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险一金”新规盘点这些跟你的钱包有关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必须给职工缴纳“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为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为企业缴纳。
个人缴纳的2%的医疗保险部分可随时取出;男缴满25年、女缴满20年,退休后可继续享受医疗报销;整容、近视矫正、精神疾病等医疗费用不能走医保。
●新规:
跨省就医结算启动:在哪儿住院,在哪儿报销
2016年12月,人社部、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逐步解决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问题,到2017年年底扩大到符合转诊规定人员的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逐步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纳入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覆盖范围。
“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是必要条件;退休年龄是关键;中间可以中断。
●新规:
跨省就业人员可在累计缴费满10年的地区领取养老金
2016年11月,人社部印发《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若干问题。
4种不同情况的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一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当地领取。二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的,在累积缴满10年的地区领取。三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且缴费不满10年的,转回上一缴满年限地领取。四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且在多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归集户籍地按规定领取。
男女都要缴,满一年即可享受生育保险;无业妈妈也能报销医疗费;男职工可享受陪产假和相应的生育津贴。
●新规:
将与医疗保险合并,“五险一金”或变为“四险一金”
2016年7月,人社部公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要求“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实行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登记、缴费、管理、经办、信息系统统一”,“五险一金”或将变为“四险一金”。
自2017年1月1日起,河北邯郸、山西晋中、辽宁沈阳、江苏泰州、安徽合肥、山东威海、河南郑州、湖南岳阳、广东珠海、重庆、四川内江、云南昆明12个试点城市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
职业病属于工伤;因醉酒导致伤亡,不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个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超出48个小时后,不享受工伤保险。
●新规:
到2020年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超80%
2017年1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
到2020年,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督、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格局。
劳动者依法应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逐步实现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有效衔接,切实减轻职业病患者的负担。
只有在街道登记的失业者才能申请;失业保险要缴满一年才能享受,最多可领24个月的失业保险费。
●新规:
山西省从2016年10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一类地区1130元、二类地区1060元、三类地区990元、四类地区930元。
单位和个人分别承担最高不超过12%的公积金。
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可自取或委托单位提取;除了买房,租房也可以提取。
●新规: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律不得高于12%
住建部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 据《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