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代刑期问题研究综述

2017-10-21 19:11汪天龙
知音励志·教育版 2017年1期
关键词:综述

秦代刑期问题的研究,主要围绕秦代是否有刑期展开。学界观点大致可分两种:一是认为秦代没有刑期,他们把劳役的程度作为区别处罚轻重的标准;二是认为秦代有刑期,然而他们在具体刑徒的刑期上的认识却又不一致。造成两种观点对立的主要原因在于对相关文献的解读。另有部分学者,绕开有无问题的回答,提出“不定期”“身份刑”等概念,尝试新的角度解释秦代刑期问题。

【关键词】秦代;刑期;综述

中国古代明确有期刑的制度始自西汉文帝,《汉书·刑法志》中已有明确记载,这一点学界是普遍认同的。然而若论刑期的起源,时间则应该更早。通过对《周礼》和《银雀山汉简》有关文字的分析,学者们认为有期徒刑早在西周和戰国时期就存在,这也基本成为共识。可是,处于先秦和西汉之间的秦代的刑期问题却争议颇大,一直以来成为古代刑期问题研究的焦点之一。下面仅就个人目力所及,对秦代刑期问题研究作一简单梳理。

1 主张秦代无刑期的理由

1.1 从出土秦简来看,基本没有刑徒期限的明确记载。

张金光《秦制研究》第七章“刑徒皆无期”中说到“出土的373条秦的各种律文与法律文书中,有近半数是涉及秦邢者,其中仅无一字透露刑徒有刑期,这并不是偶然的。”高恒也说:“值得注意的是,云梦秦简中的秦律条文未见有关刑徒、包括刑徒隶臣、妾服刑期限的规定。根据史籍,以及新出土的云梦秦简来分析,简文中未见到各类刑徒,如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斥候等刑徒应服刑期限的规定,决非偶然。它表明,秦时的刑徒,可能就是没有服刑期限的终身服刑。”

1.2 从汉文帝十三年所下有关刑徒“有年而免”的诏书。

高恒在《秦律中“隶臣妾”问题的探讨——兼批四人帮的法家“爱人民”的谬论》说“秦时的刑徒无服刑期限,从汉文帝十三年减刑诏令中可以看出。……根据这段文字,后人仅注意去推算各种刑徒服刑期限的长短,却忽略了一个重要事实,即规定出了刑期,改原来的终身服刑为有期徒刑。”主张秦代没有刑期的学者也都基本持此说。

1.3 从简牍中有关“小城旦舂”“小隶臣妾”的多处记载。

据《秦简》载,小城旦、舂,小隶臣、妾不满七岁者称作‘未使,不下活,七岁以上就要干活。按身高计算,隶臣、城旦六尺五寸以上为大,以下为小;舂、妾六尺二寸以上为大,以下为小(《仓律》)。按秦律规定,十五岁(即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以上才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足者不予追究。《法律答问》‘甲小未盈六尺,有马一匹 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稼一石,向当论不当?不当论及偿稼。又如,‘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系一岁,复丈,高六尺七寸,问甲何论?当完城旦。从以上两例可断定:那些小城旦、舂,小隶臣、妾,绝不是因自己犯罪而为刑徒,而是因为受株连变成收孥,或者本就是城旦、舂及隶臣、妾之子女,他们的身份当然是官奴牌。显然,城旦、舂,隶臣、妾的身份是终身奴婢时,他们的子女才能成为小城旦、舂,小隶臣、妾;如果城旦、舂和隶臣、妾的身份有期徒刑的刑徒,则他们的子女不可能生下来就是官奴婢。”等等。

2 主张秦代有刑期的理由

(1)《汉旧仪》等史籍所记载的秦律有刑期的文字基本可信,古人的注说确有根据。

(2)《秦简》中“又系城旦六岁”的三条律文。高敏“仔细推敲”说:“这三条法律问答,当讲到犯人在再次犯有诬告罪而加重刑罚时,都是在原判的基础上,加上‘又系城旦六岁。如果城旦这种刑徒不是服六岁刑,何以如此巧合呢?因此这几条法律问答,从侧面反映出秦的‘城旦刑徒的刑期应为六岁。”

(3)秦昭王时期上郡戈铭文中有关于城旦、鬼薪、隶臣等刑名的记载,经郭沫若、张政烺的解释,刘海年认为上郡戈铭的隶臣大体说来就是“服刑至少三年”的刑徒。

(4)从律文中的“日未备”“备系日“免城旦劳三岁以上者,以为城旦司寇”等来看,刑徒是有固定刑期的。等等。

3 其他角度解读

在这些各说有理的争论话题之外,有些学者另辟蹊径,试图通过其他的论说来解释秦代的刑期问题。日本学者籾山明从肉刑与有期徒刑的关系入手,认为:“肉刑被废除,从髡钳城旦舂到司寇的劳役刑朝着有刑期的方向转变,以往的有期罚劳动大半被吸收到其中了。”中国学者韩树峰进一步指出:“其中肉刑的废除是无期改有期的前提条件,肉刑不除,无期改有期就失去了意义。”日本学者富谷至在有期与无期之间折中,提出“不定期刑”的观点,即刑徒是否结束刑役,由皇帝的赦令决定。不过,对于“不定期刑”的看法,我们赞同宛芳芳的评论:“这种观点从实际服刑的角度考虑刑期问题,但是不定期说不能算是对秦刑徒刑期问题的解答,因为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中,各朝各代的统治者都会不定期的颁布赦令,也就是说刑徒刑期的不定期是古代社会的刑罚制度的一个共同特点。”还有学者提出身份刑的概念。

我们认为,有关秦代刑期问题的研究需要考虑以下几点。

(1)全面梳理文献材料,传世文献与出土文献结合起来考虑,舍其一不可。

(2)切忌“默证”,不能因为现有材料中没有记载就武断地认定秦代无刑期。

(3)探索更多的方法论依据,争取做到从多角度论证此问题。第四,开展跨学科研究,借用法学的相关知识和理论,给出合乎法律发展规律和逻辑的解释。

参考文献

[1]张金光.秦制研究[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12).

[2]高恒.秦律中“隶臣妾”问题的探讨——兼批四人帮的法家“爱人民”的谬论[J].文物,1977(07).

[3]王敏典.秦代徒刑刑期辩[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2(01).

[4]刘海年.关于中国岁刑的起源——兼谈秦刑徒的刑期和隶臣妾的身份(上)[J].法学研究,1985(05).

[5]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M].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09).

[6]黄展岳.云梦秦简简论[J].考古学报,1980(01).

[7]籾山明.秦汉刑罚史的研究现状——以刑期的争论為中心.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三辑)[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01).

[8]韩树峰.秦汉刑徒散论[J].历史研究,2005(03).

[9]宛芳芳.汉代刑徒的若干问题研究[D].南京:南京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3.

作者简介

汪天龙(1991-),男,甘肃省民乐县人。现为西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中国现代史。

作者单位

西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甘肃省兰州市 730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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