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契约文书疑难词语例释*

2018-02-09 04:56卢庆全
关键词:耕种名下民国

卢庆全

(1.浙江师范大学人文学院,浙江金华321004;2.大连大学文学院,辽宁大连116622)

贵州契约文书疑难词语颇多,试举9例训释如下。

[头利]即“本钱和利息”。

在贵州契约文书中见有“头利”一词,例如下:

(1)《光绪四年韩金林立出借钱契》:“今手借到邹德高名下铜钱四千文正(整)①文中引用贵州契约文书资料时,假借字、讹字在原字后面用“()”注出本字或正字。下同。。即日凭中面议每千每月加三行利,照月扣算。其钱至本年十月内头利一并相还,不少分文。若有头利不明,愿将自己耕食田土作抵。”[1]203

(2)《光绪四年杜芳桂立出借钱契》:“今手借到邹德高名下铜钱二千文正(整)。即日凭中二家面议对年对期加利谷二斗、包谷二斗,秋收市斗交,不少升合。其钱借至对期相还,若过期无钱,头利不明,愿将自己耕食田土作抵。恁随邹姓耕佃。”[1]201

(3)《光绪十五年陈后良立出借字》:“今手借到邹翠平名下谷子一石正(整)。即日凭中面议利谷五斗正(整),其谷借本年秋收头利一并相还。不欠升合。若有头利不楚,愿将自己屋宅前秧田一坵作抵。恁随邹翠平上耕,或佃或耕,陈姓无阻。”[1]250

据例(1)文意,“一并相还”的应包括“铜钱四千文整”和“每千每月加三行利而累积的利息”。与“利息”相对的“铜钱四千文整”实即“本钱”。故“头利”当即“本钱和利息”。例(2)中“对期相还”的应包括“铜钱二千文整”和“利谷二斗及包谷二斗”。与“利息”——“利谷二斗及包谷二斗”相对的“铜钱二千文整”,应是“本钱”。所以“头利”实即“本钱和利息”。例(3)中“本年秋收一并相还”的应指“谷子一石整”和“利谷五斗整”。与“利息”——“谷五斗整”相对的“谷子一石整”实即“本钱”。只不过这里的“本钱”不是“货币”而是“谷子”。例(3)之“头利”亦为“本钱和利息”。

[出息]置办,筹措。

(1)《嘉庆八年龙永贵、龙德高立断卖柴山坡杉树核桃约》:“立断卖柴山坡杉树核桃约人龙永贵、龙德高二人。今为家下缺少银用,无处出息。愿将祖业坐落土名对门坡背柴山杉树核桃一块,……请中问到本族龙鸣凤名下承断为业。当日凭中言定断价银壹两玖钱整。亲手领回应用。”[2]112

(2)《嘉庆二十三年龙用之立断卖茶山杉木核桃约》:“立断卖茶山杉木核桃约人龙用之。为因缺少用费,无处出息。自愿将到名下受分祖业坐落地名冲得献茶山一块,……凭中出断与伯父大儒名下承断为业。当日凭中三面议定断价银六两二钱整。亲手领回应用。”[2]112

(3)《咸丰九年吴世礼借谷字》:“立借谷字人吴世礼。为因家下缺少口粮,无[处]①文中引用贵州契约文书资料时,据上下文文意补出的脱字外加[]号。下同。出息。自己问到本寨陆月梅名下,实借过本谷一石整。言定每石加五行利,不得短少。限至秋收归还不误。”[2]304

(4)《民国二十三年龙景钦高冲田典断卖契》:“立典断卖田字人龙景钦。为因缺少耕牛,无处出息。自己愿将先年得买之业,……自己请中上门问到本寨愚表弟陆德祥名下承卖为业。当日凭中言定典断大洋四十元〇二角,清(亲)手收足分文不欠。”[2]226

(5)《民国二十七年杨胜广排田出典契》:“立典田字人杨胜广。为因家下缺少钱用,无处出息。自己愿将先年祖父遗留之业,坐落地名排田田一干,……自己请中上门问到刘兴花名下承典为业。当日凭中议定典价钱二十五千文整。其钱亲手领足,分文无欠。”[2]329

上述诸例“出息”当作何解释呢?

