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注册资本制度调整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2017-12-05 22:54邢敏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9期
关键词:注册资本公司法

摘 要 新《公司法》于2014年3月1日正式实施,其修改的一大亮点之一便是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一系列调整,如除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外,取消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这看似简单的条款却对我国市场经济产生巨大影响。本文通过对虚假注册资本犯罪行为的对比分析,结合目前公司法修改对市场交易风险的影响,提出应对注册资本制度调整的可行性措施。

关键词 新《公司法》 虚假 注册资本 市场影响

作者简介:邢敏,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042

一、虚假注册资本案件规律分析

第一,从犯罪行为具体表现上看,犯罪成本低,线索发现难,具有行为隐蔽性。一方面,验资过程中验资机构与出资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虚报注册资本犯罪行为人在公司设立之初明知自己无符合规定的注册资金,但90%都会通过借款或通过专业的代理公司筹集所需的注册资金,以实打实的货币资金进行验资,在骗取验资证明后,几天内甚至当天便将钱转走。而验资机构仅能通过行为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验证,不能获知行为人验资所用资金的来源等具体信息,导致犯罪嫌疑人外在行为的“合理性”掩盖了内在目的不正当性。另一方面,交易相对方受有限理性的限制,仅能借助该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在其可获知范围内判断公司的实力,并不能穷尽该公司自成立以来的其他细节信息,因此,虚假注册资本行为对于交易相对方而言也是不易被发现的。同理,对外界而言,同样因信息不对称造成此类犯罪行为发现难、线索少。综上,骗取验资的证明材料获取容易,成本低的特点也让该行为成为犯罪“高收益”行为,为此类犯罪行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第二,从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上看,易增加市场交易风险,诱发其他犯罪行为。我院办理的案件中,不难发现其中一个突出的特点:犯罪行为人成立公司并非是最终目的,通过公司形式实施其他经济犯罪行为才是其初衷。一方面,从虚报注册资本的单一行为来看,该行为抽空了公司最基本的风险承担能力,让公司在“有皮无肉”的状态下与其他交易方进行交易,徒有空手套白狼的交易风险,这不仅增加了交易相对方的经济风险,而且破坏了自由、平等、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另一方面,该犯罪行为经常是犯罪行为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前提、基础,犯罪行为人通过公司这一看起来正规的跳板谋划更大的“发财”梦。

第三,从犯罪目的上看,原因呈现复杂化,单一目的与多重目的交叉存在。通过调查发现,虚假注册资本行为人部分是在公司设立之初,因资金受限不能达到他们理想的注册资本额,或者公司成立后,为壮大公司实力虚增公司注册资本。经虚假注册资本的公司获取注册后,部分公司正常运营并能进行相应的交易活动,在交易背后,若无重大民事纠纷或其他犯罪行为产生,该公司曾经虚假注册资本的行为并不容易被外界所发现。我院办理的多起虚假注册资本罪中,虚假注册资本行为东窗事发的原因都是因为有民事纠纷给交易方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或存在诈骗等其他犯罪行为,如办理的高某某虚假注册资本案,便是通过其虚假注册资本所设立的青岛众合集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签订合同、开具空头支票等方式骗取山东世荣国际物流运输代理公司与其进行业务往来,造成举报人经济损失80余万元人民币后案发。

二、公司注册资本制度调整对市场交易的影响

(一)有利的方面

一是激发市场经济活力。本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力度是空前的,为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开辟了绿色通道,对盘活民间经济的意义不言而喻。而已有的实践证明,取消注册资本的限制,将极大促进人们创业的热情。注册资本制度调整为白手起家的创业者提供了好契机,焕发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又一个“春天”。

二是刺激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取消对货币出资额的要求也为技术出资提供了更大的发挥空间,有利于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利于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市场的繁荣。近几年,国家强化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力度,我市一直非常重视该行业的发展,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刺激和快速推动该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市南区软件园是软件及动漫文化产业的集中营,其成功运行也为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了一个可资借鉴的模式。《公司法》对于技术出资的大力支持,为技术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将进一步促进该产业的长足发展。

三是促进市场发展理念新变革。此次注册资本的调整体现了市场监管理念由“严进宽出”转变为“宽进严出”,减少了政府对市场自治事项的干预,让权力的归权力,让市场的归市场。《公司法》的修改也充分体现了公司法立法理念的转变,即由迷信资本信用转向崇尚资产信用、由侧重交易安全转向注重交易效率、由依赖行政干预转向尊重公司自治。这是我国法律法规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表现,同样也意味着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理念不断变革创新。理论的创新变革将有力推动市场经济迈向新的发展时代。

