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人的全面发展理论视域下有效推进基层维稳工作的途径探析

2017-04-11 09:55王鑫聂鑫
社科纵横 2017年2期
关键词:公民马克思主义理念

王鑫聂鑫

(1.辽宁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 辽宁大连 116029;2.辽宁石油化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辽宁抚顺 113001)

马克思主义人的全面发展理论视域下有效推进基层维稳工作的途径探析

王鑫1聂鑫2

(1.辽宁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 辽宁大连 116029;2.辽宁石油化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辽宁抚顺 113001)

人的全面发展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马克思主义整个思想体系的核心与归宿,它与我国当前基层维稳工作具有紧密的联系,这种内在契合主要体现为公民本位、权益至上、协同服务与公平正义等价值理念。在马克思主义人的全面发展理论视域下有效推进基层维稳工作,必须使政府公务员真正树立公民本位的维稳观念;逐渐完善政府主导、团体协助与公民参与的维稳联动机制;加强地方财政对政府维稳工作的投入与合理使用;加强制定与执行基层维稳工作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强化维稳工作的问责机制建设。

马克思主义 人的全面发展理论 基层维稳工作 公民本位

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是我国一项长期重要的战略任务,不仅关系到民生问题的解决,而且关系到政府管理合法性与公信力的提升,更关系到整个国家的长治久安。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1月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要下大气力破解难题、补齐短板,提高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水平,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1]这充分说明了推进当前我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紧迫性。人的全面发展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马克思主义整个思想体系的核心与归宿,对解决当前我国基层维稳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启示。因此,研究马克思主义人的全面发展理论与我国基层维稳工作的内在联系,进而思考如何有效推进我国基层维稳工作的顺利开展,不仅有助于推进我国行政体制改革进程,而且对我国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马克思主义人的全面发展理论的基本观点

第一,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发展的根本,整个社会的发展建立在人民群众的能动的实践活动基础之上。马克思主义肯定了人的全面发展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重要性,正如马克思指出:“‘历史’并不是把人当作达到自己目的的工具来利用的某种特殊的人格。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2](P118),但同时也提出了人的全面发展对社会发展真正的推动在于人民群众的实践活动。一方面,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推动社会发展的主体不应为少数英雄人物,而应该是数量上占绝大多数的人民群众。正如恩格斯指出:“历史是这样创造的:最终的结果总是从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由此就产生出一个合力,即历史的结果。”[3](P697)这就说明社会历史的发展并非是由少数英雄人物决定的,而是由代表历史发展方向的人民群众以一种作为整体的、合目的性与规律性相统一的合力创造的。另一方面,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发展并不是由人的精神性活动决定的,而是在人的能动的创造性实践活动的推动下得以实现的,马克思指出:“人是唯一能够由于劳动而摆脱纯粹的动物状态的生物——他的正常状态是和他的意识相适应的而且是由他自己创造出来的。[4](P535-536)”这显示了人是在劳动实践活动中才确立了主体地位,虽然人的精神活动固然具有创造性,但却仍然建立在实践的基础之上,也只有实践才使人头脑中精神活动变成现实推动社会发展的力量。

第二,人的全面发展是指人的需要得到满足与人的能力获得全面提升。一方面,人的全面发展的最基本内涵之一指人的需要必须得到充分满足。马克思指出:“人以其需要的无限性和广泛性区别于其他一切动物”[5](P130),人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6](P514),“任何人如果不同时为了自己的某种需要和为了需要的器官而做事,他就什么也不能做”[6](P286),这都说明人们从事生产劳动和各种社会活动的目的正是为了满足自身的需要,实现自身的利益。具体而言,有以下三层含义。其一,人的全面发展必须建立在人的需要得以满足基础之上,人需要的满足是人实现全面发展的起点,基本需求无法得到满足的人根本无从谈到全面发展。其二,人的全面发展包含多方面需要的发展,即不仅包括物质层面的基本需要,还包括精神层面的高层次需要,可以说,人需要的发展是推动人全面发展的强大动力,是“人的本质力量的新的证明和人的本质的新的充实”[7](P132)。其三,人需要的满足不仅仅局限于社会中的少数人,而必须是作为大多数人的人民群众的需要与利益得以满足,这才符合马克思主义人的全面发展理论的要求。正如马克思所言:“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8](P283)

