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的中国化历程

2017-03-07 19:39乔国存
关键词:自治法民族区域自治区

乔国存

(中国社会科学院 研究生院,北京 102488)

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的中国化历程

乔国存

(中国社会科学院 研究生院,北京 102488)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自治和民族区域自治都有过论述。中国共产党在30年代初期的政策中引用马克思主义的自治思想,在中国共产党革命根据地建设、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将其运用在解决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的少数民族问题的实践中。新中国成立之际将其作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制度。新中国成立后,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和法制化。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基于中国历史和现实对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的发展和创新。

马列主义的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中国共产党;中国化

民族区域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1]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论述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的思想源自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和斯大林关于民族自决、联邦制和区域自治的论述。自中国共产党建立以来,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理论先后经历了先主张民族自决和联邦制,后主张民族自决和民族区域自治并提,放弃民族自决和联邦制,最终选择民族区域自治并将其运用在解决中国民族问题上的过程。而关于民族区域自治,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尤其列宁在特定时期,针对不同的历史情况有不同的论述。

马克思和恩格斯并没有直接论述过民族区域自治,但是他们指出了反对阶级压迫获得解放的民族,可以实行统一国家内的地方自治。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民族压迫在一定意义上是阶级的压迫,“如果一个民族奴役其他民族,那对它自己来说该是多么的不幸”[2]。因此,马克思主张通过无产阶级的民族团结,通过消灭阶级压迫实现被压迫民族的解放。而恩格斯指出,民族自决是解决无产阶级被压迫的权利[3]275,也即,被压迫的民族可以通过民族自决实现自己的解放。而对于实现民族解放的无产阶级,不论是马克思还是恩格斯,都倾向于主张采取单一制的共和国模式,同时这种单一制的共和国,在将权力集中到国家政权手中的同时,给予地方政府适当的自治权,实行地方政府的自治。[3]276-277

列宁发展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民族自决以及自治权的思想,并在其基础上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同时,列宁提出了俄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具体构想。

关于列宁的民族区域自治思想:首先,他在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地方自治的基础上,指出在中央集权制的国家也可以实现区域自治。他指出,要坚持民主制的中央集权,并且民主制的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不排斥,与有特殊经济和生活条件的区域的自治不排斥,与居民中有民族成分等等的民族区域自治也不排斥[4]。他要求“一个民主制的国家必须承认区域的自治权,尤其是那些民族构成复杂的省和州的自治权,这种自治与民主的中央集权制并不矛盾。恰恰相反的是,一个民族构成复杂的国家,如果想要变成真正的、民主的中央集权制,只有通过实行区域的自治才能实现。”[4]

其次,他在领导俄国革命的过程中,把区域自治问题与俄国多民族的实际相结合,形成了民族区域自治思想。1913年,他指出“但凡国内居民生活习惯不同或者民族成分有差异的区域,都应当享有广泛的自主和自治,其结构则用比例代表制的方式,在普遍、平等、秘密的原则基础上通过投票来建立。”[4]这些区域“必须实行广泛的区域自治和民主的地方自治。而自治的边界则根据居民的具体经济和生活条件,以及民族成分等因素估计而确定”。[5]61-62

最后,对民族区域自治在俄国的具体实施,他在《关于民族平等和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的法律草案》中进行了详细阐述。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俄国行政区域的划分和变更需考虑民族成分。第二,对俄国经济条件和民族成分考察过程中需按照比例代表制的投票进行,而由于人口比例过低导致无法选出甚至一个代表的少数民族,可以选出一位代表参加委员会。第三,地方自治也应按照比例代表制的投票方式进行,“在地理、生活、经济条件和民族构成特殊的面积较大的区域,有权成立自治区并设有自治区代表会议。”第四,地方自治机关和自治区域代表会议的管辖范围均由国家中央议会决定。第五,遵从民族平等,不允许民族或民族语言的特权。第六,地方自治机关和自治区代表会议在行政工作中确定一种民族语言,而少数民族则有权保护自己的民族语言,任何机关及事务都不允许破坏少数民族的语言。第七,任何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机关在教育委员会选举上须遵守比例代表制的投票方式。而在民族成分复杂的地区,少数民族人口不足以选出一个代表的,都有权选出一个享有发言权的代表参加教育委员会。第八,一个地区用于少数民族文化教育需要的经费比例不得少于少数民族在该地区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第九,人口调查应该照顾到民族语言。第十,教育委员会不得采取任何破坏民族和语言平等,以及用于进行民族教育的经费比例[4]。由此可见,列宁的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主要体现在自治区建立的原则、自治区中民族构成的比例、自治机关和自治区内少数民族的语言权利、自治机关在少数民族的教育及经费上的权限等方面。

