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狱龟鉴》中的释冤精神

2017-06-23 12:31周晓占
中国法治文化 2017年1期
关键词:案情冤案司法

文/周晓占

《折狱龟鉴》中的释冤精神

文/周晓占

一、引言

中华文化博大精深,文学、史学、哲学、艺术等成就辉煌,名篇经典不胜枚举。古典法学也是我国古代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古代不仅存在法学,而且还是一种比较发达的法学形态,对中国古代这种比较发达的法学形态进行研究,就是中国法学史的任务在2000多年的封建历史中,我国出现了一批经典的法律著作。例如,第一部法律史著作《汉书·刑法志》、封建法之高峰《唐律疏议》、世界第一部法医专著《洗冤集录》,等等。《折狱龟鉴》也是其中之一。

《折狱龟鉴》又名《决狱龟鉴》,是南宋法律学家郑克所编写的一部案例集,是在五代和凝父子《疑狱集》的基础上,增加条目,补充遗漏,并对案例加以评论而成。全书分为20门:释冤上下、辩诬、鞫情、议罪、宥过、惩恶、察奸、核奸、擿奸、察慝、证慝、钩慝、察盗、迹盗、谲盗、察贼、迹贼、谲贼、严明、矜谨,编录了上自春秋战国,下至宋朝的270多条案例。《折狱龟鉴》不仅在宋朝以后产生了重要影响,即使在当今社会,对侦查、审判、法官伦理等方面都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折狱龟鉴》并不是一部单纯的案例集,书中体现了作者的法律观念与法制思想,彰显了我国古典司法伦理与司法精神。释冤精神就是其中之一,而且是极为重要的主旨精神,笔者通读龟鉴全书,发现“释冤”二字贯穿全书始终。“释冤”不仅是古典司法精神的轴心之一,而且对当代司法实践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笔者就此问题作四个方面的论述,并提出自己的结论。

二、释冤之解释

(一)释冤之文义

“释冤”一词在汉朝焦赣的《易林·兑之颐》中有出现:“启户开门,巡狩释冤,夏台、牖里,汤文悦喜”。“释冤”即释放无罪被冤之人。“释”在《说文解字》中的意思是:释,解也。从采,取其分别物也。在《汉语大字典》中,“释”为消除之义。“冤”在《说文解字》中解释为:冤,屈也。《广雅》也说:冤,曲也。曲与屈应同解。“冤”就是冤枉、冤屈、冤案、被冤枉的人,“我今日负屈衔冤哀告天”即窦娥之冤也。“释冤”可解释为:消除冤屈,还清白于冤屈之人。另外,能不罪而罪之,能不罚而罚之也是冤屈,因此,释冤还包含着宥过、恤刑的思想。

(二)《折狱龟鉴》中的释冤

释冤是《折狱龟鉴》的主旨精神内涵,是作者郑克的法律思想在书中的具体体现。郑克为南宋人,史书无传,他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折狱龟鉴》这本传世之作中。在此书中,郑克强调儒家伦理、三纲五常,主张慎刑明察,提倡狱讼简清。赵时擿所作的跛中讲“盖狱者民之命,折狱者贵乎明,而尤不敢轻用其明”,“狱者民之命”古人恶讼,招惹诉讼为不祥事,如果遇到冤枉很可能命入黄泉。因此,作者在书中着重强调办案官员既要“严明”,又要“矜谨”,不使一良人冤枉,不使一恶人脱逃。之所以说《折狱龟鉴》中贯穿着释冤精神,原因有三。

