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谁也不愿见到的一幕惨剧。
据报道,在陕西榆林的一家医院,待产孕妇马某某疼痛难忍想要剖宫产,被家属拒绝后跳楼身亡。其后,该产妇家属站出来发声,自己并未一直坚持顺产,是医院方面拒绝为妻子剖宫产。而医院则拿出了视频监控的“证据”,指出该产妇曾两次下跪与家属沟通被拒。
在事实真相尚未完全浮出水面的情况下,单纯以拒绝剖宫产的态度,来还原和评判导致这起事件的“罪魁祸首”,究竟是院方还是家属,既为时过早,也不无武断。不过,回看事件报道,产妇马某某的手术诉求没有得到应有回应,以致于采取极端的轻生手段,却是不争的事实。
或许,受到质疑的院方会拿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认为“家属不签字,医院不手术”于法有据,自己拥有免除责任的“丹书铁券”。而司法实践中,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也多以法院判决医院已履行法律法规要求、不负法律责任告终。但这种忽视患者自身知情权和决断权的做法,其合理性亦存在问题。
患者是自己身体的支配者,对接受诊治的方式作出判断和选择,乃是再正常不过的基本权利。除非是在丧失理智,或是明显有违科学常识的情形下,这种自由支配权不应被限制、剥夺。对于患者亲属,虽然与当事人存在血缘、婚姻等关系,也是利益相关者,但他们对患者手术的“签字权”,与患者自身的决定权,并不在同一条水平线上。
如果强行将患者与亲属捆绑在一起,共同决定手术,此举固然增强了手术过程的“稳妥性”,避免了医院事后被“无端追责”,陷入无休止的医闹纠缠,但牺牲的却是患者的自由支配权。特别是在患者亲属“另有想法”的情形下,本应开展的手术无法正常推进,如此损害的更是患者健康权。
生命至上,没有什么比生命更珍贵。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享有的基本人权,是其他权利的基础。如果生命健康权得不到保障,那么公民的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或难以实现。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仅是《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内容,也是我国刑法、民法等多项部门法的共同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