被鉴定人最近一段时间身体是否有损伤,以确定被鉴定人的身体状况是否处于良好状态。从表面上看来,以上的准备工作与字迹书写没有直接关系,并不存在什么实质性的意义,甚至还会透露影响笔迹反映的因素,有被心怀不轨之人利用的可能。因此,会被相当一部分鉴定人员所忽视甚至是否定。但是,在某些具体实例中,也可以看到这些询问和了解的必要性。如在一起较为特别的案件中,有一份检材字迹书写正常,但委托方送检的实验样本字迹却歪歪扭扭,此时样本字迹书写不正常的“假象”让鉴定人员产生被鉴定人实验样本书写过程中存在故意伪装书写习惯的先期判定。但经鉴定人员详细地了解被鉴定人的背景、身体状况后却发现,被鉴定人在书写实验样本前的一段时间因交通事故导致右手残疾并无法握笔,故只能用左手进行书写,结果导致样本字迹表现出“不正常”的现象。从上述案件中可以得出:询问被鉴定人的身体状况以及尽可能地了解被鉴定人的背景在某些情况下具有重要的作用。另外,在与被鉴定人联系后应立即与委托方联系并初步了解案情,做到对案件和检材形成情况心中有数。

3.尽可能地还原被鉴定人书写检材字迹时的环境

鉴定工作人员在确定好需提取实验样本后,应先对送检的检材作系统的分析检验,从检材纸张的种类、检材字迹的书写工具及种类、书写速度、书写布局等方面着手,分析检材字迹形成的环境及书写人书写时的身体姿态、书写条件等。分析后应及时准备与检材纸张相同或类似的纸张类型、大小,以及与检材字迹书写工具相同或类似的书写工具等供提取实验样本时使用。同时尽可能地调整与书写动作相关的其他物质辅助工具和环境状况,以尽可能地达到还原书写人书写检材字迹时的“硬性”环境,从而减低外部环境对实验样本字迹的非必要干扰。

4.礼貌地与被鉴定人谈话、交流,了解案情

当被鉴定人在与司法鉴定工作人员谈话时会经常地出现被鉴定人情绪紧张、激动、语气激愤等情形。为尽量地避免或者缓解被鉴定人的“非正常”情绪,司法鉴定工作人员可以尝试从以下几点问答思路入手,礼貌缓和现场紧张状况:鉴定工作人员友好对被鉴定人伸出手并与其有力地握手,说:“您好!我是本次提取实验样本的工作人员,我的朋友的都称呼我×××,您也可以称呼我为×××。请问您的朋友平时怎么称呼您的?”在得知被鉴定人的称呼后,鉴定工作人员可以说:“您以前有听说过或者接触过笔迹鉴定吗?”如果对方给出否定的回答,则说“那太好了,这次是您接触新鲜事物的好机会”。以此来平稳被鉴定人书写实验样本前的不良情绪。接着可以对被鉴定人说:“您是因为什么事情来到这里的?……”通过树立嘘寒问暖的积极形象,慢慢地消除被鉴定人紧张或者其对鉴定工作人员的陌生情绪,以达到稳定被鉴定人情绪为基础,并能进一步深入了解案件缘由的目的。

此时,鉴定工作人员应认真听取被鉴定人的陈述,同时可以观察被鉴定人的行为、说话逻辑、谈吐方式是否正常、合理,即是否符合身体顺序性及心理逻辑性。若遇到过分的激动、哭闹等严重异常状况,应做到在安抚被鉴定人的过程中结合案情判断其反应是否正常,并要将部分细节牢记于心,为今后综合分析实验样本性质和案件情况提供可信素材。但切忌感情用事,先入为主,不可以单纯凭借被鉴定人的一时言行而对实验样本和鉴定妄下结论。

除此以外,通过与被鉴定人的实验前谈话,更多地收集和了解案件情况,并再次准备并确定提取实验样本前所需的“硬性”材料和环境要求,如:书写工具、纸张、衬垫物、书写姿势、天气情况等,以帮助二次书写环境对检材可能书写环境的系统还原。

(二)实行阶段

1.时刻观察被鉴定人的行为、表情、动作

行为心理学证明,人较为剧烈的内在心理波动都会外化为人体的肢体动作,大到坐卧不宁,小到眼神游离。因此,在被鉴定人书写实验样本时,鉴定工作人员应注意观察其行为举止,特别是手部书写动作的变化情况。如若遇到被鉴定人顿笔时放慢书写速度且同时增加笔压力的情形,此时极有可能是被鉴定人主观故意增加的书写动作而非习惯。对此,鉴定工作人员应该给予适当干预,比如可以对被鉴定人说:“在我们一般的鉴定过程中,总结出一条规律,就是在被鉴定人提取实验样本时若其出现故意增加笔压力或顿笔时放慢书写速度等不常见的动作,一般都是伪装、不诚实的表现。当然我们相信您是不会这样做的……”此时说这话可达到以下两个目的:一是让愿意配合书写的被鉴定人更好地配合书写;二是使原本不愿意配合书写的被鉴定人心情更加复杂,达到增加其心理压力,使其心情复杂,大脑的集中度和控制力下降,进而促进其伪装程度降低或伪装程度不稳定的目的,为辨识伪装和发掘真实创造条件。