在贵州契约文书中,又见有“出辦”一词,例如下:

(6)《乾隆二年程国珍同子朝圣立卖明水田文契》:“立卖明水田文契人程国珍同子朝圣。为因缺用,无处出辦,情愿将祖父遗下科田贰块,地名坐落坟底下,……凭中出卖与汪世荣名下耕种管业。”[3]2

(7)《乾隆十二年汪再昆同弟朝昆、荣昆立卖田文约》:“立卖田文约人汪再昆同弟朝昆、荣昆。为因缺少使用,无处办,凭中将分内田壹块,坐落名小山,……情愿出卖与汪世荣名下管业耕种。”[3]3

(8)《乾隆四十五年汪子龙立卖明水田文契》:“为因年岁饥馑,缺少使用,无处出办,只得向本族商议,将祖父遗留分受(授)自己水田壹块,坐落地名军轮屯,……请凭中上门,出卖与汪子重名下永远耕种。”[4]4

(9)《嘉庆二十二年汪朝德立卖明科田文契》:“立卖明科田文契人汪朝德。为因乏用,无处出辦,只得将祖父遗留田壹蚯,地名坐落坟底下,……请凭中上门,出卖与汪朝礼名下耕种。”[4]112

“辦”乃“办”之繁体字,“出辦”即“出办”。将例(7)“无处办”与其它3例“无处出办”进行比对,可知“出办”当与“办”义同。“办”有“置办,筹措”之意,故“出办”亦可释作“置办,筹措”。

将诸例“无处出息”与“无处出辦”进行对比,可以判定“出息”当与“出辦”义同,亦可释作“置办,筹措”。

在贵州契约文书中,又有“无从得出”“无处出银”“无处设法”等表达,例如:

(10)《嘉庆十八年陆在清宓溪茶山断卖契》:“立断茶山约人陆在清。为因缺少银用,无从得出。自愿将宓溪茶山大圳头茶山,杉树在内,……请中问到吴正武名下承断为业,言定价银三十两整。其银亲领应用。”[2]8

(11)《道光三年龙用周归引沟坎下山坡断卖契》:“立断卖山坡、塝坪、杉木契约人龙用周。为因缺少用费,无处出银。自愿将受分祖业,……自己请中问到张文全名下承买为业。当日凭中三面言定价银七钱三分整。亲手领回应用。”[2]14

(12)《民国三年□□□断卖田契》:“为因家下缺少钱用,无处设法。自己愿将先年祖遗之业,……自己请中上门问到族弟龙运培名下承买为业。当日凭中三面议定断价四千五百贰拾元整。其洋亲手领足,并无下欠分文。”[2]238

对比可见,“无从得出、无处出银、无处设法”等表达当与“无处出息”义同。可见将“出息”释作“置办,筹措”应是妥当的。“出息”之“置办,筹措”义,《汉语大词典》、《近代汉语词典》(白维国主编)、《近代汉语大词典》、《汉语方言大词典》和《现代汉语方言大词典》中均未见收录。

[耕安]耕种。

(1)《光绪十五年冯发魁立出当明秋田文字》:“为因空乏使用,只得亲请凭中出当与汪兴灿名下为业,地名小山秧田乙(壹)块。当价时市银叁两叁钱整。当席亲手领名(明)应用。出当与三年名下为业。日后有银起续(取赎),无银任随兴灿永远耕安。”[3]282

(2)《民国十二年石顺清立卖明秋田文契》:“原日三面议定卖价洋银伍拾陆元整。石姓当席领明应用,并未托(拖)欠毫仙。此系实银实契,并无货物准折,亦非逼勒等情。自卖之后,恁随许姓耕安,石姓房族子侄人等不得前来争论异言、妄生找补等情。如有此情,自干(甘)重咎。”[3]99

