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破产法框架下的企业财务管理模式探讨

2017-06-07 20:48方晓峰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4期
关键词:破产法企业财务管理管理模式

方晓峰

(223001 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 江苏 淮安)

摘 要:破产是市场竞争的体现,是优胜劣汰原则的贯彻,是多数企业不得不面对的问题。然而,破产并不意味着结束,应该通过有效的企业财务管理对债务、资产等进行妥善处理。鉴于此,本文就新破产法框架下的企业财务管理模式进行探讨。

关键词:破产法;企业财务管理;管理模式

根据思源咨询事务所的统计,1989年至今的企业破产立案数量达到12.5万件,其以每年3000-8000件的速度递增。而且多数的破产企业为国有企业,其规模较大,即便破产仍然占据大量的资源,所以,应该重视对破产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定详细的接管、运作、估价和分配等程序,妥善处理企业破产的善后问题。该方面的实现需要依托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构建,确保财务管理体系的规范性。

1企业破产法综述

1.1企业破产法的内容

2007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正式颁布实施,全文共计十二章,对企业破产相关事宜进行详细解读,提供企业破产的制度流程,有效的规范了企业破产后的资源处置、人员权责问题,对于规范市场秩序,提升企业破产的合理性有较为积极的帮助。该法律的颁布实施有效弥补国内企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增强了企业破产后的财务管控能力,实现资源的妥善安置和合理分配,有助于企业的债务偿还和企业重组。

1.2破产法规定的企业破产流程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企业进入破产流程有两种方式,一是债务人申请破产,以此实现对债务的偿还,同时保护自身权益;二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申请破产。无论何种破产形式,当破产申请获得法院受理后,将在10日内通知企业的相关人员,包括债务人等,之后进入破产流程。主要的破产流程如下:

(1)债务人申报债权。债务人在收到法院的通知后,就应该着手准备债权申报事宜,对债务关系进行梳理,明确债权的数额、担保情况和相关资料,资料汇总完整后于1个月内完成申报工作。如果债务人没有接到相应的通知,可给予一定的申报期延长,将时间由1個月延长到3个月,要求公告发出3个月内完成债权申报工作。

(2)召开债权人会议。当所有债权人的债权申报完毕后,对企业负债情况进行统计,形成相应的报表,然后组织所有债权人召开债权人会议,就企业的破产和清偿事宜进行协商讨论,探讨制定和解协议和整顿计划,协商企业财产的变现发那个是和分配方案等。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无论债务多少,所有债权人都是会议的成员,应该到会。其中,拥有取回、抵消等权利的债权人虽然到会但是不具备表决权,不能就公司破产的相关事宜发表意见。

(3)企业破产宣告和清算。根据破产法规定,应该成立企业破产的专门管理机构-清算组,该组织在宣告企业破产后15日内组建完备,负责企业的资源处理和债务偿还工作,通过对企业现有资金、资源、资产等的统计,根据市场情况,结合债权人需求,在客观评估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变现方案,通过拍卖等形式进行破产企业的财产变现,之后进行财产分配,按照债权的优先级顺序进行偿还,直至企业无财产可供偿还为止,报请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

2破产法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2.1进一步完善现有法律体系

改革开发以外,中国经济呈现跨越式发展态势,国内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在繁荣市场经济的同时,也导致企业间的竞争不断加剧。随着市场的成熟,部分企业将发展壮大,实现对市场的有效占据,导致其他企业逐渐走向消亡。然而,企业存在较为复杂的债务关系,如果不对企业破产进行严格的规定将导致债务关系的激化,成为威胁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所以,国家适时颁布破产法,对企业破产的流程进行规范,实现法律体系的完善,有效填补原有法律体系的空白。

