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8—1949年我们党的接管旧职员政策

2017-05-15 13:24崔丹
上海党史与党建 2017年5期
关键词:职员共产党政策

[摘 要]

伴随着解放战争进入战略反攻阶段,我们党开始密集出台关于城市接管和旧职员接管的方针、政策。总体而言,1948—1949年间“自上而下,按照系统,原封不动,整套接受”是我们党对待旧职员的基本策略,但具体到每个系统、不同类型的旧职员,其接管方针和政策又存在着一定差异。大体来讲,“破结构”与“分散人”是我们党针对政务系统旧职员的接管政策;“保结构与思想政治教育”,是我们党对企业系统旧职员的接管政策;“就地留用与团结改造”,则是我们党对文教系统旧职员的接管政策;而对军事系统旧职员的接管政策,则可以概括为“思想政治教育与充分利用”。

中国共产党;旧职员;接管政策

[关键词]

[中图分类号] K26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928X(2017)05-0012-04

“所谓旧职员,主要是指新中国成立前各科层制机构中(机关、学校、公司等)留存的职员群体”。[1]从阶级属性来看,他们从属于小资产阶级的范畴,非独立,依附性决定了其性格中不可避免地“携带”着显著的“软弱性”与“动摇性”因子。他们通常不是独领风骚的政治家,而是渐进的改良者,向往秩序,要求安定,行事谨慎,政治态度较为温和是其典型特征。作为接受过良好教育、大多拥有稳定职业的社会中间阶层,他们通常有着令普通人羡慕的社会地位。他们拥有人身自由,处于社会中端,影响高端、制约低端,是推动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与现代化进程的重要力量,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实际上,我们党很早就意识到了旧职员的重要性,并出台过一系列针对该群体的方针、政策。然而,由于长期以来对该群体在性质认识上存在的偏差,使得在处理与该群体的关系时,共产党犯了一些“左”的错误。

1947年8月,刘邓大军千里挺进大别山,以此为标志,人民解放军进入了战略反攻时期。1948—1949年中央密集出台关于知识分子,包括旧职员的文件,而辽沈、淮海、平津三大战役的结束,则更是促使共产党开始关注革命胜利之后的政权巩固,尤其是城市管理及建设问题。尽管我们党对城市管理及建设重要性问题的认识愈来愈深刻,然而人才,尤其是城市建设和管理人才的匮乏,是共产党面临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难题。“攻城易,而守城难”,能否在城市站稳脚跟,治理好城市,从美国、莫斯科、香港再到台湾,几乎全球人士的眼光同时聚焦在了共产党身上,因此,共产党在“必须用极大的努力去学会管理城市和建设城市”[2]的同时,迫切需要积极依靠旧政权留下的官僚机构为己服务,参与管理与建设大城市的工作。

由此,在1948年接收新解放区的过程中,我们党逐渐探索出了一条“包下来”的总方针,并最终形成了较为系统的接收城市和管理城市的经验。而对于旧职员,总体而言,共产党对其采取了“自上而下,按照系统,原封不动,整套接受”的办法,但具体到每个系统、不同类型的旧职员,其接管方针和政策又存在着一定差异。以下将按旧职员的从业性质,将其大致分为政务、企业、文教、军队四个系统,对我们党的接管政策做一简要分析。

(一)警察、法院、监狱等特殊部门旧职员的接管要求以及改造方法。市政公用机关、卫生机关等部门的旧职员尽量予以留用,对监狱、法庭、军队、警察等原国民党反动政府的政治机构,要彻底打破,对服务于以上机构的公务人员,应对其进行改造,尔后分别加以任用。[3]改造的重要途径之一即是送去政治训练班集中培训。至于资格太高或是年老体衰者,可进入人民政府开办之“特别训练班”。其他职员,可派往华大军大或人民革命大学进修学习,对那些不太适宜送入军大、华大者,则可进入市政府或华北政府特别开办之训练班学习。[4]

至于训练结束后的去向,中央规定除必须回到原单位工作者外,其余人员皆应根据组织需要听从统一安排。主要有以下几种:其一,北京、天津、河北等城市相互对调;其二,赴江南任职;其三,分赴各个县城。对于受训之后暂时无法安置的人员,中央要求应服从命令,等待分配,等待期间职员可以领取基本必须的生活费用。[5]

