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检察工作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017-06-15 09:40代娟王远伟李建军
新西部·中旬刊 2017年5期
关键词:认罪认罚检察工作

代娟?王远伟?李建军

本文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职务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编号:GJ2016D20);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务研究》阶段性成果

【摘 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该制度的开展涉及到公检法三机关的相互配合和合作。本文从检查机关的角度,就如何进一步完善该制度提出了几点建议:第一,细化从宽量刑建议的标准;第二,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第三,监督法官公正行使自由裁量权;第四,切实保障被害人的权益。

【关键词】 认罪认罚;从宽;检察工作

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顶层设计者的大力推动下,从2016年9月起,在北京、天津、上海等18个城市开展为期两年的试点工作。随着司法实践的推进,该项改革业已成为当下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焦点。各方对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和意义并无异议,均认为它是新时期坦白从宽政策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新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被告人自行决定处置自己实体利益和诉讼权利的自由,有利于人权保障,是我国报复性司法向恢复性司法转变的体现。但对该制度的具体理解和把握适用却处于模糊和困惑状态,亟待理论研究厘定和释明。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质量的保障需要公检法三机关认真地贯彻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而检察机关兼有提起公诉,提出量刑建议和法律监督的多重功能,因此,检察工作对认罪认罚案件的处理和该项制度的创新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重点拟从检察工作的角度对该项制度的完善进行分析。

一、 细化从宽量刑建议的标准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中,虽然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最后自由裁量权和决定权在法院,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规定,所谓认罪认罚从宽指的是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实行从宽处理。据此,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在认罪认罚案件的处理中,有着相当重要的地位,除了几种例外的情形,人民法院的裁判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同时由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这就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量刑建议必须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避免较大的差异性和随意性,更要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以免从宽量刑的模糊性降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成为滋生司法腐败的温床,严重削弱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法律的公正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基础上,针对认罪认罚刑事案件制定从宽量刑建议的指导意见,将从宽幅度统一在一个相对明确的范围内,以保证各级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在符合罪责刑原则的基础上,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以实现法律公正。

二、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认罪认罚是否出自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真实的内心自愿最为重要。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是否认罪的自由意志不应被剥夺。违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的认罪,违背了刑事诉讼程序正当性的要求,应当是无效的。另一方面,真实自愿性是从宽量刑的基础,自愿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明显的认错悔改心理,表明他们已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对犯罪事实的供认易于达到改过自新,符合刑法犯罪构成中主观方面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较轻的情况,奠定了采取比较缓和的处罚以及刑法评价从宽的基础。因此,公检法机关必须要确保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

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侦查机关可以解决取证量大、难度大的问题,即便在证据比较薄弱的情况下也能顺利移送起诉。这样一来,侦查机关有可能过度依赖认罪认罚制度,过分追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刑讯逼供、制造冤假错案的可能性就会增加。针对这种情况,检察机关首先应当通过监督保证在不同的诉讼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均被作为一项基本的诉讼权利告知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目的是通过权利的告知,保证权利的行使,权利的保障和救济。其次,应当注重加强对侦查机关的司法监督,侧重对侦查阶段的权力滥用或恣意进行监督,确保案件公正处理,避免无辜者被迫認罪的情形发生,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在监督中,一旦发现有违背自由意志或者在认识错误的情况下做出的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应当通过监督保障其撤回、反悔,确保自愿是真实、持续而非被迫或偶然的结果。

三、监督法官公正行使自由裁量权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提升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重要性,但从宽判决最终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并且,相形之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比改革之前更大。“司法裁量权是一块空地或一个黑箱,当规则不够时,裁量权并不是如何解决案件问题的办法,裁量权只是这个问题的名字。无论你把裁量权想象的多好,裁量权都令法律职业界不安。”自由裁量权是一把双刃剑,它在避免法官机械适用法律造成实质性不公正的同时,也容易造成审判权力的滥用和司法腐败,因而法官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如何正确使用自由裁量权的严峻考验。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终极价值,所有的诉讼活动都应围绕公平正义的目标而进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不例外。故此,在推行这一全新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时,实现效率与公正的平衡,在充分彰显司法文明的同时,严格把关,避免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要严防法官因为利益冲突或人情世故,以宽严相济为幌子进行枉法裁判,从而对公平正义造成实质性的戕害。检察机关应当强化对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的意识和工作,给法官以外部的制度支持,使他们顶得住压力和干扰,经得起诱惑,做出公正公平的裁判,避免“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对公平正义造成实质性侵害的司法腐败问题的发生。

四、切实保障被害人权益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现了对被告人的司法人文关怀,符合司法人权保障的改革趋势。但是法律的天平应当是不偏不倚的,在注重保障被告人权益的同时,也要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各项合法权益,尤其是程序上的量刑参与权。理由是现代法治国家在强制被害人及其亲属放弃私人报复的同时,也承担起惩罚犯罪、确保法庭不会判以过宽惩罚的职责,否则便有损刑事司法制度的权威。认罪认罚制度是对我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要求当宽则宽,当严则严。但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是,法官倾向于强调对被告人人权的保护,对“从严”标准把握得较为谨慎,对“从宽”标准的把握容易“过松”,甚至为了迎合被告人,放弃对嫌疑人认罪认罚,主动给予过宽的处置。但是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加以过分强调的同时,也是对被害人权益受到同等保障权的侵害,降低了刑罚功能的充分发挥和公平正义的真正实现。因此,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倾听被害人意见,允许被害人提出异议。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是否达成和解协议以及赔偿金是否给付到位等因素,均应当成为司法机关认可被告人认罪认罚与否的重要依据。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充分运用法律监督权,确保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被害人对被告人的量刑参与陈述得到重视,避免被害人的量刑建议被吞并、被忽视,使被害人权益得到实现和尊重,使个案得到不偏不倚的公正处理。对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刑事判决且有合理合法依据并请求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检察机关应当依职责提起。

总之,在充分肯定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巨大价值的同时,检察机关更要充分发挥自身法律监督的职能,注意到这一制度可能存在的损害公平正义的漏洞,避免此项改革成为实现公平正义的绊脚石,努力为该制度拾遗补缺。

【参考文献】

[1] (美)波斯纳,苏力译:法理学问题[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2] 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

【作者简介】

代 娟(1977-)女,陕西横山人,咸阳师范学院政治与社会学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思想政治理论、法学.

王远伟(1982-)男,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官.

李建军(1973-)男,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猜你喜欢
认罪认罚检察工作
江西万载:走访代表委员“问计”检察工作
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理学思考
以法经济学为视角的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程序研究
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探讨
聚焦“五个新提升” 努力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
河北枣强:派员旁听人大代表审议检察工作
计量方法视角下检察工作的法经济学分析
浅析检察工作与司法办案责任制的衔接路径
刍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的考量
基层院推进“互联网+检察工作”面临的困境和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