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现象分析:正义何以可能与正义的局限

2017-07-27 06:27谢新宇
美与时代·城市版 2017年6期
关键词:正义

谢新宇

摘 要:正义何以可能,是约翰·罗尔斯想要在《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文中简称正义新论)中讨论的一个核心问题。以约翰·罗尔斯的正义新论为主要材料,论述罗尔斯的正义是何以可能的,并将兼顾诺齐克和桑德尔等人对罗尔斯的批判,探讨罗尔斯所论述的正义的局限之处。

关键词:正义;原初状态;重叠共识

一、正义何以可能

(一)两个正义原则

罗尔斯在正义新论中所进行的论述基本上是围绕着他所提出的两个正义原则为核心来进行的,罗尔斯关于两个正义原则的具体表述为:1.每一个人对于一种平等的基本自由之完全适当体制都拥有相同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而这种体制与适于所用人的同样自由体制是相容的;2.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它们所从属的公职和职位应该在公平的机会平等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二是它们应该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罗尔斯,2002)。这两个正义原则在我看来,第一个可以称之为平等自由原则,即在一些基本自由方面,每个人应当拥有同等的权利,因为离开这些基本自由人将无法成为一个完整的人,这些基本的自由包括思想自由、良心自由、政治自由、结社自由、人的自由以及法的自由。第二个原则又分为两个小原则,前一个可以称之为机会平等原则,即每个人拥有平等的机会去进入社会结构,并且社会层级间的上下流通渠道是开放的,后面一个差别原则则是用来调节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状况的。同时,这三个原则在优先级上是有先后次序的,平等自由原则优先于机会平等原则,机会平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这意味着人民的基本自由权利应当首先被满足,其次是机会平等,最后才能谈得上差别原则的条件。

(二)原初状态

在提出两个正义原则之后,罗尔斯开始对这两个正义原则展开论证。论证分为两方面,首先是通过设置一个无知之幕,讨论在这个背景条件下代表人是否会选择两个正义原则;然后是揭开这道无知之幕之后,走到现实中的生活中来之时,讨论两个正义原则的稳定性问题。这一段,我们将先介绍罗尔斯的原初状态。原初状态是对从霍布斯、洛克那边过来的社会契约论的普遍化和应用,“在原初状态中,不允许当事人知道,他们所代表的那些人们占据什么样的社会位置和信仰什么样的独特统合性学说。他们也不应该知道人们所属的民族和种族群体、性别,诸如体力和智力这样的各种自然天赋,以及正常范围内的所有其他东西”(罗尔斯,2002)。在这样一块“无知之幕”的背后,通过消除因现存的基本结构和具体处境带来的交易优势,创造出对所有当事人来说都是公平的一个处境,而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有可能达成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协议。

罗尔斯从原初状态出发对两个正义原则进行了论证,论证的方法是将两个正义原则和功利主义进行比较,因为功利主义是当时除两个正义原则之外的其他正义原则当中,公认为最好的一个。所以,如果能够在和功利主义的比较中获得胜利,那么两个正义原则的第一步论证就能够成立了,即在原初状态下,当事人将会一致选择两个正义原则。比较是分两步进行的,第一步罗尔斯拿平等自由原则和机会平等原则和功利主义进行比较,比较方法是最大最小化规则,即从每一种可能的最坏结果中挑一个相对最好的。在这个规则下,当事人将会一致选择两个正义原则而非功利原则,因为功利原则有时可能为了更多的社会福利总体而准许限制或压制某些人的权利和自由,而两个正义原则当中的平等自由原则则保障了社会上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机会平等原则也给予了每个人进入社会结构的平等机会。第二种比较是在两个正义原则的差别原则和适当社会最低保障的平均功利原则之间进行的,在这样一个比较中,两个正义原则将依然是获胜者,因为差别原则中内含的互惠性即更有利者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以有损于更不利者的方式而变得更好,是优于在罗尔斯看来提供的只是模糊的和不足的经济上最低保障的平均功利原则的。