对于供职于国民政府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如原来的推事、书记官、检察官、法院院长等,因其“思想上充满了反革命反人民的法律观念”,故必须一律停止原职;而法警、执达吏等欺压、敲诈人民者,应立即收缴其武装,并将其遣散;对于那些非劣迹昭著、非反革命的职员,若想继续参加新政府管理之下的司法工作,必须接受思想改造,尔后对其进行甄别录用。而对于那些留用的技术人员,应立即对其进行宣传教育,解释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下的司法政策与国民政府专制统治时期司法政策的根本区别,制定并宣布新民主主义司法工作人员应遵循的简明守则。[6]

对于不愿接受教育和改造的旧律师,一律不准其继续执行业务。对于那些贪污腐化、声名狼藉、作恶多端的律师,理应处分或令其改业。而那些有意愿继续留在新政权律师系统工作的旧职员,则必须参加新政府统一组织的培训教育活动,受训机构为人民政府所办法学研究机关、政法学校或司法训练班,培训内容主要有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人民民主专政、为人民服务的政策法令及司法制度与司法作风等,目的是帮助广大旧职员抛弃一切欧美日本、国民党等反动组织之旧的国家观、社会观以及法律观,从而树立起新的国家观、社会观以及法律观。受训期满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合格者,方能得到律师从业执照。[7]

(二)旧职员的薪资问题。关于旧职员的薪资水平,中央规定,与企业实行薪水制不同,在行政、司法、军事、警察等机关,除警察须特定待遇標准外,其他必须实行供给制。因此,对留用以上部分的旧职员而言,其薪资水平原则上与共产党方面的工作人员保持同等水平。但因供给制而致使家庭生活困难者,对其家属给予一定津贴,水平等同我方人员家属待遇。对于家中存有积蓄,不要津贴者,可不给或少给津贴。针对原领取高薪具有特殊才能且为我方必须任用的技术人员,须给以高薪,继续任用。原职原薪的口号不可提出,因“照原薪发给一月或者二月薪水,是可以做的”,但鉴于目前困难的经济形势,长期为之,实属困难。[8]

与“打破原有机构”,“分散原工作人员”的基本思想不同,针对企业的旧职员,共产党采取了“必须严格地注意到不要打乱企业组织的原来的机构”[9],以确保企业“迅速恢复秩序,继续生产”[10]的策略。具体来讲,中央出台的一系列文件对接管企业时划分旧职员成分的注意事项、企业的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官僚资本企业的接管方法、接管民族工商业和私营企业的注意事项以及企业职员的改造教育问题做了详细规定。

(一)关于划分旧职员成分的注意事项。针对划分旧职员成分的工作,我们党提出如下要求:首先,不能过于强调不同职工之间的差别;其次,鼓励、调动旧职员,但不可过多调动他们,尤其是当接管干部的鼓励和调动行为不利于技术和业务工作更好地开展时;最后,对尽管曾做过坏事,甚至身犯较为严重之罪的旧职员,若其具有特殊技术或能力,且为企业必不可缺,我方又无合适人员替代时,应使其在我方合理监督之下,为我服务,准其戴罪立功。[11]

(二)关于企业人事管理制度。中央规定应始终坚持批判地吸收的原则,积极汲取资本主义管理制度的合理、进步之处,如“劳动纪律,厂规,领班和工头(我们许多工厂叫组长)制度,尤其是紧密的考工制度(包括考勤在内)”[12],不断改进其不合理之处。如:清除那些臭名昭著令多数群众所厌恶,仅仅凭借亲朋好友势力白领薪水之人;降低能力低、水平差,但因与国民党负责人关系好而占据职位,领取高薪之人的级别和薪水;反之,对那些能力强,技术好,但仅因与国民党负责人不和而领取微薄薪水的旧职员,其地位和待遇必须给予相应的提高。[13]

(三)官僚资本企业的接管方法。对于如何接管官僚资本企业,我们党指出:务必保持企业原来组织机构,对于接管而来的银行、电报、邮政、矿山、铁路工厂等,军管会只负责委派军代表监督其工作,至于厂长、局长、监工等职位,则最好由该厂原厂长、局长及工程师等继续担任,但前提是这些人不是破坏分子,没有逃跑,并有意向为人民政府继续服务。[14]

