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涉外特种设备案办理的启示

2017-07-05 15:09黄瑞发
中国质量监管 2017年2期
关键词:索道特种设备代理商

文 黄瑞发

一起涉外特种设备案办理的启示

文 黄瑞发

2014年8月,某地一客运架空索道发生索道轿厢脱索坠落,造成4人伤亡的事故。根据某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某市质监局组成事故调查组,邀请相关技术专家,依法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经调查,发生事故的客运架空索道为法国某公司制造销售。根据调查组对事故责任的认定,造成事故的原因为客运架空索道某支架上行测M-N号托索轮组中心轴断裂,某市质监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照质量技术监督案件办理程序,依法对法国某公司驻北京索道公司(法人机构)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法国某公司驻北京索道公司不服并提出申辩理由:该客运架空索道不是法国某公司驻北京索道公司销售的,是原法国某公司驻北京办事处销售的,事故责任应由法国某公司驻北京办事处承担,或由法国某公司承担。后几经周折,法国某公司驻北京索道公司终于接受了某市质监局的行政处罚。

这是一起由在外国公司制造,在我国销售、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事故的行政处罚案件。要让外国企业完全接受质监部门的行政处罚,就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执法文书使用正确、规范,坚持依法办案。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外国企业的产品在我国使用也将越来越多,随之因产品质量而引发的事故和纠纷也将越来越多。而对涉外企业和产品质量问题的妥善处理,也是对质监部门的严峻考验,处理得当,矛盾和纠纷可有效化解;处理不当,将产生负面影响,甚至造成国际影响。本案例的成功处理,笔者以为对质监部门有以下启示:

启示一全面调查事故原因 以过硬的技术折服外国公司

打铁还需自身硬。事故发生后,某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事故处置领导小组,责成某市质监局成立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的原因、性质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市委市政府。某市质监局随即成立了事故调查组,邀请相关技术专家,联系相关技术检验机构,依据《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对此起事故进行细致、认真地调查。在客运架空索道制造方、使用方均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某市质监局将引起事故并已断裂的索道托索轮组中心轴,送权威的国家某中心实验室进行分析、检验,以查明该中心轴断裂的原因。经权威的国家某中心实验室分析、检验,拿出了令人信服的分析数据,得出了令人信服的检验结果,做出了令人信服的分析检验报告,判定该中心轴存在表面缺陷,导致疲劳裂纹萌生,经过长时间扩展,最后导致断裂。某市质监局及时将分析检验报告送达法国某公司驻北京索道公司。尽管法国某公司对分析、检验报告提出了异议,但在过硬的分析数据、过硬的检验结果、过硬的技术专家面前,法国某公司不得不低头认输,认可这份极具权威的分析检验报告。这充分体现了质量技术监督用数据说话、靠技术执法的鲜明特点。

调查组据此认定,造成该起客运架空索道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法国某公司制造的索道支架上行侧M-N号托索轮组中心轴存在表面缺陷,致使中心轴断裂,导致轿厢脱锁坠落。

启示二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化解争议 准确认定事故责任

在事故调查处理中,某市质监局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充分体现法治精神,真正做到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及时化解争议。在对事故认真、细致调查的基础上,对事故责任进行了认定,提出了处理建议和整改要求,向市政府呈报了《事故调查报告》,市政府及时对此《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批复,确认该起事故为特种设备一般责任事故。

在事故主要责任认定上,某市质监局依法与法国某公司驻北京索道公司进行了针锋相对的较量。法国某公司驻北京索道公司对《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其为事故主要责任方,提出异议。某市质监局予以明确答复: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的规定,法国某公司应当对其所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经分析检验,法国某公司生产的中心轴存在表面缺陷,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事故,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但法国某公司驻北京索道公司又提出:特种设备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法》,不应适用《产品质量法》。某市质监局又明确予以回复: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的规定,《特种设备安全法》是特种设备安全的专门法律,该法有明确规定的,应当优先遵守,该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其中就包括遵守《产品质量法》。而且《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无论是《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还是《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特种设备制造者——法国某公司驻北京索道公司都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启示三认真查清事故承担主体 明确处罚对象

处罚必须要有处罚对象。依据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明确中国境内注册的代理商,并由代理商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该代理商必须持接受委托代理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明材料,到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的规定,某市质监局明确法国某公司驻北京索道公司作为法国某公司的代理商,为此起索道事故的责任承担主体,并确定其为行政处罚对象。但法国某公司驻北京索道公司却提出异议:法国某公司驻北京索道公司是独立于法国某公司及其代理商的独立实体,既不是该客运架空索道设备的生产、经营或使用单位,也不是该客运架空索道设备的国内进口代理商、销售商或运营商,由此,认为其不是该起索道事故的责任主体。

经调查,该客运架空索道是2006年开工建设,设备制造商是法国某公司。该公司当时在中国境内明确的注册代理商为“法国某公司驻北京办事处”。经查,法国某公司驻北京办事处于1994年注册成立,依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在北京市质监局备案,但一直未在该局备案,并于2013年注销。2007年法国某公司驻北京索道公司注册批准成立。也就是说,在该起索道事故发生前,法国某公司在中国境内的代理商法国某公司驻北京办事处就已经撤销掉了。撤消后,法国某公司未明确其在中国境内的代理商,也未明确法国某公司驻北京办事处在被撤销之前已代理销售的特种设备质量和安全责任由谁承担。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国某公司在中国境内的代理商,就没有对该起事故责任在中国境内的承担主体,那么,某市质监局就没有了处罚对象,而我受害方的相关赔偿也就直接要与法国某公司打国际官司。

后在质检总局的关心支持下,法国某公司明确了法国某公司驻北京索道公司作为其在中国的代理商,并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启示四严格遵守办案程序 认真把握调查处理进程

俗话说:“好事不避人,避人没好事”。在整个调查处理过程中,某市质监局严格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坚持依法调查、依法送达、依法告知、依法处罚,做到法律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步骤、方式、环节有序进行。如在规定时间内将市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送达法国某公司驻北京索道公司,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充分把握调查处理的主动权。事后表明,法国某公司驻北京索道公司对某市政府关于《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提起了行政诉讼,后撤诉。

启示五积极向上级汇报 努力争取上级的指导和大力支持

上级的指导和大力支持是某市质监局做好事故调查、对法国某公司驻北京索道公司进行处罚的底气。对涉及外国企业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某市质监局是首次,既无现成的经验,也无实际的经历。如果没有上级的指导和大力支持,某市质监局是难以顺利完成市委市政府交给的工作任务的。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某市质监局多次向省局、总局、国家索道检验中心等上级部门领导汇报,请求指导和给与支持。如上级多次派员现场指导,作指示、提要求,指导事故调查报告的撰写等。又如相关专家的邀请,国家索道检验中心领导大力推荐,并积极给与联系、协助。尤其是在落实法国某公司在中国境内代理商方面,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领导给与了大力支持,使得法国某公司在中国境内的代理商得到了很好的落实,确保了某市质监局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否则既无法对事故进行依法调查处理,也难以依法要求事故责任单位进行相关赔偿。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安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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