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认定机制对放开价格行为的引导和规范分析

2017-05-12 23:04孙淑娣
中国经贸 2017年8期
关键词:分析

【摘 要】 价格认定机构有对开放价格的行为进行指导和规范得作用,这也是约束管理的起点。而目前,存在很多管理上和认识上的错误,对价格认定机构有所误解,所以,对开放价格的引导和规范完整体系的形成有所阻碍的。所以有必要对政府的价格管理和监督体系进行调整和提升,反思自身的不足之处,正确的引导价格导向。本文就针对价格认定对开放价格行为和规范进行相关的分析和讨论。

【关键词】价格认定机制;放开价格行为;引导和规范;分析

一、引言

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促进,在整个发展过程中,我们认识到了资源配置在市场中发挥的作用,纪要对商品和价格的形成进行引导和放松管理,还需要积极地实施正确合理的引导,为更好地促进市场的良性化发展打下基础。

二、价格认定机制的基本功能和对开放价格行为的引导作用

价格认定机制市政府部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价格控制和调节的重要途径,将市场资源得到最大化的优化使用。具体来讲,价格认定机制的功能定位和引导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估值修复功能

在开始实行市场取向为主的改革后,市场的价格只要是由市场进行导向的,取决于会场,政府的介入很弱。市场交易的完成,是双方之间的一个谈判和价格估值,当这个谈判不能得到平衡之后就需要外界的介入,这样能够和很好地解决这些九分问题,保持市场的健康发展。从这个角度来说,价格认定机制对于开放商品和价格进行了很好的估值修复,起到了二次调节和价值回归的作用,在实际的市场发展中,对估价修复不断的提升,能够促进市场各方面冲突的消除。

2.举证调节功能

在市场交易中,参与者在很多情况下需要对自己商品价值进行证明,最好的办法就是公正有权威性的第三方的介导。第三方的权威性和公正力度是直接影响到市场的自我调节和规范秩序的。价格认证机构的市场介入,进行价格的举证,能够对交易双方的立场和态度做出一个比较科学合理,但是公平公正和可观的参照,调节双方的自我预期向着价格认定机构的举证价格靠拢,这样能够减少不必要的争执,促进市场的良性化发展和社会的和谐建设。

3.实施裁决功能

市场交易和良好的运行,不仅需要自我内部的调节,还需要外部的干扰和约束,强制性的调节有时候也是必不可少的。价格认定机构的裁决功能,是由法律和政策直接真正具有合法性的,其公正性力度和权威性也是很强的,价格认定机构的市场调解直接关乎到社会公正性的体现,很多市场的交易都是涉及到国家发展和重大利益的,所以必须制定和明确价格认定机构,能够有效的消除和组织一些不规范和违法的市场行为,能够对价格进行引导规范和标准,市场的运行依据法律规定良性发展和有序进行。

三、价格认定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努力进行经济改革建设,建立起了以政府宏观调控和为主体的市场价格调控体系,市场在资源分配中的作用进一步得到了发挥。但是,目前在价格认定机制上存在很多缺陷和不足,不仅没有起到规范行为和秩序的作用,这些因素对市场的发展是一种恶性的影响和威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价格认定机制长期以来的作用发挥不足。价格认定机制收到贬低和忽视,没有正确然后到其价值发现功能,尤其是在对市场交易中出现的价格纠纷和矛盾上,其潜能并没有得到发挥,所以现在经常性的出現市场价格问题和不规范行为。第二,价格认定机制对开放价格行为的引导和规范的目标太过宽泛。价格认定机制只是对开放价格管理的一种辅助形式,调控范围是有限度的,但是,目前的状况是价格认定机制所涉及的管理范围很宽泛,所以这样对其真正的功能就得不到发挥。第三,价格认定机构在对于开放价格的规范和指导上想法是比较封闭的。在市场的发展中,有很多因素在不同程度的放大或者约束价格认定机制的行使,价格认定机构不能通过创赢实现规范行为和规范的最大化,实现最大的利益效果。

四、价格认定机制对放开价格行为的引导和规范的政策取向

价格认定机制是政府对市场调节的重要抓手,具有很多功能能够维持和保证市场的行为规范,进而对市场进行一定的调节,维护良性的市场发展导向。为了能够对开放架价格进行新的指引和规范,主要的政策导向有以下几方面:第一,对价格认定机构行使范围进行重新的确认和认证,完善和建设相关的体系制度,实行监管,这是提高现代形式下市场管理的的一种有效途径。第二,在市场调节中能够进退自如,抓住重点问题,这是价格认定机构实行功能的基本知道,对市场行为的法律法化和规范化是有很重要的作用的,进行纠正指引。第三,作为市场的主导作用,对全局进行把控,这是其重要的组成,要作为一种正确示范姿态,规范行为。第四,本质上,价格认定机制对开放价格行为时有有效的规范的,这主要来源于公正性和权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认定水平,促进发展。

五、结语

综上所述,价格认定机制是政府的价格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对于市场价格的纠纷有很好的调控作用。所以,从价格认定的基本功能出发,对认定机制中的错误和缺陷进行反思,进行改进,发觉其中的价值作用,从新提出和规范价格认定机制对开放价格行为的引导和规范分析。

参考文献:

[1]童珂.试论价格认定机制对放开价格行为的引导和规范[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1(9):33-35.

[2]黄丽萍,郑瑞尧.企业价格行为规范分析[J].价格月刊,2005(11):10-11.

[3]熊红芳.市场竞争与规范放开商品价格行为[J].市场经济与价格,2010(5):11-14.

作者简介:

孙淑娣(1966—),女,山东省烟台市人,工作单位:烟台开发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职务:价格认定专员,研究方向:价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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