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助推乡村振兴

2018-02-07 15:21
浙江国土资源 2018年8期
关键词:分置三权三权分置

没有农业现代化,没有农村繁荣富强,没有农民安居乐业,国家现代化是不完整、不全面、不牢固的。为此,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这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环节,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客观要求,也是落实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重要体现。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土地是基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重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当务之急、重中之重的一笔是宅基地改革。为进一步激活乡村要素资源,助推乡村振兴,促进农村产业形态多样化和农民财产性收入不断增长,今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指出: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至此宅基地 “三权分置”被摆上了乡村振兴工作的重要位置。

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简而言之就是所有权归村集体,维护农村社会组织结构及土地占有关系的稳定性,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宅基地所有权的落实有利于保障集体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实质性体现,也是乡村振兴、产业兴旺的基本保障。

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一言以蔽之即资格权归农户,主要是保障农户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权利,保护农户的居住权。不论宅基地如何流转,都不能改变农民家庭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居住权。不得违法调整农户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资格权的设定在于维护农村社会传统结构及人地关系的稳定性,底线是保证农民“户有所居”。安居才能乐业,宜居方能宜业,这也是乡村振兴的应有之义。

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使用权的放活是为了更好地改变社会经济结构,激发乡村振兴活力,唤醒农村沉睡的资产,增加农户财产性权益。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有利于释放土地价值潜能,吸引产业资本投向农村,促进乡村新业态发展。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必须坚守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不得违规违法买卖宅基地,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禁止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坚决维护农村土地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广大农民土地权益。“取之于农用之于农”,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是乡村振兴的根本目标。

宅基地“三权分置”是实现农村产业振兴的要素保障,是盘活农村闲置低效用地的重要抓手,是提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重要途径,是增加农民可持续财产性收入的重要突破口。我们要从农村做起,从宅基地“三权分置”做起,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乡村振兴的总体要求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诗画浙江、美好家园”的要求,把农村建设得更加美丽、宜居宜业,为“两个高水平”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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