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相关风险及防范的思考

2018-01-29 09:32龚子云
现代经济信息 2018年21期

龚子云

摘要:建筑业是我国经济社会中非常重要的行业,特别是在城镇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就建筑业而言,其不仅仅是建筑施工本身,还包括了众多的周边行业,这其中就包括了周转材料行业等等,对整个建筑行业起到了基础的支撑作用,发挥了重要的辅助功能。在实际业务过程中,建筑企业与周转材料企业往往通过租赁或者购买周转材料发生经济业务关系,无论是对于建筑企业还是周转企业来说,都会面临着一些经济业务及合同的风险。在此,我们将从周转企业的角度出发,对于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的相关风险进行分析,然后有针对性的提出一些防范建议,以期能够提升周转企业防范合同风险的能力和效果。

关键词:周转材料;租赁合同;风险和防范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21-0368-02

一、引言

建筑企业在与周转企业发生周转材料相关的业务关系的时候,往往会在合同等方面产生一些风险,致使建筑企业或者周转企业承受着可能的损失和风险。在传统的研究或者思想中,我们发现对于这类风险的承受着绝大多数会聚焦在建筑企业上面,多数是在分析建筑企业应该注意的风险点或者控制点,但是对于周转材料企业在这个过程中的风险却研究或者关注的相对不足。鉴于此,我们将站在周转材料企业的角度,重新审视周转材料租赁这个行业与经济过程,一方面是填补了这一部分的研究和思考的空白,另一方面也是通过提出切实的对策措施建议,对周转材料企业的合同风险控制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周转材料租赁行业概述

上文已经提及,在当下的建筑施工行业来说,众多的建筑企业考虑到物资的周转、折旧以及相应的先进性更替等等因素,会在诸多的材料设备方面采用租赁的方式来代替自行购买的行为,不仅仅可以达到使用的目的,也可以更加灵活的筹划自身的资金、资产折旧等等因素,增强自身的经营效率和效果。因此,当下的周转材料租赁已经逐步形成了一个行业,可以说是涵盖在大建筑行业的内部的子行业,也有依附性,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虽然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转型升级和结构优化调整迫在眉睫,但是城镇化的进程趋势并没有改变,这也是建筑行业以及周转材料行业得以持续发展的良好基础和前提。对于周转材料行业来说,其具有依附性,由此带来的风险即是由于与建筑企业的业务关系而导致的合同风险等等方面,不仅仅是涉及到建筑企业作为租赁方的权益的保护,也会涉及到周转材料企业的相关权益的保护。特别是在面对大型建筑企业或者小型的不规范的建筑企业的时候,周转材料企业会由于失去议价权以及失去对材料使用的控制能力而导致一定的风险,前者主要是合同风险,后者主要是材料使用风险。

三、周转材料租赁合同风险分析

(一)格式合同的风险

通常来说,当下的周转材料行业在建筑商和周转材料企业之间签订的大多数都是由周转材料企业批量拟定的格式合同,标准化和重复性的使用是提升业务效率的重要基础。但是正是由于格式合同的使用,使得无论是建筑企业方面还是周转材料企业方面都面临着一些不可预知的风险。对于周转材料企业来说,由于其是格式合同的制定者,因此需要周转企业方面做好主动告知或者让建筑企业方面知晓合同中的免责或者限制条款,并且由于主动举证的要求,也使得周转材料企业还要注重主动告知或者解释的相关证据文件,这对于周转企业来说不仅仅是业务成本的增加以及效率的降低,也是风险的隐藏点之一。同时,由于是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后期如若遇到进入司法程序,对于没有明确约定或者解释理解上有歧义的地方,司法会偏向于非格式合同提供一方的利益作为判断的依据,这对于周转材料企业来说也是重要的合同风险之一。