另一方面,人的全面发展也指人的能力获得全面提升。其一,人的全面发展指包括体力与智力在内的人的综合能力获得全面发展。马克思曾指出:“任何人的职责、使命、任务就是全面地发展自己的一切能力。”[6](P330)这充分说明了人的全面发展是指包括体力与智力在内的各方面能力的全面发展。其中,马克思主义更强调人的智力发展的重要性,因为生产力与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对人的智力发展提出新的要求,人们创造财富的主要途径也已经开始由依靠体力与经验逐渐转向智力与知识,人的智力因素已超越其体力因素而成为实现人自身全面发展的主要因素,这都要求人必须不断提升自己的智力水平,以适应时代提出的新要求。其二,人的全面发展还应包括从事物质活动能力与从事精神活动能力的提升。马克思指出,人所从事的物质活动是“不以一切社会形式为转移的人类生存条件,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即人类生活得以实现的永恒的自然必然性”[9](P56)。人的物质活动非常重要,因为其与人的生存息息相关,但随着整个社会与人的发展,人的精神活动的重要性将越来越凸显,具体表现为人对除了经济事业以外的政治、文化与社会事业的参与,随着人从事各方面精神活动能力的增强,也就更加接近全面发展的目标。

第三,人的全面发展目标实现的外在保障在于生产力的极大发展与社会环境的不断完善。一方面,要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社会生产力必须获得极大发展。马克思主义虽然提出了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发展的根本,但同时也指出了人的发展也要受制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他进而分析了人类社会经历了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三个阶段,即分别经历了人的依赖性社会、物的依赖性社会以及人的全面发展社会。[10](P104)这三种社会形态的划分体现着生产力发展对人的发展的重要影响,分别对应着前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与共产主义社会。马克思主义认为只有在生产力不断获得发展情况下,人的解放与全面发展的目标才能实现。“当人们还不能使自己的吃喝住穿在质和量方面得到充分保证的时候,人们就根本不能获得解放。”[9](P527)另一方面,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还必须推进社会环境的不断完善。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8](P60)这也就是说,人的发展与其所建立的社会关系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社会关系实际上决定着一个人能够发展到什么程度”。[6](P295)由于人的社会关系往往通过人与人之间在社会中的交往活动搭建,外在的社会环境对人的社会关系的形成与维系就具有重要的影响,因此,通过建立合理的社会制度与机制,不断推进社会环境的完善,使其有益于人的社会关系的丰富与发展都是人实现全面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马克思主义人的全面发展理论与基层维稳工作的内在契合

首先,马克思主义人的全面发展理论体现了公民本位的理念,这一理念也是我国基层维稳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人的全面发展理论的基本观点之一即强调人的全面发展是整个社会发展之本,因此特别强调代表人民群众利益的公民在国家与社会事务处理中的首要地位,这实际也就体现了公民本位的理念。所谓公民本位理念就是指政府在从事各方面管理工作中,应该将公民权益放在首位,追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同时还必须确保公众意愿在整个政府决策中得以体现。公民本位的理念直接决定了政府决策过程的一切出发点都是为民服务。而这恰与我国基层维稳工作的出发点相互契合。在基层维稳工作中能否真正遵循公民本位的理念直接影响到政府在人民心目中形象,也影响到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关系。因此,一方面基层政府在制定与执行相关维稳政策时必须优先考虑相关公民的主体地位,广泛征求广大公民的意见,另一方面在处理关涉到维稳问题的人民内部矛盾时,也要将公民权益放在首位。比如,政府在解决因征地拆迁引发的群体事件时,应积极秉持公民本位理念,更多站在相关公民的立场考虑问题的解决,相关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不仅要确保相关公民的知情权,还要多与他们协商与沟通,共同促进问题的妥善解决。