而对于民族自决的理解,列宁认为,民族自决相当于政治上的自觉,也即民族的自决意味着民族的分离和成立独立的国家,除此之外别无解释[5]。也即“民族自决,就是民族脱离异族集团的国家分离,就是成立独立的国家”[6]225。而民族自决和民族区域自治最终的方向方面,列宁先是反对联邦制,建立中央集权的大国,而在1920年左右,对联邦制有了新的认识,并且认为联邦制是走向中央集权的过渡形式,并提出,在承认联邦制是走向彻底统一的过渡制前提下,建立越来越密切的联邦制联盟[6]162。在列宁思想的指导下,苏俄实行了民族自决之下的联邦制,以及联邦制范围内各民族和加盟国的区域自治。

斯大林对民族区域自治的论述不多,但是他认为“只有民族自己有权决定自己的命运”,民族的这种决定权包括“民族能按照自己的愿望去处理自己的事情,有按照自治原则安排自己生活的权利,有和其他民族建立联邦关系的权利,也有完全分离出去的权利”[7]74。也即,无论采取自治、联邦制还是分离出去,“要根据该民族所处的历史条件来解决”[7]76。在斯大林看来,自决权和区域自治,都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必要条件”。[7]112,114

从马克思各位经典作家的论述可以看出,马克思和恩格斯主张建立统一的集权制国家,并且实行地方自治;列宁主张通过民族自决建立独立的中央集权制的国家,而国家内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同时他也不反对联邦制,将联邦制作为建立统一国家内民族区域自治的过渡形式;斯大林主张将民族自决和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必要条件,并根据具体历史条件确定实行自治、联邦还是民族分离。

二、中国共产党对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的应用和确立过程

(一)引用民族自决和联邦制阶段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就以马列主义为自己的思想武器。李国芳指出,中共“二大”召开时,党“对布尔什维克关于民族、民族自决和联邦制的原则已有所了解”,因此在分析中国当时国情时运用这些理论,尤其面对鸦片战争以来国际上帝国主义对中国的侵占和瓜分势力范围,国内军阀混战,民族地区外国殖民统治者煽动民族分裂分子进行对西藏、蒙古等的分裂活动时,中国共产党设想的未来国家制度和民族政策是“对外推翻帝国主义国家对中国的压迫,实现中华民族的彻底独立;对内将包括东三省在内的本部统一为真正民主的共和国;蒙古、西藏和回疆实行自治,为民主自治邦;最终,在自由联邦制原则下,统一的民主共和国和蒙古、西藏以及回疆联合,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在这种制度和民族政策的设计基础上,党在“政策宣传和联合边疆少数民族共同参加革命时将民族自决和联邦制作为口号”[8]。例如,党在1923年第三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纲草案中指出“西藏、蒙古、新疆、青海等地和中国本部的关系由各该民族自决”[9]22。在1928年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决议案中也指出,在联合反帝反封建的总任务下,“统一中国,承认民族自决权”[9]86。在1929年《红军第四军司令部布告》中也提出“统一中华,举国称庆,满蒙回藏,章程自定”。[9]99

(二)民族区域自治的引入和在根据地和解放区的实践

伴随着党在多次反围剿、革命根据地的建立和联合抗日过程中思想和组织建设的慢慢成熟,以及长征过程中对少数民族的历史、风俗习惯等各方面信息也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中国共产党慢慢意识到我国少数民族有可以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的可能性。同时,中国共产党与苏联的密切接触以及一些从苏联学成归国的学者,例如杨松,将他们熟知的列宁和斯大林的民族理论带入中国,并用这些理论解释中国的民族问题[8]。在这种情况下,1931年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至1938年中共六届六中全会期间,党的文献、决议案和宣言等中出现了“自治区域”“自治运动”“自治团体”等词。例如,1931年在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的有关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案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就有对民族自决权和民族区域自治的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自决权。”而这种自决权指的是各弱小民族政治上的自决,他们有同中国脱离,成立自己独立的国家的权利。同时,凡是居住中国地域内的蒙、回、藏、黎、高丽人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支持他们有完全的自决权,在自决后,不论这些民族加入中国苏维埃联邦或自行脱离,或者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都由他们自己决定。[9]166

