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刀剔肉,侵犯父母房产权益

2017-07-11 22:37王景龙孙艳冯石亮
莫愁·智慧女性 2017年7期
关键词:彭某异议评析

王景龙+孙艳+冯石亮

近年来,许多子女软刀子剔肉,侵犯年迈父母房产的案件多发,应引起社会关注。

一、以借为名,长期占用父母房屋。

彭某结婚时无房,借用父母的房屋。父母将房屋腾出后,租房另住。婚后,父母多次要求彭某搬出,彭某一拖三年多。彭父没办法,给其租房,彭某以妻子不同意为由,就是不搬。

评析:对于以租借为名,被强占房屋的父母可依《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等规定,提起民事诉讼。

二、骗取父母证件,变更房屋产权。

张某母亲早逝,父亲再娶。为了防止继母取得父亲的房产,张某以有关部门要复查房产证为名,骗得父亲的身份证、房产证、土地证,将父亲的房产变更在了自己名下。

评析:对于自己的房屋被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情况,父母可根据《物权法》第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登记人书面同意,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赔偿”,申请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

有关登记部门不受理申请的,可依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以父母名义出卖代管房屋。

李某去外省女儿家暂住,将房子托儿子代管。儿子以欲将房屋出租、办理出租手续为名,要来父亲的身份证,将父亲的房屋卖掉。

评析:儿子出卖父亲房屋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四、偷拿证件,用父母房屋抵押贷款。

刘某做生意资金不足,他偷拿父亲的证件,以父亲的房屋作抵押,从银行获取了贷款,直到做生意赔本。刘某无力还款,银行要求把房屋变卖抵债,此时刘某父亲才知道真相。

评析:《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为担保债务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建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可以抵押。

刘某无权处分其父的房产,行为应属无效。

五、侵吞父母房屋拆迁款。

田某和父亲同居。因城市改造,房屋拆迁,田某将拆迁费领回,一点也没给父亲,并拿此款买新楼,又以种种理由不让父亲入住。

评析:《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田某侵占父亲拆迁补偿,属于侵权,讨要无果其父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六、房子到手,不肯履行承诺。

王某有四个子女,老伴去世后,独居的她决定与子女签订“房随人走”的赡养协议。她称,谁和她一起生活,谁照顾她,她80平方米的房子就归谁。子女纷纷响应,最后下岗在家的三女儿“中标”。可房屋过户不足一年,王某出门遛弯跌倒,胯骨骨折,需卧床照料。三女儿竟称单位要她返岗,无力照顾母亲。她说子女都有赡养义务,要求兄弟姐妹轮流侍候母亲,却不肯退回母亲的房屋。

评析:《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王某的三女儿应自觉履行赡养协议。不履行,按协议及《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可以撤销赠与,收回房屋。

(编辑 赵莹 zhaoyingno.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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