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口供”盗窃案办案的启示

2017-05-30 05:25肖高林
派出所工作 2017年7期
关键词:汤池王某指纹

肖高林

出警回放

2016年8月13日上午8时,湖北省应城市汤池镇温泉西路18号“明俊副食店”老板李某准备开门营业,发现店门被撬开,店内被盗各类“黄鹤楼”香烟60余条,价值3万余元。接警后,汤池派出所民警迅速对现场进行勘查,同时调取店内的视频监控,监控显示:当日凌晨2点20分,一名头戴“狗钻洞”(头套)的男子进入副食店,监控记录了其盗窃香烟的全部过程。嫌疑人在作案过程中触摸了店内柜台上的一台电脑显示器,民警在其触摸处(显示器)提取到汗液指纹一枚。

民警迅速将该案现场指纹输入全省指纹库进行比对,结果显示与王某(男,60岁,天门市净潭乡人)的指纹认定同一。锁定犯罪嫌疑人王某后,汤池派出所组织专班民警前往王某居住地天门市净潭乡杨文村进行抓捕,但其系前科人员,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多次行动无功而返。民警转变思路,在当地派出所的协助下,物建情报信息员对王某进行布控,利用情报信息进行精确打击。2016年12月8日,汤池派出所通过信息员提供的线索将王某一举抓获。

证据甄别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民警对其进行了讯问,但其拒不交代犯罪事实。在这种情况下,民警进行了证据的甄别:

1.对现场指纹的证据价值进行甄别。由于“明俊副食店”为相对公共场所,指纹认定结果得出后,民警组织副食店经营业主对嫌疑人的照片进行混杂辨认,确认其案发前未到店内购过物,排除其案发前触摸过现场电脑显示器的可能性;由于同一人的十指指纹各不相同,对照现场视频监控,对嫌疑人触摸电脑显示器的动作确认了现场指纹的指位,进一步提高了该指纹的证据效力。

2.对赃物的价值进行核实。在犯罪嫌疑人没有交代犯罪事实及未找到赃物的前提下,办案民警反复观看现场的视频监控,基本确认了其盗窃香烟的数量和种类,同时调取副食店在烟草公司的进货单和近期的销售单进行比对,经物价部门鉴定确认了赃物的价值。

3.对嫌疑人的身份进行进一步确认。嫌疑人作案时头戴“狗钻洞”(头套),年龄偏大,身材偏胖,其行走的步态及身材与监控录像极其相似,所穿衣服与监控录像完全一致。

4.调取通话记录,确定基站位置。发现案发时其在案发地点位置出现过。

5.调取嫌疑人前科材料。从天门市人民法院调取的材料显示,犯罪嫌疑人王某2013年3月至2016年7月间因盗窃小卖部、烟酒副食店的香烟被判刑两次,有同类案件的盗窃前科。因此即便嫌疑人所作的是无罪供述也不影响人民法院定罪量刑。

在案件的侦办过程中,面对嫌疑人的百般抵赖,办案民警通过现场勘查、指纹比对、视频监控及嫌疑人的前科劣迹材料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王某的犯罪事实。目前该案中的犯罪嫌疑人王某因盗窃罪被应城市人民法院判刑两年零八個月。

办案笔记

对于“零口供”案件的办理必须坚持慎重定罪的原则。这类案件客观上存在两种可能性:一是犯罪嫌疑人确实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无供可录;二是犯罪嫌疑人出于各种原因,如抱有侥幸、畏罪或顽抗的心理,不如实供述或拒不供述,呈现“零口供”的情形。该类案件的突破需要有力地收集其他客观证据。

坚定信心是关键。针对这起既无口供又无赃物的盗窃案,办案人员始终坚定信心,积极应对,以证据为中心,并查证属实,切实做到不枉不纵。

证据收集是基础。首先要让技术手段介入破案常态化,除了常规痕迹物证的收集之外,还要注重视频证据及电子证据等的提取。强有力的客观证据的存在,可以提高办案人员在办理此类案件中的自信心。同时,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严格按照程序收集,避免因程序问题辛苦收集的证据被排除,如见证人制度不能走形式。民警的专业素养需不断增强,要在第一时间收集重要证据,提高办案效率。增强证据保护的意识,尽量不破坏现场,例如,不直接用手触摸物证避免指纹等被破坏。

证据审查至关重要。《刑事诉讼法》第53条明确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所以,“零口供”案件证据审查至关重要。本案中,指纹认定是一项关键的证据,如果副食店业主辨认嫌疑人经常到本店购物,有可能接触店内物品,而且在指紋遗留的准确时间这项科技难题没有攻克的前提下,那么指纹这项证据的证明力就会大为削弱。本案中,被盗物品的来源证据审查也非常重要,调取烟草公司的进货单可以确认被盗物品的真实价值。

(作者系湖北省应城市公安局汤池派出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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