第一,在成书背景方面。《折狱龟鉴》成书于南宋时期。这一时期出现了不少断狱、判例著作。除了郑克所撰《折狱龟鉴》外,还有桂万荣《棠阴比事》、讼词与公文的汇编《名公书判清明集》以及法医著作《洗冤集录》等。这些著作的出现,一方面反映了宋代律学的繁荣,研究的深入化;另一方面也从侧面显示了当时的司法状况。之所以要决疑、洗冤,是因为当时的冤假错案时常发生,嫌疑之人在执法者“忿然作威”、“傅致周纳”之下,往往“不胜考掠”,“自诬其罪”,从而构成冤案。宋朝以文官治国,官僚机构叠床架屋,腐败现象很严重,徇私枉法、以权谋私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也使得冤案层出不穷。一些有良知的官员总结经验教训辑录成书,警戒后世。郑克就是其中之一。郑克曾任建康府上元县尉和承直郎、湖州提刑司干办官,对南宋司法状况有较为清晰地了解。所以,“释冤”是《折狱龟鉴》所承担的价值功能和精神导向,《折狱龟鉴》以释冤精神贯穿始终就可得而知了。

第二,在体系结构方面。《折狱龟鉴》共分20门,列于全书首位的就是释冤门,释冤一门分为:释冤上、释冤下,可见其在全书中的首要地位。全书共计276条,395例,释冤一门占据42条,数量最多,比重最大,可见其在全书中的重要程度。

第三,在内容方面。释冤一门居于卷首,其贯穿释冤精神自不待言。“严明”、“矜谨”两门居于卷尾,为全书总结之笔,但其中的“释冤”情节同样显而易见。例如《严明·陈矫论决》三国时曹魏太守陈矫反对“久系不决”,主张及时审结案情。郑克认为“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狱”,“罪状未定者,虑有冤枉,理当考核”。“留狱”本身也是对无罪者的冤枉。再如《矜谨·李应言按妖》,宋朝谏议大夫对传播妖法的团伙,“止诛首谋数人,悉全活之”,制止株连从众。首恶应罚,但法不责众,对协从者理应不问。其他门类,例如辩诬、鞫情、议罪等也是为了查明案情,避免冤枉。

(三)释冤内涵的延伸

在《折狱龟鉴》中释冤并不是单独一种司法行为,而是察冤、明冤、防冤的有机综合体。因此,释冤包括三个方面。所谓察冤,是指究察冤案、冤屈产生的原因;所谓明冤,是指查明案情,使冤屈得雪,救济良民,惩办犯罪者;所谓防冤,是指如何防止冤情的出现和冤案的发生。《折狱龟鉴》的释冤价值观包含着察冤、明冤、防冤三个方面的方法论。“如龟决疑,如鉴烛物”(赵时橐跋),不可不察。

三、察冤——冤案何以产生

“贵族为了适合其统治的要求,不但把握住统治的工具,并且设法垄断法律,使法律成为不公开的。他明白秘密的价值,他决不肯将他的法律公开,致使被统治者明晓其内容。如果始终不揭露其秘密则他的意志有更大的权威,他的命令就是法律,不容人怀疑,更不容人质问,人民完全在他的操纵中,统治更为彻底而积极封建社会统治者出于加强阶级统治的需要,法律制定大率如此。知法尚且犯法,况不知法哉!

抛开整个封建司法制度不谈,在具体的司法实践活动中,冤案发生的原因也值得探究,而《折狱龟鉴》的释冤精神深刻反思了冤案产生的原因。

(一)社会经济因素

王博文副枢知密州时,负海有涛落盐场,岁歉,民多盗鬻,吏捕逐之,辄起捍斗,皆坐法当死。博文上言:“请权弛盐禁,俟岁丰如旧。”从之。《矜谨·王博文弛禁》

民以食为天,封建社会农业技术落后,农作物的生长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天气是否风调雨顺。遇到灾荒年,普通民众缺吃少穿,食不果腹,衣不蔽体,轻则卖儿鬻女,重则铤而走险,偷盗抢夺,甚至起兵造反。如果在社会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统治者依然施行严苛的政策,就可能促使百姓为了最基本的生存而去冒险挑战法律。面对这种情况,郑克提出“饥馑而盗贼多”的思想。生存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力和利益,如果连生存的希望都没有,那就免不得产生“盗贼”。根据国家法律,这些“饥馑之贼”应当受到惩罚,但是根据天理人情,他们是无辜的,甚至是冤枉的。“荒政十有二,其曰缓刑、曰舍禁、曰去几者”(郑克引用《周礼》),国家在救济灾荒的特殊时期,应当采取暂缓刑罚、停止禁令、免除关税等措施,给民众以生路,避免犯罪行为的发生。