在将自治理论引入中国的同时,党在长征过程中经过宁夏时关注到回族的宗教信仰和生活习俗与汉族存在巨大差异,因此,在党的一系列尊重回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措施得到广大回民拥护的基础上,1636年10月,党将已经解放的回族聚居地豫旺县(今宁夏同心县)和海原县合并,建立了第一个民族自治政府,“陕甘宁省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作为一级行政机构,归属陕甘宁省管辖,自治政府领导人都是回族并且通过选举产生,政府办公用的文字启用阿文和汉文两种。尽管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由于红军离开后领导人被捕而最终被迫停止,但是它的意义重大,它在某种意义上是对列宁民族区域自治思想在中国的初次尝试,例如豫海县回民自治实行的是中央集权范围内的民族区域自治,自治政府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领导人由实行自治的公民担任,并通过选举产生,民族语言问题也得到重视等,这些都符合列宁民族区域自治的构想。而“陕甘宁省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对中国共产党民族理论和民族自治政策的发展方面的意义而言,正如王辉指出的,“豫海县的民族区域自治的实现成为中国共产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雏形”。[10]

1937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我国与日本帝国主义的矛盾成为主要矛盾,这一时期,党的主要任务是加强民族团结,建立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而全国各民族也都把主要精力投入到全面抗日上,这为增加各民族的凝聚力打定了坚实基础。为了团结各少数民族共同抗日,1938年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在《论新阶段》的发言中指出:“党允许中国境内的少数民族(蒙、回、藏、苗、瑶、彝、番各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并且只要在共同抗日原则之下,他们都有管理自己事务的权利,同时,(希望)这些民族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9]595在此基础上,1941年5月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提出了建立蒙回族自治区的设想:“依据民族平等的原则,实施蒙回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古回民自治区。”[9]678在此纲领的指导下,蒙古回民先后建立了5个回族自治乡和1个蒙古族自治区。同时,在蒙古和陕甘宁边区、淮南、山东、晋察冀等地区相继建立了一部分民族自治区和自治乡。同时在中央党校、西北工委和陕北公学等地开办各种少数民族学习班,培养了大批少数民族干部。[10]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

解放战争,中国共产党在处理内蒙、西藏和新疆问题的过程中排除了联邦制,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后排除了“民族自决”,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在我国民族政策和政治制度中的重要地位。抗日战争胜利后,取得抗战胜利的内蒙古和东北地区成为国共两党争取的目标。蒙古自身在外蒙独立的影响下,掀起“民族热”建立了革命党、成立了政府并发表《内蒙古独立宣言》,制定了《临时宪法》,意在建立如外蒙古一样的独立国家。而外蒙宣称出于国际关系无法帮助内蒙实现独立。而此时共产党的“民族自决”和“联邦制”的口号对内蒙产生相当大的吸引力,但是重庆谈判后党意识到建立联合政府已经不可能,而若要争取到内蒙,则需从“民族自决”和“联邦制”后退一步,在形式上兑现对内蒙的承诺,实现内蒙范围内的区域自治。于是在多方努力下,于1947年建立了第一个省一级的内蒙古自治区。[8]

根据李国芳的观点,内蒙古民族区域自治实现后,中国共产党开始高度重视民族自决和联邦制的主张,加之斯大林由于苏联的实践及经验,委托秘书米高扬“建议党在民族问题上应当注意度的问题,也即不能一味的提倡民族自决,使少数民族都实现独立,而是应该让少数民族实行自治。”在中苏会谈后,中共准备给予新疆像内蒙古一样“完全的自治权”。同时,基于防止帝国主义的挑拨离间,改变历史上自清朝至北洋军阀政府乃至国民党反动政府对少数民族的“欺骗和屠杀”政策,以及内蒙古民族区域的成功实现等方面的原因,中共中央决定放弃“联邦制”。并且在1949年9月29日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 同时,《共同纲领》把民族区域自治规定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和一项政治制度。值得注意的是,在新中国成立之际,《共同纲领》具有临时宪法的功能。随后很快,在中共中央意识到“民族自决”会危及到党的政治地位时,在新中国成立4天后,随即决定,不应再强调“民族自决”的口号,而是应该将对少数民族的宣传重点放在中华各民族的友爱、合作、互助和团结方面。[8]