(四)关于职员的教育和改造问题。对于企业系统旧职员的教育和改造,我们党强调,应通过短期培训班或者夜校、上大课的形式进行;教育对象既包括职员,也包括工人;教育重点是政治教育。[15]应将被改造对象调离本企业,使其到指定训练班受训,尔后根据受训情况决定对其应分配工作还是予以开除。一般而言,职员接受完教育后,仍回原单位工作。至于政治训练班,既可由市政府或企业高级机关负责开办,也可由原企业自己开办。[16]

(一)关于学校的接管原则。1948年7月13日,《中央宣传部关于新收复城市大学办学方针的指示》出台,对新收复城市学校(包括中学和大学)的办学方针做了明确规定,即“维持原校加以必要与可能的改良”。[17]相应地,对除了反动分子和破坏分子以外的,“原有教职员凡仍在者应给予原薪原职,使之继续供职,凡逃走者应设法聘回供职”。[18]类似的规定在《华东局关于接管江南城市的指示(草案)》(1949年4月1日)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1949年4月25日)中也有提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1949年4月25日)明确要求人民解放军要“保护一切公私学校、医院、文化教育机关、体育场所和其他一切公益事业及其工作人员”。[19]1948年11月8日颁布的《我们党中央关于新解放城市中中外报刊通讯社的处理办法》,则对新闻报刊及其从业人员的接管方针做出了具体要求。

(二)关于私營报刊、通讯社的接管办法。对于私营报刊、通讯社,除了鼓励并扶助其中极少数能鼓舞群众革命热情的进步刊物外,其他均不予以鼓励。[20]尽量争取原服务于新闻报刊的编辑与记者,因其本身遭受过官僚资产阶级的剥削与压迫,这使争取他们存在着客观可能性;但与此同时,必须坚持“慎重地甄别留用,有步骤地使用”的策略,这是因为他们中的大多数接受过长期的反动教育,且不同程度参与过反动宣传活动,普遍具有浓厚的糊涂思想。[21]

关于军事系统旧职员的接管政策,主要集中体现在1949年2月16日中央军委所颁发的《中央军委关于对国民党军官的处理方针》(下文简称《方针》)中。在《方针》中,中央军委将国民党军官分为“反动腐化军官”“在政治上靠拢我方且有希望被改造,但无真才实学者”“政治上不反动,且为我军建设所必须的专门型人才”以及“政治上自愿向我党靠拢,在群众中有一定影响,且军事上有较高学识,可服务于我军教育岗位者”四类。针对不同群体,施以不同策略:第一,“反动腐化军官”。对这部分人,政府应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如通过发动广大群众对其进行监督的方式来迫使他们接受人民政府的改造并就业。第二,“在政治上靠拢我方且有希望被改造,但无真才实学者”。该群体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之下参加政治教育和培训,尔后,凭借其学习结果获取相应的工作或出路。第三,“政治上不反动,且为我军建设所必须的专门型人才”。考虑到这部分人为我军紧缺型人才,故中央强调应创造条件、采取措施积极吸收他们参加工作,为新政权服务。但前提是必须接受政府组织的政治教育或训练。第四,“政治上自愿向我党靠拢,在群众中有一定影响,且军事上有较高学识,可服务于我军教育岗位者”。客观来讲,这部分军官人数并不多。对这部分人而言,接受政治教育同样是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环。在接受教育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分配适当工作。除了极少确有诚意投靠人民政府的高级军官,可考虑给予市政府参议之头衔外,一般自愿投靠人民政府之人,即使经考察确定没问题者,也不应给予参议头衔,而亦应先赴军校接受训练。[22]

我们党对旧职员的政策大多被包含在了对知识分子的政策和城市接管政策当中。基于对客观形势的理性判断和对旧职员重要性的深刻认知,我们党于解放战争进入战略反攻之际开始更加全面、慎重地考虑在不久的将来,战争结束后城市的建设及管理工作。在对待知识分子的一贯政策“团结、利用、改造”基本原则的指引之下,共产党于1948—1949年前后密集出台了关于城市接管和旧职员接管的相关方针、政策。总体而言,“自上而下,按照系统,原封不动,整套接受”是这一时期我们党对待旧职员的基本策略,但具体到每个系统、不同类型的旧职员,其接管方针和政策又存在着一定差异。通过对政务、企业、文教、军队四个系统接管政策的简要梳理和分析,可以发现:

