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做市商制度的法律分析

2017-03-22 11:06牟凌彤
商情 2017年1期
关键词:新三板

牟凌彤

【摘要】2013年12月13日,國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标志着新三板正式扩容至全国。新三板的全面扩容,预示着场外市场建设进入了加速发展的快车道。同时对做市商制度的讨论也一直是讨论的热点,本文主要针对当前做市商制度在新三板中的不足,以法律视角进行分析,并给出平衡权利和义务的建议。

【关键词】新三板;交易制度;做市商制度

一、引言

资本市场的发展是以制度发展为先导的,而相关法律制度和交易制度必然以服从证券商的实践需求为前提,离开了证券商的实践需求就不会有证券交易所,就不会有任何交易制度。十几年来,我国的场外市场也逐步地发展和完善,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正式运营,也标准着我国场外市场已经成为全国性的场外市场。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发布实施和新三板市场中挂牌制度、交易制度、转板制度等的完善,在很大程度上活跃了新三板市场。交易制度是我国新三板市场中的主要组成部分,对之进行研究有着重大的意义。

二、我国目前新三板交易制度立法现状

我国现行直接对新三板市场进行规定主要是中国证监会颁布实施的相关管理办法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简称为“系统公司”)颁布实施的具体业务规则。除此之外,虽然上述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制定是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但是这些上位法中并没有直接对新三板市场或者是我国场外市场进行规定。中国证监会颁布实施的相关管理办法主要包括《公众公司监管办法》、三个配套监管指引、《系统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公众公司监管办法》是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行为指引,也是纲领性文件。三个配套监管指引是对信息披露、申请文件、章程必备条款进行了明确了规定。《系统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系统公司、挂牌公司的法律地位、监管框架、制度框架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公众身份、主办券商制度以及做市商交易方式进行了确认。系统公司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分为纲领性文件和挂牌业务类、公司业务类、交易监察类、机构业务类、投资者服务类、两网及退市公司类六大类。纲领性文件是指《系统业务规则》,六大类业务规则是系统公司对之进行的分类。对系统公司网站上的六大类具体业务规则进行分析,我们可知,它们对新三板挂牌准入条件、定向发行、公司监管、流通交易和主办券商持续督导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并在部门规章的框架下继续创新,充分体现了新三板市场较强的风险包容性。具体来说,我国新三板市场确立的制度主要有: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准入制度支持小额快速融资的定性发行制度、较高门槛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持续督导的主办券商制度、“介绍上市”转板制度、灵活优化的交易制度等。在交易方面,除新推出做市商方式和集合竞价方式外,还降低了单笔报价委托最低股数,放宽了股票限售的规定,并许可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参与转让交易等方面的内容。因为随着系统公司的成立以及相关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的公布实施,新三板确立的新的交易制度已经开始实施,且新的交易制度的实施对我国新三板缺乏流动性的问题进行了很大程度上的推动。

三、法律效力

上述部门规章和具体业务规章都是为了推动我国场外市场尤其是新三板市场交易的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全国民间投资和中小企业的发展,有效服务实体经济,经过多年新三板监管经验的积累而制定的一系列的规则,基本覆盖了市场的方方面面,对新三板市场的规范正常运营,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公司法》、《证券法》等上位立法中并没有直接关于新三板的规定,更没有关于新三板交易制度的直接规定。《公司法》第三章和第五章第二节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权或股份转让进行了规定,除了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外,股东持有的股权或股份可以自由流转。但是实践中,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持有的股权没有可以交易的场所,对股东权的行使产生了极大的限制,在本质上也是对股东权益的损害。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第39条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仍旧没有规定那些非上市股票的交易场所问题。99年《证券法》实施期间,我国一直采取单一的集中证券交易市场原则,且主板市场更加注重规避风险、交易安全,故而在上市准入、审核规则及交易制度等方面都比较严格。另外,在主板上市耗费的时间比较长,费用也比较高;而创业板市场主要针对高成长性的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准入条件也比较高。因此,在交易所市场上市并进行交易的公司大都为资质比较优秀的股份有限公司,而大部分规模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却缺乏有效的股份流转平台,融资渠道匮乏,不利于其发展壮大。而三板市场的建立就是为了解决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流转、融资困难等方面的问题。从长远看,三板市场应当与交易所市场一样,是一个具备完整功能的证券交易场所,但又不同于交易所市场,它没有固定的场所,是一个电子交易平台。与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相比,三板市场的准入门槛、挂牌公司的挂牌要求、交易规则等方面更加宽松,为那些未能达到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非上市股份公司提供了一个可以进行股份流转和融资的平台,更为以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打下良好的基础。新三板市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场外市场,与交易所市场相对应,共同构成了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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