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审判权在庭审语言中的运行模式

2017-09-14 07:08邵珊珊
商情 2017年29期
关键词:审判权

【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了法官审判权的权力属性及法官庭审语言的特征,并进一步利用实际案例庭审笔录试图分析法官审判权在庭审语言中的运行模式。通过目的原则分析得出结论,法官审判的权力是通过“法官预设审判目的——发出语言——诉讼参与人心理接收——实现审判目的”的运行模式得以实现的。

【关键词】审判权 庭审语言 目的原则

一、审判权

审判权有本体论和方法论上的双重性质。在本体论上,审判权是一项消极被动的权力,因而具有谦抑性。这种谦抑性决定了审判权的启动必须恪守不告不理等基本原则。在这个角度上来看,审判权应内在的被要求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法律优先。在方法论上,审判权应当被积极主动地行使,因而被赋予了能动性意涵。审判权是由法官来行使的,法官应积极、充分、灵活地行使审判权。

因此,审判权作为一种同时具有谦抑性和能动性属性的权力,其落脚点在于如何行使权力,即权力运行模式问题。

二、法官庭审语言

法官庭审语言是指法官在主持法院庭审过程中使用的语言,是审判权力运行的核心工具或核心渠道。

法官庭审语言具有与其他司法语言都不相同的权力属性。在法庭上,法官说话的内容、语气、语调、语速很大程度上是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可能相同的,最大的原因就在于法官是庭审裁判者,法官拥有审判权力。法官庭审语言本身就是一种权力的象征。审判权便是在这样一种语言表达过程中得以运行的。

三、法官审判权在庭审语言中的运行模式

权力既由法律实践的语言细节所决定,也决定着法律实践的语言细节。该运行模式就是为了说明权力是怎样通过语言起作用的。笔者将运用语用学目的原则作为分析方法来说明该运行模式。

1.目的原则

目的原则是指任何理性的人的理性言语行为都是有目的的,或者说,任何理性的人的理性行为都带有目的的保证——交际目的。换句话说,目的是言语生成的原因。目的是言语发展的动力。法官在庭审交际过程中也有其审判权目的,其庭审语言的发展是以其审判目的为核心主线的,法官最大的審判权目的就是查清案件事实,实现审判公正。一个大的话语事件(即整个庭审过程)有其自身的最大审判目的,但一个话语事件往往不仅仅只由一个言语构成。因此,法官审判的总目的会被分解为若干子目的,子目的又可以再分解为若干子目的,这个过程就是一个追求目的的过程。如此看来,法官在庭审的各个阶段有其不同的审判子目的。

2.运行模式分析

(1)宣布开庭阶段。法官在宣布开庭阶段的子目的是查明被告人基本身份信息,宣布案由。

审判长:被告人郭某某、赵某某,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你们二人收到的起诉书副本是否一致?

郭某某:一致。

赵某某:一致。

审判长:被告人赵某某退庭候审。被告人郭某某你可以坐下了。

以上对话即是程序性陈述语言,其上位子目的是查明被告人基本身份信息,宣布案由,对话自身子目的是确认被告人是否收到起诉书副本,如果收到则可以继续庭审,并开始法庭调查。在这一过程中,审判长的语言首先是带有自身目的的,在预设目的的大背景下审判长向被告人发问,当被告人回答“一致”的时候就是审判长语言目的实现的时候,也就是审判长查明被告人身份信息这一审判权力实现的时候。

(2)法庭调查阶段。法官在法庭调查阶段的子目的是判断控辩双方证据证明力,通过对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的询问查明案件事实。

审判长:郭某某,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存在吗?

郭某某:是。

审判长:指控的罪名你认可吗?

郭某某:不认可

审判长:不认可?那你认为你是什么行为?

郭某某:我知道自己参与赌博的行为不对,但是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这是法官在法庭调查阶段的实体性疑问语言。其子目的是确认被告人郭某某是否承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审判长第一次问话的子目的是确认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否存在,第二次问话的子目的是确认被告人对指控的罪名是否认可,第三次问话的子目的是弄清楚被告人对于其行为的自我定性以及被告人推翻指控罪名的原因。在预设目的之后,审判长通过三次问话将目的信息传达给被告人,被告人的回答能够满足审判长的预设目的。

(3)法庭宣判阶段。这一阶段法官的子目的是对被告人是否有罪进行判决并试图对被告人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对被告人郭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赵×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4日起至2019年7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

在本例中审判长的语言目的是对被告人进行有罪判决并使判决付诸实践,同时向社会大众宣布判决结果。法官在使用审判权宣布该判决时,诉讼参与人和广大人民群众都是其语言受众,被告人接收到这一语言信息会知晓自己的罪行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司法机关相关部门接收到这一语言信息之后会执行法官的判决将被告人收监,人民群众接收到这一语言信息之后会了解到法院对被告人的判决结果。这些语言效果都达到了法官的预设目的。

3.法官审判权在庭审语言中的运行模式

通过上述实例,我们可以发现法官审判权在庭审语言中都是从法官的审判权预设开始的,法官因其审判权力而获得在庭审中最大的支配指挥权,法庭审判的走势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表现,法官通过其语言表达出其预设的审判目的,包括庭审总目的和各层次的子目的。由于法官的庭审最高地位,诉讼参与人一定会重视法官的语言,接收法官庭审语言并迅速作出反应。诉讼参与人的反应(即庭审答话)可能会满足法官的预设审判目的,也可能不会满足法官的预设审判目的。如果满足并实现了法官的预设审判目的,那么法官审判权就这样圆满的通过法庭庭审语言得以实现。如果并没有实现法官预设审判目的的话,那么法官会启动新的话轮以试图再次实现其预设审判目的。总结来说,法官审判权在庭审语言中的运行模式:“法官预设审判目的——发出语言——诉讼参与人心理接收——实现审判目的”。

参考文献:

[1](美)约翰·M.康利、威廉·M.奥巴尔著,程朝阳译:《法律、语言与权力》,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廖美珍:《话语语用研究新进展——廖美珍学术论文自选集》,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14年版。

[3]张清:《法官庭审话语的实证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3]江国华:《走向能动的司法——审判权本质再审视》,载于《当代法学》,2012年第3期。

[4]《庭审现场》:《郭某某开设赌场案庭审直击》,2015年9月12日期,载于央视网。http://tv.cntv.cn/video/C10489/f1e070f5f81a4244bd4c44b6c30cd702

[5]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郭某某等开设赌场案刑事判决书》,载于北大法宝。 http://www.pkulaw.cn/case/pfnl_125343654.html? keywords=%E9%83%AD%E7%BE%8E%E7%BE%8E&match=Exact

作者简介:邵珊珊(1991-),女,汉族,天津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语言。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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