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工作范围意识,做好学校心理辅导工作

2017-04-10 08:11孙开霞
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 2017年10期
关键词:心理教师心理辅导

孙开霞

〔关键词〕心理辅导;工作范围;心理教师

一、引子

2016年9月,我接到某地级市心理教研员的邀请,参与该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辅导案例、教学课例的评选工作。辅导案例有76篇,是各个学校的心理健康教师根据工作中做的辅导个案写成的。在评审时,我注意到有不少教师在评估来访者的心理问题时,超越了学校心理辅导工作的范围。

比如:一位教师在为一个厌学的学生做辅导时,对他的厌学行为进行了“诊断”,并在“诊断”过后,制定了“治疗”方案。一位教师仅仅在请家长填写“儿童感觉统合能力发展评定量表”后,就诊断这位家长的孩子患有感统失调。另一位教师在没有经过精神科医生给出诊断结果的情况下,就认定一位学生患有强迫症,并对其进行长达三个月的心理辅导,最后还彻底治愈了来访学生的强迫症。以上所举的仅是76篇案例中的3篇,其他涉及“诊断”或“治疗”的案例,还有18篇。从百分比上来考量,这21篇案例占总案例数的27.6%。在评分时,我对这些带有“诊断”或“治疗”字眼的案例都打了中等偏下的成绩。

上述所举例子,是我工作中遇到的个例之一。在更广范围内的个案交流、讨论中,时常听到有中小学心理教师说出“诊断”或“治疗”词汇;去外地学习参观时,也经常会看到在学校心理工作的专门场所出现“诊断”字眼。在此过程中,我会适时地表达出我的看法,并建议对方改变口头上的说法或者进行书面上的更正。因为现行的由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文件《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中小学心理辅导室建设指南》(2015年)已经对中小学心理教师的工作范围作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很显然,他们还没有注意到有这样的规定,所以,在工作中很自然地做出了超越范围的事。

二、规定

2002年国家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授予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者诊断、矫治的权力:“开设心理咨询室(或心理辅导室)进行个别辅导是教师和学生通过一对一的沟通方式,对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出现的问题给予直接的指导,排解心理困扰,并对有关的心理行为问题进行诊断、矫治的有效途径。”这份文件距今已有14年的时间,虽不能直接认为上述三位教师对来访学生进行诊断是受到这份文件的授权,但它的确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中小学心理教师们对自身工作能力的认知和对个别心理辅导工作范围的评估,以至到现在仍有很强的作用力。

2012年12月,教育部出台修订版的《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在修订版中,教育部收回了心理教师的诊断、矫治权力。它这样规定:“在心理辅导过程中,教师要树立危机干预意识,对个别有严重心理疾病的学生,能够及时识别并转介到相关心理诊治部门。”在这条规定中,心理教师在面对严重心理疾病时,工作职责是“识别和转介”。

2015年7月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心理辅导室建设指南》(以下简称《建设指南》)对个别心理辅导工作又做出进一步界定:“心理辅导室应与相关心理诊治部門建立畅通、快速的转介渠道,对个别有严重心理疾病的学生,或发现其他需要转介的情况,能够识别并及时转介到相关心理诊治部门。转接过程记录详实,并建立跟踪反馈制度。”对学校心理辅导室的规定,就是对学校心理健康教师的规定,心理教师不仅要“识别和转介”,还要做好前提性的工作:应与相关心理诊治部门建立畅通、快速的转介渠道;同时做好后续延展性工作:转接过程记录详实,建立跟踪反馈制度。可以说,这则条例系统化了学校心理教师的工作范围和职责,比修订版的《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对心理教师的规定更完善。 在对上述援引的文件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教育部对中小学心理健康教师工作范围的限制是愈来愈趋向于严格的。心理健康教师是个别心理辅导工作的具体执行人,除进行日常的个别心理辅导工作外,还要有识别严重心理疾病的能力,并须做好相应的转介工作,以及和专业心理咨询机构或心理诊治部门的对接工作。也就是说,在教育部的规定里,中小学心理教师是没有权力对来访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诊断和治疗的,能进行诊断和治疗的是具有专业资质的心理咨询机构或心理诊治部门。

可以说,2012年的修订版《纲要》和2015年的《建设指南》在这方面做出的规定,区分清楚了学校心理工作和医学心理工作的职责和界限,使学校个别心理辅导工作在规定的范围内更加具有专业性,并能切实保护患有严重心理疾病的学生的利益。