值得注意的是,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至解放战争期间,党的文件中诸多关于“民族自决”和“联邦制”的提法,都是针对那些还处于阶级压迫、面临或已处于外民族入侵情况下,并且还没取得解放的少数民族。对于那些还未获得解放的少数民族,党希望他们可以通过民族自决建立自己的苏维埃政权与中华苏维埃人民共和国组成联邦国家,或者成为中华苏维埃的一个自治区。而对于解放区的少数民族,党是坚持统一国家内的民族区域自治。从这一阶段党的民族问题思想可以看出马克思主义各位经典作家的自治思想。对解放区内的民族实施统一国家内的民族区域自治,而对于还未取得解放的民族,则根据具体历史条件决定实行民族自决、自治还是联邦制。而最终,在取得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胜利后,在民族区域自治的实施取得初步成功的基础上,考虑到国内国际的局势,党最终采用了适合中国国情的民族区域自治。

三、民族区域自治在中国的全面实施

(一)“民族区域自治”的定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自治实施纲要》

1951年12月,中央民族事务委员第二次委员扩大会议上,李维汉作了《有关民族政策的若干问题》的报告,在报告中首次为民族区域自治下了明确的定义:“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之内的,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遵循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总道路前进的,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区域自治。这是一个总原则大前提。”[11]

在这一定义的指导下,1952年2月20日政务院第125次政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自治实施纲要》[12]469-474,这份纲要分七个部分详细阐述了民族区域自治在中国实施的具体方面。其中“总则”部分对自治区的指导道路、自治区与中华人名共和国的领土关系、自治区自治机关与中央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的关系做了明确的规定。在“自治区”、“自治机关”、“自治权利”、“自治区内的民族关系”、“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原则”等五部分中具体规定了在多民族的中国,在不同的民族区域,在民族成分和比例不一样的区域如何建立自治区和自治机关,各个自治区和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和少数民族都有哪些权利,如何处理自治区内的民族关系,其基本原则是什么,自治地方与自治机关与上级人民政府的关系,以及上级人民政府的权限等。在“附则”部分对筹备并建立除了已建立地区的全国范围内其他地区和自治区内的自治区,自治区名称和隶属关系的特殊情况的报批程序,汉族地区城市中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办法的特殊规定作了明确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随后根据《纲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过程中,陆续又有新的问题出现,并及时得以解决。这些问题包括民族乡适不适合作为一级自治机关[12]532,新中国成立初期建立的多级民主联合政府的改制问题[12]538-539,以及自治机关的民族化问题[13]。而这些问题的解决使民族区域自治更符合我国国情。

(二)民族识别和自治地方的建立

新中国成立后,出于全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考虑,党中央一方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另一方面开始对中国历史上形成的复杂的民族状况进行辨认和识别。本着斯大林民族“四要素”、我国多民族的实际情况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分三个阶段,对少数民族人口进行普查,并对少数民族的族称进行了辨认。“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前确立了53个少数民族,“文革”结束至1985年全国第三次人口普查期间,恢复、更改和确认少数民族2个,至此确定我国少数民族数为55个。民族识别工作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新中国成立后,在民族识别的同时,党中央也积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大量的自治机关。据统计,截止2003年底,中国已经建立155个民族自治地方。这其中包括新疆、西藏、宁夏、广西和内蒙5个自治区;在吉林、湖北、湖南、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和新疆建立30个自治州;在浙江、内蒙、云南等21个少数民族聚居的省份建立120个自治县(旗)[14]。而根据2000年的第五次人口普查的统计,在被识别的55个少数民族中的44个已建立自治地方,实现民族区域自治。这些少数民族的人口数占总体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中国实行区域自治的区域的面积占到我国国土总面积的64%左右。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在一些民族杂散居住的地区,或者自治地方内相当于一个乡的地方内聚居着未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的地方,人口比例达到足以建立民族乡的地方,还建立了总共1173个民族乡[12]900。其中,11个人口较少民族聚居但是由于聚居区域小而没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中,有9个建立了民族乡。

“民族区域自治”定义的提出和《纲要》的出台及完善的意义重大:它是中国共产党在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对马克思主义各位经典作家关于民族自决、区域自治和联邦制思想的一次总结,是对列宁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理论和实践指导中适合中国国情的理论的借鉴,也是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经验和教训的大总结。而中国的民族识别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是中国共产党在自主的情况下,对马列主义关于民族概念的借鉴和应用,以及在较为明确的民族概念基础上对马列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的具体实施和充实完善。