在粮食歉收的饥馑之年,老百姓缺失生存的依托,不但会对国家法律产生抵触,也会对统治者的政权产生不信任感。“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僻邪侈,无不为已。及陷乎罪,然后从而刑之,是罔民也郑克“饥馑而盗贼多”的思想与儒家的民本思想是相通的。封建的法律在于保障统治者的统治,但是连民众基本的生存权利也保障不了的话,这样的法律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与合法性,统治者的政权也难以巩固。民众在这种情况下因违背法律受到刑罚就是冤屈的。

(二)司法官员因素

“听者”指的是听案断狱的司法官员,这些司法官员掌握着生杀予夺之权。司法人员的素质与能力是引发冤案的重要因素。

释冤一门《曹摅明察》一条共有三个案例,面对相似的案情,不同司法人员的判决却迥然相异。

晋曹摅,为临淄令。县有寡妇,养姑甚谨。姑以其年少,劝令改适,妇守节不移。姑愍之,密自杀。亲党告妇杀姑,官为考鞫。妇不胜苦楚,乃自诬。狱当决,适值摅到。知其有冤,更加辨究,具得情实,时称其明。

临淄寡妇遇到明察秋毫的曹摅,冤情得雪。下面两个案例中的受冤之人却没有如此幸运:

前汉于公为县狱史,郡决曹,决狱平。东海有孝妇,少寡,亡子,养姑甚谨,姑欲嫁之,终不肯。其后姑自经死,姑女告吏:“妇杀我母。”吏捕孝妇,孝妇辞不杀姑。吏验治,孝妇自诬服。具狱上府,于公以为此妇养姑十余年,以孝闻,必不杀也。太守不听,于公争之,弗能得,乃抱其具狱,哭于府上,因辞疾去。太守竟论杀孝妇。

后汉上虞有寡妇,养姑至孝。姑以寿终,而夫女弟先怀嫌恨,乃诬妇厌苦供养,加酖其母。官吏不察,户曹史孟尝言于太守,亦不为理,遂以冤死。

郑克通过三则案例的对比,提出结论“惟鉴彼负冤之可戒,乃显此释冤之足尚”。同样的案情不同的人受理,其结果不同,“同案不同判”,这种情况揭示的道理是:司法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到冤案的发生与否。

封建官吏大多是经过科举制度层层选拔上来的,其品质、能力、德操应该是同时代人中的佼佼者。但是,在我国古代司法实践中,行政权、侦查权、审判权等全部集中于某一地区的长官,缺乏对司法权的监督。虽然存在死刑上报、翻议别勘、职官考课等约束机制,然而相对于集中而强大的官僚权力依然是杯水车薪。权力集中往往产生权力腐败,这就难以避免司法人员滥用权力、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在具体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单独的力量难以对抗强大的司法权力,冤情难以说明,甚至甘愿自诬。《折狱龟鉴》中许多冤案的发生都是因为司法人员的徇私枉法、失于明察造成的。

一种情况是,官员为了尽快捉拿罪犯,逃避失职罪责,不惜随意逮捕疑似群众,肆意加以定罪,搪塞职责,保住乌纱帽。官员的政绩直接关系以后的升迁,如果某一地区案件频发而长官却无能为力,那么其能力就会受到怀疑,升迁的希望就很小,甚至会受到弹劾而贬谪流放。在丢官免爵的压力下,地方官员很可能会以“迅速破案”的方法来沽名钓誉,从而制造冤案。另一种情况是,司法人员为了迎合上意,谋取奖赏或者报复怨恨而制造冤案。“诬人大辟,必不徒然,或以希赏,或以释憾,斯不仁哉”(《辩诬·张保雍雪冤》),郑克对此深恶痛绝。还有一种情况是,掌握司法权的人员收取一方贿赂,诬陷另一方,制造不公正的判决。这样的例子很多,如《辩诬·王长吉上言》中,县胥、县尉收受贿赂冤枉无罪之人;再如《辩诬·郭劝理诬》中,“吏受赇而傅致”,赇即贿赂,傅致即罗织罪名。无论哪一种情况,司法官员在冤案的形成中都起着重要作用。