三、建议

中小学学生是特殊的群体,心理变化复杂多样,人格没有定型,因此,对他们表现出来的严重心理疾病必须由专业人员鉴定。如果由没有接受过系统的严重心理疾病专业知识培训的心理教师做出鉴定,极易导致对患有严重心理疾病的学生做出不合适的应对方案,甚至可能延误病情。因此,为提升中小学心理教师心理辅导的专业素养,做好中小学学生的心理辅导工作,需要开展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首先,强化心理教师的工作范围意识。

在心理辅导工作中,心理教师要树立工作范围意识:做自己能做的心理辅导,不做超出自身工作范围的心理辅导。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做好非严重心理疾病的来访学生的日常辅导工作;二是做好在专业机构诊断出的患有严重心理疾病的学生的协同合作、回归保健和后续心理支持工作。在67则案例中,绝大多数心理教师能遵守学校心理工作的基本规则,对来访学生做出适合的心理辅导。在撰写案例报告时,他们也没有使用“诊断”和“治疗”这样的字眼。这在一定程度上能说明他们有明确的职业范围意识,并且在工作中能够切实把握好这个界限。当然,我也看到有两位教师在做回归保健和后续心理支持工作。一位教师为一名经南京市儿童医院诊断为ADHD混合型的儿童的父母做辅助性的心理辅导工作,促成了父母关系的调整及他们养育孩子方式的改变。另一位教师在接待某个个案时,根据她的专业知识,评估出来访学生可能患有抑郁症,她立即建议家长带孩子到专业机构进行诊断治疗。确诊后,这位教师一直保持和家长的联系,并指导家长与孩子进行良性的交流和沟通。一年后,孩子的抑郁症好转,情绪恢复健康,家长也非常感激这位教师的帮助。

中小学学校里有严重心理疾病的学生毕竟是少数,但正是这些为数极少的学生最考验心理健康教师对自身工作范围的把握能力及应对能力。这两位教师在处理个案时,切实把握住了学校心理辅导工作的任务和范围,为我们树立了好的榜样。

其次,加强对心理教师严重心理疾病知识的培训。

在国家教育部2012年及2015年出台的两份文件中,所提及的严重心理疾病只是一个统称的概念,并没有给出可以参考的标准。对此,我认为,在这项工作中,还需要对中小学心理教师进行系统的培训,增进他们对严重心理疾病的类型、诊断标准的了解,以提升他们的识别能力,这是基础性的工作。因为,心理教师只有具备严重心理疾病的基础性知识,才能有能力识别出超出其工作范围的学生个案,然后通过特定的渠道,转介到相应的专业机构。这既是对中小学来访学生负责,也是对心理教师自己的保护。

再次,建议出台可转介的心理诊治机构名册。

《建设指南》要求“心理辅导室应与相关心理诊治部门建立畅通、快速的转介渠道”,对这项工作,我认为不能把权限下放给心理教师,因为心理教师没有能力和资质去判定哪个心理诊治部门具有相应的资质。我在一所高中工作,每年都会接触一到两个有严重心理疾病的学生。在转介时,都会建议其到南京脑科医院。但有些家长并不满意这样单个单位的建议,他们希望有更多可以选择的诊治机构。另外,对一些超出我的輔导能力又没有严重心理疾病且需要转介的来访学生,工作往往变得更加复杂:家长们怀疑教师推荐的机构不能真正地帮到他们的孩子和他们自己。所以,鉴于此,我的想法是教育部可以出台一个可供参考的全国性的专业心理机构或心理诊治机构的名册。这样,便于像我这样的基层学校心理工作者在转介有严重心理疾病的学生时,能做到快速转介,尽快帮助到学生,同时,也最大限度地降低家长们的担忧。

四、后续

在本次案例评选结果出来后,我在获奖名单上看到了上述提及的两位教师的姓名,也看到了她们的职业身份:专职心理教师。另外也有一部分有诊断字眼的案例也获了奖(21篇中有16篇),作者中有专职心理教师,也有兼职心理教师。出现这样的结果,与评选标准有密切的关系,凡出现诊断、治疗词汇的,减5分。心理教研员和评委们在讨论这个问题时各抒己见,表达不同想法,但最后达成的共识也只能是对这个现象持保留态度,毕竟中小学学校里的心理健康工作才起步,毕竟写案例的教师有很大一部分不是专业出身,而是从其他学科半路出家做兼职。但愿,到下一次案例评比时,这样的现象及这样的妥协态度不再出现。 从规则出台到完全被实施,有一个漫长的过程,我们现在还处于过程中,离终点还有一段较长的路程。道路虽然曲折,但我坚信,未来肯定会更好。

(作者单位:江苏省大港中学,镇江,212028)

编辑/杜文姬 终校/于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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