(二)合同中对于租赁物的保护的风险

对于周转材料企业来说,周转材料是其赖以生存和经营的重要资产,是保持其经营发展动力和趋势的重要基础。因此,周转材料企业与建筑企业在签订租赁合同的时候往往会约定相应的损失赔偿条款。但是就损失赔偿条款的制定来说,其也是周转材料企业在合同层面所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周转材料具有零散、周转的特点和目的,其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一定比例的损失具有相当的大概率,或者说一定范围内的损失或者损坏属于不可避免的正常现象,周转材料企业要求建筑企业作为租入方保证其所租赁的周转材料完全的安全和完整,这是几乎不可能实现的事情。鉴于此,周转材料企业在合同中如何设定这个损失的范围以及损失赔偿的方式及数额也是其面临着的重要风险之一。一般来说,免责损失的范围设定需要通过大数法则以及大数据分析来来确定,损失赔偿的方式和数额的设计则涉及到历史案例的积累以及方式的创新,其目的就在于公平合理的规避周转材料企业的风险,同时也保证建筑企业作为承租方不会承担过多的责任和风险。

(三)合同签约人和实际承租人不一致的风险

另外一个值得一提的风险是:在周转材料租赁的业务关系中,合同签约人和实际承租人不一致的风险,即是建筑企业通常作为签约人,但是并不是直接的材料使用者,分包商、劳务公司和民工队才是实际的使用者。追根究底,这种模式其实是由于周转材料企业对于分包商、劳务公司或者民工队的管理和资质不信任,强制要求相关建筑企业出面签订相应的租赁合同,从而在材料使用管理、尾款回收等方面得到一定的保障。纵然这对于周转材料企业来说具有上述的好处,但是从合同法的层面讲,这是一种具有一定合规风险的操作模式。如果没有做好相应的细节操作,就容易导致后期不可预知的法律风险。

四、防范周转材料租赁合同风险的对策建议

(一)格式合同与模块合同相结合,同时做好主动解释和取证工作

在合同的形式方面,我们认识到格式合同的好处,比如重复性、准确性、全面性、高效率等等,但是也要认识到格式合同如上面所说的一些不足和缺陷,比如解释成本、解释不占优、条款不灵活等等。鉴于此,我们建议周转材料企业可以适度引进模块合同的形式,通过格式合同和模块合同的相互结合,一方面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持格式合同的便利性,另一方面也能够拓宽合同的延展性,达到一定程度的差异化和定制性,使得企业能够针对不同类型或者需求的建筑企业设计更加有针对性的租赁合同。同时,由于是格式合同,我们建议周转材料企业要做好解释及其取证工作,对于相关影像证据实施有序整理和保留,以备后续纠纷做主动举证使用,最大化的规避自身的风险。

(二)科学合理设置免责损失范围,创新损失赔偿机制

正如上文所述,周转材料在租赁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失或者损灭是很正常的现象,既不可避免,但是也不能将所有的损失都认定为正常损失而免责,否则周转材料企业的成本或者风险会极大的放大。鉴于此,周转材料企业要积极科学的分析相关材料的特性和使用特点,通过历史数据的分析和挖掘,合理的预测和设定免责损失临界值或者范围,以期能够很好的区分正常损失与因使用方管理不善而导致的损失,维护自身的正常追偿权利。另外在追偿的过程中,我们建议周转材料企业要注意设计好相应的损失赔偿机制,充分考虑灵活性和多样化,不搞一刀切的“照价赔偿”,而是要充分结合诸如业务获取等方面的訴求,寻求更多的赔偿机制设计。

(三)规避合同签约人和实际承租人不一致的风险,考虑引入三方合同机制

为了规避合同签约人和实际承租人不一致可能带来的风险,同时也考虑到诸如分包商或者民工队等实际使用方管理和信誉度不足的问题,我们建议可以将两方合同有条件的转变为三方合同,将作为管理和信誉背书方的建筑企业与实际使用方共同作为合同主体,就能够有效的解决上文所述的问题。

五、结语

周转材料行业与建筑行业相互依存的,对于二者来说对方都是不可或缺的。在实际的业务关系发生过程中,周转材料企业与建筑企业一样,也会面临着合同风险。对此,我们希望周转材料企业能够从格式合同优化、损失判定及赔偿机制设计以及规避签约人和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法律风险等方面着手,切实规避合同方面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足,为周转材料企业的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