(三)刑讯逼供因素

侦查是审判的前提,在现代社会,没有定罪的证据就不能对嫌疑人进行审判。与此不同,古代社会的司法审判,往往是侦查与审判的结合。由于古代没有发达的侦查技术,刑讯逼供就成为主要的侦查和审判手段,甚至是合法的手段。“《梁律》首定测罚之制。凡在押人犯,不招供均施以‘测罚’之刑。具体做法是‘断食三日……’古代的刑讯手段和工具多如牛毛,贪官酷吏往往采用“请君入瓮”的手段逼迫犯罪嫌疑人招供。“两造之中必有曲直。曲者宜罚,多此一打,是谓滥刑;直者求伸,被此一打,是谓枉法。使曲者不畏打,而故逞其凶,不挠之状其情有似乎直;直者畏打,而甘受其屈,战栗之状其情有似乎曲。夫讼所以平民之冤,抑一有此打,则冤抑愈加;讼所以剖民之是非,一有此打,则是非转昧。故打之一法,行之以便审官之私图则可;若行之以畏平民之志则决乎不可。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中用这一段话批判了古代的刑讯制度。如果说贪官污吏是制造冤案的罪魁祸首,那么刑讯手段则是为虎作伥的首要工具。从某种程度上说,刑讯逼供作为形成冤案的关键因素是司法无能的必然逻辑结果,在刑讯的威力之下,司法权异化为压迫普通民众、树立官僚威严、实现臆断判决的任人摆布的玩偶,冤案赖以寄生,公理从而泯灭!刑讯逼供是冤假错案产生的温床。

综观整部《折狱龟鉴》,无论是已经执行完毕的冤案,还是已经判决亟待执行的冤案,抑或是正在审理将要作出错误判决的冤案,其形成过程无不充斥着严酷残忍的刑讯逼供,刑讯术语在多数案例都有体现。“欲捶之”、“不胜苦楚”、“并已拷伏”、“收禁考掠”、“不胜捶楚”、“不胜痛”、“已倦楚毒”等,不胜枚举、处处可见。呜呼!三木之下,何求不得!古代审案,重口供,轻物证,动用刑讯手段取得口供几乎是审案的必经程序。在铁证如山犯人却不认罪的情况下,使用刑讯有惩罚奸猾的目的,情有可原;但是在稍有疑似,并无实据,靠想象、联想甚至臆断猜测嫌疑人的情况下,动用刑讯手段获取口供就很容易造成“证据确凿”的冤案。体质稍强者尚可忍耐,体质稍差者与其受苦,何如速死,于是自诬,认罪画押。申冤无望,行刑有期,岂不哀哉!

郑克对刑讯逼供的反思是《折狱龟鉴》释冤精神的点睛之笔,也是整部书最具有现代意义的价值所在。

冤案的发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从某种程度上说,尤其在古代,冤案的发生几乎是不能避免的。职是之故,释冤精神不能停留在“察冤”这一层面,更重要的是“明冤”,这是释冤精神的核心,也是《折狱龟鉴》精神内涵的核心。

四、明冤——冤情何以释明

《折狱龟鉴》中释冤精神贯穿始终,“明冤”是释冤精神的主要内容与内涵。明冤不仅指受冤者的冤情得雪,还指无冤者不被冤枉。明冤的世界观、方法论、主要过程、主要手段在全书中层次分明、部署清晰。笔者就这四个方面加以具体论述。

(一)明冤的世界观——儒家伦理

何勤华教授在《中国法学史》中评论郑克的法律思想时提到“郑克强调以儒家的仁义、德治和教化来指导办案,处理讼事”、“主张在办案时应处理好宗法伦理三纲五常之关系”这一观点是十分准确的。郑克作为一名封建官吏、封建学者,其思想、思维、思路都不可能脱离封建社会占统治地位的儒家思想。《折狱龟鉴》的释冤精神的根据和依托,即其合法性与正当性即为儒家思想伦理。儒家思想正是释冤乃至明冤总的世界观。

