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障离婚父母的探望权

2018-01-25 16:43谭芳桂芳芳
婚姻与家庭·性情读本 2018年1期
关键词:李丹姓氏子女

谭芳+桂芳芳

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离婚父母的权利,既符合父母对子女的亲情关怀,又符合子女的成长需求。正确行使这项权利,意义重大。

民政部在2016年公布的《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中显示,2016年办理离婚的夫妻共有415.8万对,比2015年增长了8.3%。随着离婚率逐年上升,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及探望纠纷也逐渐增多。好聚好散的夫妻毕竟是少数,大多数离婚夫妻形同陌路,他们之间的矛盾常常影响到子女的抚养和探望。

在裁判文书检索平台上,单纯的探望权纠纷案件就可以检索到近6000件。离婚后探望子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不被允许探望子女的一方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离婚父母在何种情况下会失去探望子女的权利?这些都是常见的争议话题。让我们从实际案例出发,来一窥探望权的究竟。

离婚后,一方是否有权更改子女姓氏并拒绝对方探望

2009年10月,田明和朱玲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不久,朱玲怀孕,两人举行了婚礼,次年3月补办了结婚证。2010年7月,朱玲生下了儿子田子轩。孩子出生后不久,朱玲便闹着要和田明离婚,并一直不为孩子办理落户手续。她先后两次起诉至法院,最终于2011年7月和田明解除了婚姻关系。根据调解协议,田子轩由朱玲抚养,并且放弃要求田明给付抚养费。

离婚后一个月,朱玲便和一名叫凌波的男子登记结婚,并为孩子办理了相关证明和手续,且将孩子姓名改为凌子轩,父亲一栏填写的是凌波的名字。

面对闪婚闪离的婚姻和朱玲反常的举动,田明不禁有了疑虑。他偷偷去做了亲子鉴定,但结果显示自己就是孩子的亲生父亲。而得知田明进行鉴定的举动之后,朱玲便以田明不信任自己为由,拒绝其探望儿子。田明要求朱玲将孩子姓名变更回田子轩,并履行两人离婚调解协议中关于探望权的规定,可这一要求屡次遭到朱玲的拒绝,并且持续了几年时间没有结果。田明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人的离婚调解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拘束力,田明和朱玲均应据此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朱玲私自将与田明的婚生子按现任丈夫凌波之姓予以登记,于情于法均为不妥,责令将其子姓氏恢复,并不得禁止田明对孩子的探望。

父母的探望权是否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受限制

李龙和叶韵2006年结婚,2008年生育了女儿李丹。因为生活观念和年龄差距,两人发生了矛盾,在2014年经过法院调解解除了婚姻关系。对于女儿的抚养和探望,两人在离婚调解协议中约定李丹随叶韵生活,李龙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女儿年满18岁为止。另外,李龙可以对女儿进行探望,每月单周周五下午将李丹从学校接走,周日晚将女儿送回叶韵住处。

离婚后,李龙和叶韵一直遵守离婚调解协议的约定。直到2015年后半年的一次探望中,李龙得知叶韵近期经常与一男子带女儿外出郊游。得知此事后的李龙心生嫉妒,经常在探望时间之外骚扰叶韵,向她发送淫秽短信,并且向她朋友以及女儿的老师发送有损叶韵人格的短信,利用探望的机会向女儿打探叶韵的私生活。对此,叶韵出于女儿应该获得亲生父亲关爱的考虑,一直未阻止其对女儿的探望,只是对李龙的行为进行了警告。

但李龙并未就此收手,2015年11月,李龙在探望女儿期间,无端臆想女儿遭到了性侵,在没有通知叶韵的情况下,擅自将女儿带离学校到医院就诊。第二天,李龙再次到女儿学校欲带其离开,遭到了叶韵的阻止。之后,李龙便报警称其发现女儿可能遭性侵,并表示女儿向他反映,叶韵经常带她到不良场所,并当着她的面与他人有不雅举动,在此过程中遭受侵害等。后来,经过警方的调查取证,证明李丹并未受到过伤害,且李丹表明从未和父亲说过叶韵的生活情况。

为了女儿的成长考虑,叶韵向法院提出中止李龙探望权的诉讼请求。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龙以李丹身体状况有异为由,两次至学校带走她,并给老师发送未经确认的涉及女儿隐私的短信,还给女儿摄制了相关的视频,该情形已伤害了李丹,会对李丹造成不良的心理影响,不利于李丹健康成长。因此,李龙的探望权应暂时中止,待上述情形消失后才能得以恢复。

法律如何解决探望权纠纷

以上两个故事都是探望权纠纷中的典型案例。由此我们也看到,离婚之后的父母仍然可以对子女进行探望。法律赋予父母探望的权利,既符合父母对子女的亲情关怀,又符合子女的成长需求。但是当探望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法律同样可以暂时中止父母的探望权。

(一)离婚后为何不能随意把孩子姓氏变更为父母外的第三人并拒绝一方探望?

《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案例一中朱玲以田明不信任自己为由拒绝他行使探望权,显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那么,朱玲在再婚后是否可以随意更改孩子的姓氏呢?《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意见指出,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发纠纷的,应该责令其恢复原姓氏。所以,离婚父母可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子女姓氏从父母一方变为另一方,但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将子女姓氏更改为继父母的姓氏。

(二)离婚后不允许探望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后,如果出现夫妻一方不允许另一方探望子女的,根据法院判例,若当事人无法拿出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因不能探望子女遭受到精神损害,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离婚后发生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情形,监护人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甄别。

(三)哪些情形下可以中止探望权

《婚姻法》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所以,探望权并不是一直可以行使的,如案例二中李龙向老师发送涉及女儿隐私的短信,并且给女儿摄制相关视频的行为,不利于女儿的身心健康,法院因此中止了其探望权。

此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以下不良行为:旷课、夜不归宿;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如果探望子女时,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以上不良行为时,另一方可以以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由请求法院中止其探望权。

当然,中止探望权不是永久的剥夺,等到当事人不再违反法律规定,不再实施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行为时,仍然能够恢复其探望子女的权利。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权并不代表不需要承担抚养义务,当事人仍需在中止期间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希望所有的离婚父母都能理智对待双方的矛盾,不要让两人之间的冲突伤害到孩子,共同呵护子女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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