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娃后结婚,为领生育保险被判刑

2017-11-28 20:58李鸿光
知音·下半月 2017年11期
关键词:小洋结婚证保险金

李鸿光

现在,奉子结婚、先生娃后结婚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但很多人忽略了与此相关的切身利益——生娃在前,结婚在后,还能不能申领生育保险金呢?

上海的一對硕士夫妇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发现规定不可以,对此“不能理解”的夫妻俩决定篡改结婚证,不料惹来犯法之大祸。

为8万元修改结婚证

吴小洋硕士毕业后,进入上海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结识了上司田征。田征名校硕士毕业,年轻有为,工作中两人产生了感情。田征的妻子定居国外,和他一年见不上几面,吴小洋的出现填补了田征的情感空缺,可是他一直下不了决心离婚。直到2015年吴小洋意外怀上田征的孩子。田征喜出望外,因为他很想要个孩子。田征打算离婚后与吴小洋结婚。公司不允许办公室恋情,为和田征公开在一起,吴小洋辞职。田征的妻子得知此事后,一直拒绝离婚,田征多次飞往美国和妻子“谈判”。2016年2月,吴小洋生下一子。两个月后,田征妻子才同意离婚,飞回国内和他办了离婚手续。离婚一周后,田征与吴小洋结婚。

孩子5个月时,吴小洋突然想到要去申领生育保险金。她咨询了街道计生办,又上网查询,发现依据相关政策,像他们这种孩子先出生、夫妻后结婚的情况,是无法申领生育保险金的。两人计算出如果孩子在婚内出生,可以领取八万多元的生育保险金。

“这是为什么啊!我工作这么多年,一直交生育保险金,为什么不能领到这笔钱?”吴小洋向田征抱怨。

怎样才能领到八万多元呢?夫妻俩动起了歪脑筋。他们把真实的结婚证先扫描到电脑上,再用Photoshop软件修改,把两人的结婚登记日期从2016年4月20日改为2016年1月20日,也就是孩子出生之前。结婚日期改了,田征的离婚日期也得改。他用相同方法,把离婚证上的日期由原来的2016年4月13日改为2015年4月13日。这样一来,一切都顺理成章了。

贪小便宜吃大亏

2016年5月17日,田征夫妇来到街道计生办申领生育保险金,提供了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儿子的出生证明及篡改过的结婚证和离婚证复印件。工作人员要求他们提供结婚证和离婚证原件时,田征说落在家里了。

工作人员受理了申请,还向二人出具了《上海市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申请表》,他们都在表格附带的诚信承诺书上签了字。第二天,二人带着申请表赶到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静安分中心,提交了街道的审核材料。分中心于2016年5月24日向吴小洋的账户打款87927.7元。看着顺利拿到的八万多元,两人庆幸当初的决定。然而就在钱款到账两天后,街道计生办对申领生育保险金的人员信息进行核审,在电脑里输入田征、吴小洋的婚姻登记信息时发现,他们申报的结婚登记日期与婚姻登记处录入的不一致,工作人员立刻意识到这可能是造假骗保,于是报警。警察找上门时,夫妻俩才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表示当时只是头脑一热,觉得大不了被发现后把钱退回去,完全不知道会涉嫌犯罪。

2016年7月,二人退还了全部生育保险金。但是即便退还了骗取的保险金,也难逃法律制裁。2017年6月,静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田征和吴小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事实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诈骗罪。鉴于二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退还犯罪所得,法院酌情从轻判决,以犯诈骗罪判处田征有期徒刑两年半,缓刑两年半,处罚金8000元;判处吴小洋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处罚金1万元。

法官提示,根据我国现行政策,未婚生子的女性是无法申领生育保险金的,而吴小洋孩子出生在前,结婚在后,属于未婚生子。现实中有未婚生育女性以购买假结婚证等方法骗取生育保险金,这么做十分危险。一些法律意识淡薄的人认为骗取保险金退还即可,实际上,即使退了钱,这种行为也已经触犯法律,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田征夫妇骗保8万元,已经达到诈骗罪“数额巨大”的程度,如果法院没有酌情从轻判决的话,两人依法应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切莫贪小失大。

摘自《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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