首先,仁义之道是明冤的精神指导。

“仁”是儒家思想的核心,孟子又提出“舍生而取义”。在我国封建时代,儒家的仁义之道是封建士子的道德取舍标准,同时也是衡量一切政治活动是否具有正当性的天平,司法活动也不例外。《折狱龟鉴》中的释冤精神包含着对儒家仁义之道的深刻关怀,也对明冤职责的承担者——封建士大夫提出了遵守仁义的道德要求。

郑克提出“君子所贵者,不在核奸而在释冤也”(《释冤上·苏琼推盗贼》),司法人员第一位的职责不是惩治奸恶,而是明释冤情,保护受冤者的利益,用现代法律术语来说就是“保障人权”。“仁”与“勇”是处理冤情的必备品质。只有具备“仁”的品质,才能真正体察到受冤人的痛楚与可怜;“仁者必有勇”(《释冤上·李元素奏狱》),只有具备“勇”的品质,才能义无反顾地承担起平反冤案的责任,“勇于义者”才能“奋而为之”(《释冤下·张擿之问冤》)。郑克又提出“冤枉弗释,非仁也;冤抑弗伸,非义也。仁义之道,并行而不悖者,故于释冤继以伸冤也”(《释冤下·萧贯受诉》),明冤是释冤的必然要求和最终归宿,为冤者明冤是仁义之道的必然要求,而且只有具备仁义的品质且在仁义之道的指导下才能真正地为冤者明冤。

其次,宗法伦理是明冤的价值取向。

宗法制度是封建社会制度的支撑和根基,三纲五常的宗法伦理是封建司法活动的外在约束和内在需要。封建统治者以“孝”治天下,“孝”是封建家族伦理的核心内容。在《宥过·陈矫赦子》一条,曲周县有人杀死耕牛为父亲祈祷除病,当时因为耕牛数量少,根据法律规定,杀死耕牛者最高可判处死刑,最后杀牛者以孝免罪。这体现了封建宗法伦理是判决的依据,礼刑并用,以礼入刑的价值观念。

构建“亲亲、尊尊”的封建秩序是封建司法的主要功能。郑克提出“冤痛之情,或伸或屈,天理存焉。法乃因而制之也”(《议罪·汉武帝对问》),明冤的目的是维护封建家族伦理,宣传儒家教化,推行以儒家思想治理天下的政策,巩固封建统治,实现“再使风俗淳”的价值构想。

最后,民为邦本是明冤的理想追求。

虽然郑克所著《折狱龟鉴》垂名青史,但他本人却史无正传。根据有限的资料,郑克在仕途上并没有突出表现,处于封建官僚阶层的中下层。我们可以推测,郑克有机会接触南宋基层司法状况,更能了解官场生态与普通民众生活状态的真实面貌。一方面是儒家民贵君轻、天下为公的谆谆说教,一方面是官吏腐败、冤案频生的骨干现实,这使得郑克的法律思想带有很强的批判性,而《折狱龟鉴》的释冤精神本身就是激愤的、批判的。郑克提出“饥馑而盗贼多”的可贵思想,对罗织罪名、苛刻残暴的官吏表现出鲜明的憎恶态度,对受到冤枉、卖妻鬻子的下层民众表现出由衷的同情,期盼圣明君主与清廉官僚的出现,希望实现司法清明的局面。

郑克作为封建思想家,其思想受封建社会条件的限制,其民本思想的内涵、广度和深度都带有局限性,甚至从某种程度上说,他是站在维护封建统治的角度俯瞰司法活动的。但是体现在《折狱龟鉴》中的朴素的民本思想仍然是显而易见的,并具体地融入到释冤精神之内。从此意义上说,郑克及其著作《折狱龟鉴》更为难能可贵,值得赞赏,其释冤精神的世界观境界也得以提升,从而更具有现代性。明冤世界观的三个方面是统一的,在世界观的指导下,明冤的方法论也就呼之欲出了。