2.2有效保护企业的利益

破产是市场优胜劣汰机制的客观反应,是市场化的重要构成。随着中国市场的逐步放开,企业间的竞争不断加剧,破产成为许多企业不得不面临的问题。颁布破产法并非单纯是立法角度对法律体系进行完善,而是通过破产法的颁布和实施为企业提供更好的纠纷解决办法,使得企业对赔偿账务能力有客观的评价,能够有效缓解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矛盾,保护双方的利益,构建和谐的市场经济秩序。

3当前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若干问题

3.1缺乏对破产法的正确认识

毋庸置疑,破产财务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构成,应该正确认识到破产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将其纳入到企业的发展规划中。然而,当前的多数企业缺乏对破产财务管理的正确认识,对破产法的规定了解不清,在日常的财务管理中没有进行相应的准备,导致事前工作没有做好,一旦面临破产清算,企业的财务管理出现问题,无法合理的完成清算工作,造成财务管理拖延、资源浪费等问题。究其原因,企业缺乏居安思危意识,对破产法缺乏正确的认识是关键所在,这种认识上的错误直接影响到具体的财务管理行为,造成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缺失。

3.2破产企业财务控制主体构成不合理

企业宣布破产后,由法院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就企业的破产事宜进行探讨,组建清算组,负责企业的资产汇总、评估、变现和分配事宜。但是,在不同的管理过程中,清算组是进行破产财务管理的主体,负责相应的管理工作,责任重大。然而,随着债权人的增加,清算组的人员数量增加,导致内部人员出于自身债务问题的考虑而产生非中立性意见,导致清算组意见不统一,甚至出现滥用职权的问题,影响清算组的工作效率和质量,不利于清算职能的发挥。

3.3财务控制缺乏有效的监督

一般来说,破产企业大多为亏损多年的老企业,现有资产状况不足以实现对债务的有效清偿,对其进行破产企业财务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财产的清查、汇总实现对企业资产的有效汇总,缩小企业现有资产与债务的差距。然而,实际的破产结算过程中,对于资产的藏匿、转出等缺乏有效的监控,导致清查不彻底的情况出现。此外,政府的管控缺失,管理的重心为维护职工的基本利益,保障社会稳定,对于企业的不当逃避行为缺乏管理的主动性。这导致破产企业的财务管理存在较大的缺失,影响财务管理的质量,有损债权人的利益。

4基于破产法的企业财务管理措施分析

4.1健全有效的破产企业财务控制机制

对破产企业进行财务管理主要是对其资产进行管理,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三个方面,进行财务管理的出发点应该是资产的保有和增值,而非单纯的资产估价和拍卖,应该以积极的姿态应对破产企业面临的形式,积极保持企业的运营价值,从而为企业债务的重整或者和解达成一致意见。从此角度出发,应该构建完善的财务控制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财务交接制度、资金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等,加强相关人员的理财意识,最终实现资产的增值,提高债权受偿比例。

4.2提升企业对破产的认识和财务准备

财务管理是企业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其日常的管理活动应该渗透破产法的相关内容,实现尽早的财务准备,从而避免企业面临破产时的尴尬境地。这需要企业管理层和财务人员对破产法有足够的了解和認识,能够将破产法的相关理论应用于财务管理中,实现居安思危,从而提高对破产财务风险的应对能力。

4.3构建有效的破产财务监督机制

针对破产企业存在的监管缺失和清算组织架构不合理问题,应该积极创新机制,实现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提升。具体来说,一是清算组的组建,应该制定详细的组建细则,限制清算组的人员数量,对其清算行为进行有效监督,避免不合理的清算行为对企业、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二是制定破产企业的财务监督机制,加强对破产企业的财产清查力度,严厉打击转移、藏匿资产行为。此外,还应该督促政府转变工作理念,加强对破产企业财务管理的监督,发挥其应有的监管职能。

结束语:总体来看,破产法的颁布和实行能够实现破产企业财务管理的有效规范,实现对企业资产的清算、保有和增值,为破产和解等提供基础,提高债权的偿还比例,消除因债务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的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的安定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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