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初时期新闻法历史发展概述

2017-08-22 13:17黄诗娴
神州·上旬刊 2017年7期
关键词:清末民初历史发展

黄诗娴

摘要:清末民初时期的新闻法发展历史对如今的新闻法制订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旨在梳理旧中国新闻法的发展过程,对未来的新闻法制订提供借鉴之处。文章采用了文献整理和质性研究的方式,以期梳理出新闻法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角色。

关键词:清末民初;新闻法;历史发展

中国新闻传播活动的历史可以追溯到远古的群居时代。历史上,中国古代的统治者们往往对百姓传播新闻轶事的行为管制非常严格,甚少制订专门针对这种传播活动的法律法规。直到近代才开始出现一些有关新闻传播的法律法规,这与中国近代的历史背景有着密切的联系。

清末民初是中国近代史上关键的转折时期,中国开始由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转变。在这段历史时期中,政坛斗争纷繁复杂,社会动荡不安,时局变幻莫测,一大批媒体和报人在这样的时局中被催生出来,新闻事业非常活跃。本文关于新闻法的研究也以此为界限。

这一时间段的新闻法的历史发展研究如今已有一定的基础,取得了一些成就。新闻史的奠基之作、戈公振先生的《中国报学史》已经对这一时期新闻法的相关内容做了概括介绍。方汉奇先生对于该时期的研究,是目前新闻传播史界较权威和深入的研究,基本成为当前中国新闻史教材和各种通史对该时期新闻法表述的蓝本。

但是旧中国时期新闻传播法的研究也存在不足。首先,研究的整体性不足。目前关于该时期新闻法的研究没有形成完整的研究体系,大部分都是以研究该时期某一法规条例为主 ,没有系统性的研究。因此,本文将对于清末民初这一时期的新闻法发展进行梳理。

一、近代新闻立法的有益尝试

早在19世纪70年代,中国人就已经有了办报的呼声,但是这一时期清政府仍然在顽固执行“言禁”“报禁”政策。康有为等有志之士在1895年5月2日进行了“公车上书”,提出了“纵民开设报馆”。在上书光绪帝的期间,康有为也亲力亲为筹备办报事宜,筹集资金创办了《强学报》《万国公报》,这两份报纸虽然不久就被禁止出版,但清政府已经部分采纳了广建报馆的建议。1898年6月,清廷正式开始“百日维新”,光绪帝发布上谕,承认了近代报刊的合法地位,有识之士们缘此得到了自由办报的权利。此后,光绪帝还发布多道上谕来扶持和鼓励官绅士民们兴办报刊。

值得一提的是,1898年8月,光绪帝收到康有为的一折附片《请定中国报律折》,康第一次提出了制订报律的问题。光绪帝即日就对此作出回应:“……泰西律例,专有报律一门,应有康有为详细译出,参以中国情形,定为报律。①”尽管制订报律的尝试因为戊戌变法的失败而夭折,但是这已经为日后的新闻法制订奠定了有益的基础。

二、近代新闻法制的初步建成

清朝末年,中国处于内忧外患的境地,八国联军侵华、国内义和团兴起,清政府不得不采取措施应对这样的局面以求在夹缝中生存下来。1901年2月,清政府宣布实行“新政”,新闻法制的建设也重新起步。

1905年,载泽等大臣在《奏请以五年为期改行立宪政体折》中提出了:“……宜采取英、德、日本诸君立国现行条例,编集会律、言论律、出版律,迅即颁行,以一趋向而定民志。②”这对于日后新闻立法工作的开展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1906年,清政府宣布实行预备立宪之后,新闻立法工作便正式开始。1906年7月,清政府拟定并公布了《大清印刷物件专律》,这是中国第一部专门的新闻出版法,它的适用对象是一切出版物。《专律》尚未施行之时,清政府在1906年又颁布了《报章应守规则》,京师及各地出版报纸的行为均受到此《规则》的规范。《规则》的内容较《专律》更具体,可操作性也更强,因此施行起来较为顺利。

1908年可以说是旧中国新闻立法“元年”。3月14日,中国第一部专门的新闻法《大清报律》颁布,共有45条条例,不仅包含了之前既有的报刊禁载规定,还增添了许多限制性的条款。1911年1月29日,《大清报律》经过修正,改称《钦定报律》,清政府同意后颁行,共有38条,还有4则附条。

从1906年一直到1911年,清政府有关部门先后制订了一批和新闻有关的条令,如《钦定宪法大纲》《电报总局传递新闻电报减收半价章程十条》《著作权章程》《重新收发电报办法及减价章程》《违警律》《清新刑律》等。这一阶段新闻法的创制和颁行,尤其是《大清报律》的制订,标志着清末民初新闻法律制度的初步建成,有识之士们在这一阶段能够自由创办刊物和传播新闻信息。

总的来说,清末民初的新闻立法活动以及由各项法律条令构成的新闻法律制度,属于近代资产阶级法制的范畴,但也含有封建文化专制主义的色彩。因为即使有法可依,但在实际执法中,仍是按照统治者的意愿来执行的。而且,清政府颁布新闻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新闻事业的控制,而不是促进其发展。

如今,我国已经进入一个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推进的新时期,关于新闻法是否颁布的讨论在近期内仍会持续下去。通过本文对于清末民初时期新闻法的梳理,笔者愿意相信,未来新闻法的颁布将会是利大于弊,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新闻传播事业的法制建设也会得到不断完善。

注释:

①引自梁启超:《戊戌政变记》,中华书局,1954:51.

②《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979:112.

参考文献:

[1]方汉奇,中国新闻传播史[M],北京:中國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

[2]黄瑚,中国新闻事业发展史[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

[3]梁启超,戊戌政变记[M],北京:中华书局,1954年;

[4]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M],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版;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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