(二)明冤的方法论——严明与矜谨

在儒家思想世界观的指导下,郑克提出了明冤的方法论:严明与矜谨。严明一门与矜谨一门是《折狱龟鉴》最后两个部分,是对全书的总结,也是全书的扛鼎之作。严明与矜谨是对司法官员提出的方法论要求,有的学者把严明与矜谨作为《折狱龟鉴》的核心审判理念在《折狱龟鉴》中,郑克明确指出所谓“严明”即谨持法理,深察人情;而“矜谨”即哀矜折狱,审谨尽心。严明与矜谨并不只是审判的方法,不仅仅是对司法人员的要求,这两个原则还上升为《折狱龟鉴》释冤精神的方法论原则,也即明冤的方法论。严明是审案的外在要求,是法律与案情层面对断案外在尺度的约束;矜谨是审案的内在要求,是对审案者司法态度和责任心内在尺度的约束。

在严明一门的开篇之作“何武夺财”一案的评论中,郑克对“严明”一词作出明确的解释。他又提出“严明者不必厉威刑也”。下面的故事是“赵载蒿”一案:

在《折狱龟鉴》一书中,郑克不止一次提出“矜谨”的思想。在全书第一案“孙登比丸”中,作者就提出“审谨”理念,审理案情的官员“不能审谨,忿然作威,遂致枉滥”,从反面论述了矜谨的重要性。又如在“张楚金解字”一案中,张楚金为了断明案情,对作为重要证据的“反书”反复核查,终于发现“反书”是被补葺伪造而成,从而释明冤情。郑克对此评价道:“要在至诚求之不已”,要求审案者尽心尽力。由于古代侦查、审判条件的限制,有些复杂案件的案情不宜剖明,无罪之人更容易受无辜之罪。这就要求听案者对案件必须尽心尽责,既不能在无凭无据的情况下轻率作出判决,也不能在真假难辨的情况下对疑似分子久系不决。

(三)明冤的主要过程——辩诬、鞫情、议罪、宥过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其受理、立案、审判等都有明确的程序规定。在《折狱龟鉴》一书中,我们也能发现作者对于处理案件的程序性思考。释冤门之下,依次有辩诬、鞫情、议罪、宥过四门,在笔者看来,这四个门类是在释冤精神的指导之下,对明冤过程的简要概括。

“辩诬”即辨明是否存在诬告陷害的情形,辨别案件的性质。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诬之不辨,冤以何明!辩诬是明冤的首要环节。审案官面对一个案件,首先要审查两造之间案情的虚实,如果原告方蓄意谋害,编造案情,甚至以“自伤”(《辩诬·王臻问伤》、《辩诬·钱惟济给食》)的方法诬告他人,听案者就需要格外谨慎悉心,不能在先入为主的思维定势下,顺着原告设定的思路审讯被告,使恶人得逞,好人遭殃。郑克把辩诬放在明冤过程的首位,从某种程度上说是对“立案”的思考。有些民众因为日常生活中的过节,怨恨他人,从而借助政府力量加以诬陷以达到报复目的,许多冤案由此而发。司法人员感觉案情可疑时,要更加明察、深察,弄清案情。

如果说“辩诬”是案件的立案环节的话,那么“鞫情”就可以认为是侦查与审理环节。郑克在谈到鞫情时,提出“鞫情之术,或先以其色察之,或先以其辞察之,非负冤被诬审矣,乃检事验物而曲折讯之,未有不得其情者也”(《鞫情·胡质至官》)。“鞫情”就是审查案情,或通过脸色观察,或通过言语观察,是审案最为关键的步骤,也是定罪量刑的前提。鞫情需要运用高超的审判技术,审案官要明察犯罪人物心理,通晓医学、物理学、生物学等司法侦查必备的学科知识,决不能单纯依靠严刑苦打,逼迫嫌疑人认罪。

“鞫情”之后则是“议罪”、“宥过”。议罪为议论罪责、议论罪名;宥过是宽宥罪责,免除刑罚。两者属于定罪量刑环节,是鞫情的逻辑结果和程序延续,统一于明冤的整个过程之中,贯通在释冤精神之内。

