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社会“礼”的法律化探析

2017-05-27 12:35任绪保
魅力中国 2016年38期
关键词:礼法秩序规范

任绪保

【摘要】“礼”、“法”是中国古代国家治理的主要方式,“礼”与“法”对我国社会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本文从礼的法律化的角度介绍了中国传统社会礼的法律化进程。指出礼的法律化在缓和阶级矛盾、维护封建社会统治秩序等方面的作用,同时提出了在礼的法律化过程中,推崇皇权至上,尊卑有别,不利于社会平等的思想的产生和发展;推崇止争息诉,强调“忍”、“让”,淡化了人们的法律意识;过分推崇道德,导致了法律的不确定性和标准多元化等局限性。

【关键词】礼;法;礼的法律化

“礼”、“法”是中国古代国家治理的主要方式。其中,“礼”是传统文化的核心,它贯穿了我国整个历史发展进程并在维护国家统治秩序中起到了重大作用,并渗透影响着我国古代的政治、文化。“引礼入法”“礼法结合”是中国古代传统“礼”与“法”关系的重要内容。

一、“礼”、“法”及其相互关系

礼,就是各类纲常礼教及其外在体现,它起源于祭祀,后来内容逐步延伸并影响到家族(宗族关系)、等级关系、国家等各个方面,成为规范、约束社会秩序的一种普通性社会规范。礼主要是从儒家思想的礼的内容逐步演变和发展而来,在中国古代社会中起到规范制约的作用。我国古代礼的内容涵盖面广,几乎涉及到了家庭、社会、国家等关系的方方面面,在古代中国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国古代的“礼”大体有“亲亲”、“尊尊”、“三纲五常”等内容,核心是“亲亲”“尊尊”,主要是通过礼的教化、约束和规范作用,通过家国一体的“家治”“国治”方式,实现统治国家的目的。

目前,学界对中国法起源于习惯达成共识,而习惯又和礼紧密相关,于是也决定了中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中国古代的法律最早称为“刑”,后来又称为“律”,之后又改“法”为“律”。最早的“法”,基本就是以“刑”为内容,主要是针对不服从或者不遵守某一秩序规范的人,以刑的处罚,也便有了“出礼而入刑”的说法。古代“法”的内容基本都是涉及刑法,民事等方面的内容基本都靠礼等方面的内容予以规范。从中国历史发展的进程可以看出,在封建社会维护国家统治中“引礼入法”“礼法结合”成为一种规范与常态。

二、“礼”的法律化及对社会发展的影响

(一)“礼”的法律化进程

从中国历史发展进程来看,各朝代的法律中都有许多礼法规范,一切有利于统治者统治、让人们服从统治、遵守礼法道德的规范,都被统治者逐步纳入到国家法律体系中来。正如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所言:“中国的立法者们所做的尚不止此。他们把宗教、法律、风俗、礼仪都混在一起。”中国古代礼的法律化是指,中国古代社会之在社会管理规范系统构建中,以“礼”为本位,强化法律体系的伦理基础,以社会道德标准改造国家法律内容,将“礼”的精神、原则和规范纳入到立法和司法活动之中,使国家法律体系渗透着社会道德的精神,以法律的形式来维护“礼”的社会统治功能与权威,从而实现社会统治的稳定。

中国古代“礼”的法律化主要经过了四个历史阶段,分别是“礼”的法律化的理论和实践初始时期(夏、商、西周)、理论依据和社会根基奠定时期(从春秋战国至秦)、“礼”的法律化全面发展时期(两汉至魏晋南北朝)和“礼”的法律化成熟演进的完备时期(唐代以后)。夏商周时期,神权法思想和宗法思想是其统治的核心思想,强调“礼治”思想。西周开始提出“以德配天”,产生了“明德慎刑”思想,对后世的立法和司法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春秋时期奴隶制瓦解,封建制度逐步确立,各诸侯国开展了立法的尝试,逐步形成了成文法。儒家提倡“礼治”,要求人们“克己复礼”以及“为政以德”的“德治”思想;法家推崇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强调法律的权威,主张“以法治国”等思想都为后来的“礼”的法律化进程奠定了基础。两汉时期提出了“德刑并用”思想,也就是要“礼”的教化和刑事制裁结合起来,坚持“德主刑辅”“先教后刑”。两汉时期的法律制度坚持礼入于刑、礼法结合,注重将儒家的纲常礼教、伦理原则、等级秩序的若干规定通过各种途径上升为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则。魏晋南北朝时期在汉朝基础上,大量的儒家思想被引到法律之中,逐步实现礼法合一。北朝时期进一步促成了法律儒家化,“礼”的法律化进入了全面发展时期。唐代以后,礼法并用,礼法合一,如《唐律》中坚持以刑为主,依礼制律。道德逐步渗入到法律规范之中,从此,礼法合一成为中国古代社会统治的主要方式。

(二)“礼”的法律化的重要作用

一是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礼的法律化过程中将儒家思想中的礼法秩序和思想纳入到法律规范体系内,将儒家“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思想外化为国家治理制度之中,有利于将不同阶级间的关系以法律制度的形式予以固定细化,便于人们接受并遵守,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维护皇权的统治。

二是有利于维护古代封建社会统治秩序。中国古代崇尚“仁、义、礼、智、信、恕、忠、孝、悌”,重视“礼”在社会统治过程中的功能。儒家的“仁”思想体现在政治上就是强调“德治”,主张“亲亲”、“尊尊”,强调贵贱、尊卑、长幼秩序。将儒家思想中的“礼”的部分上升为国家法,有利于进一步维护封建社会的统治秩序。

三是可以丰富国家治理方式。在中国古代社会中,“礼”的法律化丰富了国家管理方式,将道德的自觉约束性和法律的强制性相结合,丰富和发展了国家调控手段,起到了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三)礼的法律化的局限性

一是推崇皇权至上,尊卑有别,不利于社会平等思想的产生和发展。“礼”的法律化的过程中,统治者们将君臣、尊卑有别的意思,通过“法”的形式表现出来,让人们认可和遵守。这在一定程度上压制了社会各阶层,尤其是低阶层人们追求平等和自由的思想,不利于活躍思想,丰富社会文化,禁锢了人们的思想和追求。

二是推崇止争息诉,强调“忍”、“让”,淡化了人们的法律意识。中国古代将道德规范中的礼法思想等上升为法律规范、法律原则,一定程度上,扩大了“礼”在社会统治过程中的作用,弱化了法的强制权威性,将“礼”和“法”混为一谈,不利于社会建立起对法律维护个人利益和社会秩序的强烈认可,不利于人们树立起对法律权威的认同。

三是过分推崇“礼”,导致了法的不确定性和标准多元化。中国古代引礼入法,道德规范、道德原则被当作法律使用,立法过程推崇道德的作用,重视发挥“礼”在维护社会统治中的作用;司法过程中,审判标准道德化、“礼”化,推崇案件“情、理、法”的结合,凡事能用“礼”的方式去处理的,都用“情”和“理”的方式去解决了。这一方面确实有利于矛盾的化解,另一方面却形成了人们轻视法律的传统。法律本身对人们法律权益的保障和应有的公平正义精神遭到破坏,从而进一步影响了我国近现代法治化的进程和人们的法制观念。

三、结语

我国古代“礼”“法”关系十分密切,“礼”与“法”在相互影响、相互融合中推动着我国传统文化的发展。“礼”“法”关系的研究对于当前我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法治化、进一步加强法治建设,推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具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参考文献:

[1]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

[2]黄刚.礼与中国古代法——中国文化传统中的“礼”“法”观[J].北方文学,2011,9:177-179.

[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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