(3)《道光二十一年田士同侄田官清立杜卖明阴阳陆地文契》:“原日议定卖价玖捌纹银叁两捌钱整。卖主叔侄亲手领明,画字交清。自卖之后,任随相廷、瑞廷永远管业耕安,日后田士叔侄以及房族异姓人等不得争论异言。如有此情,自任套哄掣骗之咎。”[3]138

(4)《同治九年田治熏立借银约》:“为因乏用,借到本会汪王会银壹两一钱整,言定每年秋成上纳脚谷一斗一升,不得短少升合。如有短少,愿将石头旮旯分受(授)自己名下地亦(一)并作抵,任随会首扯地耕安填还。治熏不得异言。”[3]410

“安”有“种植”之意。例如章炳南等《锺万财起家》第一场:“人家庄稼安上,都细细法法照管。人家闹粪、锄草,有的就锄下四五遍;可是你的庄稼种上甚也不管啦。”[5]再如周立波《牛》:“他做掌柜的,那你就不去给他安庄稼好了。”[6]可见“耕安”当即“耕种”之义。故“永远耕安”当即“永远耕种”,“管业耕安”即“管业耕种”。“填还”意为“偿还”,故“耕安填还”即“耕种偿还”。“安”的本字可能是“埯”,挖坑播种,陕北方言有“埯瓜种豆”、“埯种”的说法,就是播种、耕种的意思。

《吉昌契约文书汇编》(以下简称《吉》)中“耕种”一词多见。通过对比“耕种”与“耕安”用例,可以进一步确证“耕安”即“耕种”。试举“耕种”数例如下。

(5)《宣统元年田云廷立当明秋田文契》:“为因空乏无银应用,只得亲身上,愿将祖父遗留分授自己名下秋田壹块,坐落地名和尚庵,凭中上门出当与堂弟田庆昌名下耕种。原日三面议定当价九逞(成)银色伍两五钱整。当主当席亲手领明应用,并无货物准折,亦非托(拖)欠分厘。当日言定三□□体。三年已满,有银取赎,无银任随田庆昌耕安。”[3]285

(6)《民国二年众姓首人立当明秋田文契》:“原日三面议定当价玖陆银伍拾贰两整。众姓人等当席亲手领明应用,并未托(拖)欠分厘。自当之后,任随田姓永远耕种。其田不及(拘)远近取赎,日后有银赎取,无银任随田姓耕安。”[3]289

(7)《民国二十一年田盛廷立出当明陆地文契》:“立出当明陆地文契人田盛廷。为因乏用,愿将祖父遗留分授自[己]名下陆地贰厢,坐落地名石硐口,……亲请凭中出当与石明先名下耕种。言(原)日三面议定当价正板洋银伍拾壹元整。田盛廷亲手领银应用。至(自)当之后,言定伍年,有银取赎,无银任随石明先耕安。取赎只(之)日十当十赎,不得短少角仙。田盛廷不得异言。特立当契为据。”[3]315

例(5)—(7)均是“耕种”与“耕安”同现。例(5)田云廷将秋田出当与堂弟田庆昌名下耕种,双方约定“三年已满,有银取赎,无银任随田庆昌耕安”。对比前后语境可以确定“耕安”即“耕种”。例(6)先是“自当之后,任随田姓永远耕种”,继而“其田不及(拘)远近取赎,日后有银赎取,无银任随田姓耕安”,对比可证“耕安”即“耕种”。例(7)既然“亲请凭中出当与石明先名下耕种”,那么“无银任随石明先耕安”中的“耕安”应当就是“耕种”。

[扫卖]全部出卖。

贵州契约文书中见有“扫卖”一词,例如:

(1)《民国二十六年侯名高立出卖文约》:“业内寸草寸木悉行扫卖,未留,并无挑出一恙(样)。”[1]445

(2)《民国十三年杨先立断卖水田文契》:“立出断卖水田文契字人杨先立。……情愿将到己面之业,地名坸水田大小壹坋,十二坵。……任由买主坪地挖荒成熟,看水开田,卖主不得卡掯。四至契内卖尽,无存。……要行出卖,并无紊乱。一扫卖尽,寸角不留。……其契载粮二亩六分八正(整)。任由买主捱柱完纳,卖主不得卡掯。”[7]