其次,权益至上理念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人的全面发展理论与我国基层维稳工作的契合。马克思主义人的全面发展首先包含了人民群众的需要应得到满足之意,这主要体现了权益至上理念。权益至上理念是政府在行政过程中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政府决策所追求的目标,具体是指政府在决策制定与执行过程中应该优先考虑到对民众切身权益的维护与民众要求的满足,同时再此基础之上不断增强政府的合法性基础,实现政府与民众之间权益的“共赢”,当政府与民众权益相冲突时应该优先考虑维护民众权益,这实际上也是基层维稳工作的重要目标。在基层维稳工作中,最难处理的是利益问题,许多维稳事件解决不好的症结正是由于基层政府没有处理好与相关公民的利益关系。权益至上理念要求政府在基层维稳工作中必须随时掌握公民的各种需求状态,并对他们的需求给予及时与主动回应,尽量使他们的权益得到满足。当然,决不能将权益至上解释成为了实现政府的权益而损失民众的利益,也绝不能将权益至上理解为要满足维稳事件中相关公民的一切需求,而不考虑这些需求的合理性,所谓“一切拿钱买平安”,造成因过于满足少数人的权益而损害了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权益。在处理上访问题中出现的“缠访”与“闹访”均是基层政府在维稳工作中错误践行权益至上理念的结果。

再次,马克思主义人的全面发展理论所体现的协同服务的理念也是有效推进我国基层维稳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途径。协同服务的理念源于马克思主义对人的全面发展的另一层面的理解,即认为应提倡人的能力获得全面提升,尤其是从事政治、文化、社会事业的精神活动能力的增强。在今天,要想顺利推进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仅靠政府的力量是无法实现的,必须调动起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的积极性,而这正是协同服务理念的内涵所在。在适当的领域与条件下,可以在政府的引导下通过组织相关社会民意组织与团体积极参与政府决策,进而更好地推进政府工作的开展。协同服务的理念同样适用于我国当前基层维稳工作的开展。在政府的管理与引导下适当引入相关的代言、调节或仲裁方面的社会组织,有助于增进基层政府与相关公民之间的沟通,也有助于建立起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格局。这样不仅有助于减少基层政府的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而且也鼓励民众为了参与决策而努力提升自身的政治与社会参与能力,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进程的同时逐渐趋近于人的全面发展的目标。

最后,作为人的全面发展的外在保障的公平正义理念也应该在我国基层维稳工作中得以体现。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全面发展状态的实现离不开外在政治社会环境的不断完善,而这却与公平正义理念紧密相连。这主要是因为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为人的社会关系的丰富与完善提供了健康与良好的外在保障,有助于增进人们之间的交往,实现人们物质与精神等各方面的互补,进而有助于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目标。而公平正义理念在基层维稳工作中也是不可缺少的。在基层维稳工作中,政府行为必须要受到公平正义理念的约束,以公平正义理念作为政府解决民众诉求的标准。虽然在解决具体维稳问题时,公民个体或群体的诉求是千变万化与难以把握的,但基层政府只要坚持以公平正义理念作为解决问题的依据与标准,就能够做到“以不变应万变”,切实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

三、马克思主义人的全面发展理论视域下推进基层维稳工作的有效途径

第一,使政府公务员真正树立公民本位的维稳观念,并通过完善相关机制使其真正贯彻到基层维稳工作中去。在基层维稳工作中,政府公务人员是与相关公民打交道的最直接代表,“他们不仅仅只是技术专家,问题排解员或政府雇员。更准确地说,最好将政府公务员或行政官员理解为某种将公民责任扩展至其一生工作的人。”[11]这都说明政府公务员的维稳理念的优劣将直接影响到维稳工作能否顺利开展。马克思主义人的全面发展理论认为作为社会人的主体的人民群众的发展是社会发展的根本,也是实现人全面发展的前提,因此作为基层政府公务员,在维稳工作中一定要切实加强对公民本位维稳理念的培养。具体而言,其一,在维稳公务员内部开展多样化的宣传、座谈、研讨等组织活动形式,时刻提醒政府公务员要认真对待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要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面临的困难。当处理涉及到相关民众权益补偿的维稳问题时,还应秉持一视同仁的态度,贯彻平等的原则,对所有相关的公民做到无偏私、无特权与无歧视。其二,应加强公务员维稳培训机制建设,除了对基层维稳人员一般维稳知识的介绍与讲授以外,重点培养他们“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鼓励他们深入到人民群众中去,倾听他们的心声,了解他们的疾苦,带着深厚的群众情意开展维稳工作,“真正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12],坚决抵制对人民群众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作风。其三,还应建立相关的维稳工作反馈机制,及时总结维稳工作中的实践经验与教训,不断加强对维稳公务人员的社会管理创新能力的培养,提高基层政府维稳工作的质量与水平,特别是应该不断总结新时期的群众工作方法,切实改进与群众沟通的技巧与方法,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决定了维稳公务员在工作中切实贯彻公民本位观念的成败。