2.切勿让被鉴定人看到检材的面貌,特别是检材字迹;切勿对鉴定结果做出事前预判

在提取实验样本过程中,鉴定工作人员千万不能把检材原貌给被鉴定人看或让其对照检材字迹的原貌来进行抄写。因为被鉴定人在对照检材字迹原貌的情况下,使用另外一种书写风貌或书写速度等方式来书写实验样本的字迹,则会极大地增加检材与样本的差异性,并使得实验样本的伪装更加有的放矢,更有针对性。在此条件下所提取到的样本,不仅严重影响了书写习惯反映的真实性,还大大降低了作为样本字迹的可比性。为防止被鉴定人故意使用另一种书写方式来书写,达到其伪装笔迹的目的,鉴定工作人员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让被鉴定人看到检材的面貌,特别是检材字迹。

在实践中有时会遇到被鉴定人在书写了一部分实验样本字迹后问鉴定工作人员根据现在的样本能否得出不是他(她)书写的结论。对此,为了保证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客观性,鉴定工作人员在未出具司法鉴定意见前切勿与其过多描述检材、检材字迹或样本字迹,也切勿给出任何预判性的话语。对此类问题应不予正面回答。

3.在采取以听写方式提取实验样本时,鉴定工作人员应尽量分散被鉴定人的注意力

在某些情况下,鉴定工作人员决定采取以听写方式提取实验样本或摘取检材字迹中的部分单字来编成另一句话让被鉴定人书写时,尽量避免被鉴定人在一旁书写实验样本,而鉴定工作人员在一旁看。鉴定工作人员应主动与被鉴定人谈话,分散其注意力及头脑的主动参与性及肢体控制能力,这样更有可能屏蔽伪装、降低主观干扰,发挥人体书写动作习惯的动力定型特点,从而获得被鉴定人固有的书写习惯真实的反映。

(三)分析总结阶段

在提取实验样本后,鉴定人在检案过程中应客观、公正地进行检验并给出鉴定意见。切实做到:(1)考虑被鉴定人的非笔迹行为反映表现,但坚决不以貌取人或者凭主观的臆断来武断地作出鉴定意见。(2)结合生活逻辑和人的一般性心理,但坚决不过度相信经验,要综合考量被鉴定人的各方面情况。譬如,若遇到实验样本笔压力过大或书写缓慢等不正常书写现象,不能急于判断,此时应充分结合书写人的实际情况——年龄、文化、身体状况等影响书写能力的因素。(3)关注案情但坚决不被案情左右,要客观公正,必须时刻以中立第三方的角度来客观看待检案。

因此,司法鉴定工作人员在提取笔迹实验样本时,应注重与被鉴定人的交流,一方面通过交流了解案情,认识检材;另一方面通过交流观察被鉴定人,合理地引导其进入适当的实验状态。此外,也可以通过交流干扰心存侥幸的被鉴定人伪装心理,降低被鉴定人主观存在不良想法的影响程度,获得更加真实有效的实验样本。具体的交流方式和内容,还要结合每起案件的实际情况,从以上几点出发来完成提取工作,来更好地帮助鉴定人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

The Role and Its Realization of Communication with the Writer in Handwriting Identification—From Handwriting Test Samples Extraction in Civil Litigation

LIANG Xia-ping
(Institute of Forensic Appraisal of Shanghai Southeast Appraisal Institute,Shanghai 200051)

The samples of handwriting identification can be divided into the natural samples,the experimental samples and the reference samples.Among them,the quality of experimental samples will directly affect the success of the appraisal work and the determination of identification.Therefore,we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and study the preparation,implementation,analysis and summarization of extraction experiment samples.

handwriting identification;experimental samples;writer;communication

(责任编辑 孙 超)

DF794

A

1672-2663(2017)04-0097-03

2017-09-07

梁夏萍(1987—),女,广东佛山人,上海东南鉴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人,主要从事文书和痕迹司法鉴定研究。

〔1〕金光正,邹明理.司法鉴定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47.

〔2〕杜志淳,宋远升.笔迹鉴定证据的原理采撷与法律判读[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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