“扫卖”或写作“少卖”,例如:

(3)《光绪四年周长安立出卖契文字》:“界内次(茨)草寸木寸石寸土树木息(悉)行少卖,并无则(择)留。”[1]198

“扫卖”一词在其它语料中亦见,略举数例。

(4)《乾隆十八年族管杉山湾田山契》:“君厚兄弟叔侄实是心甘情愿。概行扫卖,并无克存寸土寸木,永无异言。至于上首亲房人等大小押字之资,俱包在内。”[8]

(5)《乾隆五十八年墓田契约》:“言定时价九五色银贰百肆拾两整。系盖万父子亲子领讫,未少分厘。此系甘愿扫卖,并无克留。自卖之后,永无续赎异言。”[9]

(6)《道光十年桥头祠接受周永美田契》:“俱系扫卖,寸土寸木不存。尽问亲族人等,俱称不受。挽中胡廷芝、周向太、谷光宇等召到本都刘合名向前承接。”[10]

“扫”有“尽;全部”之意。唐李白《鸣皋歌送岑征君》:“扫梁园之群英,振《大雅》于东洛。”[11]故“扫卖”当为“全部出卖”之意。

例(1)侯名高在售卖时,对业内寸草寸石并无挑出一样留下,可知“扫卖”当即“全部出卖”。在例(2)中杨先立将自己的水田“寸角不留”,“一扫卖尽”,例(6)卖主将田地等物寸土寸木一点不留的“扫卖”,可见2例中的“扫卖”实即“全部出卖”。例(3)周长安在出卖时,并没有挑选留下界内次(茨)草寸木寸石寸土树木,可见“少卖”当为“扫卖”,即“全部出卖”。将“扫卖”写作“少卖”应是方言语音作用的结果,即“sh”与“s”混同无别。“克”即“克扣;暗中消减”之意,故例(4)(5)中的“概行扫卖”、“甘愿扫卖”中的“扫卖”皆为“全部出卖”之意。

[扫还]全部偿还。

在贵州契约文书中,又见有“扫还”一词。例如:

(1)《光绪二十四年姜尚文立将山还账务字》:“立将山还账务字人文斗上寨姜尚文。为因伯父缠疾,屡借贷姐丈银费用,后施(拖)日久,手内不便付还。庶将亲手用价得买开智冉学诗山一所,界限股数亦照老契,就此便还伯母手,屡用之数,概扫还清。亲自登门凭中立字与平鳌上寨姜为明姐丈名下承收为业。……恐后无凭,立此淸还字为据。是实。”[12]

对比“扫卖”,不难发现“扫还”的构词方法实与“扫卖”相同,都是由副词“扫”加“动词”构成的偏正式合成词。“扫卖”为“全部出卖”,则“扫还”当即“全部偿还”。例(1)姜尚文通过出卖“冉学诗山”的办法,清还了账务。“清还”即“全部偿还”,“扫还”之意正可与之相印证。

[卡掯]压制;刁难;卡。

在贵州契约文书中见有“卡掯”一词,如“扫卖”例之(2)。无独有偶,在其它文献资料中,该词亦有使用。如例(1)(2)。

(1)《救生船》:“刻薄成家,理无久享。嘉庆年间有陈文华者,东隣张某食用不敷,向伊借榖,陈乘其急,每石利榖三斗,还时又用大斗去□①文中引用贵州契约文书资料时,缺字处用“□”号表示,缺几个字便用几个“□”。下同。。次年卖田,又卡掯他少卖钱三百余串。”[13]

(2)《救生船》:“语云:衙门深似海,弊病大如天。亦谓公门中人半皆傍虎作威,毫无仁心耳。一票到手,卡掯勒索。不将乡愚银钱虎饱狼吞而不已。”[14]