第二,逐渐完善政府主导、团体协助与公民参与的维稳联动机制。马克思主义人的全面发展理论认为,人的全面发展不仅指人的基本需要能够得到充分满足,而且还指人的各方面能力都得到全面提升,这其中蕴含的协同服务的理念与我国基层维稳工作的开展正相吻合,在维稳实践中具体体现为逐渐完善政府主导、团体协助与公民参与的维稳联动机制。一方面,政府基层维稳工作的开展必须以政府为主体,这点毋庸置疑,但政府的行政资源毕竟是有限的,在解决具体基层维稳问题时,应该充分调动除政府以外的社会组织团体与公民参与到基层维稳工作中来。一方面,应在政府主导的情况下,加强完善公共治理体系,尽可能调动其他社会团体与组织的参与积极性,不断鼓励并引导社会力量与社会资源的适度加入,协助政府顺利完成基层维稳工作。具体而言,其一,可以以基层群众组织、社区组织以及相关企业为重点,充分发挥这些部门中党委、工会、妇联等组织在维稳工作开展中的重要作用,逐渐建立起社会网络化管理机制,形成强大的自下而上的合力来配合政府完成维稳工作。其二,可以适当发挥民间的民意代表组织与调解机构的作用,这不仅可以减少公民个体或少数公民群体与政府沟通信息的不对称,而且也便于政府维稳工作的顺利开展。另一方面,应不断争取让相关公民真正参与到政府的维稳决策过程中来。这主要是因为基层政府的维稳工作毕竟不是政府单方面的事情,而涉及到作为维稳对象的相关公民的权益,因此,让公民直接参与到政府的维稳决策中来不仅实现了政府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的目标,而且有助于问题的最终妥善解决,实现“双赢”的效果。公民的政治与社会参与能力的提升也直接影响到公民的全面发展目标的实现。目前发达国家多通过建立协商民主制度来推进公民参与政府决策的进程,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例如,学者詹姆斯·菲什金(James Fishkin)与约翰·特雷泽克(John Dryzek)等学者开展的多样化协商民主制度研究,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民众参与对政府执行力与决策水平提升的改善。[15]当前在我国基层维稳工作中实现公民参与政府决策的目标应注意以下两点。其一,必须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机制,这是公民参与政府决策得以实现的前提,只有确保基层政府在决策时与相关公民的信息对等,才能有助于相关公民真正参与到维稳决策中来。其二,应该尽可能完善公民的利益诉求机制,畅通公民利益表达渠道,使作为维稳对象的公民的合理意见通过正当与规范的诉求渠道反映到政府,供政府决策者在制定与执行政策时参考。其三,还应不断完善政府回应机制,这是公民参与政府决策的重要保证。基层政府在维稳中对待公民的合理诉求必须给予及时有效的回应,不能置之不理或敷衍了事,这将直接影响到公民参与决策的热情。

