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保护不是“原罪”护身符

2017-09-05 01:41法人周乔
法人 2017年2期
关键词:原罪产权保护民营企业

文 《法人》 见习记者 周乔

产权保护不是“原罪”护身符

文 《法人》 见习记者 周乔

“妥善处理历史案件”——中央的态度和决心大大提振了民营企业家的信心,但将其过度解读为“法外开恩”“大赦民企原罪”似乎为时过早

“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孟子的这段经典语录最近又反复被人们提及。

2016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亦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

而2016年12月16日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提出:要加强产权保护制度建设,抓紧编纂民法典,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

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高层频频出招,被认为是在产权保护制度改革领域祭出重拳。

《意见》中的大量内容提出对民营企业产权的保护,被认为是对民营企业的重大利好,是为民企和民营经济发展“保驾护航”。《意见》强调“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问题”,即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这也被解读为将大大提振企业家特别是民营企业家的信心,增强其财产安全感。甚至有观点认为“中央将大赦民企历史原罪”。

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读。在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看来,中央文件所说的是对历史上不规范的现象应进行梳理和甄别,并不是说所谓的“原罪”都可以一笔勾销。

以发展眼光看待历史问题

“上一代企业家,比如20世纪八九十年代创业的企业家,在起家之初的经营过程当中,多多少少都有些问题,现在看起来肯定有一些不规范、不合法的地方。”中兴大城首席经济学家李晓鹏对《法人》记者说,中央这个《意见》的出台,也是表明一个态度,不搞“秋后算账”,那个特定历史时期的事情,就理性地看待它,以后关键还是要规范地经营,那么企业家的财富就有保障。

李晓鹏认为,历史问题的良好处理可能关系到企业家对我国目前整个投资环境的信心。客观看待企业经营的不规范问题,对定罪依据不足的依法宣告无罪。应强调以历史和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依法公正处理相关案件。

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教研室主任杨代雄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企业家是现代社会的中坚力量,企业家的智慧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原动力。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保护企业家实质就是在保护国民经济,国家必须给企业家必要的安全感,企业家才能够安心地创业和经营,为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其次,产权保护是国家的重要职能,产权制度应该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部分。但近年来的情况表明,在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安全保障上,应该说是不容乐观的。

最近30年以来,我国已经制定了大量与产权保护有关的法律,包括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知识产权法等,这些法律从不同角度对私人财产、企业财产进行了保护。

杨代雄认为,之所以还不尽如人意,是因为某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当中,出于各种原因,对违法与犯法、罪与非罪、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的界限把握的太随意,轻则导致企业家遭受财产损失,重则使企业家陷于牢狱之灾。

“这种法律环境,严重威胁到企业家的生存,急需矫正。如果企业家阶层萎缩了,我们国民经济体系就不可能正常运转。”杨代雄强调,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产权保护意见,将有助于扭转这个局面,对企业家队伍的稳定和民营企业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依法处理并非一笔勾销

究竟什么是民企原罪?这个问题似乎没有形成统一标准的答案。在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市律协刑民交叉委员会委员王贝贝看来,如果不能厘清这一概念,不去理解《意见》中所说的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这些讨论不过都是自说自话。

“关于民营企业家原罪的概念,在有些人看来是指民企最初起家时靠不正当或者违法手段累积财富,比如走私、偷税漏税等。也有人认为所谓原罪是制度性的,是由于制度不完备或者是制度阻碍了社会进步,这样看来所谓原罪似乎又变成了一种良性的违法。”王贝贝表示。

实际上,《意见》中并未提及大赦原罪,而是表述为“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无论如何理解,《意见》中所表述的内容与一些观点所理解的大赦原罪也不能等同。

王贝贝强调,对于那些按照今天法律构成违法的行为,如果在当时法律无明文禁止,本着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不应当溯及既往。但是对于无论是在当时还是在现在看来都触犯法律法规的行为,是不可能得到赦免的。

“若想以此去为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偷税漏税、行贿、非法集资等行为辩护,是行不通的。当然,这里所说的不能赦免的罪也必须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的定罪。”王贝贝告诉《法人》记者,即使是所谓“制度之罪”也不可能依靠大赦来解决,只有不断完善法律、健全制度、推进改革才是真正的出路。

杨代雄对此亦认为,尽管《意见》提到纠正错案冤案,还提出要以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民营企业过去的经营不规范问题,但绝不能说就是“大赦天下”。那些鼓吹“大赦天下”的说法,夸大其词,是对《意见》的误读。

重要的是保障落实

本次出台的《意见》虽然不是法律,但为日后完善立法、建立系统规范的产权保护制度指明了方向。在今后,围绕《意见》进一步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使其真正有法可依,也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受访专家认为,确保《意见》更好地贯彻落实,有以下两点建议:

首先,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避免执法与司法人员裁量权过大,造成随意执法。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进一步强调有法必依,执法人员在办理具体案件的时候,要严格依法处理,纠正错案的时候也要严格地依法处理,才符合法治原则。

其次,要加强司法监督,多渠道查改问题。检察机关加强立案监督,对于不当立案,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要及时纠错,对于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不仅要纠正,对相关责任人也要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

杨代雄对此认为,除强化对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外,还应包括信息公开与公众和媒体监督,无论是执法活动还是司法活动,只有暴露在阳光之下,才能够实现规范化。与此同时,还要完善企业申诉途径,使得企业的问题可以及时反映,获得救济。

“尤其是在程序问题上,将程序公正作为前提,通过程序公开倒逼程序公正,确保每一个司法办案环节都能符合程序要求。”杨代雄说。

王贝贝则认为,在解决处理民营企业违法案件中的司法不规范问题上,其实与其他的司法不规范问题有共同之处。在如何整治、规范司法行为的问题上,最高检、最高法等都开展过专项工作,这些要求对于规范处理民营企业问题同样适用。但是涉及处理民营企业违法问题的特殊之处在于,如何处理与国企的关系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处理不仅仅涉及立法和司法,还关系到包括政府职能转变、财税体制改革、国企改革等一系列问题。

“增强安全感不能仅从《意见》的出台来判断,企业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提振信心,更多地取决于其中的理念与规定能否得到落实。”王贝贝补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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