“掯”有“压制;刁难;卡”之意。如唐孟郊《古意》诗:“人颜不再春,桃色有再浓。掯气入空房,无憀乍从容。”[15]而“卡”有“把人或财物留住,不肯给予”之意。如张天翼的《清明时节》:“那块地可卖得真伤心,罗家里知道他们谢家要钱用,卡住了只肯出五十花边(银元)。”[16]可见“卡掯”实为同意并列复合词,当可释作“压制;刁难;卡”。“扫卖”例之(2)中的“卖主不得卡掯”可释为“卖主不得刁难”。“卡掯”例之(1)“又卡掯他少卖钱三百余串”可译为“又刁难他少卖钱三百余串”。“卡掯”例之(2)“卡掯勒索”可理解为“刁难勒索”。

[套哄]骗取。

在《吉》中有“套哄”一词共计38例,试举数例如下:

(1)《乾隆四十九年汪子富立卖明水田文契》:“言(原)日议定卖价足色纹银贰拾壹两整。子富亲手领明应用。此系实银实契,并无货物准拆(折),亦无逼迫成交,二彼情愿,子富房族人等不得异言。如有异言,自忍(认)套哄之罪。”[3]5

(2)《同治元年马尚达立卖明房屋地基墙院文契》:“自卖之后,□□瓦片、行方柱□□□板永澄、门窗户壁、墙院房内,所有寸木拳石一并在内,任随冯姓子孙永远住坐管业,马姓亲支房族以及异姓人等不得前来争论异言。如有此情,认(任)凭冯姓将纸赴公理论,马尚达自认套哄重咎。”[3]236

(3)《光绪十五年李风勇立卖明房子文契》:“原日三面议定卖价时市银壹拾玖两六钱整。李风勇当席亲手领明应用。自卖之后,□□□□业。此系二彼情愿,实银实契,并无[货物]准折,并未拖欠分厘。倘有此情,自认套哄,系是李风勇一面承耽。”[3]240

(4)《光绪二十五年石宗法立卖明山场阴阳陆地文契》:“原日三面议定价银拾陆两整。卖主当席亲手领明应用,酒水画字亦(一)便(并)交清,并无货物准折,亦非逼迫等。此是银实契真,系是二比情愿,并无套哄之言。自卖之后,任随堂叔子孙永远管业,以及卖主房族人等不得前来争论异言。如有此情,自任重咎。”[3]158

“套哄”亦见于其它文献资料,例如:

(5)《新刻类辑故事通考旁训》:“‘英雄入彀’,《摭言》:唐太宗正观中私幸端门,见进士缀行而岀,喜曰:‘天下英雄入吾彀中矣。’时人语曰:‘太宗皇帝真长策,赚得英雄尽白头。’”[17]

《新刻类辑故事通考旁训》作者于“赚得”旁注曰:“犹俗言套哄也。”可见“赚得”当与“套哄”义近。而“赚得”有“骗取”之意。例如唐吴融《王母庙》诗:“鸾龙一夜降昆丘,遗庙千年枕碧流。赚得武皇心力尽,忍看烟草茂陵秋。”[18]故“套哄”亦当与“骗取”意近。

“套”有“设计谋诱引或骗取”之意,例如《红楼梦》第101回:“(凤姐)便命小红进去,装做无心的样子细细打听着,用话套出原委来。”[19]“哄”有“欺骗”之意,例如《醒世恒言·十五贯钱戏言成巧祸》:“我的父亲昨日明明把十五贯钱与他驮来作本,养赡妻小,他岂有哄你说是典来身价之理?”[20]故所谓“套哄”当可释作“骗取”。

从上述契文可以看出,人们的契约交易活动是在双方情愿的前提下展开的,即“二比情愿”、“无逼迫成交”。作为卖方应当确保其所出卖的水田、地基等标的物的产权是明晰的,保证不会有“亲支房族以及异姓人等争论异言”的情况发生。如果出现类似的情况,就意味着卖方在交易过程中存在“骗取”等情况。而针对此类不诚信行为,契约条文明确约定,卖方要承担法律后果,即“自认套哄”、“自任重咎”。