第三,加强地方财政对政府维稳工作的投入,确保维稳经费的合理与有效使用。马克思主义人的全面发展目标的实现要得益于生产力的极大发展,而对于我国基层维稳工作而言,财政资金的充分投入与合理使用也直接决定了维稳工作的成败。由于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政府相关财政政策仍过于重视经济方面而忽略社会等方面,尤其是政府在绩效评估时过于偏重经济指标而造成政府财政过多地投向经济项目,这造成了我国社会发展面临巨大的风险,加之转型期随着我国各方面改革的不断深入,各个层面的人民内部的矛盾突发,如果不加以及时解决,就会形成社会不稳定隐患,长此以往必然会酿成巨大的政治问题,进而影响到我国经济与社会的整体发展。因此,必须不断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和政府财政对社会建设投入的稳步增长机制,尤其是加强基层政府对维稳工作的资金投入。具体而言,一方面,应该积极调整基层政府的财政支出结构,适度增加政府对维稳工作的资金投入,并逐渐实现这种以社会建设为导向的财政支出体系的规范化与常规化,在资金投入量上对基层维稳工作加以保障。另一方面,应该不断健全与规范维稳专项资金的支出与使用标准,加强对维稳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维稳经费的合理与有效使用。对于有些政府公务人员肆意浪费、挪用、挥霍维稳专项资金的做法给予坚决的惩处,同时也要严厉惩处有些打着“信访”旗号进行“缠访”与“闹访”的公民威胁政府进而骗取维稳资金补助的做法。

第四,加强基层维稳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同时不断强化维稳工作的问责机制建设,并加强对基层维稳工作的监管与评估。马克思人的全面发展目标的实现要求具备良好的外在社会环境,而对于基层维稳工作而言,不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也是推进维稳工作顺利开展的有效途径之一。因为只有将基层维稳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依据相关维稳的法律法规的明确的规定去化解各类社会矛盾与纠纷,才有助于实现社会稳定的局面。具体而言,一方面,基层政府在维稳工作中应该按照严格的权限履行职责,依法行政,严格按照相关维稳法律规范去处理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另一方面,应该在人民群众中大力开展法律宣传教育,让群众知法、懂法、守法,使其既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合法权益,又要避免因维权而采取过激行为,这一环节不仅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也有助于减轻政府在依法行政时的阻力。此外,基层政府还应该不断强化维稳工作的问责机制建设,政治责任是指:“政治官员履行制定符合民意的公共政策,推动符合民意的公共政策执行的职责,以及没有履行好这些职责时所应承担的谴责和制裁。”[14](P22)这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对官员进行问责的必要性。在基层维稳工作中加强对政府公务员的问责有助于确保政府机构的正常运行,也有助于不断提升政府公务员维稳工作的质量。具体来说,应在基层维稳工作中建立并不断完善公务员考评机制,加强对公务员维稳工作的监管,同时,不断完善公务员维稳工作的奖惩机制,对做出成绩的维稳人员进行表彰,而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公务员进行及时处罚,对没有达到相关标准的公务员应给予警告并督促其加以改进。

综上所述,我国基层维稳工作任重而道远,马克思主义人的全面发展理论中的许多观点对我国基层维稳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的现实启示,可以利用这些启发切实改善当前我国基层的维稳工作。可以相信,随着我国社会和谐与稳定局面的持续,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建设也必将出现更大的繁荣,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也将早日实现。

[1]防控风险服务发展破解难题补齐短板提高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水平[N].人民日报,2016-1-23.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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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11]Robert B.Denhart&Janet Vinzant Denhardt,The New PublicService,ServingRatherthanSteering[J].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 60(6):549-559,2000.

[12]肖勇.当前基层维稳工作的难点、成因与对策研究[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12(4).

[13]JamesS.Fishkin,DemocracyandDeliberation:New Directions for Democratic Reform[M].New Haven CT:Yale University Press,1991:33;John S Dryzek,Deliberative Democracy and Beyond[M].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25.

[14]张贤明.论政治责任——民主理论的一个视角[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02.

B038;D669

A

1007-9106(2017)02-0052-06

*本文为2015年辽宁省社科规划基金项目“辽宁高校网络意识形态工作体系构建研究”(L15WSZ026)与2016年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立项(2016DJ006)的前期成果。

王鑫(1983—),女,辽宁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博士研究生,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理论;聂鑫(1980—),男,吉林大学博士、博士后,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中国政府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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