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如何完善企业劳务派遣制度

2017-04-08 09:06柯梦娟
商场现代化 2017年5期
关键词:劳务派遣制度完善

摘 要:劳务派遣由于满足了企业减少经营管理成本而受到用工单位的欢迎,也正是由于劳务派遣能够减少经营管理成本,而让用工单位不惜违背法律法规滥用劳务派遣制度。笔者对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现状和实践现状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实践中劳务派遣制度存在的许多问题,并给出解决的思路,以期完善劳务派遣制度。

关键词:劳务派遣;用工保护;同工同酬;制度完善

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来自于西方国家,因为劳务派遣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有非常多的好处,近年来受到我国用工单位的欢迎。劳务派遣由于用工方式非常的灵活,可以让人员合理的流动。而且可以抵扣国税,减少用人单位的税负。还可以有效的规避固定期合同,可以减少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成本。正是因为劳务派遣的优势,让用人单位现在更多的愿意采用这种用工方式。

一、劳务派遣概述

1.劳务派遣概念

劳务派遣,是指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用工方式。

2.劳务派遣现状

(1)法律现状

《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中专门规定了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对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条件进行了限制性规定,规定了注册资本二百万以上,但是由于现在《公司法》的修订,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从以前实缴制改为了的认缴制,故使得这项限制性规定已然失去了原本的限制性。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实际用工单位不能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为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同工同酬。第六十七条规定了禁止用人单位设立劳务派遣单位。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章对于劳务派遣进行了更为细化的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就属于《劳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劳务派遣单位的情形。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都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了劳务派遣的三性即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临时性要求工作岗位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要求工作岗位不是主营业务岗;替代性指的是因用工单位的劳动者一段时间内无法工作而由其他劳动者替代的工作。这三性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用工单位为了避免固定期合同,为了减少公司成本而损害劳动者权益而制定的。

总的来说,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劳务派遣的规定是较为细化和具体的,但是实践中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况往往非常复杂,用工单位常常规避法律规定,这就需要完善我国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

(2)实践现状

实践中劳务派遣缺乏监管,使得劳务派遣乱象丛生。经常发生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况,但是却由于劳务派遣单位一般都是轻资产公司,没有实际的支付能力,使得被派遣劳动者起诉后判决无法得到执行。被派遣劳动者也常常因为担心被剥夺劳动机会,而对于侵犯自身权益的事情仍气吞生。

二、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

用工单位为了减少企业成本,有着滥用劳务派遣制度的动机和动力,虽然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了避免劳务派遣制度被滥用而进行了许多的限制性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并没有得到遵守,实践中还是存在许多的问题。

1.用工單位违背劳务派遣的三性

一般而言,用工单位真正的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实际上相对主营业务岗位而言是比较少的,用工单位在这些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制度尝到好处后,由于企业盈利的本性使然,用工单位自然会想到在主营业务上也使用劳务派遣制度,这就违背了辅助性和替代性要求。由于主营业务岗位工作实际上很少短期的,加上用工单位很可能需要对这些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有了培训的成本在,用工单位就更加倾向于长时间的使用劳动者,这就让用工单位常常会连续的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多个短期协议。这样规避了固定期合同,节约了企业成本,但是却严重的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用工单位有着突破劳务派遣三性的动力和动机,实践中,严重违背的情形也是十分常见的。

2.用人单位违背同工同酬

同工同酬不会降低用人单位的成本,而这是用人单位所不愿意的。派遣单位为了实现盈利,也会给出用人单位较好的优惠,让用人单位以更低的工资获得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为了找到工作,往往也愿意接受这样违背法律的不公平待遇。同工同酬是法律法规为了保护被派遣劳动者而制定的,但是现实中的不同工同酬似乎又是现实中各方实力均衡的结果,似乎对于各方都是有利的。虽然如此,站在更好的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角度考虑,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同工同酬是合理的,这项制度还是应该得到严格的执行和遵守。

