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识破产法律风险对银行授信的影响及应采取的对策

2017-08-01 00:09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法律与合规部
杭州金融研修学院学报 2017年5期
关键词:抵销撤销权清偿

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法律与合规部 陈 东

文化

浅识破产法律风险对银行授信的影响及应采取的对策

ANAL YSIS OF INFLUENCE OF BANKRUPICY LAW ON CREDIT AUTHORIZATION AND COUNTER MEASURES

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法律与合规部 陈 东

破产制度(包括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及和解程序)是我国民商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通过对破产企业财产清算与执行,可以公平、有效地保护全体债权人合法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但部分破产管理人或少数债权人以银行行使权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称《企业破产法》)为由,向法院提起撤销权等诉讼,给银行授信及不良资产清收管理带来不确定性法律风险。本文拟通过对破产法律风险类型分析,为防范和管理破产法律风险提供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风险类型

(一)撤销权风险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1第二条第一款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撤销权风险包括三点:财产担保撤销权风险、提前还贷撤销权风险、个别清偿撤销权风险。相关法律风险分析如下:

1.财产担保撤销权风险,是指以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基准,往前推算一年(下称一般撤销期),在此期间,如破产债务人对债务追加财产担保的,则破产管理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财产担保行为,使担保财产回归无担保状态,其他债权人能够从财产处置中得到公平分配。银行实务中,为了增强授信第二还款来源,业务部门在发放授信(贷款)时,将原保证担保方式更改为债务人财产抵押,在企业经营情况不佳、资不抵债或明显缺少清偿能力的情况下追加抵押担保,一旦企业被受理破产,在一般撤销期内追加的抵押担保将可能被管理人申请撤销,致使授信(贷款)面临无担保的风险。

2.提前还贷撤销权风险,是指在一般撤销期内,授信(贷款)虽然没有到期,但银行考虑到企业经营情况不佳或部分授信(贷款)已经逾期,为防范授信风险,提前将其他未到期的授信收回。但在借款企业被法院受理破产后,破产管理人有权申请法院将上述提前还贷予以撤销并要求将资金返回给管理人,返回的资金并入破产统一清算分配。银行实务中,提前收贷是不良资产清收普遍采取的清收手段,如破产管理人行使撤销权,将对不良资产管理产生重要影响。

3.个别清偿撤销权风险,是指以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基准,往前推算半年(下称特殊撤销期),在此期间,即使银行收回授信(无论授信是否到期),只要企业满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条件,管理人也有权以企业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为由,要求法院撤销归还银行授信行为并将资金返回给管理人,返回的资金并入破产财产统一清算分配。

(二)抵销权风险

抵销权风险是指银行根据合同约定,扣收借款企业账户金额、第三人汇入企业账户往来款等款项用于归还(抵销)到期授信,由于银行没有向借款人发送抵销通知(破产受理前)或没有向管理人主张抵销(破产受理后),因程序上存在瑕疵而被法院认定抵销无效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因此,在借款企业被受理破产后,破产管理人有权以行使抵销权程序不当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银行抵销行为。

(三)抵押风险

抵押风险是指银行发放授信(贷款)时没有核实企业经营情况,在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的情况下仍发放授信,致使发放的授信无法纳入抵押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一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因此,由于授信在破产受理后发放,当债务人或抵押人被裁定破产后,抵押权人的债权均已经确定,此后发放的授信无法列入抵押范围。

(四)债权申报风险

债权申报风险是指银行没有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致使无法及时参与破产财产分配或需承担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费用的风险。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第五十六条规定:“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五)其他风险

其他风险包括抵押物处置被中止风险、财产保全被解除风险、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会议决议损失银行利益风险、丧失向保证人追索时效等风险。