(三)重叠共识

前述是罗尔斯对两个正义原则进行论证的第一部分,也就是在原初状态下选择出正义原则,在进行这一步的时候通过创造无知之幕使当事人不考虑任何产生于嫉妒、对不确定性的极端厌恶或其他心理因素的倾向。而接下来要进行的是论证的第二部分,当事人开始对公民心理进行考虑。即无知之幕打开之后,当这两个正义原则走出原初状态,基本结构实际上是否还会在公民中产生出嫉妒、怨恨或统治的心理,如果会,那么说明不稳定,需要再加以调整;如果稳定,那么论证就完成了。

罗尔斯用来解决稳定性问题的一个核心工具是重叠共识这个概念,即使信仰不同统合性学说的人们在政治正义问题上也能达成重叠共识。罗尔斯对重叠共识的定义为:“这种政治正义观念是为各种理性的然而对立的宗教、哲学和道德学说所支持的,而这些学说自身都拥有众多的拥护者,并且世代相传,生生不息。我相信,就民主社会的公民所能得到的而言,这是政治统一和社会统一最合乎理性的基础”(罗尔斯,2002)。换句话说,尽管这个世界上存在各种各样的宗教、哲学或者道德观点,但是这并不妨碍存在着一种为所有统合性学说都支持的政治正义观念。对于信仰各种统合性学说的人们,如果这些统合性学说都在支持着政治正义观念,如果他们的统合性学说在社会中的相对力量不断增长,那么这些人就不会撤掉他们对政治正义观念的支持,社会也就能够保持稳定。

二、正义的局限

上一个章节中,笔者分两个正义原则、原初状态和重叠共识三个部分对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进行了论述。在这一章节中,笔者将依然按照这样的划分,分别从两个正义原则当中的差别原则、原初状态和重叠共识三个角度提出笔者对罗尔斯的质疑,来试图说明罗尔斯所阐述的正义的局限之处。

(一)诺齐克与罗尔斯之争

诺齐克可以说是对罗尔斯的正义论进行批评的人里面最著名的一个了,代表作就是他在《正義论》出版三年之后即发布的《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在两个正义原则中的平等的基本自由原则以及机会平等原则上,诺齐克与罗尔斯是没有争议的,他们的争议主要在于罗尔斯提出的差别原则上面。而这个原则上的差异,实际上是在经济领域自由和平等孰轻孰重的一个争执。相对诺齐克而言,罗尔斯可以视为是一个平等主义者,他认为更有利者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以有损于更不利者的方式而变得更好,更加强调在经济领域的平等;而在诺齐克那里,自由是毫无疑问要优先于平等的,你要使社会结构的不平等有利于社会上最不利的人,那么你就必须付出对社会上更有利之人的财产权利进行侵犯的代价,而这便是对他们财产自由的侵犯。在诺齐克那里,试图实现平等的任何做法都可能损害更重要的价值,那就是自由,并且在损害自由的同时,还会损害效率。

(二)对原初状态论证方法的质疑

原初状态的设立是罗尔斯对其两个正义原则进行论证的第一步,也是整个论证过程中比较引人注意的一个地方。但是笔者还是对这样一种社会契约论方式的论述方式感到不太赞同,也在这里提一下小小的质疑。原初状态毫无疑问是罗尔斯假想出来的一种理想情境,是一种论述的工具。然而这种原初状态和霍布斯、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一样,都是根本不可能现实存在、历史上也从未有过的。那么,从这样一种完全假想状态中推出来的结论,究竟多大程度上只是一种哲学思辨上的头脑游戏,又在多大程度上能够适用于现实社会?或许有人会说美国的立宪会议就很类似于罗尔斯所建立的原初状态,从而讨论确立了美国国民赖以生存的美国宪法。然而笔者了解到的实际情况却是,当时与会十三州的代表为了各州的利益争得不可开交,宪法上的很多条文都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折衷而成,包括将一个黑人计算成五分之三个白人的计票方式。同时,与会代表多为一些地产丰厚的上流人士,而他们的权利最终也在宪法中得到了更多的保护,远非原初状态中罗尔斯强调的当事人不受任何现存基本结构和具体情境带来的交易优势的影响。

参考文献:

[1]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2]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

[3]李强.社会分层十讲[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4]薛长绪.国内学者对罗尔斯《正义论》的研究综述[J].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 (02).

[5]薛传会.论罗尔斯对两个正义原则的修正——从《正义论》到《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J].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03,(04).

作者单位:

上海大学社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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