四、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化

伴随着文化大革命之后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恢复,改革开放的实施,以及自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 1982年全国人大通过和颁布的新宪法恢复和完善了1954年宪法中关于建立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内容。在宪法精神和具体原则的指导下,1984年5月国家制定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5]。1984年版本的《自治法》,相对于1952年通过的《自治区实施纲要》,在民族区域自治理论方面作了如下的完善:

第一,进一步补充了李维汉提出的民族区域自治定义。根据这一定义,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的具体做法是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并且这一定义被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二,明确规定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领导力量是中国共产党,指导思想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目标则是通过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力量的积聚,自治地方经济和文化等的全面发展,实现自治地方和各民族的团结和繁荣,并最终实现国家的高度文明和高度民族的社会主义[12]693。《自治法》也对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对国家和各民族之间关系的作用以及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所遵循的原则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第三,明确细化了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条件、原则和界限,明细了自治机关各种自治权;明细了自治地方的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权限与上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关系;明细了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尤其提出了自治地方内的汉族和少数民族,尤其干部要互相学习互相帮助;明细了上级机关的领导和帮助,尤其是在资金、财政、人才培养方面需多援助民族自治地方,帮助保护并开发自治地方的资源等等。

1984版《区域自治法》的颁布使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法律化,也使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更加具体化。随后,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西部大开发等一系列面向民族地区的有利措施的制定和实施,以及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的需要,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了修改。

这次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首先,依据宪法把邓小平理论写入了序言,确立了邓小平理论在《自治法》中的指导思想地位。其次,修改后的《自治法》体现了市场经济的特点,诸如修改后的《自治法》中增加了加大(财政、金融、基础设施、环保建设、教育)投入和加快少数民族地区市场经济发展(例如扩大对外贸易自主权)的内容。第三,补充了保持民族自治地方稳定的内容。第四,进一步明确了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并增加了录用少数民族干部给予适当照顾的规定。

正如戴小明指出的,“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强则国家强”[1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实施以及不断地补充和完善,体现出马克思主义的民族区域自治思想在中国实践的基础上不断实现中国化和制度化,最终走向了法制化,并成为中国各民族民主富强的法制保障。

五、结论

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将马列主义与我国实际相结合的一个典范。它将马列主义,尤其是列宁的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与我国五千年“大一统”的民族格局和“和而不同”的民族特点完美结合。而自从中国引入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的相关思想后,随着中国社会各阶段历史任务的不同,其内容和思想被不断修正、实践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创立以来,经历了文化大革命的考验,经历了苏东剧变、苏联解体的考验,也经历了“3.14”和“7.5”事件的考验。改革开放后,西方多元主义、一元主义等的思想的进入,我国民族理论研究中出现了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合理性问题的议论和考验。但是我们相信,无论如何,它是最适合我国国情的民族政策之一。因为,我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能合理地协调少数民族和汉族、不同的少数民族之间、同一少数民族内部,以及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它的出发点是实现我国各民族间的“公平正义、诚信友爱”,而其目的是“实现各民族的共同发展繁荣”[17],它符合少数民族发展的需求,也契合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方向。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自治法(单行本)[M].北京:民族出版社, 2001:2.

[2]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359.

[3]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4] 列宁.列宁全集[M/OL].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http://marxists.anu.edu.au/chinese/lenin/index.htm.

[5] 列宁.列宁全集:第2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61-62.

[6] 列宁.列宁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7] 斯大林.斯大林选集上卷:第22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8] 李国芳.中共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形成——以建立内蒙古自治政府为例[EB/OL].中国社会科学网.http://www.cssn.cn/zt/zt_xkzt/zt_fxzt/mzqyzzf/xgyj/201411/t20141117_1403191.shtml.

[9] 民族问题汇编[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1991.

[10] 王辉.探索自治之路:党为少数民族撑起明朗的天[EB/OL].中国民族宗教网. http://www.mzb.com.cn/html/report/217475-1.htm.

[11] 买文兰.李维汉与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 [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3):55-57.

[12] 金炳镐.民族纲领政策文献选编[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

[13] 李维汉.李维汉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131.

[14] 中国民族区域自治(附录: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基本情况)[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网站.http://www.fmprc.gov.cn/ce/cegv/chn/zywjyjh/t185070.htm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版)[EB/OL].中国共产党新闻网.http://cpc.people.com.cn/GB/162983/9701829.html.

[16] 戴小明.法治中国建设与民族区域自治——纪念《民族区域自治法》公布施行30周年 [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2).

[17] 刘小燕.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

责任编辑:王飞霞

2016-11-11

乔国存(1988-),女,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宗教人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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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941(2017)02-015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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