法律规定与案情事实是定罪的依据,天理人情是宥过的依据。司法人员在议罪的时候要洞察案件的特殊性。在《议罪·汉武帝对问》一条,案件中继母杀害当事人父亲,当事人遂杀害继母。依照法律杀害母亲是大逆之罪。汉武帝对此提出自己的想法,他认为继母本来就和生母不能相提并论,更何况继母又杀害了父亲,继母继子的亲情关系已经断绝,因此,杀人者所犯为普通的杀人罪,不应以大逆论处。汉武帝在议罪的时候敏锐地察觉到案情的特殊性,减轻了杀人者的罪名,不致使轻罪重罚。

宥过是儒家明德慎刑思想的必然要求。当事人在触犯刑律的时候,需要考察他是否具备减轻或免除刑罚的事由。在宥过一门,共11条,13个案例,或因孝免罪,或因兄弟友涕免罪,或因好学免罪,或以仁恕之道免除对犯法者的处罚。总之,郑克认为对犯法者不能机械地依据法条治罪,法律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封建伦理秩序,如果“犯法者”恰恰是这种伦理秩序的遵守者且是在这种伦理秩序之下触犯法律的,那么对他的惩罚就失去了正当性,“宥过”就成为必要。

(四)明冤的主要手段

手段是目的的过程,目的是手段的延伸,目的与手段是相通的,手段在某些情况下本身就是目的。关于明冤手段的论述体现在“惩恶”、“察奸”、“核奸”、“擿奸”、“察慝”、“证慝”、“钩慝”、“察盗”、“迹盗”、“谲盗”、“察盗”、“迹贼”、“谲贼”13个门类中。惩恶察奸为首要之手段,也是明冤的重要目的。明冤的相对面是惩恶,明冤是首要目的,惩恶是明冤相辅相成的手段。在释冤精神的指导下,惩恶察奸不仅是揭发犯罪、惩治罪犯的手段,也是释明冤情的连带结果和目的。

司法人员在具备仁勇品质的前提下,还需要练就惩恶察奸的侦查与审判智慧。犯罪分子往往狡猾难料,案情又云谲波诡,稍不留意就可能出现冤案。郑克指出“奸必巧诈,慝必隐讳”(《察慝·高柔问钱》),办案人员要与犯罪分子斗智斗勇,详查其奸诈,揭露其隐讳,不放过一个坏人,不冤枉一个好人。对于诡计多端的盗贼,运用严查、跟踪、诱惑、欺骗等侦查手段,使其原形毕露。有冤必申,有恶必惩是释冤精神的内在要求,是明冤的目的与结果。

明冤的世界观与方法论,主要过程与主要手段是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儒家伦理的世界观要求“严明”与“矜谨”的方法论,明冤过程本身即隐含着明冤的主要手段,明冤的手段也是明冤过程的内容体现。释冤精神是四者一以贯之的实质本色。

五、防冤——冤屈何以避免

察冤是追究冤案产生的原因,明冤是将冤情释明,两者都是一种事后机制。《折狱龟鉴》中的释冤精神如果仅仅停留在对冤屈的事后处理上,那么释冤精神的批判性也只是一种滞后的理性反思;如果这种释冤精神能够内涵系统、超前、带有预测性的防冤意识,那么其批判性就更具有现代意义。恰如笔者所料,《折狱龟鉴》是具有现代意义上的防冤意识的。但是,如果笔者仅仅把书中的防冤意识用现代语言表述在纸上的话,则又会使其现代性打折扣。《折狱龟鉴》的释冤精神对我国当代司法实践的指导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因此笔者将在当代视野下,结合《折狱龟鉴》的释冤精神论述冤屈何以避免。

第一,建立高素质的司法队伍。郑克在《折狱龟鉴》案例评论中多次强调司法审判人员的重要性,昏庸的官员动辄使用刑讯,智慧的官员则明察秋毫。郑克对良官循吏热烈地赞扬,对昏官庸吏无情地批判。建立一支高素质、懂法律、有智慧的司法队伍是避免冤案发生的重要措施。

