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债公司以暴力手段强行收车应如何定性

2017-10-26 09:04雷程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7年9期
关键词:人财物财物债权

雷程

一、基本案情

2016年9月某日,车主汪某以自己的路虎车向A市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借款公司)抵押借款24万元,并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次日,汪某又将该车向耿某质押借款16万元,几日后,耿某将该车以19万元的价格转质押给被害人戴某,戴某对该车已经被抵押的事情不知情。A市某财务信息咨询中心(以下称讨债公司)以“财务管理”的幌子从事非法讨债活动,成立之初与本案借款公司建立了合作关系,由其管理债务车辆GPS定位以及针对违约车主进行催收、拖车业务。同年9月底,讨债公司接受借款公司委托,为其追讨违约欠款的汪某路虎车,并从中收取好处费。9月底某日晚,讨债公司员工庄某、刘某等三人在B市某小区车库找到该路虎车,欲以备用钥匙将车开走,但未能成功打开车门。次日上午,庄某、刘某等三人追踪该车至某洗车行门口处,刘某以假装被倒车碰撞的手段堵车,趁被害人戴某下车查看时刘某等人趁机坐上该车,其间庄某和刘某已经发现驾驶人并非债务人汪某。被害人见状坐进驾驶室要打电话叫人时,刘某夺过其手机并向其喷射辣椒水,并将其手机扔至车辆后座。在被害人抓住车辆方向盘不放的情况下,庄某将被害人拖拽下车并实施殴打,致被害人倒地后强行将车开走。车上有被害人的手机一部、手拿包一个及现金7千元。事后戴某马上报警,庄某在途中拨打110电话进行备案,称其在B市自行开回他人的抵押违约车辆。数小时后,庄某等人驾驶该路虎车在外地高速路口被公安机关抓获,随车财物也一并被追回。经鉴定,被害人戴某左面部软组织挫伤,牙齿部分缺损,损伤程度系轻微伤;涉案的路虎车价值24万元。2017年4月,借款公司向A市法院起诉主张实现债权,被查封的路虎车被依法执行偿还债权。庄某曾因抢劫罪被法院判处过刑罚。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庄某、刘某等人构成抢劫罪。本案中戴某基于善意取得的方式已事先取得路虎车的占有、使用权,在债权人未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时,这种占有应当得到刑法保护。庄某等人在现场发现车主不是债务人汪某,应当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债务人以外其他人对该车的占有权,同时应当明知该车上可能有与债务无关的财物,仍不采取其他平和措施,而采取暴力手段当场劫走该路虎车及随车财物,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庄某、刘某等人的行为系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庄某等人受雇清收欠款车辆,依仗人多势众,在公共场所采用强拿硬要的暴力手段收车,逞强耍横,系非法插手他人经济纠纷,以期实现自己与委托人订立的合同利益,以侵犯他人车辆占有权的方式破坏了社会生活秩序,情节已达到强拿硬要财物数额的立案标准,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理论,应以该罪论处。

第三种观点认为,庄某等人作为讨债公司员工,受雇履行讨债职务,行为过程中以轻微暴力手段达到清收车辆的目的,行为对象特定,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也不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客观上暴力情节显著轻微,仅为单起事实,亦不构成其他犯罪。至于车内的戴某其他财物,据庄某等人供述会按照公司内部规定先入库备案,再核实清楚后全部返还给戴某。故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而应以无罪论处。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本案定性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强拿硬要。强拿硬要是指在显示威风、寻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动机以及蔑视社会公德、藐视社会秩序的心态支配下,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或他人财物。[1]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容易与抢劫罪发生竞合关系,也与行使债权的闹事行为[2]难以区分,需结合案件事实具体分析。

(一)庄某等人借故生非,强索他人财物,客观上与寻衅滋事相符

寻衅滋事罪以行为无因性为特征,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條第1款规定的“无事生非”为依据,但无因与有因都是相对而言的。除了无事生非型寻衅滋事,《解释》第1条第2款还规定了借故生非型寻衅滋事,主观要素“逞强耍横”动机均适用于此两种类型。本案中,庄某等人实施了殴打、压制他人反抗的行为和开走车辆的行为,两个行为中,开走车辆的行为就是行使债权行为,而殴打行为就是手段行为。庄某等人受雇行使合法债权,但债权不得滥用,个人行使债权时不得侵害他人权利,即使是债权人本人亦不得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讨债,更不用说是与债务无利害关系的戴某等人。再者,债权具有相对性,被害人戴某作为债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其有主张对抗债权的权利,非经法定程序债权人不得强行实现债权。本案中债务关系是“小因”,暴力索债是“大果”,“小因”产生“大果”,符合借故生非的情形。根据《解释》第2条的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1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轻微伤”,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节恶劣”。本案中仅有戴某一个被害人,且损伤程度未达轻伤,故不能以“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来认定。但是庄某等人依仗人多势众,事中根本不留给被害人戴某反应的时间,在被害人有所反抗时向其喷射辣椒水,强行将戴某拉下车实施殴打后将车开走,其暴力程度完全符合“强拿硬要”的特点,且该车价值远超强拿硬要财物1千元的构罪标准。

持无罪的观点认为,庄某等人不属于滋事生非。其主要依据是《解释》第1条第3款的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笔者将这种债务纠纷起因的寻衅滋事框定为“行使债权的闹事行为”。笔者认为,该条款恰恰列举了因债务纠纷而随意殴打他人、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的行为属于借故生非,只是司法解释提高了入罪门槛,并非完全排除行为人以债务之名行耍横之实的行为入罪。本案事实显然已超出司法解释中一般债务纠纷的界限,欠款车辆需要被清收也仅是庄某等人强行收车的诱因,故不足以免罪。另有相关法律渊源可加强佐证,例如浙江省公、检、法《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年7月21日),规定“非法插手民间纠纷,殴打他人的,以随意殴打他人论;强行收取各种形式保护费,或者非法插手民间纠纷,以强迫手段索赔、讨债、从中牟利的,以强拿硬要论。”刑事政策的沿用具有连贯性,在此之后,浙江省温州市公、检、法于2011年9月26日发布《关于严厉打击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维护企业正常生产和金融秩序稳定的通告》,掀起过一番打击高潮。综上所述,本案中类似的暴力索债的罪与非罪界限是有一定标准的,简单评价为无罪可能是放纵。endprint

猜你喜欢
人财物财物债权
治安案件办理中涉案财物处置应注意的问题
围绕“人财物” 政策齐发力
第三人侵害债权之类型探析
离职后收受他人财物 是否构成受贿罪
试论电子债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奶酪之争
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的对策与建议研究
浅析第三人侵害债权
他人损坏多少财物可以报案立案?
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