(一)“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是共产党出台各项政策、措施的基本前提。经历了抗日战争的洗礼,1948年之时的我们党已日渐成为一个成熟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此时的党在出台各项城市接管以及对待旧职员的方针、政策时,时刻围绕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这一重任,很好地处理了革命和建设二者之间的关系,最大限度地减少甚至可以说是避免了新旧政权交替之际可能会对社会生产力造成的极大破坏。

(二)“宽大处理”“认真负责”,是共产党在处理旧职员时,体现出来的一个显著特点。“宽大处理”“认真负责”,不仅可以尽可能少地树立敌人,最大限度地降低因社会转型所带来的剧烈社会动荡和由此可能引发的民众恐慌和心理失衡;而且,有助于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最大限度地激发旧职员发挥才干,为新中国的政权稳固和经济建设做出贡献。

(三)“分类处理”,是共产党接管与安置旧职员时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对待旧职员,新政权并未简单地采取无产阶级革命“打碎一切旧的国家机器”的原则,而是从新中国的国情出发,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和无产阶级革命的理论创造性地运用于城市接管工作中”[23],制定和推行了一系列较为缓和的政策和措施,“实行有分别的摧毁旧政权的政策”。[24]而分类处理旧职员的思想,不仅体现在处置不同系统的旧职员时共产党采取的措施不同,如:对政务系统要“彻底破坏原有机构”,而在企业系统,则“应加以保持”,尔后“进行改良”;即使是在同一系统内部,由于职员职级、政治取向、社会地位等的不同,具体措施也有差异。这体现了共产党人一切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优良品质。

(四)“思想政治教育”,是我们党改造旧职员的重要法宝。尽管针对不同系统、不同类型的旧职员,共产党采取了不同的接管措施,然而,接受思想政治教育与训练几乎是所有旧职员必不可少的一项任务。从根本上来讲,这是共产党思想先行,注重政治品格和道德修养的必然结果,更是社会转型期初为执政党的我们党巩固政权的必然要求。

(五)“平均主义”的“包下来”政策,是特殊时期的特殊政策。需要指出的是,在内战犹存,外部环境极为恶劣的情况下,共产党所宣布的“包下来”政策,并非“原封不动”、“原职原薪”,而是“三个人饭五个人均着吃”、“房子挤着住”,“待遇适当降低”,这是特殊时期共产党所采取的特殊政策,它有利于使我们在最大限度地接收与安置旧职员的同时,尽可能减少由此给国家所带来的沉重财政负担。

参考文献

[1]崔丹.上海旧职员对中共政治认同的嬗变历程(1949-1956)[J].党的文献,2016(6):96.

[2]在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报告(1949年3月5日)[A].毛泽东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427.

[3][9][14]中央关于接收官僚资本企业的指示(1949年1月15日)[A].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8册)[Z].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33.31.31.

[4][5][8][13][16]中央關于对旧职员的处理原则的指示(1949年3月22日)[A].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8册)[Z].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191.192.192.190.191.

[6]关于接管平津国民党司法机关的建议(1949年1月21日)[A].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8册)[Z].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61-62.

[7]中央关于改革律师制度的指示(1949年9月2日)[A].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8册)[Z].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439.

[10][11][12]中央关于修改接收敌伪和蒋占企业后的改造管理与工运方针的决议给东北局的指示(1948年8月23日)[A].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7册)[Z].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313.316.315.

[15]关于城市工作的几个问题(1949年3月12日)[A].刘少奇选集(上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422-423.

[17][18]中央宣传部关于新收复城市大学办学方针的指示(1948年7月13日)[A].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7册)[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240.241.

[19]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1949年4月25日)[A].毛泽东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458.

[20][21]中共中央关于新解放城市中中外报刊通讯社的处理办法(1948年11月8日)[A].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7册)[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465.466.

[22]中央军委关于对国民党军官的处理方针(1949年2月26日)[A].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8册)[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143-144.

[23][24]孙巧玲,闫家龙.中国共产党接管城市后恢复发展生产的政策[J].东岳论丛,2003(4):100.100.

基金项目:海南省高校年度思政专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高等教育全过程研究”(项目编号:Hnsz2015-2);海南大学青年基金项目“新形势下高校青年教师思政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研究”(项目编号:qnjj1513)

作者系海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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