3.被派遣劳动者维权困难

法律法规仅仅将被派遣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的关系认定为劳动合同关系,这就使得被派遣劳动者在法律层面上找用人单位维权存在相当大的困难。劳务派遣从制度设置上来看,很容易让用工单位钻法律的空子,规避固定期合同,造成被派遣劳动者维权困难。

4.央企大量滥用劳务派遣的不良示范

实践中央企为了控制经营管理成本,存在大量的滥用劳务派遣的情形,连央企都不给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待遇,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用人比例,其他民企在央企的不良示范之下,加上减少成本的诱惑之下,也会大量滥用劳务派遣。

5.虚假派遣行为严重

劳务派遣减少成本的作用对于企业而言是非常美味的诱惑,在这种强大诱惑之下,很多公司会与派遣单位恶意串通,将本该正式的劳动合同用工关系用劳务派遣用工关系替代。更有甚者,会自己设立劳务派遣公司,虽然法律法规定了用工单位不能设立劳务派遣公司,但是实践中规避这项规定的方法很多,比如用工单位只是作为派遣公司的幕后出资者,不管股东还是法人代表都做成不是用工单位,出资方式上也可以做出看不出是用工单位出资,这种方法就可以让用工单位巧妙的绕开法律法规,滥用劳务派遣制度。

三、劳务派遣制度完善建议

1.完善劳动派遣的法律规定

(1)细化劳动派遣的三性

劳务派遣的三性中临时性较为明确,6个月的限制规定让我们清楚的知道界限,但是辅助性和替代性就不够具体明确。对于辅助性和替代性的含义明确笔者认为由于各行各业情况都各有不同,非常复杂,最好能够采用列举和典型案例来确定辅助性和替代性的含义。

(2)增加同工同酬的监督性规定

同工同酬的法律法规规定本身很清楚和明确,这条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在于实践中如何确实得以实施的问题,这就需要对同工同酬设定监督性的规定,只有通过监督才能确保同工同酬得以实现。

(3)明确法律责任归属

无责任无权利,只有制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后果,相关主体才会因为这种法律后果而遵守法律法规。对于违背劳务派遣的法律责任后果应该在法律制定上予以明确,由谁承担也应该具体明确。

对于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用工单位,除了应赔偿被派遣劳动者所有的损失外,政府还应对用工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2.提高劳务派遣公司准入门槛

由于现行的法律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改为了认缴制度,直接就降低了劳务派遣公司设立的门槛,笔者认为在设立劳务派遣公司上应该特别规定劳务派遣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实缴制,并且为了避免劳务派遣公司抽逃出资,应该增加会劳务派遣公司的财务审计。避免劳务派遣公司被大量不合理的设立。

3.增加对劳务派遣的监督机制

建立对劳务派遣公司的年审、不定期检查、日常报备等机制,以及增加对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的监督,只有增加外部监督,才能避免劳务派遣制度被滥用。

4.增设被派遣劳动者的协会

被派遣劳动者相对于用工单位而言是弱势群体,为了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应该设立相关的協会,由协会制定相关的用工标准,从制度上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协会还可以免费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咨询,协助被派遣劳动者向用工单位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5.重点监控央企使用劳务派遣

央企的不良示范会让其他企业也冒险尝试,如果不对央企违背法律规定使用劳务派遣的行为进行规制、处罚,那么,只会让其他企业更加的肆无忌惮。政府应该重点监控央企使用劳务派遣的行为,可以对央企使用劳务派遣的情况进行日常报备、不定期检查,可以多走访不同央企,到基层与被派遣劳动者进行面对面的沟通,直接了解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待遇情况。

四、结论

劳动派遣制度如果合理使用,对于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派遣单位而言都是双赢的结果,但是实践中劳动派遣被大量滥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被严重侵害,为了从制度上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应该完善我国法律法规的同时,引入监督机制。

参考文献:

[1]郑尚元.劳动合同法的制度与理念[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2]郑尚元.劳务派遣用工管制与放松之平衡--兼析《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2款[J].法学,2014(7).

[3]刘焱白.劳务派遣法律规制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作者简介:柯梦娟(1989.04- ),女,湖北省大冶市人,硕士研究生在读,中国人民大学,劳动经济学专业人力资源管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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