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过错的法律化研究

2018-01-31 20:32郝肖天金红京梁国武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1期
关键词:法律化宽严相济

郝肖天+金红京+梁国武

摘 要:被害人过错作为酌定从轻情节,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广为适用,但由于我国刑法对被害人过错的认定和适用均无具体、明确的规定,加之理论研究的匮乏,导致刑事案件在审查和审判实践中检察官和法官认识不一,适用困难的不良局面。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考量被害人的过错行为,进一步规范对被害人过错的准确认定,使被害人过错情节的认定法定化已成为不仅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宽严相济,有效预防犯罪,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本文着重从分析被害人过错这一概念入手,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梳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相关问题,探究使被害人过错法律化的有效途径,规范被害人过错认定在司法实践中的这一重要意义。

关键词:被害人过错;宽严相济;法律化

当今人权保障意识的兴盛使得宽恕的理性在刑法理论体系中得到不断的发展,如何对待犯罪行为人成为了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犯罪动机、手段、方式等成为影响刑事犯罪定罪量刑的法定条件,然而对于在犯罪行为中遭受侵害的被害人一方却鲜有涉及,被害人是法益的拥有者,因此被害人是否拥有以及如何处置该法益对犯罪行为的定性有着重要的影响。笔者拟结合基层检察工作实践,对刑事被害人过错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探索被害人过错法定化的实现途径,使刑法能够更好的发挥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

被害人过错问题目前已经成为我国司法实践当中一个比较热点的问题。在相当一部分的刑事案件中,犯罪行为的发生与发展过程中都存在加害人与被害人两方互动的情形,并非全部都是加害人一人独立作用的结果。在大多的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往往并不仅仅是受害者,他们的行为或间接激化了犯罪行为的恶化或直接诱使犯罪行为的产生,在这种被害人本身存在过错,甚至过错远超过犯罪行为而导致犯罪发生时,行为人的行为犯罪性也应当相应的降低或者排除。

一、刑事被害人过错问题的概念界定

刑事被害人,是目前学界对被害人普遍接受的一种定义,有些学者也称为“犯罪被害人”。被害人过错的概念在刑法理论学界当中尚无统一的定论,不同的理论学者由于研究的出发点不同,关注的角度和层面不同而无法得到统一的结论,但是尽管学者们的意见有些许的出入,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共同点:①从主观方面来讲,被害人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态;②客观上被害人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道德规范的错误行为或者不适当的行为;③被害人的错误行为、不适当行为对诱发他人的犯罪意识、促使犯罪行为发生或者推动危害结果发生、激化犯罪程度起到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目前相关立法现状

我国《刑法》总则中涉及到被害人过错的条文主要包括:第5条的相关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是刑法总则关于刑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规定。另外第61条相关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尽管该条文中没有对被害人过错明确提及,但是我们应当认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当中包括了被害人过错在内的情形,对于解决相关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三、规范刑事被害人过错认定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院和法院在处理具体案件时,仅仅依靠“基于义愤引发的”、“具有防卫因素的”和“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等规定无法应对实践中纷繁复杂的各类情况,因此,对被害人过错的各种构成条件、范围等进行细化规定是不可避免的。

对被害人过错行为做出正确的认定基于构成要件和行为范围两个条件,这两点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必然会导致偏差,扩大认定的范围。在行为范围条件上,要严格规范界限防止将范围扩大至普遍由道德约束的领域,犯罪行为、违法行为和诈骗罪中的被害人过错行为,超出此领域的一律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在满足范围条件之后要分析其在主体、时间、行为及影响力方面是否符合构成要件中的规范要求。

四、刑事被害人过错法律化的必要性

刑事被害人过错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至关重要,关系到被告人的切身利益,然而被害人过错作为量刑情节未在现行刑法中加以法定化,制度化,导致刑事案件实践中适用上的局限性和随意性,于犯罪人而言对其打击和惩罚的程度可能“失之毫厘,差之千里”。而将被害人过错情节的法定化则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宽严相济,有效预防犯罪,实现刑罚目的。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尽早将被害人过错这一情节予以立法,其必要性在于:

1.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在司法实践当中,我国检察院、法院往往受到传统司法观念的影响而注重对犯罪分子的制裁,甚至出现侧重于惩罚犯罪的偏差,而忽略了被害人在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體地位,忽视了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2.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

要在司法实践中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方面要求办理刑事案件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维护法律的统一和权威,确保良好的法律效果,同时,必须充分考虑案件的处理是否有利于社会稳定,是否有利于瓦解犯罪,化解矛盾,是否有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回归社会,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另一方面,要根据犯罪情况的变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适时调整从宽和从严的对象、范围和力度,全面、客观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状况和社会治安形势,对于犯罪性质尚不严重,情节较轻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依法从宽处理。

五、刑事被害人过错法律化的实现途径

首先在总则当中要设立原则性条款,总则中的条文在刑法典中起到统筹全局的作用,对于分则的适用具有指导性的意义,包括对被害人的刑法概念的界定,对被害人过错在定罪量刑机制中影响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规范,被害人过错的类型化等,使在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中,对于案件当中被害人的过错是否能够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是否应当对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产生调整起到指导作用,能够做到有法可依,对认定被害人过错成立与否奠定基础。然而在总则中条款应当具有原则指导性而非一般指导性,如果让办案人员在每一次的办理刑事案件时都将被害人过错作为从轻或减轻犯罪人刑事责任的理由,那么最终会导致司法实践运行成本增加甚至与立法精神背道而驰。

其次,总则中的规定能够指导检察官和法官对于被害人过错是否成立作出判断,然而分则的缺失会给他们在量刑幅度上造成过于宽泛的自由裁量权,使该认定不具备可操作性,因此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对刑法分则中的部分犯罪进行被害人过错情节的细化规定,使办案人员在实践中处理相似案件考量犯罪人刑罚时有合法的依据。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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