司法人员是司法权的行使者,他们垄断着对案件的判决,受冤屈的普通百姓往往寄希望于“包青天”、“海青天”的出现为他们鸣冤昭雪。司法人员首先要具有较一般职业要求更高的道德水平,明确权力的界限,抵住金钱的诱惑,牢记公大于私、天地有正气、人间有正道,努力承担司法人员的道德责任。其次要有较高的业务水平。面对狡猾的犯罪分子,面对复杂的案情,怎样作出公正公平的判决是对审案人员智慧的考验。办案人员不仅要熟悉法律、领悟人情,还需要掌握侦查技术和手段,不断积累经验,提高办案能力。

第二,完善证据制度。“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诉讼法的重要原则。古代法律中也有对证据制度的规定,例如“拷问不过三度”、“讯囚察辞理”

等等。但是封建法律是封建统治者意志的体现,根本没有保障人权的概念。古代判决重口供,刑讯为合法手段;封建巫术迷信常常成为断案的依据;案件办理期限没有明确限制,审案具有随意性。案件往往在没有形成完整证据链条甚至在伪造、篡改证据下具结,“莫须有”之冤案时常发生。即使在法律明文禁止刑讯逼供的现代社会,冤案的发生也时常伴随刑讯的影子。

证据是定罪的依据,没有确凿的证据,根据臆断联想轻易认定罪责,甚至判处死刑既是对司法权的蔑视,更是对生命与尊严的践踏。郑克在《折狱龟鉴》中不止一次对通过刑讯逼供造成的冤案进行谴责。寄希望于古代形成完整的证据制度已不可能,我们只能着眼于当代。虽然三大诉讼法中都有明确的关于证据制度的规定,但是证据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仍是存在的,亟须完善证据制度与规则已成为不争之事实,有学者提出制定统一证据法的观点值得关注。

第三,健全追责与奖励机制。《折狱龟鉴》中有不少官员因为能明察案情而升官,例如唐朝李元素(《释冤上·李元素奏狱吏》)、宋朝钱若水(《释冤下·钱若水访奴》)等;也有不少官员因为办案失职而被责罚,例如上犹县县尉、县令因为制造冤案一个被杖脊,一个被贬谪(《辩诬·王长吉上言》)。《唐律疏议》中也有对“出入人罪”的断狱官进行责罚的规定。对循吏奖赏,对酷吏追责虽然是一种事后机制,但是赏罚机制能产生“杀鸡儆猴”的效果,对官吏树立典型,施加压力,从而发挥事前作用,督促司法人员尽职尽责,避免冤案的发生。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终身责任追究与倒查机制,无论是行政决策,还是司法决策,如果出现损害当事人利益的重大失误都应加以追责。呼格吉勒图案中正在进行的追责就有利于净化司法环境,警戒枉法行为发生。

冤屈如何避免既是郑克在《折狱龟鉴》中思考的问题,也是当代法学家、法律人应该思考的现实问题。我们在《折狱龟鉴》中可以看到古人提供给我们的避免冤案的路径,这些路径或许对当代人有所启示。

六、结语

清末思想家在《古史钩沉论》中谈到“欲知大道,必先为史”,意大利哲学家克罗齐曾提出“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的命题。今日的社会是以往历史的继续,今日的社会实践是古人社会实践的延续,同样,当代司法实践也割断不了与古代司法实践的联系。古代法律制度、法律思想、法律人物、法律著作是我们当代人应当重视和研究的课题。诚然,在发展市场经济的现代社会,现在的法律观念、法律制度迥异于重农抑商的古代社会,然而正是这些让我们不屑一顾的“本土资源”创造了灿烂的古代文明。在法律全球化的今天,我们更应持有“了解之同情”的态度,反思和领会古代法律文化。

《折狱龟鉴》作为一部判例集,其思想之深刻、布局之严密、评论之得当都不失为经典之作。书中虽不免有封建糟粕,但其极具批判性、现代性且作为全书主旨诉求的释冤精神仍对当代司法实践具有宏观借鉴意义。

(本文作者系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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