(二)不利的方面

其一,刺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设立门槛比较低,公司数量就会增加,市场经济的竞争度就会相应提高,有利于优化产品服务。同理,市场竞争者增多,讓市场本身有限的“蛋糕”份额分配变得更加紧张,良性竞争者会通过提高自身产品服务质量来提升市场占有率,但不乏恶性竞争者通过不正当竞争等非法手段获取一定的市场份额,压缩市场整体的利润空间,从而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欺诈消费者行为时有发生,进而破坏了公平、自由、有序的市场秩序。

其二,埋下经济类诈骗行为爆发的隐患。在现行的法律和社会背景下,并不能完全否认“皮包”公司的合法性,其不必然会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但没有任何资金支持,公司在市场交易中的风险无疑是加大的。当然,任何交易都有一定的风险,区别仅是风险系数的大小,市场交易本着自由、自愿的原则开展,民事经济合同的成立也尊崇意思自治原则。在交易过程中,除欺诈、胁迫等因素之外,交易双方具有基本的交易自由,选择了交易相对方,必然要对自己所做出的选择承担风险,这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准则。但遗憾的是,现实中的“皮包”公司不仅是交易风险的代名词,更是实施诈骗等其他犯罪行为的“挡箭牌”,其背后隐藏的其他犯罪目的及行为更应引起我们的注意和防范。endprint

其三,增加对社会信用体系的挑战及压力。公司的注册资本虽然与其今后的盈亏并不能成正比,但是相比较,注册资本高的比注册资本低的更容易让人产生信任感。当大量的注册资本较低的公司进入到市场交易中,对于我国市场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挑战。同时,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取消验资后,资本的真实要寄望于行为人的诚信意识、自觉自律以及相互间的监督制约。目前我国的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并不十分健全,市场上各类市场主体鱼龙混杂,徒增了市场交易过程中交易相对方的调查成本,也让市场上阿谀敲诈等行为更为便利。

三、应对注册资本调整的举措

(一)加大新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其一,要善于运用新媒体时代的信息传播工具。近几年,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做好群众工作的有效方式,不断推进信息化建设,官方微博、微信已成为各级检察机关检务公开的主要渠道。因此,我们可借此平台与其他司法机关一起对密切涉及群众利益的法律法规加大宣传和解析力度,引导有投资意向的群众及时享受新法律法规的实惠,进一步吸收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市场实体,激发市场活力,优化市场的投资结构。

其二,注重宣传登记制度改革对市场主体所造成的影响。正所谓利益与风险是并存,我们在宣传《公司法》新规定的同时,也应该适当提醒市场主体增加对交易风险的认知度,让其在可承受范围内进行交易选择。

其三,《公司法》将实缴资本制改为认缴资本制,其改变的仅是股东(发起人)履行出资义务的时间,并不是对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义务的解除,出资期限的不确定也不代表股东(发起人)出资义务的随意性,股东(发起人)仍应对其认缴的资本额承担出资义务,因此要积极引导公司股东(发起人)正确认识注册资本认缴的责任,理性作出认缴承诺。

其四,对于已成立的公司,要注重引导他们正确认识新《公司法》,明确其在新的法律制度环境下,所享有的权利及应当履行的义务。

(二)强化各行政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一是推动形成社会化监督格局。市场主体及其经营行为呈现多态性,特别因网络交易的兴起、电商发展的壮大、跨国贸易的频繁,政府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将变得更为复杂,涉及部门越来越多,涉及面越来越广。此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体现了由行政监管到社会监管的转变,强调了信用监管、行业自律、主体自治在其中的重要作用。这些变化,更需要强化部门协作,相互配合,切实形成监管合力。因此,各行政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市场主体、市场活动的动态监督管理,各自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并强化协调配合,共同维护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

二是推动建立信息公开、共享机制。目前,在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关于信息共享机制仍不健全,如由于对企业可以公开的信息,并没有一个信息共享平台,虽然司法机关可根据案情需要通过网站查询某公司工商登记的基本信息,但所查到的信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司法机关仍需要到企业注册地的工商部门开具相关证明文件,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不利于提高办案效率。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在强调企业享有改革赋予更多便利条件的同时,也要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息公示等义务和责任。这些措施的实施必将增强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相关信息的透明度,推动社会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建议工商、税务、司法机关以及银行之间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在保护商业秘密及个人秘密的前提下,尽可能扩大信息公开范围,促进各类信息能够在较大范围内进行公开。

(三)强化司法救济维护经济秩序的作用

一方面建立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联席会议机制,畅通打击经济犯罪的綠色通道。对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要依法严厉惩处。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管执法中发现市场主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同时也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履行职责,严厉惩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对于涉企的经济犯罪,可与各有关行政职能机关之间建立涉企案件快速反应、快速协调联席会议、妥善处理机制,努力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使涉及企业的犯罪活动得到明显遏制,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得到有效预防,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维护。另一方面是推动司法机关之间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建议公检法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共同探讨办理此类案件的有效途径及方式,及时了解掌握虚假注册资本案件的犯罪行为态势,以便统一执法标准。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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