可见“并无套哄之言”即“并无骗取之类的言语”;“自认套哄之罪”、“自任套哄重咎”等即“自己承担骗取之类不诚信行为所造成的重大罪责”。

“套哄”一词为《汉语方言大词典》所收录,意为“勾引青年人”[21],该义与贵州契约文书中所见之义有别。

[掣骗]逼迫欺骗。

在《吉》中有“掣骗”一词,例如下:

(1)《道光二十一年田士同侄田官清立杜卖明阴阳陆地文契》:“原日议定卖价玖捌纹银叁两捌钱整。卖主叔侄亲手领明,画字交清。自卖之后,任随相廷、瑞廷永远管业耕安,日后田士叔侄以及房族异姓人等不得争兢异言。如有此情,自任套哄掣骗之咎。”[3]138

“掣骗”或写作“彻骗”,如例(2):

(2)《乾隆九年冯宗尧立卖明菜园文约》:“彼时三面议定卖价纹银捌两整。宗尧亲手领回应用。一无货物准哲(折)。二无逼迫情(成)交。自卖之后,并不得房族人等、弟男子侄后来毋得诤(争)论。如有此等,将纸赴公理论,卖主自认彻骗之罪。”[3]210

“彻骗”即“掣骗”。将“掣骗”写作“彻骗”,当是书写时同音替代的结果。

“掣”,《释名·释姿容》曰:“掣,制也,制顿之使顺己也。”[22]即“掣”有“控制;逼迫”之意。故“掣骗”应为“逼迫欺骗”之意。结合契文语境,所谓的“掣骗”即“卖方在契约交易活动中违背自愿诚信原则,采用逼迫欺骗买主的方式实现一己之利”。针对这种不正当的行为,契约明文约定卖方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罪责。

[包录]包括。

在贵州契约文书中见有“包录”一词,请看例句。

(1)《光绪十七年吴见益、吴见鉴立契卖屋基字》:“当日凭中言定卖价钱五十二千二百文足。酒席画字一并包录在内。”[23]157

(2)《民国二十二年游义方立契卖田字》:“即日钱契两交,并不下欠分文。其有酒席画字一并包录在内。”[23]191

(3)《民国二十四年欧阳氏凤冉主婚书》:“其有内外房族户苗同亲发亲画字酒席等项,一概包录在内。”[23]47

在贵州契约文书中又有“包”“包括”,例如下:

(4)《民国七年吴祖澍、吴祖藩立契卖田字》:“其钱即日领清,无欠分厘。其有酒席画字一并包在内。”[23]189

(5)《民国七年吴祖澍、吴祖藩立契卖田字》:“其钱即日领清,无欠分厘。其有酒席画字一并包其内。”[23]188

(6)《民国二十九年吴德泉卖田山场契》:“其有酒席画字,一概包括在内。”[23]68

将“包录”诸例与“包”“包括”三例进行比对,可以断定“包录”当与“包括”意同,“包录”在内即“包括”在内。契文中之“酒席”指“置办酒席所需之费用”。在契约交易活动中,请人画押签字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费用,这种费用叫做“画字”。

“包录”或写作“包禄、包碌、包落”等,例如:

(7)《民国六年吴祖树等卖田契》:“其钱领清,并不下欠分文。外不书立领字。其有酒席画字一概包禄在内。”[23]10

(8)《民国十一年吴门蒋氏爱春卖田山场等项契》:“立契卖田山场等项人吴门蒋氏爱春。……若有来历账项不清,不干买主之事,卖主当先理落。其有酒席画字一并包碌在内。”[23]25

(9)《民国二十五年刘昌富立契卖山场字》:“其光洋即日领清,其有酒席画字,一并包落在内。”[23]258

将“包录”写作“包禄、包碌”,当是书写时同音替代的结果。

例(9)之“包落”当即“包络”。将“络”写作“落”应是书写时同音替代的结果。“包络”有“包括”之意,故“包落”亦即“包括”。对比诸例“包录”与“包落”,我们认为“包录”可能是“包络”之转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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