二、风险防范与应对

(一)破产风险防范

破产风险防范可与授信管理的贷前调查、贷时审查与贷后管理三个阶段同步进行。

1.贷前调查。首先,应调查企业是否涉及债权、债务纠纷,如果涉及的纠纷已由法院判决生效,则分析履行该判决是否对企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其次,对企业负债情况进行分项分析,通过对应付账款的金额、账龄、拖欠对象等因素分析,判断该项债务违约的概率及后果;最后,对企业或有负债情况也进行全面分析与调查;2.贷时审查。授信发放时应监督授信批复涉及的法律条件是否具备?授信项目资本金比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授信用途是否符合借款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签订的贷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及完整?抵押或质押担保是否已经办理登记?3.贷后管理。贷后管理要及时追踪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监控资金用途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要掌握企业负债(含或有负债)变动情况;要定期了解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情况,预防和控制企业受到法律法规处罚的风险;要知悉企业财务变动情况,一旦出现影响授信安全的风险预警,应及时发起提前宣布合同到期、行使合同抵销权、提起诉讼等资产保全各项法律救济措施。

(二)破产风险应对

1.撤销权应对

(1)提前还贷撤销权

对管理人提起的提前还贷撤销权,银行可视具体情况进行抗辩:(1)已宣布提前到期授信的撤销权抗辩。虽然授信未到期,但银行根据合同约定,在出现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宣布授信提前到期,且银行已向借款人及担保人送达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故银行收回的是到期授信,管理人无权申请撤销;(2)收回破产受理前到期授信的撤销权抗辩。虽然银行收回的是未到期的授信,但只要授信在破产受理前已经到期的,且债务人没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管理人无权申请撤销。这是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二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且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故银行有权对此进行抗辩。

(2)个别清偿撤销权

对管理人提起的个别撤销权,银行可针对以下情形进行抗辩:

首先,不符合个别撤销权条件的不能撤销。如果借款人在特殊撤销期内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时,因银行善意收回授信且不存在任何过错,管理人申请撤销权没有充分理由与法律依据。

其次,收回借款人自有财产抵押担保的授信不能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依法行使抵销权的不能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因此,只要行使抵销权程序合法,银行扣划企业账户款项用于归还授信的行为将依法受到保护。

破产受理后向破产管理人主张抵销权,破产管理人不及时提出意见的不能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二条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人提出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后,经审查无异议的,抵销自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管理人对抵销主张有异议的,应当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或者自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正当理由逾期提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通过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破产管理人不能申请撤销。根据《〈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五条规定:“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财产担保撤销权

针对管理人或其他债权人提起的财产担保撤销权,银行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抗辩:

首先,使债务人受益的抵押担保不能撤销,银行虽然在可撤销期内对授信追加了抵押担保,但担保对应的授信使借款人受益的(借款人获得对价利益),也没有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故追加的抵押担保不属于破产法规定的可撤销范围;其次,为发放周转授信而追加的抵押担保不能撤销。因周转发放的授信并非债务人新增的债务,追加抵押担保并没有增加债务人债务负担,也没有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故追加的抵押担保也不属于破产法规定的可撤销范围。

2.抵销权应对

防范抵销权风险应注意抵销程序合法、合规。首先,对未到期授信进行抵销的(提前扣款收回),应宣布授信(贷款)提前到期并发送通知书,通知书上写明提前到期的理由(可引用贷款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并将到期通知书送达借款人及担保人(必要时可公证送达);其次,扣划账户款项用于归还贷款的,应以通知书形式告知债务人,在破产受理前扣划的,应提前向借款人发送扣划通知书(必要时可公证送达),在破产受理后,应及时向破产管理人发送扣划通知书,通知书应写明银行抵销贷款债务的主张、依据及扣划金额等信息,防范抵销权风险还应注意《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不得抵销的条件。

3.其他风险应对

对于抵押物处置、资产保全风险,建议银行业务部门加强贷后管理,在发现债务人、担保人出现经营情况不佳、资不抵债情形时,立即提起诉讼或仲裁,并协调法院加快诉讼进程;对于逾期申报债权等风险,建议银行加强对破产案件管理,落实管理部门或专职人员全程监控破产风险,并制订相应的风险化解预案,确保银行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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