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完善

2018-01-15 10:18牛晓艳
科学与财富 2018年35期
关键词:图形用户界面专利审查外观设计

牛晓艳

2014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修改审查指南的第68号局令,开放了外观设计对图形用户界面的专利保护。申请量迅速增加,由于我国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实践比较晚,立法不完善,暴露出一些制度上的不足,本文主要对我国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发展历程、保护现状及现存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一些制度完善建议。

一、我国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概况

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简称 GUI,又称图形用户接口)是指采用图形方式显示的计算机操作用户界面,即在屏幕上以图像方式显现的用于人机交互的接口,用户通过使用鼠标、触控屏等输入设备操纵屏幕上的图标或菜单选项,以调用文件、启动程序或执行其它日常任务,和通过命令窗口打命令来操作的方式相比,不再需要死记硬背大量的命令,取而代之的是可以通过窗口、菜单、按键等方式,更加直观易用,大大方便了非专业用户进行计算机的操作。

当今电子产业的高速发展,智能产品飞速更新换代,软件行业技术也快速發展,GUI在产品设计上能够产生强大增值效益,国际知名公司纷纷在公司内部设立GUI研究与设计的部门,GUI在欧美等国被纳入专利法的保护范围,软件开发设计者开始用GUI外观设计专利来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随着我国IT产业、移动通讯产业、家电产业的迅猛发展,我国企业也越来越重视GUI设计和知识产权保护。2014年3月,GUI被纳入我国专利法的保护范围,GUI的知识产权保护正式走入公众视野。2014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我国第一件带有GUI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017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就猎豹公司对动景公司带有GUI的外观设计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 2017年12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奇虎公司起诉江民公司的GUI相关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作出判决,2018年3月,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江民公司对奇虎公司带有GUI的外观设计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作出审查决定。

我国《专利法》第59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根据2014年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受保护的图形用户界面产品必须要同时满足人机交互、实现产品功能两个要件。将开机通电后的部分电子显示图形也包括在了产品的图案设计之中,图形用户界面属于该产品的外观设计的一部分,因此,开放对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符合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定义。

2014年《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 4.2 节规定:就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而言,应当提交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图形用户界面为动态图案的,申请人应当至少提交一个状态的上述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对其余状态可仅提交关键帧的视图,所提交的视图应当能唯一确定动态图案中动画的变化趋势”。不要求专利申请人必须提交产品的六视图,省略掉了对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几乎没有影响的视图的提交,一方面减少审查不必要的工作,另一方面也便利了申请人。

2014年《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 7.4 节规定:“游戏界面以及与人机交互无关或者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产品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屏幕壁纸、开关机画面、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第 6.1 节新增:“(5)对于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如果涉案专利其余部分的设计为惯常设计,其图形用户界面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的影响。”此项的设立是为了强调整体视觉效果对外观设计的重要性。

2014年《专利审查指南》对GUI外观设计专利提交申请时,要求在必要时要说明此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现在申请时要求说明此图形用户界面对整体设计的一个作用,不同于以前的整体外形,现在的关注GUI的静态界面、图标,以及在动态变化中的变换方式、特点,在产品中的作用,自身如何变化等。

二、我国在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存在的不足及其完善

1. 专利法中应增加对图形用户界面保护的规定。虽然在《审查指南》层面确认了GUI设计的可专利性,但GUI设计特别是动态GUI设计的可专利性的认定比其他客体更为复杂。我国现行《专利法》并不能涵盖对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图形用户界面与一般的外观设计是有区别的,用现行法有关外观设计的法律规定来规范图形用户界面这一特殊的外观设计是行不通的。2014年《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增加电子产品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为了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在专利法没有修改之前,对制度的变通,先出台了《专利审查指南》,如果《专利法》不修改,《专利审查指南》位阶不说,还与《专利法》的规定冲突而不能衔接。因此,专利法应该有图形用户界面的法律规定,使《专利审查指南》的实践操作获得高位阶法律的支持,使图形用户界面得到实质上的法律保护。

2 . 结合GUI本身的特性,应该去掉“载体”的规定。有外形的产品,其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必须以工业产品为载体的,但是对于图形用户界面而言,与作为载体的产品并不具有固定性,它还可以存在于不同的载体上。我们专利法还没有对图形用户界面的特殊性予以概括,面对GUI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现行立法明显滞后。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与传统的保护不同,图形用户界面通常是在电子产品的屏幕上进行的布局和设计,需要保护的是有别于传统的电子产品外观通电后的电子屏显部分。图形用户界面与载体的关联性不大,对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事实上强调的是对图形用户界面设计本身的保护,而并不关注其依托的产品。欧盟认为载体只是申请注册的形式要求,设计才是最主要的保护对象。如果能够明确图形用户界面这类外观设计法律保护的实质是其设计本身,那么申请人只要申请一件外观设计即可,无需受到所依附产品的限制,这样才能从真正意义上保护图形用户界面。

3 .《专利法》应该规定GUI的实质授权条件。2014年《审查指南》针对GUI进行了5处条文的增减、修改,却并未对GUI的授权条件等内容进行规定,仅有在审查外观设计专利“创造性”要求时“应当结合载体产品进行整体比较”,具体规定的缺失,只是框架性和基础性的规定,导致实务操作困难。需要独立确立一种审查标准,让审查也有法可依。 (1)对GUI设计的非功能性要求与装饰性要求的考量,是 GUI设计的可专利性的要求,但我国尚未明确规定GUI设计的审查规范。如何合理对待GUI设计中往往融合的装饰性要素与功能性要素。对于怎样的功能性内容属于或应被排除于保护范围之外,总体上“非纯粹的技术性功能”或“非完全出于技术性功能需要”的设 题,总体上“非纯粹的技术性功能”或“非完全出十技术性功能需要”的设计应均有获得专利的可能,具体实践中如何定夺还需要研究。(2)2014年《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在第四部分第五章无效审查程序中规定 “如果涉案专利其余部分的设计为惯常设计,其图形用户界面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的影响”。修改强调了在审查GUI外观设计专利的该要求时,也应当“整体比较、重点观察、综合判断”。但是该修改内容所强调的实际上是整体比较的原则,并不是针对“创造性”要求的审查规范。相比于一般的外观设计专利,GUI外观设计载体是电子设备,并往往具有一定的功能性要素,其设计早已不限于“表面的二维装饰”范畴。在实质审查的要求下,“”创造性”的审查更重要。(3)一些动态GUI设计,例如现在常见的色彩渐变型界面,在申请时根据我国对外观设计专利法的规定,要提交一副整体性的画面,其余可以提交关键帧。这种渐变的过程就是这项GUI设计想要保护的关键点所在,要用一幅或者几幅静态画面来表示,明显没有办法清楚的表达出申请的意义,无法表达出设计者想要保护的内容。动态GUl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与审查具有特殊性,实践已有大量的动态GUI设计具有专利保护的需求,美国MPEP对动态GUI的审查进行了特殊规定,我国现行制度尚未对动态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进行特殊规定,因此,建议对动态GUI设计进行专门的审查规定。

4.侵权中的相似性的认定问题。外观设计专利的相同或者相似,以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提出的产品是否种类相同或相近似,以及这些产品的消费者对于产品之间是否会对有相同或者相似外观设计容易混淆,以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来综合判断。当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所依附的产品侵权时,既需要对比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又要对比产品,但这对于GUI侵权与否的认定,是不具有可操作性的。相同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搭配不同产品,或不同的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搭配相同产品,这两种情况都有可能损害专利权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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